一、用环境标准建立和规范矿业公司——澳大利亚西部矿业有限公司中环境标准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贾辉[1](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刘笑晨[2](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于晓燕[3](2020)在《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与评价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40余年的经济快速增长造成煤炭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增长需要有效地改善由矿区内产业结构单一、产业发展碎片化、资源错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资源不足和浪费并存的局面。本文提出构建“矿农协同生态体系”,通过矿农协同的生态体系重建,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解决矿区内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矿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并最终实现矿区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本文运用WSR系统方法论展开研究。首先,从“物理、事理和人理”的角度,运用代谢分析、矿农协同共生分析和实施主体动态博弈分析探寻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构建机理;接着结合体系实际集成构建的方法,建立系统动力学模型,对体系构建演化过程模拟仿真;然后,在此基础上从体系构建完成程度、体系价值和实施主体管理行为三个方面建立体系评价方法;最后对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实例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进而提出体系发展的政府保障制度及企业发展策略。本文主要从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构建机理、体系构建、评价方法和实例分析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运用代谢机理进行“物理”分析,发现矿农协同是实现矿区资源代谢优化的有效方法,提出构建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并明确体系的构建目标;建立Logistic协同共生模型进行“事理”分析,对矿农协同共生的平衡点求解,并对其稳定性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揭示矿农协同发展的内涵和实质;最后,通过运用微分方程建立实施主体动态博弈模型进行“人理”分析,求解实施主体合作博弈下的最优行为模式。(2)运用集成方法建立土地复垦利用子系统、水资源生态处理利用子系统、能源加工利用子系统、生态种养殖子系统、有机肥加工利用子系统,集成为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各子系统和整体体系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并进行仿真模拟,具体包括对子系统构建过程的仿真,明确各个构建环节对子系统构建的影响;对体系整体构建和运行进行仿真,明确各个子系统构建对体系整体构建的影响;对体系构建提升矿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进行仿真,明确体系构建对矿区综合效益提升的影响。(3)从体系构建完成、体系综合价值和实施主体管理行为三个方面建立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评价方法,用于体系构建的监测评价。首先,以体系构建的系统动力学模型仿真结果为基础,选取体系构建环节为评价指标并确定权重,运用Jaccard系数模型,对体系的构建完成程度进行评价。其次,借鉴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价方法,以多目标规划模型为基础,结合体系构建的实际情况选取指标,建立矿农协同生态体系价值评价方法,对体系构建给矿区带来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量化评价。最后,结合体系构建实施主体动态博弈分析的结论,运用QSIM方法对实施主体管理行为的不同实施方案进行模拟,对实施主体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并选取评价指标作为体系实施主体管理行为和决策评价的主要内容。三种评价方法为全面掌握和监测体系构建水平、价值水平,以及实施主体管理行为提供了实时评价方法,为及时发现体系构建中的问题,适时调整发展规划和方向,指导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发展实践提供了科学依据。(4)选取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作为研究实例,对该体系构建现状、构建完成程度、综合价值和实施主体管理行为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在体系构建评价中,通过模型应用计算获得Jaccard系数69.47%的结果,验证新巨龙已基本完成矿农协同体系构建,体系构建现实可行。在体系价值评价中,对新巨龙矿区2009-2019年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服务效益进行全面评价,数据表明近十年来,该体系的服务总值随着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不断提高,2019年达到19.21亿元,其中调节服务价值和支持性服务价值较高,体系构建为矿区带来了综合效益的持续增长。最后,对新巨龙体系构建实施主体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总结了体系实际构建中政府层面、企业层面以及实施主体协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政府保障制度和矿业企业实施策略建议。本文突破矿区末端治理,单一土地资源复垦的原有发展思路,提出构建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新模式,为矿区发展提供了进行矿业生产同时,完成矿区资源优化配置和生态环境实时治理的新方法,本文研究方法及结论可为构建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实现矿区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李小永[4](2020)在《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 ——基于母国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内环境规制强度持续提升,如何做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进共赢,是我国高质量发展道路上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在国内环境规制强度持续提升的同时,作为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也一直稳定持续增长,并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环境规制与跨国投资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国际贸易投资领域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经典的“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各国环境规制强度的差异会促使污染产业的跨国转移。那么,我国环境规制强度持续提升是否促进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呢?如果有促进作用的话,那么促进机制是什么呢?是基于规避国内成本上升的考虑呢?还是基于以“波特假说”效应为代表的其他因素考虑呢?本文对该问题的探索既弥补和完善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动机研究领域的不足,又可以为落实我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开放新格局三者协调发展提供新思路。本文首先在详细梳理并吸收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规制和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详细阐述了母国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机理;其次全新构建和测算了我国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最后分别利用我国省级层面数据和微观企业数据,以及固定效应回归、工具变量法、Probit回归、负二项回归等计量方法,实证研究了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客观影响。本文结构上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相关概念界定、研究框架与方法、创新点等内容。第二章是研究综述。第三章是中国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第四章是母国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机理分析。第五章是中国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包括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和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构建和测算。第六章是省级层面实证研究,重点探讨了环境规制对各省(区、市)对外直接投资流存量的影响及“波特假说”在省级层面的存在性。第七章是企业层面实证研究,重点探讨了环境规制对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影响机制及相关异质性效应。第八章是结论、政策启示及研究展望。本文的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视角的创新。现有文献中,无论是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研究,还是关于环境规制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研究,都很少从母国环境规制这一视角展开;本文基于母国环境规制视角,研究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是对现有研究的有益补充。二是指标构建的创新。本文从环境规制内涵演变轨迹出发,在构建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时,将政府主导型规制、市场主导型规制、社会公众主导型规制及规制效率四个环境规制维度同时纳入指标体系内,这可能是首篇从该角度构建环境规制指标的研究。三是作用机理的创新。在分析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机理时,本文同时将“污染避难所假说”与“波特假说”结合了起来,这在以往关于环境规制经济效应的研究中也较为少见。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弱污染避难所假说”这一新概念。本文的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通过机理分析发现,母国环境规制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具有多重性;母国环境规制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并不完全符合经典的“污染避难所假说”,即母国环境规制的增强,并不一定使国内企业向环境规制宽松的国家转移生产。第二,通过对我国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构建和测算发现,我国省级环境规制强度整体呈上升趋势,而且地区差异显着,由强到弱依次是东部、中部、西部;我国环境规制由最初的政府主导型规制为主,逐渐演变成政府主导型规制、市场主导型规制、社会公众主导型规制多元化规制共同作用的局面;工业行业环境规制强度与污染强度正相关,重度污染行业的平均环境规制强度远高于中度、轻度污染行业。第三,通过省级层面实证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中国各省(区、市)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呈显着倒“U”型关系;环境规制对东西部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有着显着的促进作用,而对中部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没有明显影响;市场主导型环境规制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比较显着,而政府主导型规制和社会公众主导型规制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尚不显着;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波特假说”效应主要体现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尚不明显。第四,通过企业层面实证研究发现,国内环境规制具有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主要是由地区环境规制引起的,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的投资促进效应还不明显;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的实现机制包括生产成本传导机制和技术创新传导机制,其中技术创新传导机制主要体现在重度污染行业企业和东部地区企业,即“波特假说”在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企业成立;与中度、轻度污染行业企业相比,重度污染行业企业的对外投资决策对环境规制更加敏感;环境规制对东西部地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影响显着,对中部地区企业影响不显着;环境规制的对外投资促进效应对国有企业不显着,对非国有企业显着;国内环境规制的增强能够提升商贸服务投资类型企业、生产制造投资类型企业和多元化经营投资类型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概率,而对资源开发投资类型企业没有影响;融资约束对环境规制的对外投资促进效应具有明显的调节作用,融资约束越小,环境规制的对外投资促进效应就越大。结合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政策建议:一是科学提升我国环境规制强度,充分发挥环境规制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技术创新效应;二是扩大行业环境规制影响,使地方规制和行业规制共同发挥投资促进作用;三是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助力企业顺利走出去;四是以市场主导型环境规制为突破点,不断完善我国多元化环境规制体系;五是适度加大国内部分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支持力度。
林明灯[5](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陈心怡[6](2020)在《中日造纸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研究 ——以王子制纸和恒丰纸业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粗放式经济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日益成为我国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加到总布局中,并提出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体,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缺乏完善规范的法律制度。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与披露相关的法律文件仍然有所欠缺。这就导致我国企业在进行披露时存在披露主观意愿不强、环保意识不够、披露形式不规范、披露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而同为东亚国家的日本,曾经走过与我国相似的发展道路,在环境污染问题上也有过惨烈的教训。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日本已建立起较为先进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为我国提供经验和借鉴。本文在对中日两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对比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日本的王子制纸和中国的恒丰纸业作为研究案例,对比同为造纸行业的两者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差异,得出适应我国造纸行业披露的经验。最后针对中日两国目前披露现状以及案例企业之间的差异,本文尝试探究造成差异的原因以及我国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据此提出相关建议,为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供借鉴意义。
赵明霞[7](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朱晓群[8](2019)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也在迅猛推进,国际投资给海外投资企业带来丰厚经济利润的同时,也带动了东道国经济的发展,这是一种双赢的结果。但近些年来,我们不仅追求经济效益,更主张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各国也越来越关注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冲突问题,开始正视一些国际投资活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国际投资活动中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国际投资的方式转嫁污染密集型企业,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降低环境标准,从而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第一次面对贸易与环境问题时,人们的关注点主要在环境政策如何影响自由贸易上,而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环境问题的全球化也日益呈现出来:环境污染、气候变化、能源危机等,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渐渐转向环境保护。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开展,更多人开始探究如何规范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问题,为了平衡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早期的国际投资文件意图加入保护环境的规定,如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签订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中第1条多国企业的指导方针中指出企业应对国家关于经济与社会进步的目标和优先注意的项目予以适当的考虑,其中包括环境保护。1994年亚太经合组织签订的《非约束性投资原则》中投资激励措施:成员经济体不会放松健康,安全和环境法规,以鼓励外国投资。但由于此类国际投资文件是无约束力的,因此一些国家在签订双边、区域投资协定来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活动的同时在协定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以此来平衡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投资大国,根据联合国《2018年世界投资报告》来看,我国为全球第二大直接投资目的地和来源地。1显然,我国已经从单纯的资本输入国转变为兼具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双重地位的国家。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协调我国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问题也是形势所趋。因此,本文在这个背景下,笔者通过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分析其不足之处,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完善提出优化意见,以期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这在当下而言是比较重要的。本文的构思和写作由以下四部分展开:第一章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一节从背景及原因入手,指出国际投资中出现的严重环境问题,但与之矛盾的是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不够,环境保护条款数量很少。在这个背景下,笔者分别从母国政府、投资者、东道国政府三个层面来探讨国际投资进程中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第二节内容分析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两者的关系,分别从正反两方面论述其相互间的影响。第三节内容从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需要的角度分析其必要性。第二章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进行文本梳理,从比较法的视野来探究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第一节分析环境保护条款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首先框定国际投资协定范围,在此基础上对环境及环境保护条款进行界定,紧接着对环境保护条款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第二节探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及最新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中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从两者的比较中学习21世纪新式自由贸易协定的进步之处。第三节内容分析美国、加拿大、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概况,明确了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存在的不足之处。本章通过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主要内容分析,为第三章进一步探讨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适用问题提供文本基础。第三章笔者通过案例分析引出理论探讨,本章旨在探讨环境保护条款和其他条款的冲突问题。第一节选取国际投资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要仲裁案例,对案例简要概括,由此笔者发现东道国的环境措施与征收的关系是与环境有关的投资争端的焦点。第二节研究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适用冲突问题,分别从间接征收条款、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方面展开。本章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研究指出环境保护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章完善环境保护条款的适用提供视角。第四章针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不足及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先从完善环境保护条款的有关规定入手,借鉴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以及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等有关协定规则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条款的完善提出建议。之后就环境保护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的冲突问题,笔者从明晰间接征收条款的标准、明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范围这两个角度谈完善环境保护条款的适用。结论部分总结全文。本文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分析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笔者希望国际社会关注国际投资领域的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处理好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体,只为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必定会让我们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处理好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意义深远。国际投资对东道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伴随着大规模的外商直接投资涌入制造业、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部门,给东道国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同时环境压力也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究竟给东道国环境带来怎样的影响?为了平衡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国家间是如何在投资协定中规范投资行为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引进给东道国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是否必须以牺牲东道国的环境为代价?国际直接投资是否真的是寻求“污染避风港”,转嫁环境风险,发展中国家是否已经成为了发达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的“避风港”?笔者带着种种疑问,从国际和国内层面、实体和程序方面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
王裕根[9](2019)在《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文中提出本文立足于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行为,深入分析中央、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在推进国家环保法律执行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从政府运作过程的视角揭示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并解释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对基层环保执法的塑造。从现实经验看来,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前提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通过有效途径把信号传递到县级环保执法部门。乡村企业污染总是发生在一定场域中,特定场域中的社会主体对污染认知和感受的差异化会影响环境利益的表达。村庄中不同农民认知观念、价值以及利益取向的差异化弱化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直接影响了村庄社会的环境利益表达。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农民的弱组织性影响到国家执法力量的介入方式和强度。只有当农民组织起来反映自己所受的损害并释放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国家执法力量介入的力度才会加大。然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乡村企业排污行为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还依赖于国家的权威技术认定。国家在认定乡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污染认定的科技理性与村庄生活理性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农民与企业发生环境利益冲突,县级环保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污染的界定存在权威支配、话语支配以及信息支配,农民基于生活理性对污染的认知话语常常被边缘化,这为乡镇政府和县级环保部门调解企业和农民的环境纠纷提供了巨大的回旋空间。与企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环保部门数次利益博弈之后,农民渐渐陷入了“补偿陷阱”,象征性污染补偿逐步代替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监管。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与乡镇政府本身处于地方条块关系中。县级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决定了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法律执行的立场和态度。受制于地方条块权力结构以及政商关系,具有执法权的县级环保部门并不会严格执法而是选择“以罚代管”策略,让法律不完全执行。“以罚代管”既协调了县领导与乡村企业的政商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然而,“以罚代管”并没有治理污染问题,反而使得乡村企业排污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尽管部分农民不断上访,但根据信访属地管理原则,乡村企业与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最终还是要乡镇政府进行处理。由此,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时,没有执法权的乡镇政府必须协调好乡村企业和村庄农民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受制于县级政府发展和稳定的双重考核机制、基层社会的权力—利益关系网以及自身治理资源的欠缺,乡镇政府往往会选择一种模糊性治理策略来对待污染问题。乡镇政府模糊化处理乡村企业和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实际上掩盖了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的环境监管责任。由于县级政府要维护乡村企业的利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再加上基层社会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所以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真正重视乡村企业污染问题的治理,这导致国家环保法律实施始终处于“悬浮”状态,也即,地方条块环保履职实践存在执法目标偏离。与此同时,受污染影响的农民群体也遭遇了环境利益诉求表达上的挫败感。环保督察是一种在党政体制结构内推动环保法律执行的制度创新。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各种方式传导政治压力让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地方党委政府也会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应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环境问题。县级党委政府在感知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之后,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整合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责任倒逼机制落实到每个执法者,此时基层环保执法力度加大。这就改变了以往法律执行的“悬浮”状态,使得国家法律渗透到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实践中。通过环保督察解决了一些底层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但受制于央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央难以有效监督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果,中央环保督察难以倒逼地方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治理。因此,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只是得到中央的适度矫正。当中央的力量介入地方条块履职实践,此时条块关系中的央地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党政体制的政治整合功能。从法律执行角度看,当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很大时,中央能够通过政治整合的方式,把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整合,打破国家环保法律在地方执行中梗阻,推动国家环保法律向基层社会渗透,同时对执法过程的利益冲突进行整合,让执法目标偏离得到适度矫正。但是,这种矫正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动态中与执法偏离形成多次互动和博弈关系,并在偏离中寻适度。纵观基层环保执法的过程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吸纳到常规环保执法的政府决策和执行中。当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无法得到地方政府有效吸纳和整合,导致执法目标偏离过大影响到中央的政治权威时,中央能够在既定的体制结构内创新系列制度推动环保法律执行。中央通过环保督察的形式创建了中央与基层群众的制度化联系,并通过政治压力传导重新激活了地方政府启动新一轮意见表达、政府决策以及政府执行的政府过程,从而让基层社会的环境利益能够被吸纳到地方政府决策和执行中。由此,以党政关系为基本的条块关系时刻存在弹性,这种富有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塑造着基层环保执法实践,并在实践中呈现波动性。
唐玉文[10](2019)在《中国矿业海外绿色投融资评价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运用理论与现实问题相结合、规范与实证相结合、静态研究和动态研究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充分分析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探讨构建基于经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的中国矿业海外绿色投融资的评价框架,并提出提升中国矿业海外绿色投融资的策略。在“绿色一带一路”倡议下,研究和探索与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模式与路径,有效提升中国企业海外可持续绿色投融资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影响因素复杂多样,一是国际组织以软法等形式对矿业绿色投融资进行规范。二是国际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参与海外绿色投融资的规则之中,且有些国际倡议演变为一些国家的国内强制性法律。三是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监管(如美国)也可引起国际规制变化。四是国际双多边投资合作协定与区域一体化合作规则,对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也产生深刻影响。五是东道国(投融资目的国)和投融资母国的矿业绿色治理机制、非政府组织、社区、族群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都是影响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重要因素。矿业属于高环境敏感性行业,经济、环境与社会均衡可持续发展是矿业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矿业经济活动与环境的关系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这一特点决定了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需要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模型。本文认为,PSR分析框架阐述了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因果关系,适用于海外矿业绿色与可持续发展评价,其由直接与间接压力及驱动因素、产业环境行为、相关政策对策反应等因子组成的指标体系,能够系统整合海外矿业绿色投资中“压力-状态-对策”互动关系的评价。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提升策略是一个综合体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矿业海外绿色投融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促进与提升体系,深化标准规范、流程措施、政策法规、市场引导等体系建设。
二、用环境标准建立和规范矿业公司——澳大利亚西部矿业有限公司中环境标准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用环境标准建立和规范矿业公司——澳大利亚西部矿业有限公司中环境标准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与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2 研究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3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机理分析 |
3.1 基于代谢机理的“物理”分析 |
3.2 基于矿农协同共生模型的“事理”分析 |
3.3 基于实施主体动态博弈模型的“人理”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与运行系统动力学分析 |
4.1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原则与方法 |
4.2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
4.3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与运行仿真 |
4.4 本章小结 |
5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评价方法 |
5.1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评价方法 |
5.2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价值评价方法 |
5.3 实施主体管理行为定性仿真模拟及评价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6 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实例分析 |
6.1 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现状分析 |
6.2 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评价 |
6.3 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价值评价 |
6.4 新巨龙体系构建实施主体管理行为评价 |
6.5 本章小结 |
7 发展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保障制度及对策建议 |
7.1 政府发展矿农协同生态体系保障制度建议 |
7.2 矿业企业发展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对策建议 |
7.3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附件 |
(4)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 ——基于母国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1.3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
1.2.2 实践价值和政策意义 |
1.3 相关定义及解释 |
1.3.1 环境规制概念界定 |
1.3.2 环境规制范围解释 |
1.3.3 对外直接投资概念界定 |
1.4 研究内容、框架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4.3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研究综述 |
2.1 关于环境规制测算方法的研究 |
2.1.1 关于定性指标测算法的研究 |
2.1.2 关于单一指标定量测算法的研究 |
2.1.3 关于综合指标定量测算法的研究 |
2.2 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研究 |
2.2.1 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理论研究 |
2.2.2 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实证研究 |
2.3 关于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研究 |
2.3.1 关于“波特假说”的研究——环境规制与生产率 |
2.3.2 关于“污染避难所假说”的研究——环境规制与跨国投资 |
2.3.3 关于母国环境规制对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研究 |
2.4 研究评述 |
第3章 中国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 |
3.1 环境规制的内涵变迁 |
3.1.1 规制的内涵演进 |
3.1.2 环境规制的内涵演进 |
3.2 中国环境规制的发展状况 |
3.2.1 中国环境规制政策的历史变迁 |
3.2.2 中国环境规制的总体特征 |
3.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 |
3.3.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体概况 |
3.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分布 |
3.3.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地区分布 |
3.3.4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 |
3.3.5 中国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特征 |
3.3.6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关促进政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母国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机理分析 |
4.1 环境规制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机理 |
4.1.1 产业转移效应 |
4.1.2 产业国际竞争力效应 |
4.1.3 国际经贸规则对接效应 |
4.2 环境规制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微观机理 |
4.2.1 生产成本传导效应 |
4.2.2 技术创新传导效应 |
4.3 “污染避难所假说”内涵的扩展:“弱污染避难所假说”的提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环境规制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 |
5.1 环境规制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与方法 |
5.1.1 环境规制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5.1.2 环境规制指标体系测算的方法 |
5.2 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 |
5.2.1 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具体选择 |
5.2.2 省级环境规制强度的测算结果及分析 |
5.3 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 |
5.3.1 工业行业污染强度测算及分类划分 |
5.3.2 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具体选择 |
5.3.3 工业行业环境规制强度的测算 |
第6章 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基于省级层面数据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研究设计 |
6.2.1 实证模型设定 |
6.2.2 数据来源和变量解释 |
6.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6.3.1 基准回归 |
6.3.2 稳健性检验 |
6.3.3 异质性检验 |
6.4 “波特假说”存在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基于微观企业数据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数据说明 |
7.2.2 实证方法与模型设定 |
7.2.3 变量解释与描述 |
7.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7.3.1 基准回归 |
7.3.2 稳健性检验 |
7.3.3 机制检验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行业异质性检验 |
7.4.2 地区异质性检验 |
7.4.3 企业所有权异质性检验 |
7.4.4 对外投资类型异质性检验 |
7.5 扩展分析: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政策启示与研究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2.1 传统OFDI理论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2.1.2 内部化理论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2.6.1 东道国视角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2.7 理论述评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4.1 理论基础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4.2.1 前提假设 |
4.2.2 函数设定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5.1 研究假设 |
5.1.1 产权制度 |
5.1.2 经济制度 |
5.1.3 创新制度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5.2.3 变量说明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5.4 异质性检验 |
5.4.1 所有制差异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5.4.3 产业差异 |
5.4.4 行业集中度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5.6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6.1 研究假设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6.4 异质性检验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6.4.3 产业异质性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6.7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7.2.3 描述性统计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7.7 本章小节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8.1.1 契约制度 |
8.1.2 物权制度 |
8.1.3 税收制度 |
8.1.4 信贷制度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8.2.1 政府支出 |
8.2.2 供给效率 |
8.2.3 政府干预 |
8.2.4 政府补贴 |
8.2.5 行政审批 |
8.2.6 政府腐败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8.4 管理启示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致谢 |
(6)中日造纸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研究 ——以王子制纸和恒丰纸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和价值 |
二、研究思路、方法与框架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论文框架结构 |
三、研究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基础 |
一、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动机的研究 |
(二) 国内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研究 |
(三) 国内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研究 |
(四)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研究 |
(五) 文献评述 |
二、相关政策要求 |
(一) 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建立 |
(二) 相关政策要求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
三、支持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 基本概念 |
(二) 支持环境会计的理论基础 |
(三) 支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
第三章 中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比较 |
一、日本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
(一) 披露的演进 |
(二) 披露形式 |
(三) 披露内容 |
(四) 日本造纸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二、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
(一) 披露的演进 |
(二) 披露形式 |
(三) 披露内容 |
(四) 我国造纸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三、中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比较分析 |
(一) 中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差异 |
(二)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国际化和国家化问题的思考 |
第四章 王子制纸和恒丰纸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分析 |
一、王子制纸和恒丰纸业环境会计概述 |
(一) 王子制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 |
(二) 恒丰纸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 |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基本情况比较及存在的差异 |
(一) 王子制纸与恒丰纸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基本情况 |
(二) 王子制纸与恒丰纸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 |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具体内容比较分析 |
(一) 环境方针与目标 |
(二) 环境保护支出披露 |
(三) 环境保护绩效披露 |
第五章 案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及相关政策建议 |
一、案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
(一)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差异 |
(二) 我国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落后 |
(三) 我国企业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正确认识 |
二、完善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
(一) 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立法 |
(二) 建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
(三) 改善环境会计核算制度 |
(四) 加强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审计 |
(五) 纠正对环境保护问题和环保成本的认识偏差 |
第六章 结语与展望 |
一、本文的主要思想和贡献 |
二、本文的不足 |
三、进一步研究的展望思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中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
一、国际投资中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 |
二、国际投资中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
一、国际投资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需要 |
一、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产生和应用来看 |
二、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发展来看 |
第二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环境保护条款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 |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界定 |
二、环境保护条款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NAFTA与 USMCA中环境保护条款的概况 |
一、NAFTA中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 |
二、USMCA中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 |
第三节 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现状与不足 |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现状 |
二、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不足 |
第三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仲裁案件 |
一、Metalclad Corp.v.United Mexican States |
二、Glamis Gold Ltd.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第二节 环境保护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的冲突 |
一、环境保护条款与间接征收条款的冲突 |
二、环境保护条款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冲突 |
第四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
第一节 完善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 |
一、完善环境保护条款的实体规定 |
二、完善环境保护条款的程序规定 |
第二节 完善环境保护条款的适用 |
一、明晰间接征收条款的标准 |
二、明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
三、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田野工作 |
五、本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乡村企业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及其执行体制 |
第一节 环保立法的基本概况 |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实施的组织机构 |
一、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规定的执法部门 |
二、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
第三节 乡村企业污染监管的执法体制 |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二、基层环保执法权的配置结构 |
三、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中的“条”和“块” |
第二章 环保执法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矿山企业的环境污染 |
一、“矿业大镇” |
二、盛朝矿业公司 |
三、恒久矿业公司 |
四、“被污染包围的村庄” |
第二节 村庄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认知 |
一、污染受害不同 |
二、农民环境利益分化 |
第三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村庄语境 |
一、农民的弱组织性 |
二、自利的村干部 |
三、上访的集体行动困境 |
第三章 环保执法的技术依赖及其后果 |
第一节 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 |
第二节 技术理性与生活理性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环保执法的技术支配形式 |
一、权威支配: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 |
二、话语支配:污染识别的专业知识 |
三、信息支配:污染信息的非开放性 |
第四节 技术支配的后果 |
一、技术权力支配排斥农民参与 |
二、象征性补偿代替法律监管 |
第四章 县级环保部门“以罚代管”的制度逻辑 |
第一节 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基本特性 |
一、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特性 |
第二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组织环境和“以罚代管”策略 |
一、组织内部执行力不足 |
二、组织之间的关系制约 |
三、“以罚代管”的执法策略 |
第三节 “以罚代管”的生成机制 |
一、政商关系的嵌入 |
二、企业与执法者的合作博弈 |
第四节 “以罚代管”的社会后果 |
一、污染问题得不到精准治理 |
二、执法目标的消解 |
第五章 乡镇政府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治理 |
第一节 环境上访的属地管理 |
一、农民环境上访 |
二、乡镇政府模糊性应对 |
第二节 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因素和策略选择 |
一、乡镇履职中的模糊性因素 |
二、模糊性治理的实践 |
第三节 模糊性治理的结构动因 |
一、发展与稳定的双重考核体制 |
二、权力-利益关系网络 |
三、属地监管的“悬浮” |
第四节 模糊性治理对环保法律目标的消解 |
第六章 中央环保督察背景下地方政府的组织应对 |
第一节 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与环保督察 |
一、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 |
二、环保督察 |
三、中央环保督察的组织机制和目标 |
第二节 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传导 |
一、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与自下而上的群众信访 |
二、政治压力传导的形式 |
三、地方政府应对的组织机构 |
第三节 “一切为了通过”:政治高压下乡村企业污染的运动式治理 |
一、领导注意力传递 |
二、执法力量整合 |
三、责任倒逼机制 |
第四节 环保督察的治理限度 |
一、中央难以监督地方环境治理效果 |
二、地方临时性应对而非整体性治理 |
结语 |
一、基层环保执法的实践样态 |
二、执法目标偏离与适度矫正 |
三、基层环保执法的政治逻辑 |
四、基层环保执法的弹性体制结构与改革挑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一 调研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二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档案资料 |
附录三 全国部分乡村企业污染案例(2008-2018) |
致谢 |
(10)中国矿业海外绿色投融资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相关概念及既有研究的文献综述 |
1.2.1 有关海外绿色投融资的概念 |
1.2.1.1 有关海外绿色投融资的概念 |
1.2.1.2 绿色投融资与绿色、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 |
1.2.1.3 海外绿色投融资与绿色“走出去” |
1.2.2 有关中国矿业海外绿色投融资的研究 |
1.2.2.1 如何更好地实现海外绿色融资 |
1.2.2.2 中国矿业海外绿色投融资存在的问题 |
1.2.2.3 关于海外投资环境与风险的评价模型的研究 |
1.2.3 以往研究评述 |
1.3 本研究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 |
1.3.1 全球及区域绿色治理与可持续投资理论 |
1.3.2 绿色投融资机制构建理论 |
1.3.3 绿色金融理论 |
1.3.4 企业海外社会责任理论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完成的工作及工作量 |
第2章 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行业特征与中国实践 |
2.1 矿业投融资的资源环境特征 |
2.1.1 矿业经营活动的环境社会责任具有长期性 |
2.1.2 现代矿业文明是人类在生态危机面前的理性选择 |
2.1.3 生态环境风险日益成为海外矿业投融资活动的重要风险 |
2.1.4 矿业可持续投资具有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矛盾性与耦合性 |
2.1.5 海外矿业投资的环境治理与诉求主体具有多样性 |
2.2 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国别环境特征 |
2.2.1 加拿大矿业绿色投融资国别环境特征 |
2.2.2 芬兰矿业绿色投融资国别环境特征 |
2.2.3 瑞典矿业绿色投融资国别环境特征 |
2.2.4 澳大利亚矿业绿色投融资国别环境特征 |
2.2.5 美国矿业绿色投融资国别环境特征 |
2.3 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中国实践情况 |
2.3.1 我国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国际社会及媒体舆论环境 |
2.3.1.1 我国海外履行可持续投资的理念与操作不断强化 |
2.3.1.2 总体上国际社会对国内海外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质疑之声不绝于耳 |
2.3.1.3 非政府组织对我国海外社会责任的质疑之声较大 |
2.3.1.4 西方舆论对我国矿业参与国际倡议行动的评价 |
2.3.2 我国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总体进程与发展阶段 |
2.3.2.1 海外矿业投资起步阶段(1983-2003 年) |
2.3.2.2 海外矿业投资快速发展阶段(2003-2013 年) |
2.3.2.3 海外矿业绿色与可持续投融资阶段(2013-至今) |
2.3.3 我国现阶段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相关政策 |
2.3.3.1 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相关金融、投资与对外合作政策 |
2.3.3.2 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相关矿业政策 |
2.3.4 当前我国海外绿色投融资的发展阶段特点小结 |
2.3.4.1 当前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支持政策总体呈高涨态势 |
2.3.4.2 国内绿色矿山建设与海外绿色投融资相互促进 |
2.3.4.3 我国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总体尚处于起步期 |
第3章 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 国际组织对矿业绿色投融资的影响 |
3.1.1 国际组织以国际倡议等软法形式对矿业绿色投融资施加影响 |
3.1.1.1 当前在国际治理领域中,国际软法规范比较多见 |
3.1.1.2 国际组织相关倡议对矿业社会责任问题具有重要规范意义 |
3.1.2 国际组织倡议等规范影响矿业绿色投融资的演化机制 |
3.1.2.1 国际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相关规范与规则当中 |
3.1.2.2 有些国际规范可以演变为国内法律 |
3.1.2.3 国际规范涉及法律、道德与行业技术规范等多个层面 |
3.2 双多边及区域协定对海外绿色投融资的影响 |
3.2.1 国际投资合作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海外绿色投融资的影响 |
3.2.2 区域一体化对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影响 |
3.3 发达国家国内金融市场监管可引起国际绿色投融资变革 |
3.4 东道国绿色治理对绿色投融资的影响 |
3.5 投资国对外投资合作条约与本国环境规则 |
3.6 各国非政府组织及社区对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影响 |
3.6.1 各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治理 |
3.6.2 社区组织及环保组织等对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影响 |
3.7 我国近期海外投资中涉及环境问题的几个典型案例 |
3.7.1 缅甸莱比塘铜矿投资中涉及的环境事件 |
3.7.2 秘鲁特罗莫克铜矿、邦巴斯铜矿投资中涉及的环境事件 |
3.7.3 厄瓜多尔里奥布兰科(Rio Blanco)金矿投资中涉及的环境事件 |
3.8 我国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影响因素分析总结 |
3.8.1 生态环境风险是海外矿业投资的重要风险 |
3.8.1.1 基于微观经营的我国海外矿业投资的主要风险构成 |
3.8.1.2 风险识别与评估不足往往海外矿业投资经营受阻的重要原因 |
3.8.2 充分分析相关影响因素是规避海外矿业投资中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前提 |
第4章 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评价模型构建 |
4.1 模型构建的说明 |
4.2 本文海外绿色投融资评价模型的构建思路 |
4.2.1 PSR模型是可持续发展领域广泛应用的评价框架 |
4.2.2 PSR模型的内涵与应用 |
4.2.2.1 PSR模型的主要内涵 |
4.2.2.2 PSR模型指标体系的作用 |
4.2.2.3 PSR评价模型在矿业应用及案例 |
4.2.3 PSR评价模型在应用中的演进与变化 |
4.2.3.1 有关PSIR模型的演进 |
4.2.3.2 有关DPSIR模型的演进 |
4.2.3.3 有关EBM-DPSER模型 |
4.3 PSR模型在矿业绿色投融资评价中的构建思路 |
4.3.1 PSR模型在矿业行业中的构建目标 |
4.3.2 基于PSR模型的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指标体系构建 |
4.3.3 基于PSR模型评价权重设定的量化探讨 |
4.3.3.1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4.3.3.2 指标权重的确定方法 |
4.3.3.3 权重设定 |
4.4 矿业绿色投资微观评价具体案例:绿色生产安全投入优化模型 |
4.4.1 绿色生产的安全投入优化模型构建 |
4.4.2 绿色生产的安全投入优化模型求解 |
第5章 我国矿业海外绿色投融资的提升策略分析 |
5.1 基于标准的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提升策略 |
5.1.1 我国近期出台了系列绿色投融资相关的政策规范 |
5.1.2 加强对海外不同国家矿业绿色投融资标准规范的研究与政策协调 |
5.1.3 加强标准规范的适用性与动态性研究 |
5.2 基于信息透明与信息披露的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提升策略 |
5.2.1 我国相关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的信息披露情况 |
5.2.1.1 香港证券交易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
5.2.1.2 大陆证券交易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
5.2.2 国外可持续投资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3 基于信息透明与信息披露的绿色投融资提升策略讨论 |
5.3 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独立审议与监督 |
5.3.1 我国对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独立审议 |
5.3.2 国际社会对外投资独立审议与监督的要求 |
5.3.3 对外投资独立审议与监督的讨论 |
5.4 绿色金融市场对矿业绿色投融资的提升策略 |
5.4.1 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与矿业绿色提升 |
5.4.1.1 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回顾 |
5.4.1.2 我国矿业领域绿色金融的支持 |
5.4.2 国外绿色金融市场对矿业绿色投融资支持 |
5.4.2.1 国外绿色信贷与赤道原则 |
5.4.2.2 国际资本市场对绿色矿业投融资的促进 |
5.4.3 我国绿色金融市场支持矿业海外绿色投融资的渠道 |
5.4.3.1 国内绿色金融的支持与监管涉及海外矿业投融资相关业务 |
5.4.3.2 以绿色金融市场培育海外绿色矿业投融资主体 |
5.5 我国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治理提升策略 |
5.5.1 我国矿业海外绿色投融资的治理 |
5.5.2 矿业发达国家海外矿业绿色投资的治理比较 |
5.5.3 促进我国矿业公司绿色投融资治理的启示 |
第6章 结论 |
6.1 主要成果与认识 |
6.1.1 矿业活动属于高环境敏感性行业 |
6.1.2 在矿业绿色投融资方面我国与西方的差距仍然较大 |
6.1.3 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影响因素复杂多样 |
6.1.4 PSR分析框架是构建海外绿色投融资评价的有效工具 |
6.1.5 提升我国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措施 |
6.1.5.1 进一步完善我国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标准规范与流程措施 |
6.1.5.2 进一步健全海外矿业绿色投融资的政策与法规体系 |
6.1.5.3 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
6.1.5.4 进一步加强政府主导下的多元海外绿色投融资治理 |
6.2 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6.2.1 本研究的创新点 |
6.2.2 本研究的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个人简历 |
附录2 :博士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 |
四、用环境标准建立和规范矿业公司——澳大利亚西部矿业有限公司中环境标准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3]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与评价研究[D]. 于晓燕.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4]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 ——基于母国视角[D]. 李小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5]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D]. 林明灯. 苏州大学, 2020(06)
- [6]中日造纸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研究 ——以王子制纸和恒丰纸业为例[D]. 陈心怡. 苏州大学, 2020(03)
- [7]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研究[D]. 朱晓群.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D]. 王裕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中国矿业海外绿色投融资评价研究[D]. 唐玉文.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