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组织,黑社会性质,政治权利,成员,赌场,司法,特征。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戴小巍,杨俊,龚陪[1](2019)在《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称霸一方》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罗基层组织成员,架空基层组织领导,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称霸一方……近日,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术文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行贿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刘术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0-16)
吴晓锋,战海峰[2](2019)在《一场斗殴牵出背后隐藏黑恶势力》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8月27日,一份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起诉意见书送到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游中立的办公桌上。几十人、砍刀、汽油瓶……有着20多年办案经验的游中立敏锐地觉察到一丝异样:谁有这么大的能量组织这么一个团伙聚众斗殴?背后会不会有一个更大的(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9-04)
李军[3](2019)在《称霸叁年无恶不作 一朝被铲百姓称快》一文中研究指出县城闹市区,光天化日之下,他旁若无人手持砍刀在水泥地上拖行,在磨出阵阵火花后与团伙成员一起当街追砍他人。一言不合,他带领团伙成员持械逼迫受害人跳桥。县城内,他的名字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众人噤若寒蝉,有受害人甚至试图喝农药自杀……这(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9-08-14)
余桂荣[4](2019)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长期存在,它们严重侵蚀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多人组成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以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政治及其他利益,以达到在一定行业或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地位的可能蜕变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集团。其与恶势力团伙、恐怖组织等其他犯罪集团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是适用本罪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进一步厘定,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罪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特殊形态,无犯罪预备形态。刑法规定,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进行处罚。此款规定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为了避免重复评价和有效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建议立法修改本罪罪名并将其法定刑提高至死刑。(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叶小琴,刘彦修[5](2019)在《涉黑犯罪组织领导者的司法认定——以刘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中心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我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即刘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可以归纳当前涉黑犯罪组织领导者司法认定过程中面临的两个难题:组织行为性质认定难和主观明知要素证明难。辨析组织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考量组织领导者与参与者的关系、非法谋利的意志主体和非法利益最终归属等因素。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应当采用推定的方式,只要行为人明知实施了组织、领导结构紧密、等级明确、组织稳定的犯罪组织,并通过该组织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在一定行业或区域内建立非法控制的状态,就可以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组织、领导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9年04期)
李海滢[6](2018)在《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审判的反思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前的司法审判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即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前提性犯罪的犯罪圈圈定伸缩性过大;适用没收财产时,没收范围特别是没收数额的确定过于随意;判决书中对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明确与否各不相同;普遍未对合法财产与涉黑财产进行区分。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罪时,需要首先理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并将该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有机结合起来,同时注意保护犯罪人的合法财产。(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徐鹏,谢兆忠,延颜[7](2018)在《29人涉黑团伙犯下七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长伟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对吴长伟等28人维持一审判决,鉴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吴萍检举他人违法违纪有立功表现,依法改判吴萍有期徒刑3年9个月。本案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伟(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11-17)
李霁,史风琴[8](2018)在《力斩“黑恶”毒瘤 彰显公平正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人赵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7-31)
裴元庆[9](2017)在《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极其严重,一直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但在司法认定中,存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及其内在联系把握不够,易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相混淆,从而导致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或缩小。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团伙相混淆,本文以常某等人为例,通过分析常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从而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进一步阐明。本文主要从以下叁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常某等人涉嫌该罪的案情进行简要介绍,并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即常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第二部分主要结合该罪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非法控制特征,对常某等人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常某等人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而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集团犯罪。第叁部分是关于本案的思考建议,通过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间的相互关系,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关系以期对司法实践中遇到同类问题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7-05-25)
朱文悦[10](2016)在《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涉众犯罪,动辄一案涉及十几人,几十人,一旦发生冤错,涉及面广,危害极其严重。因此,本文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基点,力求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寻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认定方面的不合理之处。本案的争议焦点共有叁点,一是胡某组织是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二是胡某是否是该组织的“领导者”?叁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背景下对各犯罪人的定罪处罚是否存在重复评价?通过探究,笔者认为,当下理论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的认定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都存在不同的观点,而司法解释和各类指导性文件对这些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对组织特征的规定不全面;对经济特征的规定有模糊性且有将支持犯罪的经济范围扩大化的倾向,如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无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财富不分“黑”、“白”全部认定为“支持犯罪组织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者、领导者的界限认定不清;且部分学者认为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中存在重复评价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使本案形成以上争议焦点的原因。通过分析该案例,笔者认为,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胡某的身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领导者的身份相符合,且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各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6-05-27)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8年8月27日,一份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起诉意见书送到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游中立的办公桌上。几十人、砍刀、汽油瓶……有着20多年办案经验的游中立敏锐地觉察到一丝异样:谁有这么大的能量组织这么一个团伙聚众斗殴?背后会不会有一个更大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文参考文献
[1].戴小巍,杨俊,龚陪.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称霸一方[N].检察日报.2019
[2].吴晓锋,战海峰.一场斗殴牵出背后隐藏黑恶势力[N].法制日报.2019
[3].李军.称霸叁年无恶不作一朝被铲百姓称快[N].人民公安报.2019
[4].余桂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9
[5].叶小琴,刘彦修.涉黑犯罪组织领导者的司法认定——以刘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中心展开[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
[6].李海滢.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审判的反思与应对[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徐鹏,谢兆忠,延颜.29人涉黑团伙犯下七宗罪[N].法制日报.2018
[8].李霁,史风琴.力斩“黑恶”毒瘤彰显公平正义[N].人民法院报.2018
[9].裴元庆.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D].西南科技大学.2017
[10].朱文悦.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D].西南科技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