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陪审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陪审制,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事实,陪审员,而不,法官。
陪审制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樊传明[1](2019)在《陪审制导向何种司法民主?——观念类型学分析与中国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陪审制是司法民主的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对于陪审制导向何种司法民主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尽相同。从陪审制的证成过程以及该制度的诸多侧面中,可以析分出叁种司法民主理念。代议式司法民主理念视陪审员为人民的代表,他们应召对司法问题行使投票权。该理念是民主政治理论向司法领域的延伸,通常以议会制为范本。协商式司法民主理念认为,陪审制的核心在于召集具有不同立场、倾向和知识的人参与集中评议程序,并寻求一致性裁决。陪审制是一个工具性的决策机制,而非政治制度。衡平式司法民主理念将陪审制看作程序上的衡平机制,认为陪审制可以矫正法律教义学裁判的失当。其倚重陪审员的否弃权和常识性正义观。总而言之,从不同角度发掘陪审制的意义,会将这一制度和实践引向不同愿景。对司法民主的观念类型学分析,有助于辨清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目标。(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9年05期)
施鹏鹏,徐嘉敏[2](2019)在《瑞士废除陪审制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持续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职权主义国家引入陪审团制度,这似乎是大势所趋。但瑞士反其道而行之。2011年,在瑞士统一的《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颁布后,除提挈诺州外,陪审制在瑞士国境内全面废除,平民参与理念彻底退出瑞士的刑事诉讼。瑞士多数州废除陪审制的核心原因既包括担心由平民组成的陪审团无法有效发现案件真相,又因为《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与陪审制运作机理完全相悖的庭审原则。此外,瑞士高效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也对陪审制的适用形成了强烈的竞争。而提挈诺州则构成"例外中的例外":在保留平民参与司法的同时,构建了与其他主流国家差异颇多的参审制。瑞士的陪审制改革对中国当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具有相当的比较法意义:一方面,陪审制改革存在多种选项,因其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另一方面,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形态呈现多样化,需要中国学术界作更精细化的研究。(本文来源于《贵州省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薛雨芊[3](2019)在《陪审制大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我国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正式建立。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完善其相关配套机制,使改革的成效能真正落到实处。作为合议制度的关键环节,合议庭评议机制直接决定着合议制群体决策的优势能否得到真正发挥,在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中,合议庭评议机制更是决定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的功能能否得到彻底实现。陪审制大合议庭作为创新的合议庭种类,对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完善不仅要解决我国合议庭评议机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固有问题,更要研究与其制度创新相匹配的特殊要求。本文一共分为叁章。第一章是对合议庭评议机制的概述,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合议庭评议机制的一些基本问题。合议制的本质是群体决策。合议庭评议机制是指由多个审判主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整个过程的结构及运行机理的总和。第二部分则分析了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具体构成。总体而言,合议庭评议机制包括评议主体、评议内容、评议规则叁个部分。具体而言,在选择合议庭评议主体时,要遵循主体公正原则、主体匹配原则、主体稳定原则与主体封闭原则;合议庭评议的内容包括定罪事项、量刑事项、附随事项以及程序事项;合议庭评议规则主要包括秘密评议、禁止弃权、及时评议、顺序评议等群体交互过程中的规则以及一致同意与多数同意等群体集结过程中的规则。第二章关注我国的合议庭评议机制与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主要包括叁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的合议庭评议机制。在梳理合议庭评议机制各部分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合议庭评议机制中存在评议主体更换随意、其他主体介入不当、程序事项重视不足、评议规则简单粗陋等现实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首先,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建原因及构建历程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其次,总结了陪审制大合议庭合议庭人数及配比固定、适用案件范围有限制、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法官具有指示义务等特点。第叁部分则介绍了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下的合议庭评议机制。在分析陪审制大合议庭评议机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其存在原有弊端未改善、新建规则未细化以及系统机制未建立等现实问题。第叁章探讨陪审制大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完善方案,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根据评议主体的确定原则重构相关制度。包括根据主体公正原则建立人民陪审员无因回避制度、根据主体匹配原则建立陪审制大合议庭转换制度、根据主体稳定原则建立候补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根据主体封闭原则重构大合议庭的内外关系。第二部分则从评议内容方面探讨陪审制大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完善。具体包括,实现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与实现实体事项与程序事项的区分。第叁部分探讨了从秘密评议规则、禁止弃权规则、及时评议规则、顺序评议规则和表决规则等方面对陪审制大合议庭的评议规则进行完善的具体方案。第四部分则构建了陪审制大合议庭的监督机制,具体包括实现部分少数意见的公开以及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承担审判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黄旭[4](2019)在《论人民陪审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4月27日,第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新的人民陪审制。这一法律出台的目的为完善依据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所确立的人民陪审制。但是针对其完善的效果,目前学界的研究还较少。由于人民陪审制具有重要的政治和司法价值,持续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促使其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本文的目的为继续探析人民陪审制的问题,并针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然而人民陪审制十分复杂,其中的问题多种多样,笔者认为与其“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如抓住主要问题。因此,本文关注的焦点为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就探析的路径而言,由于《人民陪审员法》颁布至今不过一年,很多工作都是刚刚开展,难以进行实证研究。所以本文主要采取理论分析的路径,从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对2004年人民陪审制主要问题及成因的改变入手进行探析。经过分析,本文指出我国2004年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在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而这一问题的成因又包括制度架构和实践两个层面。在对2018年人民陪审制的改变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这一改变未能彻底清除上述制度架构和实践层面的原因,“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极有可能再次出现。在明晰了2018年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后,本文提出可以参照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解决上述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而采取这一路径的原因有叁:其一,日本裁判员制度近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其真正实现了“陪而审,审而议”的目标。其二,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内核与我国人民陪审制相似。其叁,在我国人民陪审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许多学者提出过借鉴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其后,围绕人民陪审制“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介绍了日本裁判员制度在制度架构和实践层面的经验。最后,本文结合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提出了诸多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制“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的建议。另外,由于本文关注的焦点为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很多其他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所以本文在结语部分提出了对后续研究的展望。(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3-27)
樊传明[5](2018)在《证据排除规则的陪审制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法是管控司法事实认定的规范体系,因此证据法的结构与事实认定主体的特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普通法系的证据法,即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制发展的产物。陪审员被假设为不够理性的事实认定者,法官适用排除规则将某些具有危险性的证据阻隔在庭外,可以优化庭审信息环境,管控陪审员的裁决。但是陪审制在诞生之初是一种知情裁判模式,只有其演变为非知情裁判,陪审员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之后,证据排除规则才逐渐地生成。陪审员的一些非理性认知倾向,也被一些现代认知科学和实证研究确证,这说明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必要性。陪审制所造就的二元式法庭结构,能够使排除规则这种管控方式有效地运行,这使排除规则立法具有可行性。在当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证据法的陪审制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彭静,张文菁,朱锡平[6](2018)在《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 让司法深度体现民意》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课题组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访谈座谈等方式,经过近两年的跟踪,对2017年以来陪审制大合议庭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一、运行情况1.启动原因的基本考(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0-18)
刘计划[7](2018)在《陪审制改革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4月27日,第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虽然陪审立法已经完成,但并非陪审制改革的终点。该法的一些规定仍然存在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包括陪审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与任期、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抽选方式、陪审合议庭的规模等。(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15期)
龚浩鸣,梅宇[8](2018)在《陪审制大合议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程序保障——以北京市法院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试点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员主要认定事实的参审机制改革是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推行陪审实质化,彰显普通群众价值理念,扩大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主要适用于陪审制大合议庭,相应的制度设计应当满足上述改革目标,具体确定参审案件范围时,在考虑便利大合议庭模式推行和司法成本承载能力的基础上,赋予法院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的标准的自由裁量权;鉴于从实体上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类型化的区分十分困难,本文对陪审制大合议庭庭审程序进行具体设计,明确了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合议程序以及庭后各环节事实问题清单、法官指示制度、评议规则等方面的具体形式和要求,通过全面细致规范的程序性保障规则设计,确保个案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准确区分,保障陪审员有效实质参审。(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9期)
吴旭阳,杨建伟[9](2017)在《陪审制法官指示的实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陪审制是司法专业性和司法民主性的融合,法官对陪审员的指示是两者的结合点。随着我国陪审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展开,法官指示越发重要。作为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法学实证研究方向,西方行为法学派对司法展开了一系列精微、具体的行为实验研究,其中也包括了对法官指示的研究。通过对西方相关实验的梳理,我们发现法官指示对不同人群或团体的作用差别多数并不明显;其对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有一定影响,尤其在"合理怀疑"问题上对陪审员决策的影响较为明显。此外,在"法官指示的意向性"、"证据的可采性"等方面,法官指示也表现出较明显的影响。由此可知,我们要重视对陪审制建设中的法官指示与陪审员认知偏差的精密、实证研究,并关注证据法在陪审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师大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刘萍[10](2018)在《人民陪审制下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陪审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职权主义国家引入陪审团制度,这似乎是大势所趋。但瑞士反其道而行之。2011年,在瑞士统一的《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颁布后,除提挈诺州外,陪审制在瑞士国境内全面废除,平民参与理念彻底退出瑞士的刑事诉讼。瑞士多数州废除陪审制的核心原因既包括担心由平民组成的陪审团无法有效发现案件真相,又因为《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与陪审制运作机理完全相悖的庭审原则。此外,瑞士高效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也对陪审制的适用形成了强烈的竞争。而提挈诺州则构成"例外中的例外":在保留平民参与司法的同时,构建了与其他主流国家差异颇多的参审制。瑞士的陪审制改革对中国当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具有相当的比较法意义:一方面,陪审制改革存在多种选项,因其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另一方面,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形态呈现多样化,需要中国学术界作更精细化的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陪审制论文参考文献
[1].樊传明.陪审制导向何种司法民主?——观念类型学分析与中国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
[2].施鹏鹏,徐嘉敏.瑞士废除陪审制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持续完善[J].贵州省党校学报.2019
[3].薛雨芊.陪审制大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9
[4].黄旭.论人民陪审制的完善[D].南京大学.2019
[5].樊传明.证据排除规则的陪审制基础[J].人大法律评论.2018
[6].彭静,张文菁,朱锡平.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让司法深度体现民意[N].人民法院报.2018
[7].刘计划.陪审制改革中的几个问题[J].法律适用.2018
[8].龚浩鸣,梅宇.陪审制大合议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程序保障——以北京市法院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试点为基础[J].法律适用.2018
[9].吴旭阳,杨建伟.陪审制法官指示的实验研究[J].师大法学.2017
[10].刘萍.人民陪审制下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J].天津法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