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论文-沈伟

涉外仲裁裁决论文-沈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涉外仲裁裁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执行涉外或外国仲裁裁决,内部报告制度,地方保护主义,中央化司法控制

涉外仲裁裁决论文文献综述

沈伟[1](2019)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抑制之困:中央化司法控制进路的实证研究——以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内部报告制度为切入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结束了我国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适用超过二十余年的"内外有别"双轨制。为了抵制和克服地方法院在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中级人民法院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涉外或外国仲裁裁决。然而,这种内部报告机制在约束地方保护主义方面的有效性还未能得到检测。通过对公开渠道获取的98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复函的实证研究,探究这些不予执行裁定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抑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是基于下级法院已经作出并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批示的不予执行的初步裁定作出的。尽管统计结果并未显示出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涉外或者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壁垒,但是这种内部报告机制可能还具有其他功能。鉴于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健全的上诉制度,它可以作为加强司法监督的一种手段;同时,法院也能通过利用该内部报告制度实现重要的政治目标。在此层面上,剖析这种内部报告制度的功能,不仅有助于考察中央化司法控制是如何发挥实际作用的,而且有助于考察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集权化司法改革措施的有效性和局限性。(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顾瑞[2](2019)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一带一路”的推进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商事仲裁迎来了空前的巨大发展机遇。毫无疑问,中国的商事仲裁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形势下必然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根据英国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的《2018年国际商事仲裁统计报告》,高达97%的受访者肯定了国际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作用,近99%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愿意继续使用仲裁来解决未来的纠纷。与2015年公布的类似统计数据相比,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对国际仲裁表示认可。近年来商业仲裁也在中国迅速发展。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涉及仲裁案件的案件数量约为14万件,2016年为20万件,2017年超过30万件。国际仲裁的最终追求的是高效,而司法审查制度的目标是维护其公平性。将一个国际仲裁裁决撤销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平有效地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利,而且还波及到裁决的稳定性,决定裁决的独立性是否会被破坏。笔者通过介绍中国关于国际仲裁撤销制度的规定和操作情况,分析这一制度的缺陷,并将世界上主要相关制度的规定和操作经验相结合,进而提出一些自己关于继续完善该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国际仲裁撤销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第一章通过介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具体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征、裁决撤销的概念及裁决的分类、司法监督的概念以及撤销裁决与司法监督之间的辨证联系,由此得出裁决撤销制度在司法监督中的重要性,以此来找出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章运用比较国外关于裁决撤销制度的相关情况的方法,主要通过《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的程序性审查中和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比找到我国可以学习的经验;第叁章从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撤销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裁决撤销后的权利救济和当事人争议的解决叁个大方面分析了中国目前关于裁决撤销制度的状况和不足之处;第四章从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撤销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裁决撤销后的权利救济和当事人争议的解决叁个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自己关于继续完善该制度的思路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1)

孙玥[3](2019)在《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跨境商事主体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手段,实现了高效和公正的解决纠纷,因此更倾向于通过仲裁来解决现有或潜在的国际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获得胜裁只是实现目标的第一步,裁决能否得到切实的执行才是关键。当今世界范围内缔约国数量最多且运行最成功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明确指出,缔约国在若干种情形下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其第5条第2款设置的是拒绝承认和执行地国法院依照自己的职权可主动援引拒绝执行裁决的两种理由,而“违反公共秩序”是其中之一。在维护司法监督和扩大仲裁灵活性这两个相对目标的指导下,在仲裁执行的环节,公共秩序也发挥着一定的功能:一方面,各国法院对维护仲裁程序提出公共秩序拒绝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谨慎的态度,以便尽可能顺利地支持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基本价值和社会的重要公共利益,各国通常不会放弃公共秩序制度的运用。旨在各国降低公约文本谈判成本,尽最大限度“求同存异”的考量,故《纽约公约》有意避开对公共秩序的界定,随之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带来的系列问题引发各国学界探讨。本文中笔者选取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公共秩序视角展开阐述,以期对公共秩序制度的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公共秩序的一般问题。从公共秩序的涵义和作用入手,对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公共秩序的适用情形展开探究,主要分为程序类公共政策和实体类公共政策。在此基础上详细界定了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公共秩序的性质,即归属于国内法范畴,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的公共秩序以及属于国际公共秩序和残留条款。同时对公共秩序适用的主观标准、客观标准、程度标准叁种标准加以阐述。第二部分是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公共秩序的适用情况。首先,关于公共秩序在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中的立法规定,主要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四个方面。其次,以司法实践中的两个典型案例——中国妇女旅行社案和曼氏公司案,分别体现涉外仲裁裁决中正面选择适用和反面排除适用公共秩序的情形。最后,目睹我国公共秩序发展现状后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即没有针对运用公共秩序应考量因素作出详细的规定,而且当前实施的规定也并未将限制公共秩序的理念表现出来,公共秩序内涵和适用标准模糊不清以及缺乏程序公正理念。第叁部分是域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秩序适用的情况。本章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察了域外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秩序的立法规定,探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案例。通过分析上述内容,对公共秩序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发展历程中呈现的特点进行探究,包括公共秩序要区分国内国际,区别公共秩序与国家政策,严格适用公共秩序以及适用程序类公共政策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公共秩序的建议。笔者结合域外公共秩序适用的有益经验,理性思考如何更合理地适用我国涉外仲裁中公共秩序,在立法层面建议从立法上规定公共秩序适用应该考虑的多种因素,在理念层面建议把握好限制适用公共秩序原则,在适用范围层面建议对公共秩序内涵和外延加以限定,在技术选择上建议树立程序公正理念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适用公共秩序,推动我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钱颜[4](2017)在《涉外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难题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我国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持续增长,相应的争端纠纷也层出不穷。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易于跨境执行、保密性高、高效快捷等特点,逐渐成为当事人青睐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中企前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事经贸活动时解决商业和投资争议的重要手段。本(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报》期刊2017-12-05)

莫丽君[5](2017)在《香港仲裁裁决中涉外因素查明及仲裁联合机制探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拟通过分析2015年"江苏叁亚电机公司案",总结内地法院认定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提交给香港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导致根据协议作出的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况。除此以外,还将结合自贸区背景和涉外因素理论新发展,探寻中国内地和香港联仲裁联合机制。(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3期)

刘琦[6](2017)在《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理由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为中心,简要地介绍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各国相关立法,分析对比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在不予执行理由上的相似和区别,着重评述了我国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以及存在的不足。还对我国有关法条规定提出了建议,以期望未来我国涉外仲裁相关法律修订时能更符合我国仲裁实践的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3期)

孙昊,张炜炜[7](2016)在《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中的涉外性标准——基于我国司法实践案例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情形的审查,采取了宽严不一的态度。虽然这一内外有别的制度设计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在国内仲裁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仲裁机构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妨碍了仲裁在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应有作用。文章在剖析现存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12期)

钱振球,潘志芳[8](2016)在《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实证研究——以2014年人民法院33份裁决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2014年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中,存在着双轨制并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原因有很多种,既有法律本身的缺位,也有司法实践中的错误适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国家应当解决双轨制问题和涉外仲裁裁决、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问题。在司法层面上,司法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6年01期)

刘少阳,吴光侠[9](2015)在《《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确定后才开始计算申请执行期间》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经过及其指导意义本案例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管辖。执行过程中,瑞士瑞泰克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查。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不服,(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8期)

韩哲昊[10](2015)在《浅析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时效计算之法律依据——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7号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涉外仲裁裁决生效后,债务人在我国境内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财产所在地外国法院又拒绝执行时,依照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叁十九条规定,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两年起算,是否债务人只要"躲过"这两年即可逃避被执行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底发布的第37号指导案例作了回答。(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4期)

涉外仲裁裁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的推进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商事仲裁迎来了空前的巨大发展机遇。毫无疑问,中国的商事仲裁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形势下必然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根据英国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的《2018年国际商事仲裁统计报告》,高达97%的受访者肯定了国际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作用,近99%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愿意继续使用仲裁来解决未来的纠纷。与2015年公布的类似统计数据相比,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对国际仲裁表示认可。近年来商业仲裁也在中国迅速发展。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涉及仲裁案件的案件数量约为14万件,2016年为20万件,2017年超过30万件。国际仲裁的最终追求的是高效,而司法审查制度的目标是维护其公平性。将一个国际仲裁裁决撤销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平有效地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利,而且还波及到裁决的稳定性,决定裁决的独立性是否会被破坏。笔者通过介绍中国关于国际仲裁撤销制度的规定和操作情况,分析这一制度的缺陷,并将世界上主要相关制度的规定和操作经验相结合,进而提出一些自己关于继续完善该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国际仲裁撤销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第一章通过介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具体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征、裁决撤销的概念及裁决的分类、司法监督的概念以及撤销裁决与司法监督之间的辨证联系,由此得出裁决撤销制度在司法监督中的重要性,以此来找出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章运用比较国外关于裁决撤销制度的相关情况的方法,主要通过《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的程序性审查中和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比找到我国可以学习的经验;第叁章从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撤销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裁决撤销后的权利救济和当事人争议的解决叁个大方面分析了中国目前关于裁决撤销制度的状况和不足之处;第四章从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撤销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裁决撤销后的权利救济和当事人争议的解决叁个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自己关于继续完善该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涉外仲裁裁决论文参考文献

[1].沈伟.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抑制之困:中央化司法控制进路的实证研究——以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内部报告制度为切入视角[J].当代法学.2019

[2].顾瑞.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问题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9

[3].孙玥.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9

[4].钱颜.涉外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难题解读[N].中国贸易报.2017

[5].莫丽君.香港仲裁裁决中涉外因素查明及仲裁联合机制探寻[J].智富时代.2017

[6].刘琦.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理由的评析[J].法制与经济.2017

[7].孙昊,张炜炜.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中的涉外性标准——基于我国司法实践案例的反思[J].法制与经济.2016

[8].钱振球,潘志芳.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实证研究——以2014年人民法院33份裁决为对象[J].北京仲裁.2016

[9].刘少阳,吴光侠.《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确定后才开始计算申请执行期间[J].人民司法.2015

[10].韩哲昊.浅析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时效计算之法律依据——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7号为研究视角[J].法制博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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