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物权,事实物权,挂靠,善意取得
物权人论文文献综述
张蕾[1](2019)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船舶物权人异化之事实物权人的法律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船舶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诠释了挂靠船舶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船舶的权属。作为事实物权人的挂靠人,其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分析挂靠人提起的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从两方面论述挂靠人得到权利保障的法律途径。在船舶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时,在《海商法》下应当对第叁人给予保护,基于此提出对《海商法》船舶物权部分的修改建议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稿。(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沈明焱[2](2018)在《物上代位时担保物权人权利的明晰与实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上代位制度规定较为简约,导致抵押权人在实践中的运用较易受挫,这种境况的出现表面上源于物上代位的权利客体失其特定性,根本或在于抵押权人在此时的权利性质并不明晰。若认为抵押权人以金钱为代位物,则代位物易发生混同,若为一般物,在给付义务人给付之前恐难以确定,故物上代位的标的应为请求权。基于权利客体的确定,物上代位时核心权利性质应为法定债权质权。其行使路径为在债权届满之前,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也可重设担保,但需尽到协商义务,第叁人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妥善给付义务。(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赵凌峰[3](2018)在《不动产登记能否对抗实际物权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张小某系其儿子。张小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张某与刘某以张小某、李某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上的签名由张某代签,购房价款及相关费用均由张某、刘某出资,且保留各项费用的原始票据,该房屋也一直由张(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7-11)
付琪琪,尹凤莉[4](2017)在《论后顺位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的实现——“叁明市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叁明市汉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简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第一顺位的担保物权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充足,第二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可以将拍卖、变卖抵担保产所得价款在为前一顺位的担保物权人保留足额之后,将剩余价款在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3期)
杨冰[5](2011)在《婚姻法新解释 财产分割成焦点》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18日,南京诞生了一出最“悲催”的离婚案——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时,两人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没有妻子的份。 南京的朱女士就是这个离婚案的主角。丈夫从与她恋爱时就开始出轨,从2008年两人结婚至今,朱女士终于忍受不了丈(本文来源于《重庆日报》期刊2011-08-20)
周小凯[6](2010)在《析物权法对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例外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制是否完善的根本性标志,在我国物权担保制度已融入经济金融生活,调节与规范经济金融的作用日益显现,而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核心。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例外规定的梳理与分析,提示债权人注意和避免担保物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与障碍,以期更好地维护其自身权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赵茜,余小琴[7](2010)在《用益物权人设定地役权是否需要土地所有人同意》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163条规定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地役权应取得用益物权人的同意,未取得同意的,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但是,并没有规定设立地役权时是否需要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对土地所有人的权益没有具体实施内容,忽视了在设立地役权时对重要的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本文就通过在地役权设立过程中,除了需要用益物权人同意之外,对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是否需要保护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0年S4期)
安福仁[8](2008)在《对国有资源用益物权人课税: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的实施,为国家对使用国有资源的用益物权人课税,提供了法律基础。本文以国家课税的叁个基础为逻辑起点,根据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可分离的法理,阐述了我国对国有资源用益物权人课税的理论根据,并对我国准备开征的物业税的性质与功能定位,以及如何建立物业税的双重构架模式,笔者提出了基本观点和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财经问题研究》期刊2008年11期)
黄伟松[9](2008)在《别除权基本问题研究——基于担保物权人别除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的《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我国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制度,将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与对破产人仅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皆纳入别除权人的范畴之中。但是,相关法条在对别除权的行使进行规定时却仅涉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法律规定的这种缺漏造成诸多弊端,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23期)
赵杨,车文斌[10](2007)在《16万元存款 是她的?》一文中研究指出$T16万巨额存款存入银行,银行则将存款人身份证号填错;因存款人疏忽大意,马虎审核,导致取钱时银行不认。昨日,青羊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笔“差错”存款仍属魏女士所有,银行理应兑付。$E(本文来源于《成都日报》期刊2007-12-19)
物权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物上代位制度规定较为简约,导致抵押权人在实践中的运用较易受挫,这种境况的出现表面上源于物上代位的权利客体失其特定性,根本或在于抵押权人在此时的权利性质并不明晰。若认为抵押权人以金钱为代位物,则代位物易发生混同,若为一般物,在给付义务人给付之前恐难以确定,故物上代位的标的应为请求权。基于权利客体的确定,物上代位时核心权利性质应为法定债权质权。其行使路径为在债权届满之前,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也可重设担保,但需尽到协商义务,第叁人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妥善给付义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人论文参考文献
[1].张蕾.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船舶物权人异化之事实物权人的法律出路[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2].沈明焱.物上代位时担保物权人权利的明晰与实现路径[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8
[3].赵凌峰.不动产登记能否对抗实际物权人[N].江苏经济报.2018
[4].付琪琪,尹凤莉.论后顺位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的实现——“叁明市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叁明市汉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简评[J].法制博览.2017
[5].杨冰.婚姻法新解释财产分割成焦点[N].重庆日报.2011
[6].周小凯.析物权法对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例外规定[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7].赵茜,余小琴.用益物权人设定地役权是否需要土地所有人同意[J].商品与质量.2010
[8].安福仁.对国有资源用益物权人课税: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J].财经问题研究.2008
[9].黄伟松.别除权基本问题研究——基于担保物权人别除权的行使[J].法制与社会.2008
[10].赵杨,车文斌.16万元存款是她的?[N].成都日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