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间接财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特别关系原则,计算方法
间接财产论文文献综述
李周胄[1](2018)在《侵权法视野中财产间接损失认定及计算》一文中研究指出相对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具有未来性、预测性。各国学者从因果关系、侵害对象、侵权行为是否直接指向侵害标的等不同的角度出发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间接损失进行认定。我国的侵权行为理论中认为直接损失是既得利益的丧失,间接损失是受害人若不受侵害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间接损失作为受害人损失的一部分,虽其客观存在的证明、价值的确定、赔偿范围的划分、计算方法的复杂性造成救济上的困难,但切实具备可赔偿性,同时也是加害人应当赔偿的损失。我国的相关法律在间接损失的救济态度上一直比较保守,仅较为重视能够被量化损失的救济,因此理论上的全面赔偿原则在我国还没有真正的落实,这种不完全的救济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一般都是牺牲受害者的权益作为最终的代价。现实中,间接损失只有被认可成为“全部损失”中的一部分存在,才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先决条件是这种可能性能够发生。关于间接损失的认定,应当在因果关系、单一层次、可预见性等原则下,根据其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和分类不同,按照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的具体金额。(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焦露[2](2017)在《试论如何将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赔偿法》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往往难以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把间接损失界定为未来确定可得的利益损失,指出在把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时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被侵权人要对自己提出的间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勿因间接损失形式的多样化而重复计算,可以通过收益平均法、同类比照法计算出单位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以求得间接损失的总量。对于律师费、合理的差旅费等,也应在正常、可接受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7期)
陈展[3](2017)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税务处理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二叁十年来一直保持中高速的稳定增长,众多外资通过持有境内财产分享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红利。为了降低交易过程的税负、使退出程序便利化,很多交易搭建了含中间层公司的离岸架构,外资退出时直接转让中间层公司股权,间接实现了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人为将所得来源地转换成中间层公司所在地,逃避了在境内的缴税义务。对于这种避税模式,中国税务部门重拳出击,出台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7年08期)
梁贝,廖晓熙[4](2016)在《非居民企业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应防范税务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更迭和经营模式日渐多样。面对越来越多的境外股权转让业务,税务机关在加强征收管理的同时也在抓紧国际反避税相关法规的建立完善,非居民企业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涉税风险日益增强。因此,非居民企业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应该周全考虑,防范税收风险。(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6年31期)
郭婷婷[5](2015)在《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税收协定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税总局公告[2015]7号文要求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行为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行为,然而我国签订的一些税收协定很多时候将这种间接转让交易的征税权赋予了非居民企业的居民国。当7号文的规定与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约定发生冲突时,7号文并不必然优先适用。只有存在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形,才能拒绝适用相关税收条款。(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赵国庆[6](2015)在《关注“转让收入”还是调整“计税基础”——7号公告间接财产转让应税所得计算方法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发布,在税收实务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对于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7号公告只作了原则性的表述。本文结合案例,探讨如何确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税所得计算的一般性方法,以期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5年08期)
张瑛,邓力平[7](2015)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下)》一文中研究指出(接上期)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叁)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5年06期)
张瑛,邓力平[8](2015)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一文中研究指出(接上期)(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5年05期)
[9](2015)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文来源于《税收征纳》期刊2015年04期)
赖梦霞[10](2015)在《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的征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的征税问题是近年来国际税收领域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许多国家对非居民转让实质价值来自该国不动产的境外持股公司获得的财产收益征税,如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一些非OECD成员国家如印度、中国、秘鲁等,则扩大了对非居民间接转让的征税权开始对更广范围的财产转让征税,如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国家对间接转让征税的立法和实践备受争议和关注,如着名的印度“沃达丰税案”、中国的“698号文”。国家对非居民间接转让的征税具有特殊性,征税实施中存在许多困难。本文的核心问题是讨论如何对间接转让征税,即如何完善间接转让征税规则。间接转让征税的成功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的程度。本文以提高纳税遵从为视角,对六个国家两种间接转让征税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为我国间接转让征税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最后结合我国间接转让征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在微观层面上比较和分析了中国的具体间接转让征税规则(698号文和7号文),并提出完善建议;此外还提出考虑适当借鉴印度在一般反避税立法框架之外以来源地模式构建我国间接转让征税立法的可能性。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界定了本文研究范围内“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收益”的含义。针对非居民转让财产收益,这一部分首先运用经济忠诚理论和经济租金理论分析来源国对直接转让实施征税权的正当性,然后从税收协定范本的层面分析征税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又论及转让财产交易中滥用交易形式避税的可能性,并探讨对间接转让征税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关于各国间接转让征税实践的概况。这部分简介了着名的印度沃达丰间接股权转让税案以及各国采取不同的间接转让征税政策的现状。一国是否对间接转让征税有系统性的原因,这部分以中国和美国的对比为例说明这一点以及出于间接转让发生频率的原因。然后,这部分分析了间接转让征税实施中的各种困难,这是影响征税政策的另一重要原因。最后提出间接转让发生频率和征税实施中的困难应对征税规则的设计和完善产生影响—提高纳税遵从是间接转让征税成功实施的关键。第叁部分以提高纳税遵从为视角,对六个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印度、秘鲁和中国的间接转让征税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为我国间接转让征税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各国间接转让征税立法模式可以分为来源地法和穿透法,两种模式有各自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依据提高纳税遵从、减少征税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原则提出对穿透法的完善建议:明文规定计税基础增加法;提供更明确的纳税义务判断规则;间接转让发生频繁的国家可考虑引入使纳税人自行判断纳税义务的机制。第四部分结合我国间接转让征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在微观层面上比较和分析了中国的具体间接转让征税规则(698号文和7号文),并提出完善建议:明文规定计税基础增加法,在确定转让所得时,一致以最底层境内财产为准;梳理和解决违反法治原则的扣缴义务人规定等。此外还提出在一般反避税立法框架之外适当借鉴印度以来源地模式构建我国间接转让征税立法的设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间接财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家赔偿法》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往往难以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把间接损失界定为未来确定可得的利益损失,指出在把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时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被侵权人要对自己提出的间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勿因间接损失形式的多样化而重复计算,可以通过收益平均法、同类比照法计算出单位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以求得间接损失的总量。对于律师费、合理的差旅费等,也应在正常、可接受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间接财产论文参考文献
[1].李周胄.侵权法视野中财产间接损失认定及计算[D].江西财经大学.2018
[2].焦露.试论如何将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J].法制博览.2017
[3].陈展.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税务处理的思考[J].国际税收.2017
[4].梁贝,廖晓熙.非居民企业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应防范税务风险[J].管理观察.2016
[5].郭婷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税收协定适用[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
[6].赵国庆.关注“转让收入”还是调整“计税基础”——7号公告间接财产转让应税所得计算方法探讨[J].国际税收.2015
[7].张瑛,邓力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下)[J].国际税收.2015
[8].张瑛,邓力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J].国际税收.201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J].税收征纳.2015
[10].赖梦霞.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的征税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