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的普遍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普遍性,法律,平等,分配,新闻出版,冲突,权利。
法律的普遍性论文文献综述
廖原[1](2019)在《共同价值的普遍性:法律哲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什么是法哲学,这无疑是研究共同价值观的普遍性问题的前提,问题的起源。这一问题不是一般价值哲学思维的"问题",而是法律哲学的整体和根本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刘玉珍,程军[2](2019)在《土地调整的普遍性习惯与法律性规定的冲突及其化解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土地调整,包括大调整和小调整两种基本方式。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在表现形式上是围绕"需要调整"与"不得调整",即村庄习惯层面的应然性与法律层面的不合法性之间的社会冲突,但在实质上却是争夺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农地上的"社会保障效应"。由于土地调整的阻力与推力同时增大,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呈现为一种推力与阻力双强的社会冲突形式。"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的减生与化解大致有叁种可能路径:一是允许农村社区内部"小调整";二是赋予新增人口"可替代性保障";叁是实施股份制承包权。(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期刊2019年03期)
姜迪[3](2016)在《平等视域下法律的普遍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遍性是法律的一项重要特征。普遍性本身并不是客观给定的,需要主观建构。普遍性的建构需要由平等作为中介。一个行为规则是否能够普遍化作为该规则妥适性的标准,需要经过审查性原则的检验,通过检验的行为规则不仅实现了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等一些形式上的价值,而且兑现了法律对人的独特性、平等、互惠等实质性的价值追求,法律由此也获得了正当性。(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6期)
胡玉鸿[4](2010)在《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之调适》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法律通过立法上的抽象化、典型化、身份化、角色化等技术确立了普遍性。但是,个人的独特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存在的冲突也昭然若揭:强调行为而忽略人的存在;注重平等而无视人的差异;突出客观而不考虑主观问题。这些都使得法律规则与真实的个人之间无法协调。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保障个人私域空间的合理存在,保障个性自由;确定法律上的特殊弱者,为少数人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法律运作层面上,通过个别化的方式,根据人的独特性设定不同的法律规则和作出不同的法律裁决。(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0年06期)
靳国君[5](2010)在《用非法律手段维护新闻出版秩序——浅析世界新闻出版管理的普遍性与多样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闻出版是社会重要的子系统。世界各国对新闻出版的管理,均是以法律为依据,辅之以行政调节、半行政调节、财团调控、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特殊调节等多种方式。以保护人权为责任,以建立良好传播秩序为方向的管理,是维护新闻出版自由的保障。(本文来源于《出版发行研究》期刊2010年09期)
潘林伟,潘林伟[6](2009)在《社会性损害赔偿与普遍性侵权的法律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和复杂性使侵权行为不仅造成了个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还增加了不必要的社会成本,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现有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有效解决社会整体利益损失的补偿和恢复,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控制普遍性侵权行为和隐蔽性侵权行为。因此,损害赔偿制度应当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确立社会性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在社会和个体之间损害赔偿的分配,既可有效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又可补偿个人和社会的损失。(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9年08期)
余广俊[7](2009)在《论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正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普遍性维护法律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确保社会的每一成员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的公平正义备受人们关注,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程度。然而,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我们需要"具体法治",需公正司法。当前,只有有效清理阻碍我国司法制度正常运行的根源,解决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才可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及确保个案正义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9年07期)
许明月[8](2005)在《普遍性侵权、机会主义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控制——对传统侵权法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侵权法从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基本功能定位出发,确立了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普遍性侵权的大量存在,按照这一原则确立的侵权制度可能被侵权人用来谋求巨大的利益。由此形成的侵权制度在某些场合不仅不能有效地抑制侵权,而且还可能产生激励侵权的效果。这是因为侵权救济中存在着各种机会因素及其被侵权人利用的可能性。为防止普遍性侵权现象的泛滥,应当从宏观控制的角度出发,建立作为社会控制对策的综合侵权控制法律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05年04期)
范进学[9](2002)在《权利平等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平等,与其说是一种权利,莫如说是一种原则更妥当、贴切。当人们说自由是权利时,意指自由是权利的内容之一;而当人们说平等是权利时,却无法径直称权利内容,它实指权利的平等或平等的权利。换言之,平等若作为权利本身看待并无实际的权利内容,男女(权利)平等、种族(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2-06-09)
翁文刚[10](2000)在《法律的普遍性与例外对待》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普遍性维护着法律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普遍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美国宪法的同等保护原则以及中国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均揭示了这一法律应具有的基本属性。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又时时在向法律的普遍性这一神圣原则(本文来源于《上海人大月刊》期刊2000年11期)
法律的普遍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土地调整,包括大调整和小调整两种基本方式。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在表现形式上是围绕"需要调整"与"不得调整",即村庄习惯层面的应然性与法律层面的不合法性之间的社会冲突,但在实质上却是争夺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农地上的"社会保障效应"。由于土地调整的阻力与推力同时增大,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呈现为一种推力与阻力双强的社会冲突形式。"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的减生与化解大致有叁种可能路径:一是允许农村社区内部"小调整";二是赋予新增人口"可替代性保障";叁是实施股份制承包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的普遍性论文参考文献
[1].廖原.共同价值的普遍性:法律哲学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
[2].刘玉珍,程军.土地调整的普遍性习惯与法律性规定的冲突及其化解路径[J].农村经济.2019
[3].姜迪.平等视域下法律的普遍性问题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6
[4].胡玉鸿.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之调适[J].法学研究.2010
[5].靳国君.用非法律手段维护新闻出版秩序——浅析世界新闻出版管理的普遍性与多样性[J].出版发行研究.2010
[6].潘林伟,潘林伟.社会性损害赔偿与普遍性侵权的法律控制[J].求索.2009
[7].余广俊.论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正义[J].求索.2009
[8].许明月.普遍性侵权、机会主义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控制——对传统侵权法的反思[J].法商研究.2005
[9].范进学.权利平等辨析[N].法制日报.2002
[10].翁文刚.法律的普遍性与例外对待[J].上海人大月刊.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