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清算论文-胡天存

非破产清算论文-胡天存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破产清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司非破产清算,清算事由,清算主体,清算监督

非破产清算论文文献综述

胡天存[1](2019)在《中、日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清算制度由破产清算制度和非破产清算制度构成。破产清算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作为公司存续的最后过程,非破产清算制度需要解决包括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公司与劳动者等利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所以,为保证公司能够顺利的退出市场,完善的非破产清算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从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中日两国立法实践的比较,针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详尽分析,以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定事由、清算主体规范及责任、以及非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监督制度叁个方面为研究思路,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细致地分析这叁个方面出现的问题,出完善思路和具体建议。本文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基础问题进行分析,分别从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含义和价值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精确的概念构成了对话或交流的基础。因此,对于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研究,有必要先对其相关的基础问题进行界定和梳理。第二部分,对我国与日本在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定事由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公司解散作为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定事由是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原因。通过中日两国对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定事由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我国司法判决解散制度事由的补充和在我国立法上确立法律法院命令解散制度两个方面,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定事由制度出完善建议。第叁部分,对我国与日本在公司非破产清算主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组织清算到清算的具体执行都需要清算主体来执行。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清算主体的规范及相关立法责任规定仍存在较大争议。通过中日两国对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主体的比较,以清算主体的种类和职权为视角,进一步界定和明确主体规范和责任。第四部分,对我国与日本在公司非破产清算监督制度的比较分析。由于多数公司在非破产清算中往往不能自觉、顺利地清偿债务,从而影响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完成,因此需要法院和债权人对清算过程进行积极参与和监督。通过中日两国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监督制度的比较分析,从增加强制清算的启动条件、加强法院的监督以及完善债权人参与叁个方面,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监督制度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5-15)

杨启刚[2](2018)在《企业非破产清算的财税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的会计处理,适用于我国财政部《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非破产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尚无明文规定。本文尝试参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的相关要求,设计非破产企业清算时的科目设置和财税账务处理程序。(本文来源于《税收征纳》期刊2018年11期)

曾增[3](2018)在《非破产清算债权人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清算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债权人在公司退出市场时最后的保障,完善的清算制度对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当前市场经济欣欣向荣,公司设立和退出的难度都在减少,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而现行清算制度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性,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出现一系列弊端,经常会发生利用当前的制度漏洞来规避清算,或者利用监管的不足,在清算中弄虚作假,侵占公司财产,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长久以往不利于保持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研究和完善我国的清算制度,具有很强理论和实践的意义。本文以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权益保护出现的问题为研究,首先对非破产清算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在辨析不同清算的前提下,阐述了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对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价值,并且概括和总结了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清算过程中对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其次重点论述和分析了当前非破产清算制度中对于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的成因,主要包括当前制度存在的缺陷,债权人监督的缺失以及清算组成员责任不明确。最后针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合理性建议,例如建立解散登记制度,建立职业清算人制度以完善当前清算制度;增设债权人会议,增加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以强化债权人的监督;最后明确清算组组成及成员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建立信用登记制度以增加清算组成员违法清算成本。(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8-06-01)

何育妍[4](2018)在《公司非破产清算期间经营活动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对公司正常退出机制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而公司非破产清算期间经营活动是公司清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以及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后须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清算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均是一些原则性条文,立法的粗糙导致我国在公司非破产清算期间经营活动法律规制中遇到诸多瓶颈。现行《公司法》关于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是从1993年《公司法》延续至今。当时的公司立法禁止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初衷主要是强调国家管理,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对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管制,带有比较明显的国家本位色彩。而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这种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的管制型立法理念会在保障交易安全和提升市场效率两大价值目标之间呈现失衡状态。《公司法》虽然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未明确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法律效力以及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享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权力。当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正处于实施阶段,警告这种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警戒的行政责任并不能达到处罚公司的效果。而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公司解散后,清算是救济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途径,清算中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对债权人的唯一担保,将公司在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统统予以没收的处罚措施极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现行法律将公司在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中获取的财产收入予以没收的规定并不具有正当性。并且,公司登记机关在对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表现出具体实施机构不统一以及公司登记机关执法实效性不强的现实困境。为了对公司非破产清算期间经营活动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首先法律不宜因为过分注重交易安全尤其是静态的交易安全而牺牲市场经济效率,规制的价值理念应当回归到注重市场效率的提高。同时,规制过程中还需平衡债权人、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其次,对清算期间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法律效力判定,需从《公司法》限制公司清算期间开展经营活动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出发进行实质判断;如果公司因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可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次,关于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政责任承担方式,当经营活动正处于准备阶段,对其予以警告可制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当经营活动已经在进行中,应采用责令立即停止的责任方式;若经营活动已实施完毕并且获取了收益,现行法律出于维护债权人利益静态的安全而对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有可能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现行《公司法》应从注重市场效率以及发挥公司财产社会价值,更大程度地保障清算中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取消对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中的“法”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后,对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监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但是,建议各地在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中专门设置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或企业监督管理科,对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监管,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分别从案件来源、调查取证以及听证程序等环节增强执法实效性。(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8-04-20)

仲水清[5](2017)在《浅议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重要环节,是债权人在公司退出市场时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完善的清算制度是债权人获得最大救济的保证。本文笔者针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7期)

胡小媛[6](2017)在《完善非破产清算 助力供给侧改革——以股东怠于清算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我国公司制度,对公司设立机制的规定相对较为健全,对公司退出机制的规定却明显不足。实践中,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因素,大量存在解散公司时股东怠于清算,不了结债务乃至发生新债务,损害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供给侧改革下,应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亟待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并对股东清算义务及责(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7年03期)

翟宝红[7](2016)在《论农产品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企业清算主要有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等两类,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清算给予了相当详细的规定,且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已经较为成熟,但是非破产清算却鲜有提及。实际上,许多农产品企业大多是运用非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和注销的。为妥善处理好这一法律规定和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一定要强化对农产品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的研究。本文对企业非破产清算进行概述的基础上,阐述了农产品企业非破产清算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完善农产品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6年24期)

李光宇[8](2016)在《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化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清算制度得以完善和进步,是公司进行非破产清单过程中需要尤为注意的重点内容。清算制度合理运行有利于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根本利益,促进债权人在此过程中的自身权利受到帮助。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利益是其关注的重点话题,但是,我国关于此项内容的法律却存在一定的缺陷,进而使债权人的保护权益无法实现。本文旨在分析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债权人的相关保护措施,并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深化公司改革,进一步保障债券人的相关权益。(本文来源于《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期刊2016年05期)

张利莎[9](2016)在《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在法律性质上来说,是依法拟制的法律上“人”,法律赋予了他如同自然人一样的独立人格,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时至今日公司俨然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耀眼的主体之一。像个体的人依照自然规律生老病死一样,作为法律拟制体的公司也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最后终止注销。在公司“寿命”终结的最后阶段,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发挥了重大作用,它帮助公司了解现有的经营事项,整理公司现存的财产,收回公司依法应得的债权,偿还公司对内对外所欠的债务,最后把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实现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使得公司法人人格消灭,顺利退出市场。在实践中,许多公司的股东往往不愿意履行相对复杂的清算程序,公司在停止营业后不开展公司清算,也不办理注销手续,公司长期处于“冬眠”状态,这样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清理,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无人维护,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一直以来,对于这类“休眠企业”,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给予过多地关注,而是将研究重点集中在破产企业的清算上。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关于此类“休眠企业”的市场退出以及清算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对于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研究也逐渐成为理论界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叙述了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研究目的、意义,同时,对国内外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概括。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基础概念和理论,包含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定义、特点、制度价值与破产清算的区别,以及非破产清算的种类、引起清算的原因——解散等内容。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主要包括2005年《公司法》颁布前后我国的清算立法,尤其针对2005年公司法颁布以来,以《公司法(2005年)》为核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法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补充,地方法院清算指导意见为配套的一体化法律体系中的非破产清算制度予以研究分析,指出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存在立法体系结构失衡,多原则性立法,实用性较差,重要制度内容缺失,利害关系人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外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立法实践和现状,指出国外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在非破产清算立法体系、探索服务型非破产清算立法模式、引入未知债务、存疑债务保险制度等方面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建议,指出目前大量存在的“休眠公司”,应从以下方面健全现行的法律制度,并在文中分别从构建服务型非破产清算法律体系,设立非破产清算的清算人制度,明确和细化清算事务操作程序,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6-05-01)

梁科鲁[10](2016)在《公司非破产清算注销后遗留债务处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非破产清算注销后遗留债务处置困难是当前公司实务领域常见的问题。受“公司注销即终止”理论的影响,遗留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对公司之诉,往往因主体不适格被裁定不予受理。因此,遗留债权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手段。然而,这几种救济手段往往适用情形有限,难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遗留债权人在维权道路上,可谓步履维艰。鉴于这一社会现实,笔者展开对公司非破产清算注销后遗留债务处置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对遗留债务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即第二章。本章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分析了遗留债务在公司清算程序中的处置。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公司清算的告知和申报制度,减少未申报债务;在清算过程中,对争议债务和或然债务作出恰当安排,以便于公司注销后对遗留债务的处置。实践中,遗留债务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客观处置不当,但又难以救济,折射出我国现行立法对遗留债务处置规定的不合理。第二,研究分析公司注销对遗留债务处置的影响,即第叁章的内容。公司终止必须满足公司已经清算完毕,了结完所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实体要件和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要件方可生效。当前公司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所认同的“公司注销即终止,公司不再承担责任,或者不再成为责任承担主体”观点,是公司非破产清算注销后遗留债务处置步履维艰的思想根源。笔者认为,即便公司已经完成注销登记,但是只要不符合公司终止的实体要件,那么就不能发生公司终止的法律效力。公司在理论上依然存续,是继续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主体,不脱离公司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司法实务中,公司不被承认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法再成为被起诉的被告,并不是因为公司终止的效力,而是基于公司注销登记本身的效力,即公信力、对抗力和证明力。由于公司已经完成了注销登记,基于登记的效力,即便登记本身存在瑕疵,但是在纠正或撤销前,法律仍然视为公司已经清算完毕,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符合公司终止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因此,只要破解公司注销登记的效力,就可以还原公司的本来面目,继续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笔者对此构建的制度是公司注销异议登记制度,即利害关系人对公司注销的合法性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公司登记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后,准予异议登记的,可暂时阻断公司登记的效力。利害关系人可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应当受理。第叁,研究分析瑕疵公司注销登记下遗留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即第四章。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遗留债权人四种救济手段:一是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注销登记;二是请求公司登记机关、辅助机构以及包括公司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登记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叁是请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替代清偿责任。替代清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公司人格否定;四是请求债务承诺人的连带责任。债务承诺是债务加入的一种,适用债务加入的规则。但是,在抗辩权的行使上,笔者以为应当限制债务承诺人援用原因关系之抗辩。从表面上看,遗留债权人的救济手段丰富,但实则效用有限:救济条件严苛,适用情形有限;立法未曾考虑责任承担主体的责任承担能力,救济成本高;救济限于瑕疵公司注销登记,救济对象不够全面。第四,研究分析非瑕疵公司注销登记下遗留债务处置的正当性、如何处置及限制的问题,即第五章。鉴于现行的救济手段存在缺陷,笔者认为如果非瑕疵公司注销登记下,遗留债权人的权益也值得救济的话,那么现行救济手段存在的缺陷就可以弥补。处置非瑕疵公司注销登记下的遗留债务有其正当性:公司以有限财产为担保承担无限责任;清算程序经过没有导致债权消灭或者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法律效果;公司注销程序只具有程序性法律意义;公司股东违法分配公司财产应属不当得利;法人与自然人责任承担的共性——不因主体资格丧失而当然终止;境外立法实践启示。因此,在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的情况下,遗留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请求股东返还从公司剩余财产中取得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出于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和效率与可操作性的考虑,应当对遗留债权人的救济进行限制:非破产限制、主体限制和期间限制。(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6-05-01)

非破产清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众所周知,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的会计处理,适用于我国财政部《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非破产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尚无明文规定。本文尝试参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的相关要求,设计非破产企业清算时的科目设置和财税账务处理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破产清算论文参考文献

[1].胡天存.中、日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9

[2].杨启刚.企业非破产清算的财税处理[J].税收征纳.2018

[3].曾增.非破产清算债权人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8

[4].何育妍.公司非破产清算期间经营活动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大学.2018

[5].仲水清.浅议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

[6].胡小媛.完善非破产清算助力供给侧改革——以股东怠于清算为视角[J].中国律师.2017

[7].翟宝红.论农产品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6

[8].李光宇.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保护研究[J].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2016

[9].张利莎.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6

[10].梁科鲁.公司非破产清算注销后遗留债务处置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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