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送达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电子,制度,文书,期限,互联网。
送达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周倜[1](2019)在《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环节,关系着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在当前全国各地法院开展"电子司法"的改革进程中,电子送达作为送达制度的新方式,已在全国多家法院得到适用并取得了较大进展。在解决"立案难"的立案登记制导致"送达难"的背景下,围绕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和实施现状,针对目前我国法院试点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缺陷,充分借鉴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提供合理化路径。(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夏佳虹[2](2019)在《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制度的实践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告送达为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不管受送达人是否看到或者知悉都产生和送达同样的法律效果,从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因此,应审慎适用公告送达。但由于相关现行立法缺乏明确操作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适用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条件,出现了随意公告、公告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需要对存在问题进行成因的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予以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3期)
陈珊彬,任永乐[3](2019)在《从被动适用到主动适用:基于大数据应用的电子送达制度完善与路径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电子送达制度系建立在"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条件下,由当事人触发启动,实证分析表明这种被动适用的模式无法真正解决送达难问题。随着大数据技术等科技手段的深入运用,电子送达应从被动适用模式向主动适用模式转变。在主动适用模式下,法院通过大数据应用查询定位当事人信息,从而解决司法送达要求"核实身份"的前提要件。为了匹配主动适用模式下电子送达的要求,须对电子送达规范进行完善。首先,要转变电子送达的诉讼模式,适当强化受送达人的义务属性。然后,重新界定"受送达人同意"的内涵与外延,从默示适用与推定适用两方面对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进行拓宽。最后,筛选当事人的有效地址,明确电子文书送达的收悉标准。(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6期)
李伟[4](2019)在《落实“叁项制度”下的税务文书送达困境与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叁项制度"是税务部门优化税收执法、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而税务文书送达贯穿"叁项制度"落实的全过程,在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文书送达却面临拟制送达难以实现等诸多困境。在分析其内在成因的基础上,应当以税法修订为契机,积极探索约定送达等新形式,进一步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盟[5](2019)在《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告送达在送达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立法上看,公告送达呈现出限缩适用的趋势,且规范性越来越高。目前,立法缺位导致的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适用标准不一等问题时有发生,公告期限过长及其引发的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等,也影响了诉讼效率。因此,应完善公告送达的立法,重新确定其适用的前提条件,缩短公告期限,同时公告方式需多元化、层次化、立体化,以发挥公告送达应有的强制通知及诉讼信息传播功能。(本文来源于《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王斌[6](2019)在《创新工作机制 增强检察建议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要立足于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属性和“建议”的特点,创新工作机制,从提高精准度、跟进落实、扩大效果等层面入手:第一,探索建议前告知提醒制度。检察建议效力和作用的发挥更多依赖于自身针对性、说服力等方面。实践中,受信息不对(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6-17)
余庆,李梦瑶[7](2019)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当前法院面临着在后续程序中纵向适用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难、在同一和不同案件中横向适用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难的实践困境,客观导致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未能有效实现其提升送达质量与效率的目标。在分析该制度易受诉讼程序独立性、诉讼主体独立性、诉讼案件独立性制约的同时,亦从根源上指出抑制该制度发挥潜力的症结在于其关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平衡设定与诉讼实务不符。基于此,本文提出通过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来对这种平衡设定进行优化的构想,在明确优化基础、优化工具、优化路径的基础上,指出合理突破诉讼程序独立性、诉讼主体独立性、诉讼案件独立性的具体情形,并形成相应的推定送达规则,以期为彻底释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潜力提供一些有益参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6期)
门剑颖[8](2019)在《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送达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举足轻重的程序设计,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项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且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其中电子送达作为一种随着科技和时代发展应运而生的新型送达方式,以其高效便捷、经济等特点受到了法院和当事人的青睐。在1999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在涉外海事诉讼领域中适用电子送达,但是直到2012年的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电子送达才被正式确定了法律地位,但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只有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电子送达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但是对于其他新兴的送达方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不可以适用电子送达的文书即判决、裁定、调解书做出了排除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对其进行直接送达而自主选择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况如何处理,规定了以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的具体送达日期为到达当事人系统的日期,但是忽视了当事人逃避诉讼、或因网络信号等问题到达当事人系统时,当事人没有真正确认收悉的问题,也没有规定当事人也确实确认收悉之后没有出庭,是否和传统送达方式一样可以缺席判决或者撤诉问题。以及后来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只有第一百叁十五条、第一百叁十六条两个法条做出补充规定,这两条规定了当事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应该签订确认书,但是对于首次接到传票的被告人,电子送达完全无法适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因为上述种种原因,使得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充分利用、发挥其自身的价值,也使法官畏首畏尾,不去主动选择这种先进的送达方式,各地的法院也因为司法的不够完善有自己的一套规范,使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和律师在适用时存在很大的困难。于是笔者就上述问题展开对电子送达制度的司法和立法的讨论,经过对于立法、司法的梳理,最终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即在立法领域要完善电子送达的相关立法,完善送达成功的标准问题,送达失败的责任承担问题,对“受送达人同意”做出具体的分析,在技术层面可以加强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采用强制性弹窗技术和手机送达app,以及其他的配套措施,从而更为高效地处理民事电子送达的难题,保护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贺旭环[9](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困境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作为法定送达方式,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告送达制度的规定很粗糙,其结果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适用过程中出现适用条件不统一,公告期限过长,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等问题,使得受送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应对出现的问题。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告送达法律制度,即明确公告送达的条件,缩短公告期限,建立公告送达异议与补救制度等措施。从而不断优化我国的公告送达制度,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朱明宇[10](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送达是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院审判工作质效的提高与受送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有赖于送达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我国法院却长期存在着送达困难的问题,民事送达工作开展得并不顺利。近年来在经济与科技的双重推动下,电子信息通讯技术愈加发达,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事诉讼送达制度获得了创新的机遇,电子送达应运而生。2012年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电子送达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不仅令我国的民事送达方式有了新的补充,而且使我国法院存在的送达困难问题有了新的解决路径。电子送达是各级法院在送达阶段采取的一种有别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传统送达的新式送达方式,其转变了传统送达方式的传输路径,主要借助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信息通信和通讯技术,以电子化的传输方式向受送达人传递司法文书、完成送达任务。近年来由于我国法院收案数量无限递增与内部人力资源有限增长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以及社会人口流动造成送达地址更加不确定的现象仍然未得到改善等原因,我国法院存在的送达困难问题变得愈加严重。传统的送达方式因存在送达效率低下、送达成本高昂、受送达地域限制较多等诸多不足,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法院“送达难”这一突出问题,因此对于具备高效率、低成本、不受送达地域限制等优势的电子送达方式的发展与推行已成应然之举。目前我国为加快摆脱“送达难”的困境以及践行司法信息化,一直在实践中积极宣传和推行电子送达制度。通过一些法院的具体实践,该制度所具有的高效、快捷等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展现,然而其存在的问题与局限也显露无疑。当前我国电子送达制度主要在五个方面存有较大的问题,一是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的拓宽;二是电子送达缺乏统一的司法文书格式;叁是电子送达关于受送达人自愿规则和收悉规则的设计操作性不强;四是电子送达缺乏在电子送达失败情形下的归责与救济程序;五是电子送达的安全系数不高。为使电子送达制度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与价值,有效地化解法院存在的送达困难问题,真正地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应当逐一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具体而言,我国应去芜存菁地对域外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进行吸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为满足当前实践的需要,应当拓展电子送达的方式,同时逐步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其次,对电子司法文书的格式进行设计,保证电子送达的规范性;再次,出台电子送达的操作实施细则,对受送达人的自愿规则以及收悉规则进行具体规定:接着,增设电子送达失败的归责与救济程序;最后,引入更加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更加安全的电子送达系统,降低电子送达的风险。(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送达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告送达为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不管受送达人是否看到或者知悉都产生和送达同样的法律效果,从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因此,应审慎适用公告送达。但由于相关现行立法缺乏明确操作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适用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条件,出现了随意公告、公告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需要对存在问题进行成因的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予以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送达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周倜.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探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夏佳虹.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制度的实践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9
[3].陈珊彬,任永乐.从被动适用到主动适用:基于大数据应用的电子送达制度完善与路径重塑[J].法治社会.2019
[4].李伟.落实“叁项制度”下的税务文书送达困境与完善路径[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
[5].张盟.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立法研究[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王斌.创新工作机制增强检察建议刚性[N].检察日报.2019
[7].余庆,李梦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实证分析[J].人民司法.2019
[8].门剑颖.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9
[9].贺旭环.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困境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9
[10].朱明宇.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