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官造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官,法律,判例,漏洞,解释学,大理,主义。
法官造法论文文献综述
聂鑫[1](2018)在《民初选举诉讼中的“法官造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初年乃是中国法律大变动的时期,由于国会立法成绩有限,在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漏洞;作为司法机关的大理院不得不通过抽象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来进行"司法续造"。针对选举诉讼这一高度政治化的案件类型,大理院准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行使终审权与司法解释权规范了诉讼程序、澄清了选举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大理院顶住国会、行政机关与地方割据势力的压力,在兼顾人民的诉讼权利与选举制度公正有效的同时,努力落实国家选举法制的统一。据统计,在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2012件解释例与3900余个判决例中,涉及议员选举纠纷的有50件司法解释与72个判例要旨,由此可以分门别类地研究当时最高司法机关在相关领域的"法官造法"。(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曹钧凯[2](2018)在《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法官造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法官造法为研究对象。法官造法,就是法官在个案裁判中为填补法律漏洞或发展新的法律思想而创制新的法律规则甚至法律制度的活动。文章首先对法官造法进行概念辨析,明确法官造法的性质;接着对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中国大陆发展状况作比较法观察;然后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证我国法官造法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详述我国法官造法的主要形式,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造法的建议。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法官造法的概述,除进行概念界定外,还探讨了法律的渊源,并根据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观点,介绍了法官造法的前提。第二章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历史及近现代发展,叙述了中国大陆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以遵循先例为原则,判例法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早期对法官造法严格禁止,19世纪后逐步将其发展为成文法之外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中国大陆的法官造法源起《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法官造法的最新进展。第叁章分析了中国法官造法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正当性的论述,以法治正当性和民主正当性为切入点;对必要性的论证,着重考虑了法律漏洞、“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叁方面要素;对可行性的论证,从四个主要方面反驳了我国尚不能实行法官造法的观点。第四章总结并探讨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造法的主要形式,即法律漏洞的填补、不确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具有指导意义的在先判决,详细阐释了这叁种具体形式的概念、作用和适用时应遵循的规则。第五章对我国法官造法的实践从造法主体、适用范围、方法论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杜志浩[3](2018)在《法定主义、兜底条款与法官造法——《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7)项的解释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论证,应先予考察法定主义在私法中的源流及功能。物权法定主义的形式理由在于维持物债二分之体系,其法政策目的则在于维护法律安定性及公众自由,上述理由同样适用于着作权法定。法定主义与法官造法并非对立范畴,而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着作权法》第十条的兜底条款仅为法官造法的授权规范,并未否弃法定主义的立场。法定主义要求着作权的种类规范和内容规范原则上应独占适用,唯在例外情况下才能进行法官造法。(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李敏[4](2018)在《论民事裁判中的法官造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填补法律漏洞而创设规则的法官造法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普遍存在。常态的法官造法具有促进司法公正等积极作用,异化的法官造法则危害司法公正。真正的危险不是源自法官造法本身,而是来自不受约束的法官造法。有必要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法官造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法官始得创设规则:(1)为填补制定法漏洞所必须;(2)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目的性限缩等方式不足以填补法律漏洞。并且法官负有参照公认学说和指导案例进行说明论证的义务。同时,法官造法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且不得违反民法的体系性要求。(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王肃仪[5](2017)在《法官释法与造法——试分析《洞穴奇案》视角下的叁大法律推理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洞穴奇案》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根据法律内在的"事物之性质",可以将法官依法裁判时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推理方法概括为叁种基本方法:形式推导、目的推导、价值推导。本文将围绕此种分类方式并结合对《洞穴奇案》十四份判决书以及案情的两大争议点:案涉四人杀死威特莫尔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紧急避难的抗辩能否成立的分析来展开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3期)
黄茂荣[6](2017)在《台湾人格权法的最新发展——基于法官造法与法律修订的双重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权受"宪法"及民事法之保障,在结构上呈现封闭与开放之系统,在功能上分别表现为规制国家对于人格权之限制的框架,以及规范人格权受侵害时之民事上的救济。在法社会学之法的确信与法律学与法实务之法释义学上,向来根深蒂固取向于精神上利益。通过制定法的不断修订与法官造法,人格权的发展趋于完善。但仍存有尚未尽善之憾,当有规范需要时,必须藉助于法律补充,寻求其该当之规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王丹丹[7](2017)在《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一直以来都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和研究,虽然他并不是普通法系中第一个提出法官造法思想的,但是这一思想被认可,继而能在美国的司法变革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卡多佐功不可没。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充满了未知的挑战和可能,卡多佐将实用主义理论与法官职能完美的结合到了一起,对美国司法的革新起到了重要的影响,法官造法思想就是他思想的核心。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基础是美国普通法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统和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哲学。他的思想受到了实用主义法学家霍姆斯、格雷以及同时代的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庞德的影响。当然卡多佐法官造法思想的提出也都逃脱不出当时的时代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结束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人们的观念也因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同样也带动了美国在司法方面的革新,而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也就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我们在讨论卡多佐法官造法思想的前提是要给所造之“法”的范围要予以确定下来,很显然卡多佐所说的法是广义上的法,法的形式和内容也都是广义的,继而要对法律的性质进行说明。接下来的内容显得更为重要一些,要对卡多佐造法的基础即遵循先例、法官造法的限制以及法官造法的终极目标社会福利加以论述。法官造法的内容已经完整的呈现出来了,法官在面对个案的时候,就需要用到法官造法的方法,包括哲学的、历史的、习惯的和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在重视理论研究的同时更重视实践当中的积累,无论是作为律师的卡多佐还是法官的卡多佐,都体现出了他注重社会的真正需求和实践,为他法官造法的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他的法律职业生涯之初就体现出了和其他律师不一样的特点,将法律问题与社会生活实际相联系,作为法官的卡多佐将法官造法的方法运用在了具体的个案面前,他司法意见书更是秉持了理性与正义。无论是对卡多佐人格魅力的折服还是对他为美国司法史所做出的贡献来说,卡多佐赢得了许多的赞许,当然了也会批判的声音。但是思想理论的研究都是开放的,不能闭门造车,只有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都是有益的。当前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阶段,更应该放眼看世界,尽管我国与美国的法律体系相比较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都是相同的,可以相互吸收借鉴。(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7-03-01)
侯爱龙[8](2017)在《卡多佐法官造法思想对司法审判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司法审判的重要性提上了新的高度,对此,部分法学研究者提出利用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通过造法来完善立法上的空白。通过法官行使造法的根源在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从不同的方法来实现法官造法的目的,对整个法律界都有深远的影响,在整个法律发展史上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对于我国司法审判亦有很重要借鉴和启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6期)
王刘怡新[9](2016)在《普通法系“法官造法”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角色,法官如何造法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兴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存在"司法不公"和"法律漏洞"等问题,所以普通法系的法官造法能起到借鉴作用,本文从学理和实践层面来研究普通法系的法官造法,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官造法"制度,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增添动力。(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35期)
陶宇镜[10](2016)在《论“法官造法”的正当性与限制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法官造法"成为大陆法系不可抗拒的潮流。"法官造法"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实现个案正义的必要手段,具有正当性。但必须看到,"法官造法"引入了法官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且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会削弱法律的稳定性,同时导致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蚀。因此需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限制"法官造法",尽可能地将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客观化,以使法律的适用能在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求得适当的平衡,同时应构建相应的司法制度防止"法官造法"权力的滥用。(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法官造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以法官造法为研究对象。法官造法,就是法官在个案裁判中为填补法律漏洞或发展新的法律思想而创制新的法律规则甚至法律制度的活动。文章首先对法官造法进行概念辨析,明确法官造法的性质;接着对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中国大陆发展状况作比较法观察;然后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证我国法官造法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详述我国法官造法的主要形式,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造法的建议。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法官造法的概述,除进行概念界定外,还探讨了法律的渊源,并根据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观点,介绍了法官造法的前提。第二章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历史及近现代发展,叙述了中国大陆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以遵循先例为原则,判例法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早期对法官造法严格禁止,19世纪后逐步将其发展为成文法之外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中国大陆的法官造法源起《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法官造法的最新进展。第叁章分析了中国法官造法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正当性的论述,以法治正当性和民主正当性为切入点;对必要性的论证,着重考虑了法律漏洞、“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叁方面要素;对可行性的论证,从四个主要方面反驳了我国尚不能实行法官造法的观点。第四章总结并探讨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造法的主要形式,即法律漏洞的填补、不确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具有指导意义的在先判决,详细阐释了这叁种具体形式的概念、作用和适用时应遵循的规则。第五章对我国法官造法的实践从造法主体、适用范围、方法论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官造法论文参考文献
[1].聂鑫.民初选举诉讼中的“法官造法”[J].中外法学.2018
[2].曹钧凯.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法官造法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3].杜志浩.法定主义、兜底条款与法官造法——《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7)项的解释论[J].财经法学.2018
[4].李敏.论民事裁判中的法官造法[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
[5].王肃仪.法官释法与造法——试分析《洞穴奇案》视角下的叁大法律推理方法[J].法制与社会.2017
[6].黄茂荣.台湾人格权法的最新发展——基于法官造法与法律修订的双重观察[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
[7].王丹丹.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7
[8].侯爱龙.卡多佐法官造法思想对司法审判的启示[J].法制博览.2017
[9].王刘怡新.普通法系“法官造法”的借鉴[J].商.2016
[10].陶宇镜.论“法官造法”的正当性与限制性[J].怀化学院学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