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论文_王玮

导读:本文包含了辩护律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普宁,权利,互动,委托人,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论文文献综述

王玮[1](2019)在《普宁一起污染案为何被撤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事人近日收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判决后,作为委托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儒评价,本案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者对于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适用,发出了环境法治的明确信号。这是一起什么案件?二审法院为什么撤销原审判决?(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9-11-29)

陈瑞华[2](2019)在《辩护律师职业定位的演变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曾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将其工作机构设定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顾问处,并将律师界定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编制人员。与此身份定位相适应,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承担着一种国家责任,注重"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9年11期)

林志明[3](2019)在《论刑事辩护律师的庭审言论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律师法》或《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权利,但这些基本权利仍然难以得到完整地实现。从某种程度上,当前的刑事辩护律师才是"戴着镣铐跳舞"的那个人,因为他既要对抗公权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又要注意分寸。(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0期)

楼文伟[4](2019)在《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与其刑事辩护职能的实现存在密切关联,对整体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概述了辩护律师权利的概念与特征,分析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围绕立法保障、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叁个层面,探讨了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具体完善策略,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汪维莲,张思东[5](2019)在《针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施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获得刑事案件辩护的相关证据,其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与此同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也极容易造成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侵犯,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自身的监督职能,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施来进行监督和管理,即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有对相关关系人的权益予以充分保护。(本文来源于《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8期)

赵冠城[6](2019)在《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在其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不管是对于案件的审理亦或者是在保障当事人权利上都有着无法磨灭的作用,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律师一定的权利,可是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律师自身的权利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也直接促使律师执业陷入到一个较为窘迫的局面,如何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也就成为了较为重要的问题,而本文也是对其进行了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马春娟,马红雷[7](2019)在《我国辩护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困境与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仅靠检察机关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显然不够,有必要允许辩护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尚未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权利,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之间缺乏充分互动,辩护律师的意见未得到足够重视。应通过立法赋予辩护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权,加强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良性互动,充分尊重辩护律师的意见。(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曹志召[8](2019)在《以案例诠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重要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可达30天,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是7天,因此,刑事拘留的30天加上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就是刑辩"黄金37天"。大部分家属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聘请辩护律师没有必要,律师也起不到什么作用,只是被动等待侦查机关的消息。但实践证明,家属的认识是有误的,如果辩护律师在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就介入,那么,案件的结果很可能会改变。本文旨在通过对笔者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切身感受,来阐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张杰[9](2019)在《辩护律师会见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辩护权保障水平有了质的提升,但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仍困难重重,办案机关限制、剥夺律师会见权的现象依旧阴魂不散,律师的会见权未受到应有重视,会见难问题依然层出不穷。若律师的辩护权在受到妨害后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救济,进而会损害被告人依宪法享有的辩护权。为有效解决律师会见难、维护司法公正,一方面建议提升看守所管理水平并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建议严格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据此建构侵犯律师辩护权的程序性制裁规则以及以司法审查为主干的权利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杨维立[10](2019)在《审委会邀请辩护律师陈述意见彰显司法进步》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19年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研究被告人林某故意杀人上诉案。此次会议首次邀请该案辩护律师到会陈述辩护意见,并接受福建高院审委会委员的提问。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普遍推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受到了舆论的普遍好评,对于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升严格公正司法水平具(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9年11期)

辩护律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曾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将其工作机构设定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顾问处,并将律师界定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编制人员。与此身份定位相适应,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承担着一种国家责任,注重"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辩护律师论文参考文献

[1].王玮.普宁一起污染案为何被撤销?[N].中国环境报.2019

[2].陈瑞华.辩护律师职业定位的演变与反思[J].中国司法.2019

[3].林志明.论刑事辩护律师的庭审言论规制[J].法制博览.2019

[4].楼文伟.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5].汪维莲,张思东.针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施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分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

[6].赵冠城.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J].法制博览.2019

[7].马春娟,马红雷.我国辩护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困境与建议[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8].曹志召.以案例诠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重要作用[J].法制博览.2019

[9].张杰.辩护律师会见难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10].杨维立.审委会邀请辩护律师陈述意见彰显司法进步[J].江淮法治.2019

论文知识图

1 指定辩护律师举证方式构成一4被告辩护律师种计算模型的相似度矩阵对比市中院二审辩护律师执业年限调查取证的态度(有效值为1896)个子话题随时间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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