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关行使的代位权&撤销权(论文文献综述)
段霖琪[1](2020)在《欠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以C市为例》文中指出由于市场经济具有多元性、复杂性的特点,各地税务部门在欠税管理过程中面临不同的法律问题。虽然法律法规有宏观规定,但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对相关内容的规定过于宽泛,多是原则性描述,对欠税管理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欠税管理实践面临很大的困境。2018年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要求和实际质效较以前有很大提高,日常征管秩序日趋规范,但税收核心征管系统数据合并后,随着土地增值税清算、死欠核销等各专项工作的开展,累积多年的欠税问题集中爆发。清理欠税既是规范税收管理、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需要,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目前,在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工作要求下,大规模集中清理欠税和某些行业大范围税务检查都不被允许,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提升欠税管理的质量。清理陈欠收效甚微,新增欠税不断增长,既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又扰乱了正常税收征管秩序,也不利于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组合。自从2018年7月国地税合并后,对欠税纳税人的管理和欠缴税款的清理,已经成为当前税务部门的工作难题。本文以欠税管理与税收债权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C市税务局在实际欠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情况,通过分析欠税管理现状,从法律视角查找C市欠税管理效果不佳的原因,提出完善欠税管理的立法及实践建议,以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欠税管理及追缴工作,更好地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文章内容除绪论、结语外,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欠税的内涵及基础理论,从法律界定和理论层面介绍欠税的概念,讨论了权利关系说和债权债务关系说对欠税性质的争议,明确欠税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对欠税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为下文研究欠税管理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欠税管理的现状,一方面介绍欠税管理的法定措施,其中重点介绍了欠税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另一方面结合C市实际欠税管理工作实际,分析欠税管理法定措施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其中重点讨论了C市在适用责令限期缴税、欠税公告、税收强制、税收保全等法定欠税管理措施中的不足,综合整理欠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障碍。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欠税管理效果不佳的原因,对欠税的性质、追缴的法律手段、追缴程序、C市税务局追缴欠税方面面临的困境进行思考,从税收债权的实现方式、纳税信用体系、税收债权减免制度、基层征管质量四个方面分别查找原因。第四部分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具体有税务司法专门化,提高处理税务案件司法人员专业性,明确税务机关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探索税收减免和税务和解调解制度,尽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和财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税收债权减免制度,提高基层征管质量等,以促进欠税管理法律完善,使欠税管理工作依法高效进行。
梁梦婕[2](2017)在《论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的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公法中引入私法制度和理念,是现代法学公法私法化的重要体现。我国《税收征管法》借鉴债权的代位和撤销制度,确立了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项特殊制度,使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同民法中债的代位和撤销制度一样,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得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突破税收征纳关系的相对性,将税收债权的效力延展至征纳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同其他税收保障措施一起协调运用,形成更加完整的税款保障链条,同时税法对民法制度的这种创造性“借用”,在保障国家税款征收的同时也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和第三人利益的价值所在。这对于当今“三角债”、“多角债”日益增加的经济形势以及税务机关面对的日益复杂的欠税追征征管实务,具有其现实意义。但目前的现状是,由于税收立法的缺失与不成熟、诉讼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税务机关欠税追征中的运用极少且行使收效甚微。此外,部分税务人员法律观念和业务素质不强等实务操作中的不足也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尽其用,因此亟需我们对其加以完善。基于问题为导向,结合基层征管实际,通过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税务机关欠税追征中的运用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展现,在分析原因的同时从保障国家税收和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第一,完善立法,尤其要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细化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行使要件、通过具体明晰的立法来补充弥补诉讼实务中的不足,使制度的实施能有法可依。第二,明确行使效力归属适用规则,使权利的行使有章可循。第三,从防止权利滥用的角度出发,提出应根据二权兼具的公法特性对权利在行使时进行一些必要限制,同时协调好与其他征管措施的有效衔接配合。第四,构建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和法律氛围,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同时在具体运用中应注意纳税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等完善建议,以此探索民法制度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有效适用的途径,期望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税收征管实施中遇冷遇难的问题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同时保护好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制度的法律价值,真正发挥其法律效用。
李鑫钊[3](2017)在《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法定原则,源自于中世纪英国,它以宪政民主和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税收契约后权利让渡与集中行使的产物,本文以税收契约理论作为研究问题的工具性理论,在此基础上注重刑法、民法制度理论对税法制度理论的填补与完善。时至今日很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然而我国学界对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具有宪法上依据尚有争议,加以我国传统强制纳税义务理念下税收立法行政管理化观念根深蒂固,致使我国税收法定化进程艰难前行。因此,如何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全面落实、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且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支撑从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两个维度上构建起完整的具体制度,这不仅是在税收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围绕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本文重点研究内容以及创新之处如下:(1)首先在中国语境下剖析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内在价值,然后结合目前国内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政治大背景梳理出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本土表现特征,从而为全文探究税收法定原则奠定基本步调与理论支撑。第一,税收法定原则可以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去分析,它是公民权利本位与国家公权力博弈的结果,因此它以宪政民主主义、人权保障(含私有财产权)为其理论基础。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讨论税收法定原则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税收法定原则能够为政府权力的良性干预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与规范界限,从而将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予以法定化、制度化地改进,保证调控手段的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促进公平正义、契约自由等现代法精神,融入市场经济之中反作用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第三,税收法定原则最终应当体现为“中国国情”与“一般规律”的相互结合,在我国基本国情下税收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形式,从而最终集中表现为通过党的领导,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税收法定纳入依宪治国的品格之中,进而制衡税收领域内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法权交换与公众诉求。(2)我国税收法定形式层面构建的实质就是横向与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的规范化构建,提高税收立法法律化的比例,实现税收立法去“行政化”;从而在维护中央立法权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能动性前提下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法定原则自上而下贯穿于中央—地方的法规范之中。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两次对国务院授权立法是税收立法行政化色彩浓重的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地是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立法机关自身局限性、行政机关权力行使与自身权能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授权立法具有不可被取而代之的路径依赖性,应当从授权明确性角度、备案审查的反馈机制构建、税收立法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第二,中央税收立法有有限的地理特性,即并不能充分反应出个体差异在税收立法表决过程的作用力,而该个体地方资源与税源差异性却深刻影响着特别地方的税收政策,故而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能动性。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可行性的地方税收立法模式为集权模式。即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同时应当吸收集分兼顾模式的合理要素,适当下放给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3)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构建的本质是税收法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贯彻税收法定,形式层面的税收法定原则只是解决了静态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形式层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前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还应当在具体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实现动态的实质正当性、合理性。另外通过动态的法律适用检测又能反馈出税收形式层面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文章首先在借鉴罪行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解释理论基础上建构起税法解释的体系,从而保证税法谦抑性适用。其次,对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形式进行法律化建构以此限制变相立法。最后,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正义前提下,通过量能课税原则扩充税收法定实质层面,实现纳税人负担的实质公平。(4)在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构建章节中,梳理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现有的法律依据,并且结合国内现有立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外税收宪法、基本法立法实践前提之下,尝试提出了税收宪定、税收基本法制定的具体立法方案,并初步设想税收法定以宪法为起点自上而下形成统一的内部体系结构的税收法律体系构建。(5)在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章节中,一方面税法法效力的独特性与税收法定理念相悖需要予以纠正明确,比如税法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违背法律适用的效力等级。另一方面税法虽然作为公法但可以创新地融入大量民事制度及理论,通过民事权利救济的模型创设纳税人与国家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各自权益保护的路径。此外,应当摒弃税收强制公权力观念,尝试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私法权责角度去重新定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税收法定原则的设置理顺了税收法律内部体系的逻辑结构,能够避免在民事制度冲击下税法法律体系的混乱,保证了税法法律体系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李小康[4](2017)在《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对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研究来源于温州国税局申请欠税企业破产的实践、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理论及税法私法化的时代背景。当企业存在不能清偿逾期税款的情形而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税务机关在穷尽税务处罚、税收保全及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的前提下,为实现国家税收债权,有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是税务机关所享有的一种公私法混合属性的税收保全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制度的构建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原则,不得过度干预私主体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在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益保护之间实现平衡。本文认为应当运用“引导技术”的立法方法将这一私法权利借鉴至税法中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纳税人不能清偿到期税款,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破产申请权。”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作为税法对合同法的借鉴,同样也运用了“引导技术”的立法方法。在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制度构建上,我们应当汲取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构建的经验和教训。除了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以外,还应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出台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司法解释、转变税务机关的执法观念、提高税务系统人员的水平和构建税务信息系统。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行使绝不能简单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本文主要以问题为导向对税务机关申请破产的构成要件、主体适格性、申报债权内容、管辖权、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程序的规制等具体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了探究,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孟宪宁[5](2015)在《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修改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规确立了我国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为更好的实现国家的税收权益、更有效的解决税款征收难题提供了新的有效途径。在面对无力支付税款的纳税人时,可以“另辟蹊径”针对纳税人的债务人进行追缴,十分有利于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自该制度确立以来,各省、各地区相继报道了该地方首例税收代位权案件,基本上都为国家追回了大笔的税款,为我国挽回了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然而,税收代位权制度确立以来十余年,案件数量并不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各种问题,税务机关的具体实施人员也对如何操作存在着疑虑。关于税收代位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还存在着立法空白的地方。尤其在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方面,针对何种客体可以行使税收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又在哪些诉讼请求上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些在理论上、立法上和实践中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分析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在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与保障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这篇文章中笔者主要通过案例分析、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讨论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和实际中发生的案件,深入探讨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完善方向。同时,分析并且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税收代位权案件在行使范围方面的现状与争议,结合理论与实际,最后希望能对我国的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李桂英[6](2013)在《税收债权保全意识及其现状之调查与思考》文中提出税收债权保全制度是2001年我国《税收征管法》修改之后税法对合同法上债权保全制度的移用。考察我国十多年来税收债权保全现状,通过调查发现,大多对我国税收法律及其原理认识模糊,对现有税收债权保全制度具体规定理解不清,该制度实施情况也并不理想。为此,对我国税收债权保全制度是否"虚置"进行思考,建议税务机关重视有关税收债权保全制度法律培训。
林国[7](2013)在《我国税收保全措施之逻辑运用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改变了我国原有的税收保全制度。对此,结合税收法律关系性质,考量我国现行的公法性质、私法性质的税收保全措施,阐释税收保全措施如何使用。
苏东娟[8](2013)在《论税收撤销权》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撤销权,是指在欠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损害国家税收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欠税人法律行为的权利。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50条首次在我国规定了税收撤销权,它的设立填补了我国税收立法长期以来的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税收撤销权是在援引传统民法债权撤销权制度的基础之上设立的,体现出更多的私法特性。然而有关税务机如何正确行使撤销权,我国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从而使税收撤销权制度在实务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关税收撤销权的案件更是很少出现。因此,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税收撤销权的有关问题作更加深入的探讨,以使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本文运用定性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及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税收撤销权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税收撤销权概念解读。本部分从理论渊源、概念特征、性质界定、价值功能等方面对税收撤销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税收撤销权体现了税收关系的债权债务属性,是一种兼具形成权与程序性权利双重特质的形成诉权。它的设立在促进我国税法公法的私法化、加快我国的税收法治化进程以及维护国家的宪政税收秩序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税收撤销权的行使。本部分从传统理论与现行立法的角度对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条件、行使效力做了探讨。税收撤销权的行使突破了传统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单一相对性,其行使结果将会影响到纳税人与第三人之间自由交易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应对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条件以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防止权利被滥用。第三部分:我国现行税收撤销权制度检视。本部分通过全面分析我国税收撤销权的现状,分别从税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除斥期间、诉讼机制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矛盾等方面,指出税收撤销权存在的障碍和不足,以更好的对税收撤销权进行科学定位和相关制度的合理完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税收撤销权的立法建议。本部分在对税收撤销权科学定位的基础上,结合其个性特征,从税收撤销权的内部制度构建、相关诉讼机制以及相应配套性措施等方面提出立法的完善建议,以期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使与税收撤销权有关的条文设计在理论和实践运行中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林国[9](2012)在《我国税收保全措施运用思考》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改变了我国原有的税收保全制度。[1]分别从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现有税收保全措施以及税收保全措施阐析和适用进行了探讨。
戴芳,孙程,李尚洁[10](2011)在《论税法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是民法的债权保全制度在税法中的运用,正确适用该制度有利于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作为公法对私法制度的借鉴,本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之,以避免适用过程中的模糊性,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则是一带而过,不考虑税收债权的特殊性而一味援引私法的规定,给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带来了适用上的困惑。因此,有必要辨析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含义,探讨其行使要件,明确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与其他征管措施的关系以及行使数额、行使期限等问题。
二、税务机关行使的代位权&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税务机关行使的代位权&撤销权(论文提纲范文)
(1)欠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以C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研究的理论意义 |
2.研究的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欠税的内涵及基础理论 |
(一)欠税的内涵 |
1.欠税的法律界定 |
2.理论争议 |
(二)欠税的性质 |
(三)欠税的特征 |
1.违法性 |
2.侵犯国家税收债权 |
3.确定性 |
(四)欠税的构成要件 |
(五)欠税的分类 |
1.合理欠税和无理欠税 |
2.违法欠税和犯罪欠税 |
3.单位欠税和个人欠税 |
二、欠税管理现状 |
(一)我国法定欠税管理措施 |
1.责令限期缴税 |
2.税收保全 |
3.税收强制 |
4.税收优先权 |
5.其他措施 |
(二)当前欠税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C市欠税情况 |
2.C市欠税管理的主要措施 |
三、欠税管理效果不佳的原因 |
(一)税收债权的法律地位不明晰 |
1.涉税诉讼制度不健全 |
2.税收优先权制度立法缺陷 |
(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
1.纳税信用等级信息影响有限 |
2.财税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
(三)税收债权减免制度不成熟 |
1.死欠核销制度适用范围窄 |
2.税收债权减免未制度化 |
3.税收滞纳金制度立法冲突 |
(四)基层征管队伍基础薄弱 |
1.人员年龄学历结构不佳 |
2.税收征管力量分配不均 |
四、促进欠税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税务司法专门化 |
1.提高税务司法人员专业性 |
2.明确诉讼中税务机关地位 |
(二)建立财税信息共享机制 |
1.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
2.完善欠税公告制度 |
(三)健全税收债权减免制度 |
1.税收债权减免范围 |
2.规范税务和解和调解程序 |
3.建立独立的税收滞纳金制度 |
(四)提高基层征管质量 |
1.合理配置征管力量 |
2.改进税务工作考核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写作思路 |
一、债的保全制度与欠税管理概述 |
(一) 债的保全制度概述 |
(二) 税收征管实践中的欠税管理 |
二、欠税追征中引入债的保全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一) 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公法之债属性 |
(二) 征纳关系除存在公法性质外同时存在平等性的要求 |
(三) 欠税追征中以行政强制为主的公法规制存在缺陷 |
三、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的运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 税务机关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缺乏认识和重视 |
(二)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违法用权情况 |
(三)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遇冷遇难之原因分析 |
1. 立法的缺位造成适用困难 |
2. 固有的思维定势导致不愿行使权利 |
3 专业知识和税收法治理念的缺乏阻碍权利行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四、国外相关法制比较与借鉴 |
(一) 国外税收代位权相关 |
(二) 国外税收撤销权相关 |
五、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有效适用的路径探索 |
(一) 完善立法使行权有法可依 |
1. 在税法中细化权利的行使要件 |
2.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诉讼中应明确的问题 |
(二) 明确权利行使效力的适用规则 |
1. 税收代位权行使效力应突破“入库规则”并具有其特殊性 |
2. 税收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严格遵守“入库规则” |
(三)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之必要限制 |
1. 只能将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补充性保障措施 |
2. 注意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同其他税收保障措施的衔接运用 |
3. 行使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应以欠缴税款为限且应有期限上的要求 |
(四) 税务机关应积极作为构建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 |
1. 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法律氛围 |
2. 增强专业知识,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
3. 具体运用中应注意纳税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解读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一)税收法定的宪政品格 |
(二)税收法定的人权宗旨 |
(三)税收法定的法治经济逻辑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特征 |
(一)税收法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税收法定的主要实现形式 |
四、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进程 |
(一)渐进式改革的体制性摩擦 |
(二)实践中理念的升级与改造 |
第二章 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的构建 |
一、横向税收立法权配置——“授权立法”的改革 |
(一)税收授权立法现状 |
(二)我国授权立法权的限制与完善 |
二、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分配 |
(一)地方税收财政来源不足 |
(二)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意义 |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构建 |
第三章 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的构建 |
一、税法解释制度的建立 |
(一)税法解释实务现状 |
(二)税法解释规则的建构 |
(三)税法行政解释监督机制的完善 |
二、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化 |
(一)税收优惠法律实践现状 |
(二)税收优惠法定化路径 |
三、量能课税原则 |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内容 |
(二)量能课税的衡量标准 |
第四章 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现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依据 |
(一)宪法 |
(二)立法法 |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
二、税收法定原则立法的完善 |
(一)税收宪定的立法完善 |
(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
(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 |
一、法效力独特性 |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二)法律渊源独特性 |
二、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一)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二)国家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概念及理论辨析 |
第一节 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提出 |
一、从温州国税局破产申请案谈起 |
二、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概念 |
三、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性质和特征 |
第二节 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三性”分析 |
一、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合法性 |
二、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合理性 |
三、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必要性 |
第二章 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制度构建的路径和框架 |
第一节 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和构建意义 |
一、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税务破产申请权制度的构建意义 |
第二节 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制度构建的路径 |
一、比例原则在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适用 |
二、税法借鉴私法的引导式立法方法 |
三、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构建经验 |
第三节 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制度构建的框架 |
一、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 |
二、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章 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制度的适用问题及建议 |
第一节 相关实体问题及建议 |
一、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构成要件 |
二、税务机关申请破产的主体适格性 |
三、税务机关申请破产的债权内容 |
第二节 相关程序问题及建议 |
一、税务机关申请破产的管辖权 |
二、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
三、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行使程序的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第2章 税收代位权诉讼典型判例 |
2.1 近十余年来税收代位权案件介绍 |
2.2 案件中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总结 |
2.3 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争议问题归纳 |
2.3.1 股权红利可否纳入税收代位权 |
2.3.2 有争议的债权如何纳入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 |
2.3.3 律师费、调查费等执法成本可否纳入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 |
第3章 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之法理基础 |
3.1 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概述 |
3.1.1 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概念 |
3.1.2 税收代位权与一般代位权的关系 |
3.2 我国现行法律对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具体规定 |
3.2.1 作为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债权须为合法债权 |
3.2.2 作为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债权须为具有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权 |
3.2.3 作为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第4章 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具体分析及问题 |
4.1 股权红利纳入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分析 |
4.1.1 股权红利的性质 |
4.1.2 股权红利纳入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合理性分析 |
4.2 有争议的债权纳入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问题 |
4.2.1 有争议的债权纳入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合理性分析 |
4.2.2 有争议的债权纳入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可能带来的问题 |
4.3 律师费、调查费等执法成本纳入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分析 |
4.3.1 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必要费用 |
4.3.2 律师费、调查费等执法成本纳入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合理性分析 |
4.4 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理论争议和现实问题 |
第5章 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完善建议 |
5.1 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之股权红利的相关立法建议 |
5.2 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之有争议的债权的相关立法建议 |
5.3 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之必要费用的相关立法建议 |
5.4 完善建议总结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税收保全措施之逻辑运用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收法律关系性质 |
二、我国现有税收保全措施 |
(一) 公法性质的税收保全及其措施 |
1、第三十七条中体现为: |
2、第三十八条中体现为: |
3、第五十五条中体现为: |
(二) 私法性质的税收保全及其措施 |
三、税收保全措施阐析及适用 |
(一) 公法、私法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 |
(二) 公法、私法税收保全措施内部具体措施的适用 |
1、公法税收保全措施内部具体措施的适用 |
2、私法税收保全措施内部具体措施的适用 |
(8)论税收撤销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和选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2 税收撤销权概念解读 |
2.1 税收撤销权的理论渊源 |
2.1.1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
2.1.2 民法中的撤销权制度 |
2.2 税收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
2.3 税收撤销权的法律性质 |
2.3.1 学界不同论说 |
2.3.2 法律性质分析 |
2.4 税收撤销权价值评析 |
2.4.1 体现税收私法化趋势 |
2.4.2 促进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 |
2.4.3 维护国家的宪政税收秩序 |
3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 |
3.1 税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
3.1.1 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的事实 |
3.1.2 纳税人实施了损害税收债权的行为 |
3.1.3 第三人受让时主观具有恶意性 |
3.1.4 造成危害国家税收债权的结果 |
3.2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
3.2.1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
3.2.2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客体 |
3.2.3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
3.2.4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
3.3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
3.3.1 对纳税人的效力 |
3.3.2 对第三人的效力 |
3.3.3 对税收机关的效力 |
4 我国现行税收撤销权制度检视 |
4.1 缺乏可操作性 |
4.2 构成要件界定不明 |
4.3 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
4.4 没有规定除斥期间 |
4.5 诉讼机制不健全 |
4.6 引起法律价值间的冲突 |
4.6.1 与民法的价值相冲突 |
4.6.2 与税收代位权的矛盾 |
5 完善我国税收撤销权的立法建议 |
5.1 增强税收撤销权的可操作性 |
5.2 明确税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5.3 扩展税收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
5.4 规定税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
5.5 健全税收撤销权的诉讼机制 |
5.5.1 采用的诉讼类型 |
5.5.2 适用的诉讼管辖 |
5.5.3 证据认定的规则 |
5.6 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性措施 |
5.6.1 健全欠税信息监控机制 |
5.6.2 规定第二次纳税义务 |
5.6.3 法院内部设立税务法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我国税收保全措施运用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 |
2 我国现有税收保全措施 |
2.1 公法性质的税收保全及其措施[5] |
2.2 私法性质的税收保全及其措施 |
3 税收保全措施阐析及适用 |
3.1 公法、私法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 |
3.2 公法、私法税收保全措施内部具体措施的适用 |
3.2.1 公法税收保全措施内部具体措施的适用 |
3.2.2 私法税收保全措施内部具体措施的适用 |
四、税务机关行使的代位权&撤销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欠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以C市为例[D]. 段霖琪. 河南大学, 2020(02)
- [2]论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的适用[D]. 梁梦婕. 云南大学, 2017(05)
- [3]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D]. 李鑫钊. 吉林大学, 2017(07)
- [4]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制度研究[D]. 李小康. 厦门大学, 2017(08)
- [5]税收代位权行使范围案例研究[D]. 孟宪宁. 北京工商大学, 2015(06)
- [6]税收债权保全意识及其现状之调查与思考[J]. 李桂英. 法制与社会, 2013(26)
- [7]我国税收保全措施之逻辑运用探析[J]. 林国. 知识经济, 2013(17)
- [8]论税收撤销权[D]. 苏东娟. 郑州大学, 2013(12)
- [9]我国税收保全措施运用思考[J]. 林国. 唐山学院学报, 2012(02)
- [10]论税法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J]. 戴芳,孙程,李尚洁. 税务研究, 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