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俊:试论朱子的礼俗观——以《家礼·昏礼》为例论文

王志俊:试论朱子的礼俗观——以《家礼·昏礼》为例论文

摘要:礼与俗的关系,是礼学思想落实于社会生活实践所要面临的基本问题。面对古礼繁琐难行,俗礼有违经义等现实问题,朱子重新制定《家礼·昏礼》以重整夫妇之大伦。首先,立足于古礼之基本精神,朱子大幅删减婚礼的繁文缛节;其次,严厉批评民间流于轻浮的鄙俚婚俗,但也酌情吸纳其中不害义理的仪节。最终,既契合古礼精神又切于人伦日用的《家礼·昏礼》在民间社会广泛流行开来,并由私家礼仪逐渐上升为国家的婚姻之礼。朱子通过“以礼化俗”的方式,使得儒家礼仪落实于百姓的日常生活,进而实现化民成俗的目标,这对于当今重建儒家礼仪文明与人伦价值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朱子;《家礼·昏礼》;古礼;俗礼;以礼化俗

《家礼》是朱子晚年重要的礼学著作,其以冠、婚、丧、祭为主要内容,贯穿于个体生命的成人、成家、死亡以及灵魂安顿的整个历程,囊括了人生在世以及死后世界的诸多礼仪规范,赋予世人井然有序的生活方式和共同遵守的价值信念。其中,作为礼之大本的婚礼,更是建构家庭伦理关系的开始。日本学者吾妻重二指出:“《家礼》的问世,可谓是中国近世思想史上的一件大事,其影响力之大,并不亚于他的《四书集注》。”[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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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编纂《家礼》之初,朱子却面临着古礼晦涩繁复、难以施行,民间的婚丧嫁娶溺于流俗等现实问题。可以说,礼与俗的关系问题,也即传统礼仪与社会习俗的互动问题,是朱子重建儒家礼仪文明需要处理的首要问题。就婚礼而言,重构的核心问题依然是,如何对待当下流行的光怪陆离的民间婚俗。[2]因此,朱子重新制定《家礼·昏礼》至少要考量以下问题:(1)如何对待作为“万世规矩准绳”的传统婚礼仪文;(2)采用何种态度扬弃当下流行的民间婚俗;(3)采用何种方法斟酌损益古礼与习俗,制定出既符合经义又顺应民情的“新式”婚礼。

一、《家礼·昏礼》对古礼的沿袭与改易

儒家经典《仪礼·士昏礼》和《礼记·昏义》明文规定了婚姻“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而《家礼·昏礼》则由七个前后相续的条目组成,分别是议昏、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以及婿见妇之父母。换言之,《家礼·昏礼》对古礼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删减,“六礼”仅保留“三礼”,即纳采、纳币、亲迎。同时,也增加了议昏、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四个条目。

(一)增添“议昏”之礼

婚姻“六礼”中并没有“议昏”,而朱子却以之为婚礼的第一环节。有学者据此认为,这是朱子“新增”的程序。[3]21此说固然不假,古礼中确实不见“议昏”二字,但需要澄清的是,从具体内容规定上看,朱子这一做法是基于经典文本的合理演绎。原因如下:

其一,《家礼》“议昏”一条首先明确了婚配年龄,“今令文,凡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1]281相较于古礼“男十六至三十,女十四至二十”的嫁娶之说,朱子并未违背古礼大义,几乎维持了原有规定。

其二,议婚的主要内容是男女双方通过媒人商议婚姻,所谓“使媒氏往来通言,俟女氏许之,然后纳采”。[1]281这一仪式其实出自经典注疏,“议昏”这一名目也是源于古礼之“下达”。如《仪礼·士昏礼》云:“下达,纳采,用雁。”[4]87对此,郑玄、贾公彦分别注疏为:

达,通也。将欲与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郑玄《注》)

云“下达”者,谓未行纳采已前,男父先遣媒氏女氏之家,通辞往来,女氏许之,乃遣使者行纳采之礼也。言“下达”者,男为上,女为下,取阳唱阴和之义,故云“下达”,谓以言辞下通于女氏也。(贾公彦《疏》)

依据郑玄、贾公彦之说,所谓“下达”意指男方通过媒人往来于女方传递信息。之所以加一“下”字,不过是传统男尊女卑观念下,以男为上,以女为下。正如朱子所说:“下达者,男为上,女为下,取阳唱阴和之义,谓以言辞下通于女氏也。”[5]83据此可说,“议昏”的内容直接来源于古礼,且与“下达”在程序上如出一辙。不同的是,《家礼》以“议昏”二字取代“下达”,模糊了婚礼中男尊女卑的面向。但大体来说,《家礼》之“议昏”即是《仪礼》之“下达”。因此,“议昏”实质上仍脱胎于古礼,并非“新增”的仪式,朱子虽改立名目,但并未改变其基本内涵。

(二)从“六礼”到“三礼”

对于传统婚姻“六礼”,朱子只保留了其中的纳采、纳币和亲迎,而删除了问名、纳吉和请期。

首先,《家礼·昏礼》删除了纳采之后的问名。在古礼中,问名紧接着纳采,其具体仪节是,女方在祢庙接受男方提亲,并收下礼物(即纳采),稍后男方使者走出庙门并进入女家问名。可知,纳采和问名这两种仪式相续进行,时间间隔非常短暂,地点场景转换不是很大,使者也是同一人。正如贾公彦疏解《仪礼》“问名”时所说:“此之一使,兼行纳采、问名,二事相因,又使还需卜,故因即问名,乃还卜之,故共一使也。”[4]92换言之,纳采和问名这两种礼仪关联性很大,存在合并的可能。

为简化婚礼仪式,朱子也有意将问名并入纳采。《家礼》规定,行纳采礼之礼时,男方主人祭告祠堂称:“某之子某,若某之某亲之子某,年已长成,未有伉俪,已议娶某官某郡姓名之女。”女家若许嫁,则女方主人也前往祠堂祷告:“某之第几女若某亲某之第几女,年渐长成,已许嫁某官某郡姓名之子,若某亲某。”[1]282在第一处告辞中,男方已经得知女方是“某官某郡姓名之女”;在第二处告辞中,女方更是清楚明白指明许嫁之女为“某之第几女若某亲某之第几女”。总之,女方家长的官职、郡望、姓氏,以及许嫁女子的排行、辈分、年龄、与家长的亲缘关系等私人信息,在纳采环节已经明确为男方所知晓。因此,作为独立的婚礼仪节的问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可以说,朱子虽然在形式上删除了问名,但实际上却将其并入纳采环节。

首先,妇见舅姑与古礼仪式近似,只是细节规定有所不同。正如朱子所言:“《士昏礼》妇盥馈特豚,合升侧载。注,侧载者,右半载之舅俎,左半载之姑俎。今恐贫者不办杀特,故但具盛馔而已。”[1]1353古礼中,新妇需拜见公婆,并以“特豚”“枣栗”等为见面礼,妇见舅姑正是这一礼节的“现代”表达。并且,朱子考虑到普通百姓的财力状况,认为精心准备饮食敬献公婆即可,不必执守作为形式的婚礼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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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纳币之后的请期被删除。在古礼纳币之后、亲迎之前尚有请期之礼,即男方派遣使者去女家请求指定婚期。而《家礼》却没有请期,仅仅规定了纳币的仪节:“具书遣使如女氏。女氏受书,复书,礼宾,使者复命,并同纳采之礼。”[1]284对于,朱熹的弟子杨复合理推测到:

昏礼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礼。《家礼》略去问名,纳吉,止用纳采、纳币,以从简便。但亲迎以前更有请期一节,有不可得而略者,今以例推之。请期。具书遣使如女氏。女氏受书,复书,礼宾,使者复命,并同纳采之仪。使者致辞曰:“吾子有赐命,其既申受命矣。使某也请吉日。”主人曰:“某既前受命矣,惟命是听。”宾曰:“某命某听命于吾子。”主人曰:“某固惟命是听。”宾曰:“某受命吾子不许,某敢不告期,曰某日。”主人曰:“某敢不谨须。”余并同。[6]1345

杨复仿照纳币的仪式而推测请期之礼,而这两种礼仪除措辞稍微不同外,仪式程序高度雷同。并且,古礼之请期也要占卜。因此,朱子与纳币仪式高度重复的请期也在情理之中。

朱子还删改了古礼中不合时宜、难以施行的繁文缛节。比如,随着祠堂在民间的普及,纳采之地由家庙转移到祠堂;纳币也不需传统的“玄纁束帛儷皮”,而是用“钗钏羊酒果实”等寻常之物。

就以上删削行为来看,朱子意识到了古礼过于繁琐、不够实用的问题,因而根据现实人情简化婚礼流程,灵活处理空间场合、器物使用、具体仪式等细节规定。但朱子的简化和改易,并未触及古礼的核心,也没有违背经典的内在义理。从朱子所保留的“三礼”来看,纳采相当于提亲,纳币(即纳徵)相当于订婚,而亲迎相当于结婚,均是古礼中意义重大、地位突出的重要环节。古礼历经变革损益,此“三礼”却一直承传不衰。这再次表明,朱子有意延续了古礼的内在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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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增婚后诸礼

在亲迎之后,《家礼》还增添了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三个条目。其实,这三者皆出自《仪礼》,朱子只是将其专门拈提出来,作为婚礼的独立仪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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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问名之后的纳吉也被朱子删除。纳吉和占卜有关,古礼规定:“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于是定。”[4]97即是说,卜得吉兆,则婚姻之事基本确定。若占卜不吉利,则存在悔婚的可能。古人敬事鬼神,对于贵族之间缔结婚姻之事较为慎重,因此占卜也是社会常态。然而,宋儒却对占卜的流行表示忧虑,朱子直接删除了婚礼之纳吉。推敲《家礼·昏礼》的仪文程序,删除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点:(1)纳采之时男女两家已经在祠堂祭告先祖,整套仪式也是在祖先神灵的见证下进行的,婚礼因而得到了祖先的默许与福佑。因此无需另行纳吉以测吉凶,否则即是对祖先的不敬、不孝。(2)纳采伴随着交换婚书等仪式,这预示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3)民间婚嫁占卜之风盛行,因占卜不吉而悔婚的事例层出不穷,败坏了社会风气。出于以上种种考虑,《家礼》直接删去纳吉。

其次,妇见舅姑之后增加了庙见之礼。对于这二者的先后次序,程颐与司马光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朱子曾评骘如下:

世俗新婿戴花胜以拥蔽其面,殊失丈夫之容体,勿用可也。[1]285

程颐主张新妇先拜见公婆,三个月之后祭拜宗庙(即庙见),朱子认为这符合古礼。而司马光认为新妇刚入门先拜影堂,而后拜见公婆,这在朱子看来属于“不是”。在这里,“是”与“不是”的评判标准即是古礼。朱子还进一步解释了个中缘由:新妇未见公婆之前,主妇之身份依然为婆婆所有,拜见公婆之后,通过馈饗之礼才能完成身份地位的交接,取代婆婆成为新任主妇,才有资格祭拜宗庙。这一行为背后,暗含的是儒家父子、夫妇等名分思想与孝道观念。

但关于何时庙见,是以三日为期,还是以三个月为期,《朱子语类》与《家礼》的说法不同。据《朱子语类》载,古礼“三月庙见”有其合理性:

未知得妇人性行如何。三月之久,则妇仪亦熟,方成妇矣。[7]2273

以三个月为期限,足以考察新妇之品行家法。“不得罪于舅姑,方可奉祭祀”。因此,“三月庙见”体现了对道德品性、宗庙祭祀以及家族伦理的慎重。但“三月庙见”,显然时间间隔太久,中间也易出现变故。如果新妇在三个月之内亡故,则存在“以妾礼葬之”或“下归葬于妇氏之党”的争议。对于平民来说,娶妻耗费巨大,新妇入门要尽快“庙见”,早日成为正式的家庭成员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在实践性与平民化定位的《家礼》中,朱子规定“三日,主人以妇见于祠堂”,[1]289将绵延数月的婚礼仪程压缩到几日之内完成。

总之,朱子以“议昏”取代“下达”,将“六礼”浓缩为“三礼”,又从古礼中择取“妇见舅姑”等作为独立的仪节。但整个婚礼仪式的增删损益,都是以《仪礼》这一经典为根本依据,并未违背古典礼制谨名分、崇爱敬的根本精神。为了凸显古礼的实践性、实用性,制定出简便易行的婚姻礼仪,朱子也以从简、从众为原则删减了传统婚礼的繁文缛节。对古礼的改易,实则也是对俗礼的反思与借鉴。因此,在以古礼为准绳的基础上,朱子既极力反对鄙陋的民间婚俗,也将不害经义的习俗纳入婚礼之中。

二、《家礼·昏礼》对习俗的批判与接纳

欧阳修认为,刘岳所说的夫妇合髻源于五代流俗,并没有经典文本依据。而五代之时礼法废弛,无暇讲求三王礼制,婚礼仪式大多采用习俗,不足为后世所效法。继欧阳修之后,程颐、司马光等人基本依循这一思路,并以文本考据的方式批评婚礼结发之习。比如,司马光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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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婚嫁论财

宋代婚丧嫁娶耗费巨大,史称“厚于婚丧,其费无艺。”以议婚为例,男女双方定亲有定帖,男方定帖在罗列男方三代的官品职位之外,还罗列“金银、田土、财产、宅舍、房廊、山园”等,女方定帖回复“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实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8]304可见,民间婚嫁财物范围之广、品类之盛。此种风气在社会的盛行,导致逐渐出现相互夸耀、炫富媚俗、婚配论财不论贤等不良现象。

婚嫁仪式过于奢靡,嫁女费用普遍高于娶妻。陪嫁妆奁竞相奢侈,平民之家因嫁女而陷入贫困,乃至贫民无力婚嫁而嫁娶失时,甚至不愿生养女儿。正如《家礼》所指出:“世俗生男则喜,生女则戚,至有不举其女者。”[1]284

有鉴于此,朱子直接批评婚娶“论财”等行为是“夷虏之道”“卖婢鬻奴之法”:

司马公曰:文中子曰:“昏娶而论财,夷虏之道也。”夫昏姻者,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至于立契约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其女者。亦有既嫁而复欺绐负约者。是乃狙侩卖婢鬻奴之法,岂得谓之士大夫昏姻哉。[1]284

婚姻是两姓家族的禘合,意在“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即在于宗庙祭祀和延续子嗣。而子孙兴旺也便于祭祀先祖、延续香火,因为无嗣则宗庙绝、祭祀废。可以说,婚姻是家族公共事务,肩负着祭祀先祖、维系宗族以及建构有序的家庭伦理关系等神圣任务。仪式化的婚嫁之礼也赋予婚姻行为以神圣性,世人须以虔诚庄重的态度对待之。而民间婚娶论财,却使婚姻沦为商品买卖,庄严的嫁娶行为变得任性随意、反复无常。并且,以财富之多寡商议婚姻以至卖女求荣,也亵渎了儒家所推崇的父慈子孝等血缘亲情。

因此,朱子极力主张婚礼应当量力而行,避免铺张浪费。例如,《家礼》采纳了“铺房”的习俗,即“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张陈其婿之室”。换言之,女方可在出嫁前一天布置新房,预先安置嫁妆。但为防止婚礼流于奢华靡费,朱子明确规定,“所张陈者,但氊褥帐幔帷幙应用之物。其衣服锁之箧笥,不必陈也”。[1]284即仅仅为新人布置被褥等必需之物,其他可能引起攀比的名贵衣物则不必陈设。总之,朱子严厉批评民间婚嫁论财、婚礼豪奢等现象,婚嫁应当重视家风家法、道德品性。

(二)簪花与结发

宋代民间婚俗花样繁多、精彩纷呈,簪花结发之习俗更是流行一时。对此,司马光和朱子的态度不尽相同,婚礼仪文的设置也有显著差异。二家之说,分别如下所示:

世俗新婿戴花胜,拥蔽其首,必不得已,且随俗戴花一两枝,胜一两枚,可也。[9]34

伊川云:“婿迎妇既至,即揖入内,次日见舅姑,三月而庙见。”是古礼。司马礼却说,妇入门即拜影堂,这又不是。古人初未成妇,次日方见舅姑。盖先得于夫,方可见舅姑,到两三月得舅姑意了,舅姑方令见祖庙。某思量,今亦不能三月之久,亦须第二日见舅姑,第三日庙见,乃安。[7]2274

所谓“花胜”,本来是女子插在发髻上的绢花首饰之类,而民间婚礼却流行新郎盛装簪花,甚至“拥蔽其首”。由此可以想见新郎妆容之盛大,婚礼场面之喧哗。对此,司马光认为新郎如果实在迫不得已,可以“随俗”戴一两枝,这实际上是妥协于流俗。而朱子则立场坚定,认为男子戴花有损容止形象。对新郎戴花之事锱铢必较,原因在于此婚俗过于娱乐化,违背古礼庄重严肃之大义。

此外,在亲迎即将结束之时,民间还流行夫妻结发、合髻。《梦梁录》称:“次男左女右结发,名曰合髻。”[8]189《东京梦华录》记载:“凡娶妇,男女对拜毕,就床,男左女右,留少头发,二家出匹缎、钗子、木梳、头须之类,谓之合髻。”[10]480所谓结发,又称合髻,指新婚夫妇在新婚之夜将一绺头发绾在一起。宋儒欧阳修较早阐述并反对这一婚俗:

刘岳《书仪》,婚礼有“女坐婿之马鞍,父母为之合髻”之礼,不知用何经义。据刘岳自叙云:“以时之所尚者益之。”则是当时流俗之所为耳。岳当五代干戈之际,礼乐废坏之时,不暇讲求三王之制度,苟取一时世俗所用吉凶仪式,略整齐之,固不足为后世法矣。[11]28

自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后,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关于“共享发展理念”的研究不断得到发展,为人们准确把握习近平共享发展理念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参考。但是对共享发展理念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上,过于宏观不够细化,导致践行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不协调。从2013年至2018年11月初,在知网上以“共享发展理念研究”为篇名和主题的研究文献共821篇:其中期刊论文503篇,优秀硕博论文53篇,报纸及会议论文265篇。各种理论成果从不同角度表达了专家学者对于现实社会发展的关注。

儒家之礼自古为贵族之礼,所谓“礼不下庶人”;但古礼在民间的长期缺席,也导致了民间婚礼或杂于佛老,或溺于流俗。甚至,民间婚庆习俗以其受众面之广、影响力和渗透力之深,反过来侵袭士族之正礼。据《东京梦华录》《梦梁录》等文献记载,宋代士庶阶层普遍出现婚礼论财、簪花结发以及婚礼用乐等现象,甚至整个婚礼环节载歌载舞、喜气洋洋,严重背离了传统婚礼庄重、肃穆之大义。有鉴于此,朱子基于古礼的内在精神,对民间鄙俚婚俗展开了批评,同时也酌情采纳了部分无关宏旨的习俗。

《办法》规定,广西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按5%的比例,公办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要按4%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按5%的比例从学费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家庭慰问和资助育人及宣传,以及贫困生参加求职考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专业技能培训、外出实习、访学交流等活动支出。

古诗云:“结发为夫妇”,言自小年束发即为夫妇。犹李广言结发与匈奴战也。今世俗婚姻,乃有结发之礼,谬误可笑,勿用可也。[9]37

古婚礼不用乐,不道贺。如《礼记·郊特牲》载:“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昏礼不贺,人之序也。”[12]1093《礼记·曾子问》也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12]771婚礼期间禁止演奏音乐,原因大体有以下两点:其一,从阴阳的角度来说,婚礼属于阴礼,而乐则属阳,婚礼用乐属于“以阳事干阴事”。其二,从情感的角度说,婚嫁意味着双亲年迈、父子相代、骨肉分离,因此婚礼仪式以庄重、哀伤为主调。也因此,婚礼无贺喜之说。

总而言之,簪花和结发虽然是婚俗中较为细微的仪式,但却存在使婚礼流于戏谑轻浮的可能,有失婚礼端庄隆重之义,故而也在朱子的批评之列。

(三)关于婚礼用乐

结发的意思是束发,古诗“结发为夫妇”是说少年开始束发时便结为夫妇。因此,婚俗流行结发不过是对古诗的误解,并没有经典依据。《家礼》完全照搬了司马光之说,通过对“结发”一词正本清源式的考察,澄清这一习俗的谬误可笑。

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此说非是,昏礼岂是幽阴?但古人重此大礼,严肃其事,不用乐也。昏礼不贺,人序也。此说却是。妇质明而见舅姑,成妇也。三日而后宴乐,礼毕也。宴不以夜,礼也。[7]1354

及至宋代,民间婚礼用乐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朱子因此感叹“古无婚娶用乐之事,今举世用之,反以不用为怪,人心陷溺矣”。为对抗流俗,朱子坚决维护古礼不用乐之说。

然而,婚娶不用乐这一蕴含深意的古礼规定,在后世并未严格贯彻执行。历朝官方史书虽然少见婚礼用乐的记载,但禁止用乐的法令却随处可见。如《魏书·高允传》禁止婚娶奏乐,《新唐书·舆服志》也禁止亲迎用乐等。官方明令禁止,反而证实“历朝婚礼类多举乐”。

在嫖宿幼女罪中行为人主观要件的认定上,以应该知道或可能知道对方年龄为标准,这就为不入罪留下了一个小切口,即行为人不知道受害人是或可能不是满14周岁的,不构成嫖宿幼女罪。但在司法操作上,这种主观要件的认定需要借助于外部客观证据,不容易判定,有时候甚至是难以得出结论而只能以疑罪从无认定行为人无罪。在这里,我们是否可以参考国外立法例,即当男性进行嫖宿行为时,由对方亮明身份年龄,这样责任转移在男性身上,弥补了证据提取上的缺憾。

朱子认同古礼婚嫁不用乐,但“幽阴”解释过于牵强。真正原因在于,古人视婚礼为大礼,因而严肃对待婚嫁之事,而鼓乐则容易流为嬉戏、轻狎。至于婚礼不道贺,确实是和血缘亲情、人伦秩序有关。但朱子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于古礼也有所变通,大婚之时虽然不能用乐,但“三日庙见”之后则可以宴乐。因为此时婚礼已经结束,宴饮也无妨经义。可知,朱子并非一味的循古,对于习俗也不是一概排斥,而是在随顺人情的同时,表现出折中礼、俗的倾向。

除此之外,《家礼·昏礼》在婚礼细节方面也多有从俗之处。比如,古礼中新婚夫妇有侠拜之礼,而民间婚俗则流行夫妻交拜,朱子也亲迎行“婿妇交拜”之礼;古礼规定“明日饗从者”,而《家礼》“主人礼宾”于亲迎之末;朱子改易古礼“拜于堂上”为“拜于堂下”,并遵从时人“尚左”之俗。而朱子对古制的“大胆革新”是创设祠堂,这与宋代祠堂制度在民间的普及息息相关,也可视为对习俗的接受。

对于民间婚嫁论财、婚礼用乐以及簪花结发等习俗,朱子因其严重违背古礼明确表示反对。夫妇以道义相合,甄选新郎、新妇应以德行为主。结发簪花、鼓乐庆贺等行为有使流为娱乐、戏谑的可能。这不仅背离“著代”的哀伤氛围,还容易导致夫妇之间轻狎不恭,难以建立良好家族秩序。礼本是缘人情而作,情感之抒发以中节适宜为度。因此,对于婚礼要庄重其事,态度虔诚谨慎。但朱子也没有全盘否定习俗,在损益古礼使之合于现实人情之时也体现出从俗的倾向。

三、礼与俗的互动:“因其大体”“少加损益”

礼与俗的矛盾与冲突,是宋代士大夫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之一。历经礼法废弛的五代乱世,朝廷礼文不备,民间礼仪缺失,宋儒迫切需要重建儒家的伦理秩序,尤其是切于人伦日用的婚丧嫁娶之礼。面对民间光怪陆离、荒诞不经的习俗,吕大临曾上书直陈时弊:“臣窃观今之公卿大夫,下逮士民,其婚丧葬祭,皆无法度,惟听其为,而莫之禁。夫婚嫁,重礼也,而一出于委巷鄙俚之习;丧祭,大事也,而率取于浮图、老子之法。”[13]1582简言之,婚丧嫁娶之礼没有定法,公卿百姓或沉湎于鄙陋习俗,或醉心于佛老之法。因此,处理礼与俗的复杂关系,确立起士庶之通礼,是当时礼学家的普遍想法。

早在朱子之前,张载、程颐、司马光等人已经对古礼的现实应用有深入研究,并撰写礼书以规范日用伦常。在编纂《家礼》之前,朱子全面考察了诸家之说。他指出:“横渠所制礼,多不本诸《仪礼》,有自杜撰处”;程颐论礼“颇未具”,即未形成体系;而司马光“却是本诸《仪礼》,最为适古今之宜”。[6]2183可知,是否符合古礼是评判三家礼书高下优劣的基本标准。因此,正如前文所分析,朱子在制定婚礼仪文时,基本以《仪礼》等经典为据。

然而,在朱子看来,司马光的《书仪》虽然“去古不远”,也只是“七八分好”。原因在于:“读者见其节文度数之详,有若未易究者,往往未见习行,而已有望风退怯之意。又或见其堂室之广,给使之多,仪物之盛,而窃自病其力之不足,是以其书虽布,而传者徒为箧笥之藏,未有能举而行之者也。”[5]3920简言之,《书仪》中仪节礼文过于繁琐,器物排场较为盛大,平民百姓力有未逮,因而未能在社会广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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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书仪》所遭受的冷遇,朱子不得不反思其深层原因。《家礼序》指出:“三代之际,《礼经》备矣。然其存于今者,宫庐器服之制、出入起居之节皆已不宜于世。”[5]873时至今日,古礼的某些制度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作为“万世规矩准绳”的礼典本身,必须根据社会现实有所变通。至此,朱子对待古礼及其施行问题,也即礼与俗的复杂关系,有了清晰的认知。正如《家礼序》所言:

是以尝独究观古今之籍,因其大体不可变者而少加损益于其间,以为一家之书。大抵谨名分、崇爱敬以为之本,至其施行之际,则又略浮文、务本实,以窃自附于孔子从先进之遗意。诚愿得与同志之士熟讲而勉行之,庶几古人所以修身齐家之道、谨终追远之心犹可以复见,而于国家所以崇化导民之意,亦或有小补。[1]873

在古礼与习俗的互动中,朱子的基本立场可概括为“因其大体”“少加损益”。所谓“因其大体之不可变者”,指沿袭古礼的基本框架和重要仪节;所谓“少加损益”指删减与时代习俗难以结合、又无关礼义大旨的内容,结合社会实际稍加变通具体仪节。[14]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朱子凸显了礼“谨名分、崇爱敬”的本质,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略去浮华无用之虚文,力求礼仪条理清晰、简便易行。以此,朱子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是“崇化导民”,也即推崇教化、化民成俗。

就《家礼·昏礼》而言,朱子区分了礼之大本与礼之节文,并充分考虑现实人情。具体而言,朱子既以古礼经义为本,又删减了繁琐难行的仪节;既批判鄙俚害道的习俗,又将合乎人情的内容纳入婚礼之中。礼与俗相互交织,并非截然分开。对古礼的沿袭,也暗含了对习俗的纠偏;对习俗的接纳,也表明对古礼的改易。在这一意义上,朱子表现出对循古与从俗的双向认可。朱子通过以礼化俗的方式,使古礼深入到百姓的日用伦常之中,《家礼》突破私家礼书的范畴而成为士庶之通礼,《家礼·昏礼》也成为治世婚姻之礼的典范。在循古与从俗之间,朱子因时制宜地进行权衡取舍以符合儒家之中道。借用《家礼》的说法即是,“参古今之道,酌礼令之中,顺天地之礼,合人情之宜”。而这种妥善“去取折中”礼制与习俗的做法,对于规范道德人心和社会秩序,建构合理的现代礼仪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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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 Xi’s Idea of Courtesy and Vulgarity as Exemplified by The Family RitualsAndMarriage Rituals

WANG Zhi-jun
(Faculty of Marxism Studies,Ningbo University,Ningbo 315211,China)

Abstract:Courtesy and coarse are fundamental issues when the ideas of courtesy and vulgarity are put into practice in social life.Common people and scholars become the main subject of ritualistic practice.Zhu Xi made necessary adjustments to the old rituals that do not fit contemporaneous times in the book of Family Rituals And Marriage Rituals so as to rest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husband and wife.First Zhuxi greatly reduced the over-complicated marriage rituals.He also criticized severely the vulgar etiquettes and customs that was popular then in the common families while absorbing some reasonable etiquettes.At last,the Family RitualsAndMarriage Rituals became suitable to the old courtesy and suitable to the daily life,so it became so popular that it elevated from private etiquettes to national etiquettes.Through a process of simplification and absorption of common rituals,Zhu Xi made the over-complicated rituals on marriage suitable for the public which can mak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confucian courtesy and ethics.

Keywords:Zhu Xi;The Family RitualsAnd Marriage Rituals;ancient rituals;vulgar rituals;change vulgarity with courtesy

中图分类号:B24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24(2019)06- 0070-07

收稿日期:2019-07-1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语言哲学史(多卷本)”(18ZDA019)

作者简介:王志俊(1989-),女,河南信阳人,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宋明理学、道家哲学。E-mail: wangzhijun@nbu.edu.cn

(责任编辑夏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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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俊:试论朱子的礼俗观——以《家礼·昏礼》为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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