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的数额认定研究

选择性罪名的数额认定研究

论文摘要

我国司法解释确定的选择性罪名是一种形式选择性罪名。未有严密的选择性罪名构成的正当化根据而仍"恪守"一罪一刑原理不并罚,必然与罪数理论相冲突。在既有立法技术下,无选择性要素的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真正选择性罪名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可作一罪处理,不真正选择性罪名应数罪并罚。就真正选择性罪名,根据对象及行为的异同,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确定数额是否累计。

论文目录

  • 一、形式选择性罪名的逻辑阙疑
  • 二、选择性罪名的罪数问题
  •   (一)无选择性要素的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
  •   (二)真正选择性罪名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可作一罪处理
  •     1.对象选择性要素性质相同或相似
  •     2.行为选择性要素具有吸收、并列或包容关系
  •     3.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
  •   (三)不真正选择性罪名应数罪并罚
  • 三、选择性罪名的数额认定
  •   (一)针对同一对象先后实施数个不同行为
  •   (二)针对不同对象先后实施数个相同或不同行为
  •     1.分则条文就罪名对象未规定子概念的,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中的“假币”
  •     2.分则条文就罪名对象规定了子概念,并为子概念设立了定罪量刑标准的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周悦

    关键词: 选择性罪名,罪数,数额,罪刑相适应

    来源: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东南大学

    分类号: D924.3

    页码: 51-55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9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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