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司法解释确定的选择性罪名是一种形式选择性罪名。未有严密的选择性罪名构成的正当化根据而仍"恪守"一罪一刑原理不并罚,必然与罪数理论相冲突。在既有立法技术下,无选择性要素的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真正选择性罪名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可作一罪处理,不真正选择性罪名应数罪并罚。就真正选择性罪名,根据对象及行为的异同,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确定数额是否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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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周悦
关键词: 选择性罪名,罪数,数额,罪刑相适应
来源: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东南大学
分类号: D924.3
页码: 51-55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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