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制度论文_刘凤

导读:本文包含了指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居所,制度,大阪,西双版纳,缅甸,刑讯逼供,国家。

指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凤[1](2019)在《“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下城市活性化的实现与局限》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的政令指定都市制度,是一项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进行特别指定的城市制度,也有说法认为该制度是对日本地方自治法出台之前已有“特别市制度”的替换说法。政令指定都市制度正式形成于1956年,伴随着2012年熊本市获得指定,截至目前政令指定都市的总数已达到20个,约有20%的日本人口分布其中。本论文将以政令指定都市中的大阪市为例,通过该制度的确立过程探究城市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及其特点,结合相关理论依据,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实施过程中所激发的城市活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论证并探讨日本大城市制度的现状及未来。本文正文部分由前言、论述四章、总结构成。前言部分主要介绍研究契机、研究的目的与方法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第一章就分析该制度过程中所用到的理论依据,即规模效应、地方分权、国土综合开发叁方面的基础理论进行整理;第二章就政令指定都市制度的确立过程、指定条件及其现状进行介绍;第叁章以大阪市为中心,围绕前章中的叁个理论角度,对接受指定后所实现的城市活性化各方面予以论述,主要分为经济规模效应的发挥,地方自主权的扩大,优势带动性的发挥叁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另外,在第四章中将论述伴随着现有制度的实施所带来的大城市膨胀、自主性发挥过程中呈现的矛盾与问题等,重点围绕规模效应的局限性、自主权发挥的局限性以及加剧地区间不均衡叁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最后,作为本文结论,将在总结部分针对全文论述进行梳理汇总。(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5-20)

卢中阳[2](2019)在《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定服役制度作为人类进入文明的标志与早期国家形成的动力,贯穿了西双版纳勐泐王国发生、发展、衰亡的整个过程。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产生于原始共同体内部分工及对外武力征服,在农业劳役、工商业劳役、军事劳役、日常生活劳役、公共劳役中都有具体表现,劳役分配遵循等级原则、平均原则、特长特产原则,并体现出整体性、固定性、强制性、复杂性4个特点,其产生是商品经济不发达、血缘共同体存在的必然结果。这一制度在世界文明史上具有普遍性,是探索早期国家起源的重要途径。(本文来源于《思想战线》期刊2019年02期)

陈先爱[3](2019)在《指定管辖制度的实践发展与规范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定管辖制度在刑诉、民诉、行政诉讼叁大诉讼法中,都有条款规定,但均规定的过于简单抽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甚科学,同时缺乏对指定权限、指定次数、指定程序、指定范围、适用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指定管辖的法律条款不能正确理解,适用比较随意宽泛,效果也是有利有弊。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呈现出的多元化,传统的案件管辖制度已难适应矛盾解决的需要,指定管辖已逐渐成为解决审判难题的常用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都是管辖不明确、有争议的案件,才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很多案件的管辖权本身并无争议,但为了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改变原来的管辖而重新指定管辖,如众所周知的“打虎”案件,这是司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为此,本文就指定管辖制度的实践发展和特点作了一些梳理,发现其存在的一些新问题,如指定管辖的随意性强、刑事指管辖中公检法程序上无法有效衔接、管辖权异议的缺失以及诉讼成本增高和集中指定管辖法院取证、执行的难度增加。笔者并就指定管辖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的漏洞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笔者还对指定管辖制度的规范化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建议,如明确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完善刑事指定管辖过程中公检法之间程序衔接、构建管辖权异议制度、探索新型便民举措,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1-01)

陈丽娟[4](2018)在《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及其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增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至今,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初到如今司法体制改革,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存废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学界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讨论的热潮未曾减退。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加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又受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由原本有权决定适用该措施的叁大主体减为两个主体,其中检察机关因自侦案件的侦查权职能的转隶,再无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基于以上背景,笔者拟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度现状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研究,探寻该措施在刑事诉讼体系中的准确位置,以期能更好地适应新的体制,充分地发挥其程序效益,有力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首先从制度上探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准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价值。通过各个强制措施之间的比较分析,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同时通过对域外的类似制度的对比得到启发。司法实践中,通过实证调查深入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分别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个主体机关的角度进行的调研,从而得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设计不合理是该制度运行不畅的一大根源,以至于在实践中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调研结果也显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不规范的情形。针对上述制度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笔者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改革,重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引入司法审查制度;规范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加强检察机关的检查监督;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青岛科技大学》期刊2018-06-19)

李国华[5](2018)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整体性检视——兼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监察留置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非新的刑事强制措施、准羁押措施,而应属于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在功能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具有羁押替代、诉讼保障、人权保障以及诉讼效益之功能外,亦有降低法外措施适用率与刑事侦查取证等价值。较之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察留置的羁押替代、人权保障功能较弱,而诉讼保障、诉讼效益功能明显强于后者。适用内容方面,监察留置存有概括性强和部分规定阙如之局限,规范性明显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故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可从制度功能、适用内容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对监察留置的构建提供规则启示。(本文来源于《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卢中阳[6](2016)在《缅甸历史上的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定服役制度是早期国家普遍存在的制度,在缅甸历史上被称为"筐托"或"阿赫木旦"。这一制度在缅甸最早始于蒲甘王朝,终结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表现出整体性、固定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它的存在与商品经济不发达、个人不能脱离集团整体以及生产力落后联系。在指定服役制度体系下,国家结构、社会性质、剥削制度、公共权力等均体现了国家的早期性。(本文来源于《西南古籍研究》期刊2016年00期)

王婉玥[7](2018)在《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下刑讯逼供等乱象的成因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介于取保候审和拘留的强制措施,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体现了它独特的立法本意——逮捕的替代措施。但是,在现如今的司法实务中,执行机关有的时候已悄然将其异化成了"变相羁押"。追本溯源,还是由于目前立法不完善引起的。本文拟从立法和法理的角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刑讯逼供等乱象存在的原因、完善相关法律的必要性进行系统理论化的分析并就此类乱象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应如何防范及解决提出几点构想与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0期)

胡锦璐[8](2018)在《行政程序视角下的指定监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此次《民法总则》扩大了监护申请人范围,明晰了指定监护人的审查机关,强化了国家公权力介入指定监护领域,确定行政机关在监护中的责任。但是监护申请人范围的扩大,伴随着被监护人权益受侵害风险的增加。因此应当进一步具体细化申请行为的审查制度,从行政主体指定监护人行为性质角度出发,以规范指定监护行为为中心,确定指定监护行为标准、构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从而降低被监护人利益受到侵害的风险。(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吕贤[9](2018)在《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自设立以来,发挥了巨大作用。它的设置符合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在最新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立法肯定了其不可或缺的价值,并且为提高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立法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旧有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调整,以期适应当前我国司法环境的发展变化。但新法实行以来,该制度的实施状况却并不理想,诸多问题急需解决。本文将以分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基本法律内涵为起点,开展对该制度的讨论。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本质属性和价值。研究该制度对整个刑事强制措施所具有的独特意义,尤其强调该制度在完善理论体系,体现保障人权以及诉讼保障方面的价值。继而研究讨论了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相比较,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在限制人身强制性和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特之处,进一步肯定当前立法保留该制度的做法。第二部分重点研究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第叁部分结合当前法律规定,通过考察该制度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状况,分析该制度在法律概念规定、决定和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权利规定以及司法监督等四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困境,例如执行地点概念规定模糊、决定程序欠缺细致性规定、执行主体失位、被执行人的权利规定不全面等等。并详细讨论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第四部分简单介绍了诸如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保释制度,传统大陆法系的法国的司法监管和俄罗斯的监视居住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处分的相类似措施的规定。第五部分则结合域外相关经验,牢牢把握该制度的本质属性,从实施细节出发,提出正确理解立法意图,完善法律相关概念规定,规范适用条件,严格决定与执行程序,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以及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等建议,积极探索可用于解决当前关键问题的途径。例如厘清法律概念,规范适用条件,完善决定和执行程序,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加强法律监督力度等等。本文总结认为,只有紧抓事物的本质属性,积极地进行探索与实践,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总结与完善相关理论,才能提高其适用率,保障该制度有效运行,使该制度更好发挥效果,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9)

魏钰人[10](2018)在《法定法官原则下的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德国,法定法官原则是一项宪法性原则,此原则要求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承办法官都必须依照法规范确定,而不能根据个别人的意志、想法而确定;目的在于预防诉讼案件在裁判过程中遭受其他无关因素的影响,特别是通过对管辖法院、承办法官的挑选或特定,进而影响裁判结果。虽然法定法官原则根植于德国,但是其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理念相通,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法定法官原则的精神,这样有助于我国指定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在具体贯彻法定法官原则时,其要求立法者制定的管辖法律法规应当具有预先性、一般性及明确性。简单来讲,就是管辖法律法规应当清楚明了地阐述所有情形,而且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同时,法定法官原则下的管辖权规范应当排除行政权的干预和影响;司法者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当严格按照管辖法律法规及其中的逻辑,禁止“恣意”解释及运用管辖权规范。考察大陆法系国家的指定管辖制度,可以发现其能够较好的贯彻法定法官原则的理念。其所制定出的指定管辖规范,不仅仅具有一般性、明确性,还能够很好的排除行政权的干扰,限制司法者的“恣意”。具体到指定管辖制度的特征上,本文认为,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指定管辖规范具有一般性、明确性;二、指定管辖“以法院为中心”;叁、控辩双方对指定管辖决定的参与度较高;四、指定管辖形成“不告不理”的程序启动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但是,无论是在指定管辖规范的制定上,还是在排除行政权干扰、限制司法者恣意解释及适用指定管辖方面,都与法定法官原则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我国指定管辖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指定管辖规范的适用情形不具有一般性及明确性;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恣意”解释指定管辖规范;叁、缺乏确定被指定管辖法院的法规范;四、审判指定管辖受到侦查、检察指定管辖的制约,从而法定法官受到了来自行政权的威胁;五、指定管辖行为的行政性强,并且缺乏管辖异议权。结合法定法官原则的要求以及大陆法系的指定管辖规范,本文对我国指定管辖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包括:一、完善指定管辖规范的适用情形;二、制定如何确定被指定管辖单位的法规范;叁、法院应当为指定管辖权力的行使主体;四、提高控辩双方对指定管辖决定的参与度以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辖异议权。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行政权、司法权对指定管辖的操纵,保护人民接受法定法官审判的权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6)

指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指定服役制度作为人类进入文明的标志与早期国家形成的动力,贯穿了西双版纳勐泐王国发生、发展、衰亡的整个过程。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产生于原始共同体内部分工及对外武力征服,在农业劳役、工商业劳役、军事劳役、日常生活劳役、公共劳役中都有具体表现,劳役分配遵循等级原则、平均原则、特长特产原则,并体现出整体性、固定性、强制性、复杂性4个特点,其产生是商品经济不发达、血缘共同体存在的必然结果。这一制度在世界文明史上具有普遍性,是探索早期国家起源的重要途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指定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凤.“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下城市活性化的实现与局限[D].外交学院.2019

[2].卢中阳.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研究[J].思想战线.2019

[3].陈先爱.指定管辖制度的实践发展与规范化[D].江西财经大学.2019

[4].陈丽娟.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及其适用研究[D].青岛科技大学.2018

[5].李国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整体性检视——兼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监察留置之关系[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

[6].卢中阳.缅甸历史上的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J].西南古籍研究.2016

[7].王婉玥.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下刑讯逼供等乱象的成因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

[8].胡锦璐.行政程序视角下的指定监护制度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9].吕贤.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8

[10].魏钰人.法定法官原则下的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型式指定制度全县农村居民点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图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指标区类型图1少年法庭集中管辖模式的优劣比较从...资料来源:根据日本「二日本政府对企业...屋顶花园——都市中的乐园[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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