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起诉裁量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起诉,裁量权,制度,检察机关,条件,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
起诉裁量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蔡巍[1](2019)在《“醉驾”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分流"醉驾"犯罪案件既能发挥刑事司法程序的调解功能,解决我国刑法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惩罚过度问题,也能增强检察机关转处和在法庭之外处理案件的能力,提升刑事司法系统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解决司法资源有限性和"醉驾"案件高位徘徊、司法机关办案负担有增无减之间的矛盾。针对相对不起诉在分流"醉驾"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荷兰的刑事处罚令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醉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醉驾"不起诉制度体系。(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郭烁[2](2019)在《完善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具体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不起诉制度,确立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特殊情形下的不起诉等不同类型。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审视我国不起诉制度,尤其是酌定不起诉的预设功用及其现实处遇,对于思考、评估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程序设计大有裨益。一、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动因第一,刑罚理念的转变为不起诉制度提供了思想渊源。当前,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刑法改革的一大主题,也是刑法谦抑原则的直接要求,刑法作为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堡垒和保障,不应在实践中滥(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10期)
许燕燕[3](2019)在《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在现代刑事司法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存在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适用标准模糊以及司法实践中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率低等诸多问题。为扩大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应该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以及借鉴德国不起诉制度合理的内容角度,保障不起诉裁量权在检察机关职能中的适度扩张,发挥刑事诉讼法现代化转变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苏云,刘东,何娟,何莉苹[4](2019)在《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的影响因素与发展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起诉制度在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展现出其特有的优势,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不过,不起诉裁量权尚未充分发挥制度价值、外部监督效果尚未凸显、内部控制过严等是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现状。建议厘清不起诉裁量权发展理念及发展模式;建立不起诉裁量权的公共利益衡量标准;改进内部控制方式,简化管理程序;强化外部监督。(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08期)
邹梦伊[5](2019)在《论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起诉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检察官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叁种不起诉情形当中,只有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官才具有裁量权。故我国的不起诉裁量权,归根结底主要指相对不起诉裁量权。从司法实践来看,世界各国的不起诉裁量权都在逐渐扩大,而在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相较英美法系国家狭窄很多,相比之下十分有限且存在的很多的缺陷和弊端,导致检察官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各种限制,不利于在实际中灵活运用。因此,为了有效地进行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应当通过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适当扩大刑事和解不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简化不起诉审批流程、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方式、扩大检察官的独立办案权等方式合理扩张我国现阶段的不起诉裁量权。(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1-01)
董权磊[6](2018)在《论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扩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院2015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总量高达112万余起,[1]而我国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受到过多限制,且与其它制度存在冲突等,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过小,实践中运用不起诉裁量权的情况也非常少见,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对此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应做法,对我国不起诉裁量权进行完善,合理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并对潜在风险进行防范。(本文来源于《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师黎黎[7](2018)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的功能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不起诉裁量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1)我国的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前两种是由于不具备起诉条件而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类型,因此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而后两种不起诉是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情况下,检察官依据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起诉选择。因此,所谓不起诉裁量权仅存在于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两种类型。(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8年04期)
刘少军,马玉婷[8](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比较分析法与实证研究发现,要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繁简分流的价值目标,关键措施在于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但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一扩张就容易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和法院的审判权被架空,导致被害人和被追诉人的合理权益受到威胁。因此,为规范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不起诉裁量权,我国应借鉴德国、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与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律师对案件当事人的保护,构建事前异议、事后救济程序。检察机关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真正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文来源于《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丁迪飞[9](2017)在《责任终身制下不起诉裁量权的剖析及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确立了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不起诉裁量权运用率低、适用范围过窄、适用程序繁琐、不起诉类型界限不清等问题更加突出。为了使不起诉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可以从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适当推广附条件不起诉的运用、合理简化不起诉的适用程序以及优化对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等方面进行完善。一、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和价值1、不起诉制度的渊源1861年,德国法学者首次提出"起诉便宜主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7年10期)
张豪东[10](2017)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意义上的起诉裁量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充分运用,不起诉率低的现状由来已久。但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在当前正在试点的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得以充分扩大。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承接着侦查权与审判权,是使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一环。目前学界对起诉裁量权的研究主要基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以及修改之后关于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的几种情形的讨论,对于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起诉裁量权鲜有研究。因此,本文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范围认定、监督机制、救济措施等诸多具有实践意义问题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策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1期)
起诉裁量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不起诉制度,确立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特殊情形下的不起诉等不同类型。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审视我国不起诉制度,尤其是酌定不起诉的预设功用及其现实处遇,对于思考、评估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程序设计大有裨益。一、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动因第一,刑罚理念的转变为不起诉制度提供了思想渊源。当前,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刑法改革的一大主题,也是刑法谦抑原则的直接要求,刑法作为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堡垒和保障,不应在实践中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起诉裁量权论文参考文献
[1].蔡巍.“醉驾”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及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郭烁.完善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具体程序[J].人民检察.2019
[3].许燕燕.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困境与出路[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苏云,刘东,何娟,何莉苹.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的影响因素与发展路径[J].人民检察.2019
[5].邹梦伊.论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D].江西财经大学.2019
[6].董权磊.论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扩大[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7].师黎黎.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的功能定位[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
[8].刘少军,马玉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规制[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9].丁迪飞.责任终身制下不起诉裁量权的剖析及优化[J].中国律师.2017
[10].张豪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研究[J].法制博览.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