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帮助权论文-刘洵

物质帮助权论文-刘洵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质帮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民物质帮助权,宪法权利,权利保障

物质帮助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洵[1](2016)在《宪法视域下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时,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这种权利即为物质帮助权。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依据这个根本大纲。物质帮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最低的社会保障,因此在规定物质帮助权时同样要以宪法为根本,将其作为物质帮助权的立法依据和最终归宿。我国宪法自1954年诞生以来,就赋予了公民物质帮助权,后来几经修改,最终形成现在比较完善的公民物质帮助权。赋予公民这项基本权利的最根本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当公民年老或者发生疾病等情况而失去劳动力时,通过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为这些公民提供最低的物质帮助,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从这项基本权利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所做出的积极努力。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物质保障体系,由此导致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能否实现完全依赖于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项权利的完全实现。因此,为确保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能够顺利实现,让每个公民在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时能够享有国家或者社会的物质帮助,必须迅速构建完善的物质保障制度。通过这项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更是落实宪法权利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是促进人民团结、社会安定的有力举措。本文首先对物质帮助权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这一概念的界定及其产生发展过程,以及物质帮助权存在的必要性等,然后针对国内外这项公民权利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在落实这项权利的过程中所存在的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从叁个方面提出完善这项权利的建议措施:一是要从立法层面对物质帮助权进行完善,从根本上确立物质帮助权的法律效力;二是阐述具体的法律实施路径,对这些路径也要进行完善;叁是从司法救济的途径来确保该项权利的落实。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贯彻与落实物质帮助权,这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最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与团结,同时还有利于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落到实处。(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6-05-17)

王蒙磊[2](2016)在《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法律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一部分人是享受不到这一基本权利的,他们是被排斥在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法制之外的。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我国公民目前的这一权利状况,以及如何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考虑完善宪法赋予的公民这一神圣权利,能够唤起公民的宪法意识,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国家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周玉丽[3](2015)在《物质帮助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质帮助权是我国宪法中明示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生存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和发展未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足够重视。权利的实现必须要经过从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的实质性、阶段性的跨越,若是将宪法权利上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停留在宣誓和象征的层面上,物质帮助权就成了理想状态下的一纸空文。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历史文献分析为基础,对物质帮助权概念的确立、理念的来源、权利的演变和发展等历史进程加以梳理、剖析和探讨。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物质帮助权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和实现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将法律体系的缺损、行政管理体制的不足以及法律救济方式乏力等当下亟需处理和解决的重点问题纳入考量的范围,为建立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物质帮助权法律制度扫清障碍。第叁部分主要是对国外物质帮助权制度发展和设计的研究。通过对英国、德国和日本叁个国家的物质帮助权法律保障的发展历程、先进理念和救济途径的介绍,总结西方国家保护公民物质帮助权利实施机制中宝贵的经验成果,给予我国完善物质帮助权不同角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探讨解决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公民物质帮助权益的完善和健全。目前,要做到我国物质帮助权的真正实现还是需要加强立法、行政、司法叁个环节的建设。树立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的宪法保护和相关配套法律的构建,通过动态预警机制和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实现完善的行政管理等等。(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2015-06-01)

高加攀[4](2014)在《论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获得物质帮助权是继自由权之后的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一种,同时,它是一项宪法权利,国家通过社会资源再分配,保障社会成员最低限度的生活。通过对获得物质帮助权的保障困境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当下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即国家权力保障模式,并分析该种保障模式为何会失灵。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基本权利保障模式——国家义务保障模式,并尝试初步厘定其理论用场与实践边界。作为新型基本权利保障模式,在运用其对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其他类型社会经济权利进行现实保障之前,需要先在理论上证成国家义务保障模式在宪法理论体系中的正当性(legitimacy),其次在实践层面上证明它能够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权,进而以此为根基,尝试将国家义务保障模式拓展至其他类型的社会经济权利,甚至所有的基本权利类型,并最终完成对国家义务保障模式的理论总结与规范构建。每一种新事物,在其发展的初期总是会存在一些问题,国家义务保障模式也不例外,因此在肯定这种权利保障模式之后,还需要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找出来,从而厘定理论的用场与边界。(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4-03-26)

陈梦宇,杨波[5](2014)在《论贫困大学生物质帮助权的法律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从宪法层次上确定了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贫困大学生属于应获得物质帮助的特定主体,但是目前贫困大学生物质帮助权实现现状是:资助体系内部结构性矛盾凸显,学校和学生之间信息不对称,贫困生认定缺乏规范的联动措施,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成效不足。应从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规定中的抽象性或倡导性规定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规范地方政府认定程序和高校认定制度,在网络系统建立准确、全面、动态的贫困生档案,遏制伪贫困现象,实现多方联动、适当增加贷款额度、进一步延长还贷期限等方法,制定更加灵活的还贷政策,通过法律途径使贫困大学生的物质帮助权充分实现。(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期刊2014年01期)

冀睿[6](2014)在《宪法紧急状态下的公民物质帮助权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要结合宪法紧急状态的实施,对于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紧急状态下物质帮助权的基本原理、保障原则、保障方式、权利救济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地论证,对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1期)

张鹏宇[7](2013)在《论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价值功能及其实现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物质帮助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对于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和谐社会建构,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功能。目前,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保障机制存在受益主体范围狭窄、适用情形和给付内容有限、公民物质帮助权利意识和国家物质帮助责任意识不强、忽视对救助对象自救能力的帮扶以及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需要从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受益主体范围保障、给付主体保障、给付方式保障和经济发展保障等方面入手加以解决。(本文来源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户芳[8](2013)在《论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是社会的人。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首先要能活着,才能发展。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所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给予了肯定,历次修宪对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内容不断完善。公民物质帮助权作为国家对社会物质财富的一种再分配,是保障残伤、贫穷、疾病、受灾等关乎生存权利的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结构向老龄化的转变,更迫使国家加快对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推进。然而,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社会化进程还在不断进行,各项法律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建设还很不完善,这都严重的影响了公民对物质帮助权实现的诉求。因此,关于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研究,对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实在在的落实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和总结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首先详细介绍了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概念、产生发展、必要性,通过对国内外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状况的研究,提出公民物质帮助权在我国实现过程中的问题,即: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过程中出现的立法、行政、司法问题。着力对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予以完善,主要从以下叁方面予以论述:首先是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立法完善;其次是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法律实施完善;最后是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司法救济。致力于完善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在我国实现对促进宪法的实施,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使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落到实处,有助于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到实处,有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3-04-01)

冀睿[9](2013)在《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指出,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重要宪法权利,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对处于生存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保障。物质帮助权的最终实现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善的救济途径,我国目前公民物质帮助权的救济存在一定问题,应当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对物质帮助权的救济途径进行完善,推动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保障和发展。(本文来源于《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冀睿[10](2011)在《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理论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物质帮助权被大多数国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生存保障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源.物质帮助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从宪法层面指导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物质帮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一部分人是享受不到这一基本权利的,他们是被排斥在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法制之外的。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我国公民目前的这一权利状况,以及如何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考虑完善宪法赋予的公民这一神圣权利,能够唤起公民的宪法意识,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国家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质帮助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洵.宪法视域下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D].四川师范大学.2016

[2].王蒙磊.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法律保障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3].周玉丽.物质帮助权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5

[4].高加攀.论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权[D].华侨大学.2014

[5].陈梦宇,杨波.论贫困大学生物质帮助权的法律实现[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

[6].冀睿.宪法紧急状态下的公民物质帮助权保障[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7].张鹏宇.论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价值功能及其实现保障[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

[8].户芳.论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D].辽宁大学.2013

[9].冀睿.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救济研究[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10].冀睿.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理论建构[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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