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为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补上了关键一环。现在,容错纠错机制在一些地方虽“呼声高涨”,但真正落地实施较难,只是“看上去很美”,切实发挥容错纠错机制的作用,还需要出台更加具体量化的操作细则。其实,“容错纠错”本身就是一种机制性的突破,而在落实中依然被具体条文所束缚,其关键就在于缺乏相应的实践导向。
任何机制都既是导向,也是约束。作为导向,容错纠错机制是鼓励广大干部多干事、敢担当、善创新、勇探索的风向标;作为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也圈出了能容可纠的大致范围。但由于范围表述相对抽象模糊,也就使得容错纠错的基准难以确定,从而难以操作。在具体实践中,其内容和范围的细化确定有着鲜明的引领意义、准线意义,也直接传递着容错纠错的精神内涵,必须将改革创新的探索清单与激励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清单有机衔接起来,并突出尽量“少出错”“不出错”的应有之义,尤其是“不是或不能故意出错”的本意,紧扣是为公而不是为私、是初次而不是多次、是客观失误而不是主观犯错的潜在界限,真正容得清晰具体、纠出信服认同。
同时,作为一种衍生制度,容错纠错机制存在的基础是问责追责。切实避免容错纠错异化、泛化成什么都可以装的政策“甩锅”,就不能让失误问责机制宽松虚置、徒有虚名。只有问责追责到位了,容错纠错机制才有施展的空间。然而,一些地方因存在怕打击干部积极性的顾虑,对懒政惰政怠政、不作为不担当的情况缺乏认真较真问责追责的勇气和精神,使得容错纠错机制只能束之高阁、“无用武之地”。因此,必须科学定位好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将责任制考评作为重点,激励鞭策广大干部从严从实履职尽责,同时在规范化、常态化的严实问责追责下,让容错纠错成为一种机制上的有益补充和功能上的有效补位。
(作者单位: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朱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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