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票据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诈骗罪,票据,目的,合同,主观,非法占有,金融。
票据诈骗罪论文文献综述
张子冉[1](2018)在《论我国票据诈骗罪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各类票据在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得到广泛应用。票据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票据也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牟利的工具,使国家和人民每年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一系列票据法律法规的出台尤其是规制票据诈骗行为的刑法条文为惩治票据诈骗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鉴于我国票据市场起步较晚,相应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存在滞后性,所以在票据诈骗罪条文的适用上难免存在着不足和争议。本文试图从当前票据诈骗罪刑法条文出发,对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首先从阐释票据诈骗罪的基本问题入手,对票据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厘清,并且对当前世界范围内主流的票据诈骗罪的两种立法模式即独立罪名模式和非独立罪名模式进行了介绍,进而分析了我国的票据诈骗罪立法模式。接着,从危害行为具体形式的细化和直接故意判断方式的确定两个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票据诈骗罪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一方面对票据诈骗罪具体行为的认定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破解的方法,另一方面对票据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认定进行分析,对“明知”的认定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判断提出了可行性的操作路径。在上文的基础上,从当下票据使用的客观情况出发,分析认为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亟需扩容。现有的票据诈骗罪刑法条文不足以应对票据市场领域出现的以纸质非典型性国内外票据和电子票据为犯罪工具的诈骗行为,使得无法对一些完全符合票据诈骗罪特征的行为进行规制。最后,立足当下票据诈骗罪刑法规制现状,分析了刑罚适用标准存在的局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建议。一方面,针对“情节严重”处罚的情形不明确的问题,提出了情节严重的详细认定标准;另一方面,针对财产刑适用标准不健全的情况,提出完善财产刑的适用标准的路径。(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9)
许浩[2](2017)在《对票据诈骗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票据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程度并不要求确知,对票据真实性有所怀疑也属于明知。盗窃他人空白票据伪造后予以使用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诱骗客户至银行存款,偷换客户预留印鉴卡,以客户名义开具票据至银行柜面划走客户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刘晨晨[3](2016)在《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之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通常不易混淆,但当以票据作质押骗取财物时或在合同诈骗后签发空头支票、或以无效票作支付搪塞被害人时二者非常容易混淆,结论不同量刑结果也不同。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以票据作抵押骗取财物或在合同诈骗后签发空头支票、或以无效票作支付搪塞被害人的现象常见,研究如何区别二罪对指导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一则有争议的案例来研究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在刑法上的界限,阐释以票据作抵押骗财或在合同诈骗后签发空头支票、或以无效票作支付搪塞被害人时应如何定性,期望能对司法实践定处类似案件提供参考。论文分为四个部份。第一部份为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介绍了案情,然后介绍了主要有以下叁种争议观点,一是只构成合同诈骗罪,二是既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构成票据诈骗罪,两罪是法条竞合犯关系应特别法优先适用,定票据诈骗罪,叁是只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后总结出案件的争议主要焦点是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使用票据”含义。第二部份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先对两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票据诈骗罪的使用只应理解为直接使用,即依票据功能使用直接兑现票据记载的财物权利的行为,不包括作抵押或以此显示自己经济实力的间接使用。然后对于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所属的竞合类型进行论证,笔者认为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只能特别法优先适用。两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复杂多变,有时并不属于两罪竞合,有时属于两罪竞合,通过总结一些常见情形的定性规则,以为司法实践区别二罪提供参考意见。第叁部份为案例分析结论。结合法理分析部份,争议案件行为人系已骗得财物后用支票作搪塞为自己处理财产逃匿争取时间,属于间接使用而非兑现票据记载财物权利的直接使用,刑法所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指被害人基于对行为人签发的是合法有效票据的轻信,争议案被害人并非轻信行为人签发的是真实有效支票交付财物,是因轻信其会依约履行合同而交付财物,故签发空头支票不是本案实行行为,故谢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个人犯罪而不属于单位犯罪。第四部份为研究启示,启示一是理解刑法用语应坚持整体原则;二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0)
刘剑军[4](2014)在《票据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界限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票据诈骗罪与票据纠纷、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之间的界限问题,常常成为困扰司法认定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是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行为的重要一环。为此,文章从认定票据诈骗罪的基本界限出发,进而就该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区别和司法认定中常见的难点问题展开讨论,划清彼此的界限,以期对该罪的司法认定工作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4年12期)
刘朝元[5](2013)在《金融票据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的序位问题对本罪既遂与未遂问题产生重要影响,本罪的犯罪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在犯罪既遂形态上,本罪既是结果犯,也是情节犯。本罪的既遂应当以非法占有目的下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志。(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3年12期)
戈树峰,韩建龙[6](2012)在《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诈骗犯罪的特殊形式,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对两罪的区分应从各自的犯罪构成入手,通过对比分析找出两罪的相似点和不同之处,揭示两者的法理关系。然后提出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希冀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郭世杰[7](2012)在《论票据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准确定性——从一类刑事疑难案件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承诺给予高息、工程等好处为借口从特定受害人处吸收大量存款,然后勾结银行工作人员更换特定受害人留在银行的验证资料并伪造取款票证将款项取走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票据诈骗罪。对票据诈骗罪的理解要建立在对票据这一犯罪工具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内涵的正确解读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和相关存款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具体分析,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数问题值得重视。刑法是科学,任何个罪的定性都应摒弃刑法工具论的倾向。(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张艳丽[8](2011)在《论票据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常见罪名,但是由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导致执法困难。关于票据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否定说"与"肯定说"。票据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不包括非法占用,其认定应注意司法推定方法的运用",非法占有目的"有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需要注意反证的运用。(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1年36期)
张艳丽[9](2011)在《如何界定与证明票据诈骗罪之“非法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来说,金融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的理解,往往造成司法实务的差异化处理。尤其是刑法中“非法占有”是否包括非法占用,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之焦点。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范畴界定 何谓“非法占(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06-29)
王姗[10](2010)在《如何分析认定票据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以具体个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以票据为代表的各种信用支付手段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被广泛使用,但同时票据诈骗犯罪也随之呈现高发多发的态势。虽然我国刑法对于本罪客观方面规定了使用伪造的票据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等多种方式,但综合实践,本罪行为最为集中和突出的还是签发空头支票,因为现有社会经济生活中尚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这类犯罪多与民事经济纠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认定起来往往存在一定困难。(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2期)
票据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票据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程度并不要求确知,对票据真实性有所怀疑也属于明知。盗窃他人空白票据伪造后予以使用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诱骗客户至银行存款,偷换客户预留印鉴卡,以客户名义开具票据至银行柜面划走客户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票据诈骗罪论文参考文献
[1].张子冉.论我国票据诈骗罪的完善[D].山东大学.2018
[2].许浩.对票据诈骗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7
[3].刘晨晨.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之区别[D].西南政法大学.2016
[4].刘剑军.票据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界限解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
[5].刘朝元.金融票据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J].财会月刊.2013
[6].戈树峰,韩建龙.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辨析[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
[7].郭世杰.论票据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准确定性——从一类刑事疑难案件谈起[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
[8].张艳丽.论票据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J].经济研究导刊.2011
[9].张艳丽.如何界定与证明票据诈骗罪之“非法占有”[N].检察日报.2011
[10].王姗.如何分析认定票据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以具体个案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