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康德的道德哲学致力于为人类的行为寻找并建构一种道德性的最高原则,这种最高原则具有它特有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仅体现在为人类的善提供法则,而且它也为人类的爱建构法则。因为在康德看来爱是一种善行的结果。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爱是一种目的,而非手段;爱出自于自律而非他律;爱是一种自由意志。
关键词:爱;目的;自律;自由意志
“philosophia”即“爱智慧”,而“philein”即动词爱和追求。从原本初开始“爱”在西方哲学中就具有了不可磨灭的地位。恩培多克勒认为水土气火是组成世界的四种元素,这四种元素在“爱和恨”的合力之下生灭变幻,运动发展。柏拉图在《会饮篇》中记录了苏格拉底与阿迦通以及女巫狄欧蒂玛的有关爱情的言谈,人类本性之中有一种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对幸福的期盼,但是在苏格拉底看来人类只有一条追求幸福的道路,那就是实现自己的爱,而爱就是一种对“整体的希冀和追求”[1]33。“爱”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被宣告为一种“德性之爱”,让人可以去爱的事物并不多,而“善的,令人愉悦的和有用的事物”才令人们去爱。叔本华也谈爱,但爱在叔本华那里更多是一种“性爱”,而这种爱“最初”和“最终”的追求则是为了一个新的生命。他认为在年轻男女眼神相遇的那一刻,他们彼此为的并非自己,而是“第三者——将来的新生命”[2]9。舍勒试图为我们构建一种爱的现象学,在舍勒的哲学中无论是认识论还是本体论,而“爱”都是核心。当德里达构建了一种“爱的政治学”时,巴迪欧则以拉康的思想为基础提出了爱是一种对“共相(普遍)”的建构,是一种对“真理”的追求。
茄子(Solanum melongenaL.),茄科茄属,原产于亚洲热带,是一种大众化的蔬菜,世界各地均有栽培。目前,东南亚是世界茄子种植面积最大的地区,中国茄子的种植面积约占世界的52.2%,是世界最大的茄子生产国[1]。茄子果实的颜色是茄果的重要商品属性,优良的品种只有充分表现出应有的色泽,在市场上才会有竞争力[2]。夏正清等研究发现,花青素是影响果实色泽的重要因素,导致紫茄着色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光照不足,其次是棚温过低,氮肥过多等[3]。解决紫茄着色不良的常见的解决方法有稀植和控制氮肥等,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有一段对爱的鞭辟入里的描述,“爱应该在感觉的倾向之中,在行动的原理之中,在温存的同情之中”[3]406。这种爱是不可以被要求和规定的,也不出自义务,对于这种爱来说它的“爱”本身就是目的,而非手段;这种爱它不受驱使而生发,它受“自律”的作用以及因“自律”而延续;同样这种爱也是一种自由意志。
试验表明多数共存杂质元素之间无谱线重叠影响,虽在个别元素谱线扫描窗口内出现有其他杂质元素的旁峰,如P 213.618nm受Cu 213.598nm、Co 238.892nm受Fe 238.863nm、Co 237.862nm受Al 237.840nm以及Cu 219.958nm受Cu 219.975nm的旁峰影响,但在待测谱线检测积分区域内两峰清晰分离无重叠,只需背景校正位置避开旁峰即可消除其影响,仍可选作该元素分析线。根据上述试验,优选了元素分析波长及背景校正位置,结果见表1。
一、爱是一种目的,而非手段
康德在谈“目的”“手段”之前,先论述了两种命令式: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首先,就行为自身而言它是善的;其次,这种善的行为在实践理性者的不依赖于偏好而做出的实践中它是必然的,并且这种必然的、合乎理性的、善的行为被表现为实践理性者意志的原则,那么此命令则为定言的命令。与此相反,假言命令则是,实践理性者的行为“对于某一个可能的或者现实的意图来说是善的”[3]422,那么就康德来看,只有定言命令才能谈得上是一种可供理性实践者实践时遵循的法则。因为定言命令它不仅是主体自身在个人行动时应当遵循的原理,而且它也为所有的理性存在者提供实践中可供依照的客观原则,而非只参照主体独自的条件所规定的实践原则。在康德看来这种以主体的意图和条件为参照,包含了行为结果可能性的根据所发出的行为则为“手段”;例如:青年男女初识,女孩的父亲生病,男孩子为了博取女孩的欢心,则主动对女孩的父亲送去慰问。这种“慰问”在康德看来非“最高的善”,而是一种“手段”。相反,“意志被设想为依据某些法则和表象来规定自己去行为的能力”[3]435,关于这一种能力只有理性存在者才拥有,并且它作为一种客观基础使意志自己规定自己,这就是目的。回到上例,男孩得知女孩父亲生病了,他感知要去看望,发出的看望的行为本身就是他的目的。那么这种善的行为在康德看来则为更高的善。
如果不是为了爱情而去追求爱情,那么这种行为都“逃不脱哲学的极严厉的谴责”[1]302。人们往往因追求爱情失败而感到懊恼和沮丧,相反把追求爱情的成功看作是一种荣耀。因此人们为了获取成功,就会做出一些的出格的事,甚至采取一些非常的方式。他们这些离奇的方式在有些情况下是为了获取别的东西,而不是为了爱情。苏格拉底在《会饮篇》中告诉我们在追求爱的过程中,只要我们在其他任何一个方面有所追求,不管是谋求利益,还是获得认同,这些都不能说我们在爱。因为这些“别的东西”是一种客体,这些客体立足于客体自身与人的意志的相互关系为意志立法,这是意志他律,而非道德的或爱的最高原则的意志自律。
爱是一种自由意志,不是快感的释放。爱是一切理性存在者根据自身的爱的意志按照自由的理念所做出的行动。自由的理念它在爱的世界里是一种爱的理念,它不仅是善的而且符合爱的法则。在爱的世界里,值得人们去颂扬的在苏格拉底看来是那“驱使人以高尚的方式相爱的爱神”[1]300。因为爱神是懂得节制的,她约束人们去控制情欲和快感。苏格拉底认为世界上无论那一种快感的强烈程度都比不上爱情本身。它们之所以比不上爱情,是因为他们都被爱神节制着。亚里士多德则强调,男女之间最高尚的爱并非其他,而是德性之爱。男女之间可以靠德行相互吸引,而并非只是让彼此快感得到满足,让他者沉溺于自己的身体。如果把性的自由和快感的释放奠定在爱的基础之上,那么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他们这种行为都是对爱的贬低。以性侵为例,加害者追求的是自身快感的释放,而非对他者的珍爱,加害者没有受爱的普遍法则的约束,此外加害者并不是理性存在者,他只能被当作一个“人”。那么他们还需要再教育,学习节制学习尊重,学会对爱的法则的遵循。
当人确立了一种爱的意志的时候,应主动地在自己独特的场域中找到那个真正的自己,并且他要在这个可以彰显自己的场域中自如地真实地展现自己的行为。另外面对他爱的对象,他要对他那种独特完美个体性的呈现状态给予肯定和接受,并且去参与它、祝福它、促进它。在经验世界里我们常常认为在爱的关系中,存在主动的一方和被动的一方,可是拉康并不这样认为。在拉康那里恋爱的双方存在一种置换的关系,求爱者可以把自己置于被爱者的位置,被爱者也可以把自己置于求爱者的位置。拉康认为这是一种爱的隐喻,也即爱的双方位置的隐喻化,那不过是“一种互为镜像的想象性关系”[9]583。在这一隐喻化的作用之下恋爱的双方把自己变成了被爱者或者爱者,这一互换使双方更能设身处地,更能超越自我去爱。在这里无论是舍勒的真实呈现自我、积极肯定对象,还是拉康的恋爱对方的位置的隐喻化都是定言命令式。这种爱的行为不带有任何偏好,它完全出自理性存在者的爱的意志,因此这种爱的行为也是一种意志自律。
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民族、国家等社会政治力量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结成的联盟[2]。《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3]。统一战线历经多个阶段的发展,坚持处理一致性与多样性关系,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凝聚人心、汇聚力量中维护党和国家安全。
人们往往为自己履行义务而感到某种程度的烦恼,因为在他们那里义务是约束是枷锁。但是他们却从没想过,作为人他其实完全可以只服从他自己,并且这种服从自己完全可以成为普遍的立法,另外人的行动的责任也仅仅是遵照“他自己的,但就自然目的而言普遍地立法的意志”。这种“遵照”,这种“依据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己为自己立法”就是意志自律。意志的自律他是一种法则,自律的原则是“不要以其他方式作选择”[3]449,唯一的例外就是理性存在者的一个意欲包含了他选择的准则,并以此作为普遍的法则。相反,他律就不是意志为自己立法,而是外来的事物即客体依据人自身本身的意欲为人本身建立的法则。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行为被欲望支配。譬如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之所以应当去爱某人,是因为我通过展现我爱她的行为,可以从她那里获得其他的东西。这种情况作为被爱者爱的意志的规定,爱者“应当如此这般爱”。也就是说,爱的行为它必须出自意志的自律。
与叔本华纯粹把爱当作只是为了“新生命的诞生”不同,巴迪欧看来孩子虽然是爱的延续,但孩子在爱的空间里它只是一个点,基于这一个点,爱将又重新演绎。同时,巴迪欧的爱与“以爱去爱的目的之爱”更契合。巴迪欧说:“爱不可以是利益关系,也不可以认为是幻影”[7]53,而爱它必须是一种真理的建构。爱的神秘和伟大之处就在于爱是一种持之以恒的建构,是一种对真理的追求。当从“两”到“一”,从差异的普遍性,到普遍的共同性,这是一种对“共相”的建构。在巴迪欧看来爱情不能被看作一种手段、一种彼此利益的互换,更不能看成是获得收益的长线投资,这样的爱只是一种偶然,而不是一种抵达永恒的“必然”。
二、爱出于自律而非他律
达·芬奇说“伟大的爱是伟大的认识的女儿”。舍勒为我们构建了一种爱的认识论和爱的本体论。舍勒告诉我们爱者在爱的时候,不能满足于只占有的那些东西,而要追求更高的层次,即让“爱的心灵”得到升华,这才是爱的本质。舍勒更赞扬的是爱的彼此之间精神上的爱,而非“功用之爱”。在爱的世界里以爱为爱的爱者彼此,随着时间的延迟两个人的精神世界会更加充实和丰满,而且这种精神之爱往往也给精神对象的本能冲动提供新的希望或允诺。舍勒也明确提出以爱为爱的主体可能“触发爱的本能冲动可能偃息,但爱本身不会偃息”[6]753。同样在舍勒这里爱也并非是一种“手段”,更不会出现“爱者为了从被爱者那里得到某物而对被爱者施于象征爱的行为”,这种“伪爱”。因为在舍勒那里爱本身不会偃息,爱不仅是本体论的核心,而且它也是爱在爱时所遵循的法则。
那么回到康德的爱。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提出:爱是一种感知的事情,并不是意愿去爱。爱的生发不能以我“应当”为基础,也不能建立在我“愿意”之上,更不能将爱规定成为一种“义务”,因为以上三者都是一种强制,并不是爱。康德认为把爱不能理解成为一种对“愉悦”的爱,也不能当成一种审美的情感,而是“必须被设想为善意(作为实践的)的准则,它以善行为结果”[4]460。简言之,“爱的结果必须是善”。在康德看来以“目的”为行为法则的善,它高于以“手段”为行为准则的善,那么同理最高的“爱”应该是以“爱”为目的,而非以“手段”。
叔本华对爱基本上是否定的,他认为年轻男女在恋爱的时候给人呈现的只会是一种可笑的悲剧的现象。恋爱的双方已经脱离了他们各自本来的面目,他们的行为被欲望支配,当恋人的爱情进入一个更深入的阶段,恋人之间产生一种合为一体的热忱,这也不外乎是一种虚幻,而真正驱使他们的只能是性欲,因为性欲是“欲望中的欲望”,只是这种欲望的实现途径是生育子女。甚至于在叔本华看来人们的爱情和婚姻,在最初看来并非是以“爱”为着眼点,而以外在的其他的顾虑所决定。很明显在叔本华看来“爱”是一种他律,另外在巴迪欧看来叔本华这种对爱的阐释“这当然是一种极端的说法”[7]46,无论这种“爱”是以第二代为着眼点,还是为了在肉体和智慧方面互相弥补,它总是一种对爱的神圣性的消解,甚至于是一种被粉饰了的功利主义。与叔本华相近,把“爱”和“政治”相结合的德里达认为爱就是占有,它就是贪婪本身。他提出“占有权就是爱的诉求(至少也是被命名者的诉求)”[8]96。同样这在巴迪欧看来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表述。在政治中如果我们不喜欢某些人,政治可以迫使我们去做象征性的喜欢,但是在“爱”的世界里,我们不喜欢就是不喜欢。无论把爱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欲望”,还是把爱当成一种“占有权”,这些都是把爱建构在了他律之上,而非自律。
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一个事物具备了善的、令人愉快的和有用的这三个要素,那么这个事物就可以让人们去爱。但在他看来,如果因为一个事物可以给人带来快乐,是因为它对于人来说因有用而去爱,那么这种爱是“偶性的”,一旦其中一方发生变化了,那另外一方发现自己没有得到他想要的东西,那么这样的爱就会破裂。这种“令人快乐”“有用的”爱,在康德那里正是“手段”之爱。同时亚里士多德批判了另外两种“手段”之爱,即“成比例”之爱和“爱荣誉”之爱。爱的双方就地位来说并非平等,但是当爱者去爱被爱者的时候,爱者渴求从被爱者那里获得同等的爱,可是这种“渴求”经常得不到满足。这种爱就不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则,充其量仅仅只是一个准则,同时这种爱也不是“善”的。“爱荣誉”之爱,在爱里无论是地位优越者还是地位较次者,他们都希望被“奉承”,希望得到这种“荣誉”,他们彼此沉溺在这种虚幻的被爱的感觉之中。相反,亚里士多德更崇尚一种“德性”之爱,“完善的友爱是好人和在德性上相似的人之间的友爱”[5]254。德性之爱的双方不仅都是好人,而且他们彼此还希望对方好。“德性是一种持久的品质”,这样的德性之爱才是更“真”的爱,会更加持久。这种“德性”之爱更符合“目的”的爱,它以“善”以“爱本身”去爱。
就康德而言意志是一种因果性,这种因果性只针对一切理性存在者而言。因果性告示我们,当我们发现有一种可以当作原因的东西,那么另外一个东西将会被我们发现的这个东西所设定。那么很容易得到,自由意志就是这个“原因”被我们自己所确立,在我们自己的建构下而生发,结果受我们自己而掌控。我们要致使这个因果性完全不受外来的规定所主宰。只要我们自己占领了这个“因”,并主导了这个“果”,那么才能显示出我们的自由意志。简而言之就是任何外来的原因都不能规定他者,只有我们自己可以,而外来的因素完全不可以左右我们,我们可以向一切事物说不。很明显这种“自由”毫无普遍性可言,毫无法则可循。这种自由在康德看来是一种消极自由。自由不是被规定的,但自由更不可能是没有法则的,自由意志必须是自己的准则可以视为“一种普遍法则的准则”,它必须是理性存在者自身对意志的促发,它也必须是对法则的遵循。那么为什么人要接受这个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准则,或接受一个法则的对行为的限制呢?在康德看来唯有这样“人性有因此才相信自己感觉到其人格的价值”[3]457,相对这种伟大的价值,那些所谓的自我的舒适或不舒适的状态是不值一提的。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在实践理性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道德法则,那么爱以这种自由意志为基础,以这种积极的自由为导向,这样才能避免对爱的贬低,对爱的浪费;也只有遵循这种自由意志,恋爱的双方才能忠诚,恋爱才会变成一种持存。
三、爱是一种自由意志
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它也是一个生存命题。在爱的世界里,彼此双方从差异的维度来体验世界,在这个差异性的维度里并不存在一个中心化的观点。爱从相遇这个事件出发,打破了两个差异个体的封闭关系。当爱的彼此的感情经过时间的绵延,并且相互发出誓言的宣告之后,之前的相遇的偶然被定格,与此同时也为爱的持之以恒的胜利奠定了基础。爱的体验包含着欲望,但是这种欲望是身体的一种仪式,这种仪式只为“两”转换成“一”增添了色彩,并且是爱的纯粹的物质象征。爱“不仅仅为了我的生命冲动或者我的利益”[7]55,爱的目的是爱本身,是爱者的意志为自己立法,并不是主体把他人当成媒介与自己发生关系,从而达到自己那些虚无的快感。踏着爱的晨曲,两个差异的存在融入同一个世界之中。在这个世界里,差异的高楼塌陷,但爱依然存在。此时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只能是爱的主体。爱情它是整体性和完满性的存在,它是朝向他者的存在,并不是以低俗的性为目的,并非朝向和依赖对方的身体而存在,把爱出卖给烂俗的物质,这样的爱只能被贬值。
《会饮篇》提到了两个为爱献身的例子:阿尔革丝蒂代替他丈夫去死和阿启娄下定决心去营救他的情人。这两位的行为不仅获得了诸神的赞赏,而且他们的勇气也得到了诸神的肯定,因此诸神给予了他们“还魂”的优待。他俩为爱献身的这个行为都是以“爱”为“目的”,以“爱自己的爱人而进行的理性的实践”。但也存在一个不同点,对于阿尔革丝蒂,诸神虽然敬佩他的行为,但是只是让他还了魂;而对于阿启娄诸神不仅让他还了魂,而且还让他住到了福人岛上。这里并不是诸神不公平,而是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阿启娄在为爱人献身之前他的母亲叮嘱过他,他母亲告诉他如果杀了敌人,他就不能平安回家,就不能长命到老甚至会死,但是阿启娄最后还是毅然决然去营救他的爱人,为其报仇甚至献出生命。因为这个缘由,诸神给了他比阿尔革丝蒂更高的待遇。诸神认为他更知道珍惜爱情。那么在康德看来依然如此,康德认为当理性存在者在做一个善的行为的时候,他所作的思想斗争更大,他就越善。阿启娄正是如此,在母亲的叮嘱下,他进行了更为强烈的思想斗争并完成拯救,因此诸神认为他更加珍惜“爱”。
民族地区小学中的多数英语教师在从教之前缺乏专业的知识训练,对小学英语标准发音和教学方法拿捏不准。所以在施教中,多数教师的英语发音不准,口语表达能力不强,更谈不上用英语教学。
爱是一种自由意志,但不代表爱可以被消费。爱是彰显存在的一种活动,也是生命的一种意志。爱情对于每个人的生命都有不可代替的意义,爱情的体验尽管并非一帆风顺,但这更像是生命中的一份可贵的礼物。现如今,“试爱”大行其道,这种“快餐式的爱情避免了风险,也失去了生命的诗意”[7]40。爱者双方从偶然的相遇,到相遇后共同去体验生活。他们必将经验一个相互磨砺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彼此展现差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爱者将遵循自身爱的意志超越自身,尝试着去融入被爱者的场域。然而这样的过程也是一个矛盾生发的过程,因此从这里开始爱情被消费。“试爱”者不仅为了节省感情的成本,而且为了更合理地在愉悦的状况下去体验“性”,他们则更多的迷恋用功力机巧的方式去对待爱。在这种情况下爱情被享乐主义所利用,爱情的意义也不复存在。
经过改进后所有的证据体的全集Θ的信任度都不为0[9],即使都乘以一个相同的折扣率,证据改进后的融合结果与改进前的融合结果在数值上只是稍有变化,但是融合结果各元素的概率值的相对大小是一致的。
爱是一种自由意志,但不代表对爱就可以不忠诚。爱在这个世界上的意义非凡,同时也正是爱给了这个世界以更丰富的内涵,给予了生命更旺盛的力量。恋爱的双方以差异为基础,在最初的那个晦暗不明的,偶然的相遇的事件之后,相互磨砺,经历大浪淘沙般的洗礼,使彼此双方的现实性更加明朗。穿过这层差异的虹膜,新的世界向爱的彼此展开。他们宣布爱情,拥抱彼此。此时,爱的双方已经不能满足一种偶然的事件,他们要获得更加持续的关系,他们希望在自己坚持的同时另外一方也继续坚持,并且彼此也都想获得对方的忠诚。因为只有忠诚,才能真正打破这种偶然从而过渡到坚定。“忠诚把相遇从偶然中解救出来”[7]77,偶然被搁置,忠诚充分展开,坚定也得到实现,爱的永恒也在时间之中降临。
结语
爱是一个恒久的话题。讨论基于康德的道德哲学建构的爱,无论是对于正确处理和协调恋人之间,还是夫妻之间的爱恋的关系问题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首先,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爱的生发和展现不能以我“应当”、我“愿意”为基础,而应该是“爱的意志的法则自己规定自己”,因为“爱”所以去爱,爱的目的就是“爱”本身。其次,爱自己的爱人并不能依靠他律,必须遵照意志的自律。爱不是一种义务更不是一种约束,不能因为获取而去爱,不能被自己的偏好牵引着只爱自己的爱人的某些特征,也不能受欲望的宰制而爱,“爱”是理性存在者的爱的意志自律。最后,爱是一种“自由意志”,而一个人爱的自由意志这种准则,必须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则,它必须是理性存在者自身对意志的促发,是对法则的遵循。如果主体的意志不包含普遍的真理性,那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就是一种任性。“任性是作为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10]25,它看上去绝对自由,实质上受偶然性主宰和支配,是极不自由的。那么在爱中就不能去任意消费爱人对自己的爱,把自己对爱人的爱当成一种快感的释放,更不能在爱里不忠诚,随意的背叛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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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ContemporaryValueofKant’sMoralPhilosophy:BasedontheDimensionof“Love”
SUN Luyang
(SchoolofHistoryandPolitics,GuizhouNormal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25,China)
Abstract: Kant’s moral philosophy is devoted to finding and constructing a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 for human behavior, which has its unique universality. This universality is not only reflected in the provision of laws for human “good”, but also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uman “love” law. From Kant’s point of view, love is the result of good deeds.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first of all, love is an end, not a means; secondly, love comes from self-discipline rather than heteronomy; finally, love is a free will.
Keywords: Love; purpose; self-discipline; free will
收稿日期:2018-08-25
作者简介:孙璐杨(1994-),男,陕西商洛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19)02-0051-07
〔责任编辑:王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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