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面对“多数人暴政”这一新的问题,密尔力求在个人的自由与社会限制之间找到一条清晰简要的原则。但是密尔在阐述这一原则时却表现出了某些含混性,即一方面,他的自由学说的哲学基础偏离了功利主义原则,另一方面,他提出的划定个人与社会界限的标准又过于模糊。然而,当密尔运用这种自由原则分析经济政策和义务教育等实践问题时,他的自由原则的模糊性特征表现出了巨大的优势,从而超越了时空的限制而具有恒久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多数人暴政;自由原则;含混性;实践效用
引言
老一辈自由主义者所关注的问题只是从那些地位牢固的少数人手中夺取统治权的问题。因此他们中的很多人认为,通过改革代议制和扩大普选权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重要的政治自由问题。但是到了1859年,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虽然实行了一系列实质性的改革,甚至英国已经建立了成熟的代议制政治,但是想象中的黄金时代并没有随之而来,因而自由的获得远不只是政治组织机制中的一个问题。[1]在自由宪政下,表面上看,过去那种人们憎恶的权力滥用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地约束,而用以制约权力的逻辑起点的个体自由尽管来自专制政府力量威胁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但却面临新的威胁,即面临来自社会本身的威胁。
因此,密尔深刻地认识到要建立一个真正的自由政制就必须先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所谓社会本身对个体自由的威胁指的就是“多数人暴政”问题,尤其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权力滥用的问题。[2]于是,“社会”就成为密尔自由主义哲学中的一个全新的重要的概念。
一、自由原则的社会专制背景
密尔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保障个体自由问题,这与先前的自由主义者所关注的问题是一致的。然而,不同的是密尔所关注的个体自由的背景发生了变化,即从早期自由主义者对“利维坦”的恐惧到此时对“社会本身”的恐惧,而背景的置换也导致对自由的认识不同。正如萨拜因所言:“认识到各种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其运行方式的更大社会背景的一部分,其本身就是一项重要发现,并给政治概念增添了一项重要内容。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中并且在确保自由的问题上,社会或共同体成了一种第三要素,而且是影响更大的一种因素。”[3]密尔的关注点是个体的自由问题,然而着眼点却是“社会”这一新的分析自由问题的要素。
(一)社会专制问题的根源
密尔认为,在民主社会中虽然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运用者以及权力所作用的对象在名义上是同一的,但是实际上三者很难同一,这就是“多数人暴政”问题的根源。[4]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运用者以及权力所作用的对象并不永远是同一主体已被在此之前的卢梭揭示出来了,但是在卢梭看来这并不是一个真问题,因为他通过实行直接民主制使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运用者以及权力所作用的对象实现了永久统一。但是,密尔不能走到这一步,他所能接受的只能在代议制民主政体下认识与解决这一问题。在密尔看来,产生“多数人暴政问题”的具体原因是大众容易被公共舆论所操纵,从而成为非理性的多数派对少数派实行暴政的工具,而少数的个体也会随之依附多数的意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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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波爱修没有直接回应这一点,但他确信意志行为的自由,而神在其“神圣理智”14中包容这一点。人类囿于自身理性的认识能力,只能体认到第一种必然性,认为凡是能被自身“预知”的事物,都是被限定在因果序列中确定发生的相继性的行为,继而以为神意也是如此,与自由意志矛盾。不同于人所拥有的理性(ratio/reason),神意乃是一种理智(intellegentia/intelligence)。对于神意来说,人们的行为就像那位马车夫,他知道在下一分钟马车将掉转方向,但他不迫其这样做,马车夫的行为来自于其意志的自由决断,在“神圣理智”中这并不与神意的认识能力发生冲突。
(二)个体免于社会专制的精英意识
然而,是否存在一类只与自己的行为相关,而不影响到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根据常识,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存在的或者说至少是不多见的,因为这种观点会把自由化约为无足轻重的琐事,因为只影响一个人自己而不关涉任何其他人的行为,很可能对他自己也不会有很大影响。但是只有当存在着大量的从内在上讲属于个人的、不得予以剥夺的自然权利的时候,他的辩论才有说服力;但显而易见的是,对于一个功利主义者来说,这样的论证思路是行不通的。但是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密尔的论证过程却是实实在在地背离了功利主义传统。[13]
也许在我们这种扁平化的民主话语氛围中,这样的论证与结论是有力的,但是考虑到密尔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密尔自我的精英意识,问题也许没有那么简单。一方面,密尔所处的自由主义时代在根本上使得密尔对权利自由的保障抱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认同,即使这种自由权利以“民主”的方式被压制似乎也烙有“罪恶”的嫌疑,因此,保障少数人的自由是政治正确的重要标签,而更为重要的是,“在部分上,它很可能反映了一个敏感清高且才智过人的人在同现实政治所隐含的那种平庸接触以后所表现出来的萎靡情绪,也许表明了一种并未言明的担忧,即社会的民主化有可能被证明是同个体特性不兼容的。这种担忧在19世纪中期可以说是极其普遍的。”[7]所有这些都是由密尔的精英意识所决定的。
小白说,你现在的任务就是好好休息,等养好了身体有的是时间扯闲篇。我说,我还不知道那位好心的老板是谁呢。等我出院之后,一定要好好谢谢人家。受人滴水之恩,要涌泉相报,我老头子虽说没有多少文化,这点道理还是懂的。
(三)社会专制背景与自由原则的含混性
面对新的社会专制问题,密尔的目的也就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对此,密尔提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8]这个命题虽然在一般的理论叙述上是清晰的,但问题是在实践中究竟应当把这个限度划在哪里?也就是说,究竟应该怎样在个人独立和社会控制之间作出恰当的调整?在传统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划分原则是较为清晰的,但是社会专制这一新的背景和政治专制有较大的差异,其突出表现为“社会”这一概念本身的包容性和模糊性。
二、自由原则的含混性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密尔对思想自由和个性自由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其内在价值的阐述与其所赖以为凭的功利主义哲学之间存在着巨大张力。这是因为密尔所说的这种永恒利益或者说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个性自由本身具有的道德价值却从根本上偏离了密尔修正了的功利主义哲学,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例如,密尔认为,“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人类使一人沉默并不比一人使人类沉默更为正当”这一观点是无法被接受的。因此,密尔为自由论辩的有效部分并不是功利主义的。他的自由主义将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本身视为一种善,而这并不是因为它有助于实现某种更远大的目的,而是因为自由乃是一个有责任感的人的特有条件。[12]
(一)自由本身的善与功利主义的矛盾
实际上,根据密尔对自由原则教条的阐述,密尔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只关涉到自己而不对他人的利益构成伤害,社会就不能对个人的自由进行限制。因此,他的一个潜在的逻辑前提是个体自由本身就具有道德的善,即自由的真正论据是它能造就高尚类型的道德品格,并为人的道德品格留有广阔的活动余地。
定义1[1,11] 令为实数域上一个由n元n维k次齐次多项式所构成的有限维向量空间,其基的表示方式有如下形式:
而之前的功利主义者一般以功利原则和最大化原则来论证一项权利的合理性。密尔当然也认为那种主张权利可以脱离功利——不管这种功利是以什么方式得到解释的——而获得哲学论证的观念,是会遭到所有功利主义者断然拒绝的。但是,他的特殊之处在于他是从作为不断进步之存在物的人的永恒利益的角度来解释功利概念的。而在密尔那里,所谓的人的永恒的利益就是密尔所着重阐述的人的思想自由和个性自由以及由此给人们带来的普遍福利。[9]
对于思想自由,密尔认为:“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这个自由若得不到承认或者若无人不顾禁令而加以力主,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行方面便有毁灭性后果。”[10]同样地,对于思想自由的外在延伸,即个性自由,密尔同样给予了极大地评价。在密尔看来,无论从个人本身的必然性出发,还是从社会进步和人类福祉的角度出发,都不能把人性磨成一律、同质化和平等化。社会必须要培养人的首创精神。[11]在字里行间,我们不难体会到密尔对思想自由与个性自由本身所具有的道德价值上的真情认同。
密尔力求清晰地表述其自由主义原则的要义,但“社会”这一新的要素的引入,使得密尔的自由原则具有某些含混性特征。
(二)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标准的混乱
密尔原本力求清晰简明地阐述自由原则的教义,但是这个教义表面明晰凝练,但潜在地隐含着某些含混性,这种含混性特征在密尔分析经济自由主义和义务教育问题的过程中彻底暴露了出来。
也许有人会认为,密尔所提出的多数人暴政问题是一个伪问题,因此,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界限的问题不成立。这是因为,当密尔说在民主政府下多数意见压制少数人意见时所假定的是少数人的意见似乎永远体现了理性的一面,而多数人的意见似乎更多体现的是非理性的一面。但是,在我们这样的大众民主话语环境下,我们似乎很难理解这一点,因为我们假定在民主社会中,我们每个公民的智力水平与理性化程度是均等的,因此我们以少数服从多数作为民主制度最为核心的原则。而随之而来的一个必然的逻辑结论便是所谓的“多数暴政问题”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民主话语下,由于假定每个人的智力水平和理性程度是均等的,每个人在民主决议过程中的权重是相等的,那么在具体政治议题下,由于彼此的利益是分化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少数而不可能永远是多数派,因此,从总体上来说,不可能产生“多数暴政问题”。[6]
电气自动化不仅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也极大地改变、改善了人类的生活。放眼未来,在电气自动化的发展中,以下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无害他人的行为并非不可限制
在一般意义上,密尔认为“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干涉到他人,不对他人造成伤害,社会就不能对其进行限制。但是一个无害他人的行为是否就绝对不可限制呢?自由主义学说史和宪法实践都证明:一个无害他人的行为并非不可限制,而是要受到内在限制,某些自由和权利如财产权甚至要受到外在限制。密尔本人虽然在理论上认为无害他人的行为不可限制,但是在分析具体问题,特别是当密尔将自由原则应用于实践问题时,却转变成了基于某些特定问题的考量,某些无害他人的行为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自由原则的应用
之前说过,密尔的自由主义以人的自由作为出发点,而以“社会”这一新的分析自由主义的要素作为落脚点,因此,作为社会所能施加于人的合理限度就是密尔分析自由的新的视角。密尔所关注的焦点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他对自由的保护是以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的,即只要一个人的行为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换句话说,个人自由的保护的关键点就是如何理解一个人的行为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而这个问题就构成了社会所能施加个人的限制的核心问题。
即使我们假定有这样的行为,那么怎样判定这样的行为呢?对此,密尔以较为迷糊的论述与修辞将这个问题遮蔽了。他认为,“人类有理有权……对他们之间任何成员的行动进行干涉的唯一理由……就是自我防卫”,或者:“……防止对他人的伤害”,或者:“行为本身……必定是要在某个他们身上造成伤害”,或者:“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那部分的才须对社会负责”。但是,他人行为大部分都与我们相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就能对我们造成伤害。此外,密尔还用到了“有害地影响到他人利益的行为”,其中“影响”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即使前面加一个“有害地”作为限制,那么“有害地影响”是否跟“对他人造成伤害”含义一致也是有争议的。[14]
(一)经济自由主义
1.经济自由主义的教义
玉米,因其是世界第三大粮食作物,所以在我国一直有着广泛的种植面积。近些年来,我国对玉米的需求量还在逐渐增长,因而掌握玉米种植的高产技术方法,对我国广大的玉米种植户来说,有着非凡的意义。
密尔经济自由主义理论表现了某些逻辑上的含混性,一方面他的经济理论是从古典经济学那里开始的,即主张放任的自由主义政策,但另一方面他在分析具体的经济问题特别是经济分配问题时却放弃了这一原则立场。
首先,通过溴代物与硫代羧酸之间的亲核取代反应合成了两种含羧基结构的双硫酯(1,2),两者的合成路线如图1所示。
在他看来,只要竞争者没有采取破坏秩序而导致普遍利益受损的手段,失败者没有在法律和道德上享有免除因失败而产生痛苦的权利,而社会也不能加以干涉。[15]同时他认为,贸易应该是自由的,政府不应该限定商品的价格、规定商品的生产程序,实现物廉价美的最有效办法是让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完全自由,以购买者可以随意到处选购的同等自由作为对他们的唯一制约。[16]对于这样的主张,我们似乎很难发现其与古典经济学家们的主张有什么差异。但是,出于一些现实的考量,他却在一些问题上放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甚至放弃了边沁关于立法在本质上是不好的论断。例如他批评了古典经济学家把具有普遍性的不可避免的生产条件与工业产品的分配条件混淆了起来,因为这些分配条件是历史地发展的,属于公共政策的范围,因而可以由立法来管理。[17]
2.经济自由主义原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国家采取的是计划经济政策,当然采取这种政策源自于我们对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本质区别这一问题产生的误解,即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而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邓小平同志曾清晰地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也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8]
现在看来,这种看法是具有真知灼见的,至少从密尔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那里可以找到有力的支撑。由于计划经济对我国的影响根深蒂固,因此经过三十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这样重大的政治决断。至此,我们彻底解决了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定位问题。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我们不仅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各种制度改革,更需要时刻回想起密尔的这句教条:具有普遍性的不可避免的生产条件与工业产品的分配条件是不同的,因为这些分配条件是历史地发展的,属于公共政策的范围,因而可以由立法来管理。
7月15日,毕节飞雄机场,贵阳至毕节航班到达后,聂艳走下飞机,步行10多分钟,回到了自己位于金海湖新区响水乡腾飞社区的家中。
(二)义务教育问题
1.义务教育问题的教义
在义务教育问题上,密尔对于国家为什么能够强制义务教育问题没有明确地进行阐释,但是如果我们顺着密尔的自由主义的原则以及其功利主义哲学基础,我们就会看到密尔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是含混的。因为一方面,所谓的义务教育就是国家强制适龄儿童接受教育,这表现了义务教育不仅仅是自己的行为,而且是关涉他人利益的行为,不管这种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却又不能说义务教育之所以不是对自由的侵犯是因为一个人所接受的教育对其他人的影响比对他自己的影响更大,因为实际上接受义务教育对自己的影响可能比对别人的影响更大。[19]但无论如何,义务教育这一国家实施的对个人的强制行为并没有受到人们的反抗。这再次印证了密尔的自由原则所具有的含混性特征。
2.密尔义务教育的教义的应用
抛开国家强制义务教育的正当性问题,密尔在文中提到的在教育问题上国家的角色问题是令人深思的。他认为:“政府只要决心要求每个儿童都受到良好教育,并不必自己操心去备办这个教育。做父母的欢喜让子女在哪里得到怎样的教育,这可随他们的便,国家只须帮助家境比较困难的儿童付学费,对完全无人负担的儿童代付全部入学费用,这样就足够了。要知道,由国家强制教育是一回事,由国家亲自指导那个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人们所举的反对国家教育的一切理由,对于前者并不适用,对于后者则是适用的。”[20]也就是说,在教育这件事上,国家只要强制国民接受义务教育即可,对于那些没有费用缴纳学费时,国家应当替其代付,而对教育具体如何操办,政府则不应干预,而交给相关教育机构或私人去做。
这让我们想起我国的义务教育问题,近些年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逐渐增大,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毫无疑问,在义务教育问题上国家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但是我们也时常发现这样一种现象:政府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干预较大,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教育行政化问题,以致于严重挫伤了学校教师的教学与管理热情。也许我们需要重新拾起密尔的箴言:要知道,由国家强制教育是一回事,由国家亲自指导那个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人们所举的反对国家教育的一切理由,对于前者并不适用,对于后者则是适用的。
结语
密尔自由原则的主旨是找到一条划分个人与社会之间界限的原则,从而为个人的自由领域筑起一条保护线。而在“社会”这一新的自由原则分析要素影响下,他背离了自己所宣称的功利主义原则,同时他所使用的划定个人与社会界限的标准,即个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类型的描述又过于模糊。这种含混性特征在密尔对其自由的教条应用时都充分地暴露了出来。但是,正是这种含混性特征使密尔的自由原则对实践问题具有巨大的解释力,也正是这种含混性特征促成了密尔的自由原则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中所具有的承前启后的地位。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历史进程中,密尔的教义以及对教义的应用都可以为我们带来持久的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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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biguity of Mill's Principle of Freedom and Its Practical Utility
NIE Shu-guang
(School of Law,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Hubei 430073)
Abstract:In the face of the new problem of 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Mill sought to find a clear and concise principle between individual liberty and social constraint. However, Mill showed some vagueness in his elaboration of this principle, that is, on the one hand, his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of freedom theory deviated from the principle of utilitarianism, on the other hand, his standard of demarcating personal and social boundaries was too vague.However, when Mill used this principle of freedom to analyze practical problems ,such as economic policy and obligation education, the ambiguity of his principle of freedom showed great advantages, and thus transcended the limitations of time and space and had lasting enlightening significance.
Key words:tyranny of the majority;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ambiguity; practical utility
中图分类号:B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717(2019)03-0008-04
收稿日期:2018-10-13
作者简介:聂曙光(1991-),男,安徽淮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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