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监督论文-田洋

仲裁监督论文-田洋

导读:本文包含了仲裁监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单轨制,适度监督,国际公共政策,救济机制

仲裁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田洋[1](2019)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监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有很多,其中发展最为迅速和最受欢迎的是仲裁。经济、迅速和保密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最显着的特点。和其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在更大的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裁决的最大特征是一裁终局性,与此同时,这样的特征有很大的可能造成不公正的裁决。因此国际商事仲裁监督制度应运而生,监督是一种对权力的制约,是一种对错误仲裁裁决的纠正。国际商事仲裁监督的主体通常是法院,法院监督方式包括审查、撤销、不予执行等,从而实现司法救济。虽然监督对国际商事仲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关于监督的范围和程度却往往在理论界引起很大的争议。例如:在我国有些学者坚持双轨制监督,而有些学者却坚持并轨制监督。目前,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形势偏向于使法院的监督强度弱化。因此,有些学者建议,我国应当改变双轨制监督的传统,实行“单轨制”的监督方式。另外,适度监督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在仲裁实践中,因为传统法律观念的桎梏,很多仲裁员关注仲裁的公正性而忽视了仲裁的效率价值,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我国《仲裁法》应当修改仲裁监督范围,对司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和程度进行明确规定,解决当前监督体制问题。公共秩序问题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商事仲裁监督的范围。公共秩序定义的模糊性造成了公共秩序在适用时具有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给公共秩序设置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范围,防止司法机关对公共秩序的滥用。从近些年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对公共秩序进行严格的解释和适用,俨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有些国家的学者提出了“国际公共政策”这样的概念,通过提取各国公共秩序概念的共性来缩小和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应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入手,同时参考国际先进做法,进而完善公共政策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不可否认,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监督制度中有很多不足,这会影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相应地,我国的仲裁法也应当跟上时代的步伐。本文选取了几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进探讨,主要有:适度监督问题,我国实行“双轨制”与世界理论界的格格不入的问题,公共秩序保留问题,非内国化仲裁理论问题,救济制度的缺失与补充问题。(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4-01)

胡留燕,徐前权[2](2018)在《论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作为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以其高效、保密、灵活、独立的特点,在我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在民商事领域备受青睐。《仲裁法》确立了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但我国仲裁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仲裁员的个体差异、我国的基本国情等因素都表明应当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目前,我国的仲裁监督制度主要有当事人监督、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形式。以此四种监督形式为主导,完善我国仲裁监督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大《仲裁法》的宣传力度,强化当事人监督;增设仲裁督查部门,落实内部监督;建立中国仲裁协会,促进行业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仲裁监督事项的选择权,完善司法监督。(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姜雪[3](2018)在《ICSID仲裁监督机制改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间交流的深入,国际贸易和投资也随之增加,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仲裁等处理的投资争端的数量也急剧增加。但是随着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性开始显现,国际仲裁机构在解决投资争端过程中开始暴露一些问题,导致东道国和投资者的不满。于是一些国家开始着手建立上诉机制或者常设法庭等来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作为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专门机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ICSID试图进行变革,本文将在仲裁监督机制的变革方面进行研究,期望能够完善ICSID仲裁监督机制。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关于ICSID目前的仲裁监督机制的介绍以及改革的必要性。目前的ICSID仲裁监督机制的内容和运作,该监督机制的价值在于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不审查实体公正。ICSID仲裁在实践中出现裁决不一致和缺乏可预见性,挑战主权国家的公共利益等问题,但是ICSID目前的仲裁监督机制面对这些问题束手无策,究其原因在于现有仲裁监督程序合规审查比例低,只审查程序性问题,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因此有改革的必要性。但是I CSID仲裁监督机制的改革面临一系列的障碍,包括条约的修改,对仲裁秘密性和仲裁效率的挑战。从目前的国际上一系列的改革看来,虽然难度较大,但是仍具有可行性。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中心对ICSID仲裁变革的尝试,面对国际上主权国家开始构建仲裁各自的上诉机制,ICSID尝试构建统一的仲裁上诉机制,以维护国际投资仲裁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其主要内容包括上诉机制的纳入方式其、运作模式和程序规则。但是该提案并没有得到国家的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其制度设置没有平衡好仲裁效率和仲裁公正,导致执行体系的混乱,透明度缺乏以及忽略主权国家的公共利益等。第叁章主要介绍了美国推动的国际投资仲裁的变革,其中包括试图建立上诉机制,以及通过NAFTA协定推进投资仲裁的透明度,以及成员国的条约解释权,司法监督权等等。美国主要通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纳入上诉机制,但是仍然处于初期构建阶段。在透明度方面,美国一直处于改革的前沿,突出反映在NAFTA文本中,包括文件的获得,仲裁程序的公开以及法庭之友制度,非争端缔约方的条约解释权,已经比较完备了。其中美国关于仲裁监督程序上的渐进多方面的改革方式,透明度规则都是ICSID仲裁监督机制变革值得借鉴之处。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欧盟推动的国际投资仲裁变革方案,主要以欧盟的常设仲裁法庭为依托,设立具有欧盟特色的仲裁监督机制,在常设仲裁法庭机制内设置上诉仲裁庭,仲裁员选任在专业和道德上严格要求。在制度设置方面,严格要求期限以保证效率,保证透明度,规定条约的解释规则以约束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产生成员方不能控制的风险。欧盟的机制注重保护主权国家的公共利益,在程序上加强透明度和公正性,值得ICSID仲裁监督机制借鉴。第五章也即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论述ICSID变革的方案。包括ICSID变革应当采用的基本模式即上诉机制及合理性,纳入ICSID仲裁机制的方式及合理性分析,以及运行规则。运行规则主要包括运行的基本原则以及仲裁员选任、程序期限以及费用、上诉理由和审理内容、上诉机制与基础裁决的关系等内容。(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6)

汪祖兴[4](2015)在《仲裁监督之逻辑生成与逻辑体系——仲裁与诉讼关系之优化为基点的渐进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规范仲裁在合法框架之内自由运作而不越矩,这一主题构成仲裁监督的历史使命。仲裁监督之逻辑构造递进地包括该否监督(监督理据)、由谁监督(监督主体)、监督什么(监督对象)、如何监督(监督标准)四大环节。仲裁权的权力本质、仲裁制度的性质、仲裁功能,以及仲裁历史决定了仲裁监督的正当性;仲裁机构内部行政监督、外部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与行业监督构成仲裁监督的多元主体,并由此形成不同广度和深度的监督范围;社会公共利益、程序性要素和实体性要素构成仲裁监督的国际通行标准。(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5年06期)

许丽英[5](2015)在《我国涉外仲裁监督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仲裁法制的不断完善,涉外仲裁监督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已成为促进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有力工具。但在在立法中,涉外仲裁监督法律规范内容本身还存在某些瑕疵,亟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期刊2015-10-16)

崔盈[6](2015)在《ICSID仲裁监督机制的功能改进——基于国际投资体制的可持续发展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二十年来,片面强调外国投资保护的传统国际投资法制呈现可持续发展的规则取向。可持续发展目标对投资关系主体间利益的再平衡,要求强化仲裁监督机制在国际投资仲裁碎片化上的矫正功能。然而,作为最有效的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撤销程序在实现仲裁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平衡上表现得力不从心,促使国际社会着力探寻改革ICSID仲裁监督机制的可行方案,从而为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投资新秩序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本文来源于《中国物价》期刊2015年09期)

樊静,衣淑玲[7](2015)在《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改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受到诸多质疑,如何改革,尤其是如何建立有效的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引起各方关注。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可以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可以更好地实现投资仲裁监督机制的运作和目标,因此,多边化的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建立应是改革的最好选择。(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02期)

张燕霞[8](2014)在《浅析ICSID仲裁监督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属性决定了ICSID仲裁监督机制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相比具有独特优势,但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频繁和ICSID受案数量的激增,ICSID仲裁监督机制的固有缺陷逐渐显露出来,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现代妇女(下旬)》期刊2014年11期)

孙璐[9](2013)在《论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对仲裁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因其灵活性、效率性和保密性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民商事案件中。仲裁不同于法院的审判,前者可以说民间性的,后者则是公权性的。根据仲裁的特征,仲裁员由当事人的授权而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因此,仲裁员具有一定的类似法官的裁决权,这种权力学者称之为仲裁权,正如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言,故需要对仲裁进行监督,否则仲裁原本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并且,这种仲裁权是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若仲裁没有受到监督,势必影响当(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3年19期)

何应伟[10](2013)在《论我国仲裁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仲裁监督的概念及分类切题,对我国的仲裁内部监督、司法监督、行业监督等监督机制以及仲裁监督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客观陈述了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监督体制的有力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第六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期刊2013-09-26)

仲裁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仲裁,作为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以其高效、保密、灵活、独立的特点,在我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在民商事领域备受青睐。《仲裁法》确立了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但我国仲裁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仲裁员的个体差异、我国的基本国情等因素都表明应当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目前,我国的仲裁监督制度主要有当事人监督、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形式。以此四种监督形式为主导,完善我国仲裁监督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大《仲裁法》的宣传力度,强化当事人监督;增设仲裁督查部门,落实内部监督;建立中国仲裁协会,促进行业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仲裁监督事项的选择权,完善司法监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仲裁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1].田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监督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2].胡留燕,徐前权.论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完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姜雪.ICSID仲裁监督机制改革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汪祖兴.仲裁监督之逻辑生成与逻辑体系——仲裁与诉讼关系之优化为基点的渐进展开[J].当代法学.2015

[5].许丽英.我国涉外仲裁监督制度的完善[C].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2015

[6].崔盈.ICSID仲裁监督机制的功能改进——基于国际投资体制的可持续发展视角[J].中国物价.2015

[7].樊静,衣淑玲.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改革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5

[8].张燕霞.浅析ICSID仲裁监督机制[J].现代妇女(下旬).2014

[9].孙璐.论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完善[J].东方企业文化.2013

[10].何应伟.论我国仲裁监督机制的完善[C].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第六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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