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安乐死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安乐死,尊严,生命,台湾地区,安乐,临终关怀,自主权。
安乐死立法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杨云清[1](2019)在《从立法角度看末期病人积极安乐死之合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21世纪人权观念逐步发展成熟,人们开始逐渐正视死亡话题。为了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安乐死也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议题。目前,安乐死能否合法化主要涉及两个争议:一是人们在临终前是否可以选择安乐死作为自身死亡的方式。二是能否将这种选择的权利合法化。本文将从研究目的开始谈起,侧重从立法角度研究我国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并在最后提出一些对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9年10期)
翟艺丹[2](2018)在《安乐死合法化提倡的理论证成与立法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安乐死合法化本质上是法律允许人对自己的死亡是否有选择权的问题,如果允许选择死亡,法律应当将其限制在一定的条件范围之内,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立法,故在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合法性引起的争议比较大,从人权理论、生命权、刑罚理论等方面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学理奠基,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安乐死的立法进行梳理与评判,最终认为: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是申请主体须满足自愿与"经慎重考虑";安乐死合法化的本质是具备阻却违法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任耀权[3](2017)在《安乐死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安乐死问题的研究广泛涉及到宗教、伦理、哲学、法学、医学等等领域。而安乐死立法的系统性更是涉及到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安乐死在我国存在有很大的争议。本文首先通过安乐死问题的概述,明确安乐死是生命处置问题。在引出安乐死概念后,将安乐死定义中应该包含的主要要素及内涵结合实际案例反复强调。然后通过诸多社会现实问题、法律实务问题等,指出在我开展国安乐死立法的工作正逢其时,并由此理顺了安乐死分类的大致脉络。在本文第二章,主要对国内外安乐死发展的现状进行阐述,系统梳理了自安乐死概念出现以来,欧美法系、大陆法系对安乐死的立法态度以及立法进程,并指出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传入安乐死概念以来,国内出现的诸多讨论,以及在实际法务工作中遇到的类似安乐死问题的案例。第叁章则对安乐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研究,指出无论国外关于安乐死的司法案例还是国内案例,无一例外的都将结束濒死病人的痛苦作为审案定案的重要依据。在排除其他外在干扰的前提下,最终对于安乐死执行者给予合理的处罚或判决。基于司法界这种普遍的共识,本文第四章针对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在必要性方面指出,安乐死立法是世界人权发展进步的大势所趋,符合现代人权发展潮流;在法律权威性方面,安乐死立法则可填补国内立法空白,规范安乐死实施行为,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此为基础进而对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在充分排除安乐死立法的各类风险的前提下,论述安乐死立法的伦理上正当性,法理上非罪化,通过司法机关等多方监督,始终捍卫法律权威的同时,坚决维护濒死病人免遭不必要痛苦的权利。最后本文提出安乐死的立法建议,也是本文重要的研究成果。希望通过本文研究能够对中国安乐死立法工作的进步带来一定的理论充实。(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7-12-05)
刘效仁[4](2017)在《公民“安乐死”权利亟待立法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知名作家、79岁的琼瑶日前公开写给家人的信透露,近来看到《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文章,有感而发想到身后事,认为万一到了该离开之际,希望不会因为后辈的不舍,让自己的躯壳被勉强留住而受折磨。特别发出5点声明叮咛儿子,无论她生什么重病,都不动大手术、不送加护病房(本文来源于《宁波日报》期刊2017-03-14)
张春辉[5](2016)在《安乐死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在不断发展,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主流文化和核心价值观。对于死亡,亦有着属于它所在时代的价值和态度。一直以来,生命对于一个人是最为宝贵的,无论这个人是达官显贵或是叁教九流。人们珍惜生命,渴望永生,因此有了传说中的长生不死和生死轮回,以此来幻想实现生命的永不消灭。随着文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认为到生老病死是永恒的规律,非人力可改变。当已无法改变必死的结局,一些思想比较先进的人便开始思考如何让活着更有意义和让死亡没有痛苦。因其,安乐死这一颠覆性的概念和理论有其时代的价值和意义。安乐死制度由来已久,多年来一直有人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奔走呼吁,各个国家的立法者也在不断尝试通过法律认可和规范安乐死制度,但往往充满曲折反复,就连立法一直处于前沿的美国对于安乐死也是一直比较保守。到目前为止,全世界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聊聊可数。安乐死合法化在未来仍是任重道远。对安乐死进行立法规范在现实中阻碍颇多,首先就是概念上不明晰,在安乐死的行为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上,各种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安乐死的概念应该体现安乐死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能够引起大众感同身受的共鸣。笔者在文中经过对各家观点的梳理分析之后,提出了自己认为较为完整、成熟的概念。在解决了概念上的困扰之后,笔者从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概念上进行分析论证,解决了安乐死立法的合理性阻碍。这一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完成了这些之后,紧接着,就从合法性的角度入手,解决它的合法性问题。在将上述问题解决之后,安乐死立法自然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然而,理论与实践之间总有那么一步之遥。跨越这一步之遥,有时候还需要经历一段漫长的时间,要解决好许多问题。一是安乐死立法实施的物质条件是否具备,即社会保障水平、医疗保障水平以及医疗技术条件是否可以支撑安乐死立法的实施;二是安乐死合法化后是不是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法律制度能否沿着立法者的良好初衷实施下去,这些都是很现实的担忧。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水平落后且不均衡,这些都是安乐死立法的现实阻碍,这也要求我们在安乐死的立法上不能急于求成,要循序渐进,在逐步积累、具备了安乐死立法的社会意识和物质条件后,再对安乐死进行立法规范。当然,这可能会是一个不太短暂的过程。(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6-12-01)
杜宇[6](2016)在《安乐死立法的伦理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安乐死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并且是多领域问题:涉及到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个方面。之所以让人们有如此高的关注度,是因为安乐死问题直接关系到人的本质——生命。而要使安乐死走向立法则更是慎之又慎。本文旨在为安乐死立法寻找最本质的伦理依据。(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19期)
梁井艺[7](2016)在《浅析从立法层面规范安乐死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精神生活有了新的需求,安乐死问题正逐渐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越来越多安乐死案件的发生,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也越来越强烈。本文中,笔者将从立法层面对安乐死问题的规范及完善进行浅析,希望能对我国今后的安乐死立法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6年19期)
徐川涵[8](2016)在《安乐死的理论正当性探讨与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安乐死始终处于立法空白,本文仅从安乐死的逻辑、价值及实践叁方面来探讨安乐死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0期)
王华,王贵君,刘鑫[9](2016)在《我国消极安乐死立法现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期安乐死问题又起波澜,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在立法上都有突破。在我国,安乐死赞成与反对声音都很强烈,立法时机不成熟,但现实中存在非法安乐死案例,对立法形成挑战。作为放弃治疗的消极安乐死却支持者众多,不少国家和地区基本上立法也都认可。我国消极安乐死普遍存在,但缺乏立法规制,因而隐藏着放弃治疗实施故意杀人的可能,对患者近亲属和医务人员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通过对我国消极安乐死(即放弃治疗)立法调研和当前实际工作中放弃治疗,提出了相应对策,认可患者签署的放弃治疗意愿书和委托书法律效力,实施中应加强审批、监督,并做详细记录。(本文来源于《医学与社会》期刊2016年04期)
尤越[10](2016)在《浅析中国对安乐死或尊严死的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安乐死和尊严死都能保障病人在生命末期按照自身意愿安详、尊严地死亡,但两者在伦理和法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因而我国立法应区别对待。考虑到安乐死与我国伦理相冲突、在法学领域中还存在着诸多争议等,中国尚不宜建立安乐死的法律制度。尊严死建立在科学的医学基础上,更符合我国伦理,还具备法学上的正当性,更适宜在我国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9期)
安乐死立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安乐死合法化本质上是法律允许人对自己的死亡是否有选择权的问题,如果允许选择死亡,法律应当将其限制在一定的条件范围之内,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立法,故在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合法性引起的争议比较大,从人权理论、生命权、刑罚理论等方面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学理奠基,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安乐死的立法进行梳理与评判,最终认为: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是申请主体须满足自愿与"经慎重考虑";安乐死合法化的本质是具备阻却违法的可能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安乐死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杨云清.从立法角度看末期病人积极安乐死之合法化[J].法律与生活.2019
[2].翟艺丹.安乐死合法化提倡的理论证成与立法考察[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任耀权.安乐死立法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7
[4].刘效仁.公民“安乐死”权利亟待立法保障[N].宁波日报.2017
[5].张春辉.安乐死立法研究[D].河北大学.2016
[6].杜宇.安乐死立法的伦理依据[J].山西青年.2016
[7].梁井艺.浅析从立法层面规范安乐死问题[J].祖国.2016
[8].徐川涵.安乐死的理论正当性探讨与立法构想[J].法制博览.2016
[9].王华,王贵君,刘鑫.我国消极安乐死立法现状研究[J].医学与社会.2016
[10].尤越.浅析中国对安乐死或尊严死的立法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