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论文摘要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论文目录

  • 一、“两权分离”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的缺陷
  •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
  •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与主体仍存疑义。
  •     2.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缺乏科学设计与建构。
  •     3. 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
  •     4.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与保障机制欠缺。
  •   (二) 集体成员权制度体系与规范体系的缺陷
  •     1.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关系认识不够深入。
  •     2. 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治理体系存在制度缺陷。
  • 二、“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政策表达及动向
  •   (一)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政策表达
  •   (二) 十八大以来相关政策表达中展现出的改革动向
  • 三、“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要点
  •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的立法表达
  •     1.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底线不可动摇。
  •     2. 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 其与成员集体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     4. 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
  •   (二) 建构起系统化的集体成员权治理体系
  •     1. 廓清集体土地所有权与集体成员权的关系。
  •     2. 建构起科学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
  •     3. 丰富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体系。
  •     4. 建立健全集体成员权的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 四、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管洪彦,孔祥智

    关键词: 三权分置,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成员权,立法表达

    来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FX109)

    分类号: D922.32

    DOI: 10.13968/j.cnki.1009-9107.2019.02.09

    页码: 74-82

    总页数: 9

    文件大小: 17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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