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言拒绝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言,证人,辩护律师,民事诉讼,权证,实体法,刑事诉讼。
证言拒绝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陈永佳,潘基俊[1](2009)在《博弈视野下的刑事证人证言拒绝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分析,将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归结为由证人和控、辩、审四者共同参与的群体博弈,并指明证人在该模式中所处的困境。运用博弈矩阵研究了基于亲属、职业、公务等关系和基于"不自我归罪"两种情况下的博弈结果,指出,只有赋予证人证言拒绝权才能使四者利益得到均衡,才是诉讼博弈的最优策略。(本文来源于《沈阳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伍浩鹏[2](2008)在《论刑事诉讼中的证言拒绝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证言拒绝权不仅为现代西方各国所普遍认可,在我国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基。确立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不仅有助于确保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目前,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也对确立刑事诉讼中的证言拒绝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对证言拒绝权的实证考察,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应赋予近亲属、律师证言拒绝权,以及被追诉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8年03期)
张艳琼,莫姗姗[3](2007)在《确立我国的民事诉讼证言拒绝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证言拒绝权是证人的一项特殊权利。与其他为了确保发现案件事实的诉讼制度不同,它通过赋予证人在法定情况下拒绝作证的权利来保护某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和特殊利益,为此而牺牲案件事实被发现的可能性。而在我国此种权利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本文试图对民事诉讼证人的证言拒绝权的一般原理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在我国确立民事诉讼证人的证言拒绝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具体的构建问题。(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07年02期)
高鸿钧[4](2006)在《“深喉”与证言拒绝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上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中,美国总统尼克松指使下属在民主党总部安装窃听装置,这一行径通过《华盛顿邮报》的报道而被揭露,并由此导致尼克松被迫引咎辞职,成为迄今为止美国唯一引咎辞职的总统。而向报界批露此事的幕后英雄在《华盛顿邮报》的记者和总编辑的保护下安然度过了33年,他们一直没有透露出“深喉”的来历。直到最近,91岁的美国原联邦调查局副局长费尔特才站出来宣布,“我就是‘深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锐视版)》期刊2006年07期)
赵晓华[5](2006)在《证言拒绝权:现代法治国家证人制度的合理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证言已成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两大法系中的大多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以确保发现真实与保障证人及其证言所涉国家、社会、个人权利、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是法律对社会各种利益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我们国家的证人制度中应确立证人的证言拒绝权。(本文来源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2期)
黄斌[6](2002)在《民事证言拒绝权的理论与实践——以价值的权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证言拒绝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对证人作证义务的一种法定免除,其法理基础在于社会生活某些领域的价值要超越纠纷解决所带来的安定性。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上,通过确立民事证言拒绝权所要维护的社会价值包括证人自身的利益、家庭关系、职业秘密与公共利益。民事证言拒绝权以行使的方式为依据可以分为“完全的证言拒绝权”与“不完全的证言拒绝权”两大类。在证言拒绝权的实现上,两大法系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2期)
郭雳[7](2001)在《试论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证言拒绝权概述证言拒绝权是指基于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得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目前,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在民诉法中规定了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以期确保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保障证人权利间求得平衡。在大陆法系国家,其多体现为成文法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类似证言拒绝权的是普通法诉讼中的作证拒绝特权。比较而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美法系因为更多地依赖于直接从证人处获取的证据来判断事实真伪,对证人证言自(本文来源于《政府法制》期刊2001年06期)
伍浩鹏[8](2000)在《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这既是维护被控人利益的重要权利,也是维护程序正义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在我国确立刑事辩护律师证言拒绝权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证言拒绝权的内容进行了初步构想。(本文来源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0年05期)
伍浩鹏[9](2000)在《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的刑事辩护拒证权 ,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 ,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并具备作证能力的人 ,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使证人履行(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00年05期)
刘荣军[10](1999)在《论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发现真实及其代价在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是发现案件真实,而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无疑离不开证据。可以说,与古代诉讼相比较,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审判成为近代民事诉讼得以发达的重要标志。即使到了现代社会,法官也不能超越近代以来的民事诉讼制度所确立的...(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1999年05期)
证言拒绝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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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拒绝权不仅为现代西方各国所普遍认可,在我国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基。确立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不仅有助于确保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目前,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也对确立刑事诉讼中的证言拒绝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对证言拒绝权的实证考察,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应赋予近亲属、律师证言拒绝权,以及被追诉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言拒绝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陈永佳,潘基俊.博弈视野下的刑事证人证言拒绝权[J].沈阳大学学报.2009
[2].伍浩鹏.论刑事诉讼中的证言拒绝权[J].求索.2008
[3].张艳琼,莫姗姗.确立我国的民事诉讼证言拒绝权[J].法治论坛.2007
[4].高鸿钧.“深喉”与证言拒绝权[J].法制与社会(锐视版).2006
[5].赵晓华.证言拒绝权:现代法治国家证人制度的合理安排[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6].黄斌.民事证言拒绝权的理论与实践——以价值的权衡为中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
[7].郭雳.试论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拒绝权[J].政府法制.2001
[8].伍浩鹏.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
[9].伍浩鹏.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
[10].刘荣军.论证人的证言拒绝权[J].法学.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