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性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罪,犯罪性质,既遂标准
犯罪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王琳[1](2018)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考试是保证我们受教育权的基本方式,是国家公平公正选拔人才的最佳途径。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有组织的高科技作弊手段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考试秩序,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罪写入刑法,使惩罚考试作弊行为有法可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成立是从源头上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使组织者和组织的帮助者的行为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从而达到维护考试公平,端正考场纪律,为国家建设选择高质量人才的目的。本文将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性质定位和既遂标准两个方面分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性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5期)
苏敏华[2](2018)在《论村官职务犯罪性质之厘清》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村官职务犯罪的认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主要症结在于村官主体身份的双重性和涉案财物性质的复杂性。准确区分"公务"与"村务",是对村官职务犯罪准确定性的前提;应当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职务属性来说,村官申报、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事务,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资金性质来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故村官骗取、侵占、挪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应当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刘宪权[3](2017)在《对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性质认定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支付方式和网络移动支付方式是当下应用范围最广、涉及资金最多、发展最为迅速的新型支付方式。笔者在本文讨论的主要是针对支付宝、微信等第叁方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1.第叁方支付是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延伸信用卡业务作为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7-11-27)
付建国,周玉文[4](2017)在《借打手机据为己有犯罪性质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6年12月18日,年满16周岁的被告人张某和未满14周岁的郭某来到某网吧,张某指使郭某以借打手机名义获取财物,由郭某物色并选择了正在专注上网的被害人吴某,郭某向吴某提出借打手机,吴某当即将自己一部价值2200元美图M6的手机借给郭(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11-16)
陈思[5](2017)在《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涉嫌犯罪性质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实复杂,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具有争议。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涉嫌犯罪可能涉嫌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如果是租赁汽车时,那么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如果不是租赁汽车时,那么可能会构成侵占罪。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需要我们排除涉案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考察借款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针对的对象,将确定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涉嫌犯罪行为的定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9期)
赵宝成[6](2016)在《隐性贪腐不“隐”,仅是违法犯罪性质不“显”》一文中研究指出隐性贪腐是贪腐现象的非典型形态,与典型贪腐,即显性贪腐不存在本质性区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贪污、受贿以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等行为,是贪腐的典型形态。因其法律性质(违法犯罪)明确、法律监督严格而严厉、案件统计"黑数"或隐蔽数字相对小些,故称为"显性贪腐"。除了典型贪腐,还有大量的非典型贪腐。非典型贪腐通常以公开或隐秘、合法或非法、直接或迂回、亲手或假手他人等方式,以近乎"潜规则"(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6年21期)
李舒杨,杨永新[7](2015)在《财产型犯罪性质研究——以盗窃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当今社会对财产重视的逐渐提升,对于财产型犯罪之一——盗窃罪的关注度也逐渐提升,本文从字源角度入手,对中国和西方财产型犯罪的历史、演进进行对比,总结其中关系,并对我国刑法盗窃罪相关内容的修订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5期)
玛依拉·吾拉音,张帅帅[8](2015)在《财产型犯罪性质研究——以盗窃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罪作为财产型犯罪的一种,在财产日益需要保护的现今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较高。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更具体的理解对财产的含义。研究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从而对盗窃罪的性质进行进一步分析。对财产的定义细入研究,从而更好地理解财产型犯罪的性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1期)
何畅[9](2014)在《邪教组织犯罪性质再论及预防治理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各国之间仍然对邪教的宗教性存在广泛激烈的争论,区分邪教性质犯罪和邪教犯罪对认清邪教本质有巨大作用。针对两种性质的犯罪,提出相关的治理方案,一定程度上控制和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本文来源于《中国外资》期刊2014年02期)
施兰花[10](2013)在《身份犯共同犯罪性质认定的思考——以余建军、赵德夫职务侵占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身份者与身份者能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议不休,但可以确定从身份的本质和纯正身份犯刑罚设置等角度分析应当是否定的。无身份者利用身份犯的职务便利帮助其实施盗窃行为,按照身份犯说和主犯行为说得出的却是不同的犯罪定性。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在于对身份的本质理解和对行为的性质分解,从而全面评价特定身份者的客观行为,无身份者收买特定身份者主管职权为其盗窃行为提供便利按普通犯罪处理,而有身份者出卖职权为他人谋利、隐瞒,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结合其身份的法律意义成立身份犯罪。(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犯罪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实践中,村官职务犯罪的认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主要症结在于村官主体身份的双重性和涉案财物性质的复杂性。准确区分"公务"与"村务",是对村官职务犯罪准确定性的前提;应当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职务属性来说,村官申报、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事务,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资金性质来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故村官骗取、侵占、挪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应当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1].王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性质[J].法制与社会.2018
[2].苏敏华.论村官职务犯罪性质之厘清[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刘宪权.对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性质认定的思考[N].人民公安报.2017
[4].付建国,周玉文.借打手机据为己有犯罪性质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7
[5].陈思.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涉嫌犯罪性质争议[J].法制与社会.2017
[6].赵宝成.隐性贪腐不“隐”,仅是违法犯罪性质不“显”[J].人民论坛.2016
[7].李舒杨,杨永新.财产型犯罪性质研究——以盗窃罪为例[J].法制博览.2015
[8].玛依拉·吾拉音,张帅帅.财产型犯罪性质研究——以盗窃罪为例[J].法制博览.2015
[9].何畅.邪教组织犯罪性质再论及预防治理措施[J].中国外资.2014
[10].施兰花.身份犯共同犯罪性质认定的思考——以余建军、赵德夫职务侵占案为视角[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