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第三人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责任,叁人,出租人,董事,融资租赁,债权人,公司。
第三人责任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叶财勇[1](2019)在《论融资租赁中的第叁人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中的第叁人责任,是指租赁物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可分为出租人无过错和出租人有过错两种情形。现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第叁人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情形过于单一,有必要依照逻辑顺序,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进行理性分析,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合理确定各种情况下的具体归责主体与责任分配。(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叶财勇[2](2019)在《融资租赁中的第叁人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中的第叁人责任,是指租赁物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可分为出租人无过错和出租人有过错两种情形。《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出租人责任进行了概括性排除,学理上应根据不同情形予以细分:在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排除出租人责任,根据不同情形由承租人、出卖人或第叁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出租人有过错的情形下,现行《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此时应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与责任比例。(本文来源于《北方金融》期刊2019年08期)
陶伟腾[3](2019)在《信托违约中第叁人责任标准的经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在早期普通法时代对信托违约中的第叁人采取了严格责任标准,与受托人进行交易的第叁人因而背负了广泛的调查义务。而到了商业时代,美国转而采用了"明知"责任标准,豁免了第叁人的全部调查义务。美国的这一转变有其背后深刻的社会基础,同时也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及法律实践与美国有重大不同,美国当今采用的"明知"责任标准未必适用于我国。我国应当采取"明知或应知"的责任标准,向第叁人施加有限的调查义务,而这可以从经济分分析的角度加以证明。(本文来源于《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潘一豪[4](2018)在《限定责任信托视域下受托人对第叁人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信托的法律结构中,引起较多误解的是信托受托人对第叁人的责任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少人认为信托法上的受托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对受托人对第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信托法上是否存在有限责任等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从日本《信托法》(2006)看,限定责任信托的创设具有合理性,有鉴于此,在信义关系时代到来、国民投资意识增强、各项立法尤其是《民法典》的立法如火如荼的情况下,我国引入限定责任信托,进而明确信托受托人对第叁人责任问题便有了一定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金融发展研究》期刊2018年11期)
张奕然[5](2018)在《航空第叁人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航空第叁人责任险作为将风险外化的救济手段,无论对于致害人风险分担、受害人权益救济还是航空业的整体发展都极为重要。我国现行航空法对航空第叁人责任保险在立法上几乎是一片空白。虽然同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一样,规定航空第叁人责任险为强制性责任保险,并以是否能提供充分的保险保证金或担保作为航空器运营人获得运营许可的前提条件,但相较于国外法,对于关系到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第叁人”的认定、确定保险责任的前提要件“保险事故”的范围、与保险理赔密切相关的“保险限额”、“第叁人直接诉权”等问题皆未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对在司法实践中已越来越得到支持的噪音侵权问题仍然未被纳入航空第叁人责任保险立法之中。完善航空第叁人责任保险制度,不能只是对理论层面的宣誓,也要保证价值层面的落实。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制度的梳理对比,分析我国航空第叁人责任保险对上述问题的立法模糊与缺失,由此提出明确“第叁人”、“保险事故”定义,建立保险限额分类标准、扩大第叁人直接诉权和将噪音侵权予纳入承保范畴的立法建议,是完善我国航空第叁人责任保险的有益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民航大学》期刊2018-05-27)
郑佳颖[6](2018)在《专家对第叁人责任的构成及赔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家责任制度可分为专家对委托人责任与专家对第叁人责任,当专家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时,委托人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向专家求偿,也可按照《侵权法》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利益,以上解决方法在我国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争议较小。但与此相反,专家对第叁人责任制度在理论与适用上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此制度中,关于第叁人范围的界限、专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赔偿数额范围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学界与司法实践领域。本文希望通过研究专家对第叁人责任的构成以及赔偿范围来解决相关问题在理论上的分歧。本文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立足于现行立法与相关经典判例探究专家对第叁人责任存在的定性、构成、义务范围、赔偿范围等问题,并通过比较探究规制特定行业的不同专门法对于专家对第叁人责任的规定是否有所差异。第二部分阐释专家对第叁人责任的性质与专家对第叁人责任的构成,对专家责任的主体、过错等构成要件进行进一步的梳理。第叁部分解析专家对第叁人责任的赔偿范围,首先研究专家对第叁人责任损害结果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关系,再将赔偿范围分为请求权主体范围与赔偿数额范围并分别研究,最后对免责情形进行分析,判断专业人士在几种特殊情形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第四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进行整理,得出结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何泓学[7](2018)在《论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第叁人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是民事活动中常见的行为。抵押、质押等各种形式的担保都发挥着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在物权法定原则下,满足法定的要件才能够设立担保物权。实践当中,存在着大量不满足法定要件导致担保物权未设立的情况,由此也产生了多种纠纷。近年来,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第叁人责任纠纷频发。其中主要问题有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第叁人的责任是何种性质、第叁人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就这些问题,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出现了“同案异判”乱象。要解决这种乱象需要以司法裁判为起点,对此类案件进行充分检索。首先统计出法院对第叁人责任的不同裁判,再对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第叁人责任的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厘清第叁人责任,希望能够对解决就此类纠纷有所帮助。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当前的司法裁判入手,对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第叁人责任案件进行统计,找出法院裁判的分歧。即是否把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合同转换为保证合同;第叁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违约责任还是担保责任;责任型态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随后在样本数据当中挑选出典型案例,进行具体地说明。第二部分首先界定担保物权未设立时担保合同的效力。虽然《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条文之间存在冲突,但是根据《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担保合同不因担保物权未设立而无效。担保物权未设立的原因可归因于第叁人、债权人以及双方。只有归因于第叁人和双方时,第叁人才承担责任,归因于债权人时第叁人不承担责任。第叁人责任的性质应为违约责任。第叁部分研究第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第叁人责任具有补充性,应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同时违约赔偿以损失为限,第叁人相对弱势承担责任不宜过重,第叁人承担责任应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3-01)
王蒙[8](2017)在《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叁人责任分担的类型化展开——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解释论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解释论上问题的提出二、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补充责任的论争叁、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构建四、结论: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目的性限缩一、解释论上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该条第2款,因第叁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该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性"意味着责任顺位上先后有别。~([1])受害人(本文来源于《私法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王长华[9](2017)在《董事对第叁人责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对第叁人的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一个例外制度,在认定董事对第叁人承担责任时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董事对第叁人的责任应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认定董事对第叁人承担责任时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董事主观上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损害行为应具有职务性,叁是第叁人因董事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就董事对第叁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董事在职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王长华,余丹丹[10](2017)在《论代理成本视角下董事对第叁人责任的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等公司高管与消费者、公司债权人等第叁人之间的代理问题,日渐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类重要代理问题。利息率等市场化方法难以完全解决这类公司代理问题。让董事在特定条件下对第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解决董事与第叁人之间代理问题的重要法律举措。董事对第叁人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可以使受害的第叁人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而且可以促使公司及其董事内化代理成本,进而促进包括董事、公司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主体在内的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第三人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融资租赁中的第叁人责任,是指租赁物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可分为出租人无过错和出租人有过错两种情形。《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出租人责任进行了概括性排除,学理上应根据不同情形予以细分:在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排除出租人责任,根据不同情形由承租人、出卖人或第叁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出租人有过错的情形下,现行《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此时应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与责任比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第三人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叶财勇.论融资租赁中的第叁人责任[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
[2].叶财勇.融资租赁中的第叁人责任[J].北方金融.2019
[3].陶伟腾.信托违约中第叁人责任标准的经济分析[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4].潘一豪.限定责任信托视域下受托人对第叁人责任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8
[5].张奕然.航空第叁人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中国民航大学.2018
[6].郑佳颖.专家对第叁人责任的构成及赔偿范围[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何泓学.论担保物权未设立时的第叁人责任[D].东南大学.2018
[8].王蒙.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叁人责任分担的类型化展开——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解释论为中心[J].私法研究.2017
[9].王长华.董事对第叁人责任的认定[J].西部法学评论.2017
[10].王长华,余丹丹.论代理成本视角下董事对第叁人责任的正当性[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