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诉讼论文-翁川龙

撤销诉讼论文-翁川龙

导读:本文包含了撤销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诉讼,主动撤销,自我纠错,司法尊重

撤销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翁川龙[1](2019)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的主动撤销——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3款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史善芝诉郸城县公安局一案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3款存在的问题,即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主动撤销的行为是否对重作的行为具有约束力,文本的模糊性导致理解歧异。从体系解释而言,该款解释应该适用于法院审判之后。而主动撤销不当行为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内在要求,这种撤销权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下应该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权力。针对诉讼中存在的滥用主动撤销权的情况,现有的法律赋予了相对人及法院一定的救济及监督权,但对于诉讼外的主动撤销行为仍需以适当方式予以规制。(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崔玲玲[2](2019)在《论民事诉讼中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到第叁人的利益,各国民事诉讼法往往赋予了第叁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撤销权。目前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第叁人撤销之诉、第叁人再审之诉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其中第叁人撤销之诉和第叁人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比较而言,第叁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程序自足性的第叁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第叁人利益的完整保护,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优于第叁人再审之诉。从第叁人的撤销权行使角度来看,应该取消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仅保留第叁人撤销之诉,结束目前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并行的立法现状。(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汪江连,柯丽贞[3](2019)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之完善——基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之诉长期处于缺乏活力状态,有关组织和个人怠于或消极行使此项诉权,既有制度的因素,也有文化的原因。伴随着监护理论的时代变迁,针对监护权撤销问题,除了引入"有关主体"作为起诉人的一般民事公益诉讼外,需要考虑引入撤销监护权的检察公益诉讼。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作为弱群体之一的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检察机关启动撤销监护权公益诉讼时,要奉行审慎性、择要性和全程性原则,并应按照先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参与诉讼,再到向民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进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后到提起撤销监护权的民事公益诉讼之顺序而进行。同时,考虑到儿童的监护不可长期悬置,检察院还应在督促监护权撤销后,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及时有效妥善地指定新监护人。(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赵旭[4](2019)在《形成对世效抑或既判力扩张: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对执行程序的阻却——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务中,对于一起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受偿,而起诉撤销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案件,如债权人胜诉,因处分行为被撤销而无效,第叁人受让的财产也应返还至债务人处。按照实体法的逻辑,待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后,如债务人怠于行使该返还请求权,债权人可依其请求权请求第叁人向债务人返还。在程序应用上,根据通说,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使其债权受偿,①具体而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并不再需要请求第叁人返还财产,即可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范懿[5](2019)在《外国公司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承担的对起诉条件的举证责任——对加拿大某公司起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撤销股权质押登记案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外国公司作为原告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其符合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起诉条件之一,即外国公司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代表人进行诉讼行为,然而,外国公司法律与我国公司法律在法定代表人制度上存在差异。外国公司普遍没有法定代表人一职,而由公司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公司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时,应当在依照我国法律审查外国公司起诉条件时,兼顾外国公司的国籍国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结构和公司登记制度,综合审查外国公司的证据材料,确定其所委派的诉讼代表人是否是合法的代表人。(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王莹[6](2019)在《福建实现复议零撤销诉讼零败诉》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福建省深入试点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叁项制度”建设,紧牵规范执法的“牛鼻子”,同时着力打通依法行政各个环节,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入手,推动行政权力行使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确保法治政府建设“蹄疾而步稳”。“你们的执法人员摔坏(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6-14)

张鑫烨[7](2019)在《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之问题是指,在撤销诉讼中,行政行为作出后法院裁判作出前这一期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状态可能发生变化,当上述变化出现时,法院究竟应当以何时点下之事实与法律状态为依据,决定是否撤销该行政行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以及事实认定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基准时为行为作出时,而事实基准时为判决时,但是事实证明的范围因举证主体的不同而有所限制,不难看出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裁判基准时这一概念,只能从法律适用以及事实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推导,得出我国裁判基准时之推论。然而目前的裁判基准时之安排,将法律基准时与事实基准时安排在不同时点,割裂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联系,且以判决时为事实基准时,是从法律上要求行政机关有预见未来之能力,没有立足实际,威胁法律秩序之稳定性,如何对我国裁判基准时制度进行完善,已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本文旨在对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之现有学说进行梳理,结合确定裁判基准时之各项考量因素,对完善我国裁判基准时制度提出建议。当前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之问题,学界主要存在行为作出时说、最终行政机关决定时说以及判决时说叁种学说,其中行政行为作出时说与判决时说差异较为明显,二者侧重点不同,行为作出时说更侧重法律秩序之维护,判决时说更侧重人民合法权益之保护。最终行政机关决定时说与行政行为作出时说理论依据大致相同,其区别在于最终行政机关决定时说认为,应当以最终行政决定作出时(亦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作为撤销诉讼之裁判基准时,而行为作出时说认为应以第一次行政行为作出时作为撤销诉讼之裁判基准时。然而无论是行为作出时说、最终行政机关决定时说还是判决时说,均不足以解决我国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构建一个完善的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制度,有必要从法律之特殊规定、行政诉讼之目的、一般法律原则、行政行为之具体特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依据行政行为初始合法状态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为作出时合法的行政行为与行为作出时违法的行政行为,在部分考量因素中,行政行为之初始合法状态的不同将推导出不同的裁判基准时,故有必要根据行政行为初始合法性的不同,分别对各项考量因素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提出重构我过裁判基准时制度的建议。最终结论如下:若存在法律上之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之特殊规定,亦即法律对某一事项的判断规定了裁判基准时的,应当优先适用该特殊规定,只有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当适用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之一般规定;根据行政行为初始合法状态的不同,应当制定不同的裁判基准时,针对原本违法的行政行为,从法治原则出发,不论是基于行政诉讼之设置目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是行政行为具体特性等考量因素,均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时为裁判基准时。针对原本合法的行政行为,由于不同考量因素之间得出的结论差异较大,若在同一案件出现异向(推导出不同裁判基准时)多因素时,以原则和例外的形式不足以调整,应以修正的判决时作为该类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其基本立场如下: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时期的效力,但由于其嗣后违法,应当自违法时点起撤销行政行为。修正的判决时说兼顾了诉讼经济原则、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的诉讼目的、法的安定性、权力分立原则等考量因素,不失为是针对原本合法的行政行为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之最优选择。(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1)

杨璐[8](2019)在《论民事诉讼第叁人撤销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情形发生,即诉讼原被告双方,企图通过诉讼程序,利用法院作为第叁方的公权力形成的生效裁判文书,从而对案外第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此我国引入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本文通过使用比较分析法、类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第叁人撤销之诉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对相关概念以及其性质的分析,通过该制度性质的学界界定有着“形成之诉”的通说以及其他不同的学说,在对比学习中加深对制度本身的理解,后续进一步与其他第叁人救济制度进行对比。同时对法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第叁人撤销诉讼制度进行分析论述,以便借鉴其经验成果来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第叁人撤销之诉,从而为司法实践更好的服务。结合我国该制度的现状,通过对立法现状的陈述,对该制度进行解构。提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格原告难以认定、立案审查的形式和内容尚不明确、缺乏司法机关有效事前救济、恶意提起第叁人撤销之诉的现象时有发生等不足之处,结合司法适用分析其产生的客观及主观原因,从而进一步提出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该制度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其立案审查实行实质审查、法院应当进行充分的事前告知、加大对通过第叁人撤销之诉进行诉权及诉讼权利滥用者的惩治力度等,从而更好服务于司法实践,完善该制度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傅贤国[9](2019)在《论案外第叁人撤销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大》一文中研究指出《民诉法解释》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导致案外第叁人民事权益损害之情形排除在案外第叁人撤销诉讼案件范围之外,是不当地固守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之结果。基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理论,案外第叁人之民事权益遭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损害的,不仅有提起撤销诉讼之必要性,而且也有可行性。(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19年05期)

王明瑞[10](2019)在《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中“滥用职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滥用职权”是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依据之一。但究竟什么是“滥用职权”以及如何在司法审查中精准地判定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等问题,无论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不甚明了。回望行政法上“滥用职权”叁十年理论发展,已然由仅仅关注其理论界定,向聚焦其司法实践应用转变。依据何种标准和路径认定“滥用职权”,已经成为当前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目前,关于“滥用职权”主要有“违反目的、原则说”,“主观故意说”,“结果显失公正说”等不同观点。理论争议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范围和性质这两个方面。就范围而言,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另一种认为“滥用职权”不仅仅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就“滥用职权”的性质而言,有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两种观点。实际上,除了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羁束裁量权的现象也广泛存在。而且一项行政行为的完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会用到羁束裁量权也会涉及自由裁量权,难以在一个行政行为中将二者割裂开来。行政法理论上也逐渐不再进行自由裁量权与羁束裁量权的再划分,而是用“行政裁量”进行概括。如今,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职权,再仅仅把“滥用职权”限定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是不科学的。滥用职权应是滥用裁量权。行政法理论上有违法行为与不当行为的划分,但是这里的违法行为与行政诉讼中纳入合法性审查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滥用职权”在《行政诉讼法》中应是违法行为。而滥用职权与其他撤销依据的区别就在于,其适用于裁量权领域,主观上要求行政机关有过错。理论的最终目标是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大量滥用职权案例表明行政机关主观上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羁束裁量权,违反法定目的,违反正当程序及行政机关形式合法、内容违法时,都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的表现多样,认定滥用职权的理由也呈现多样化。“滥用职权”在适用中存在法院与诉讼参加人对其理解有差异;实际适用较少;与其他审查标准界限不清;法院认定理由不明确等问题。这是由滥用职权在不同部门法和日常理解中内涵多样;法院的转移型审查策略;理论争议未统一及滥用职权与其他撤销依据之间存在交叉重合关系等原因导致的。“滥用职权”的本质就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和内容背离法理精神和一般原则。因此,法院基于“滥用职权”是滥用裁量权的违法行为这一前提下,可以目的审查和客观审查为认定标准。法院在审查自由裁量权是否滥用时还可借助比例原则。总体上遵从“主观过错+不寻常表现+违反法定目的的客观结果+无正当理由=滥用职权”的认定模式。(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撤销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到第叁人的利益,各国民事诉讼法往往赋予了第叁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撤销权。目前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第叁人撤销之诉、第叁人再审之诉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其中第叁人撤销之诉和第叁人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比较而言,第叁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程序自足性的第叁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第叁人利益的完整保护,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优于第叁人再审之诉。从第叁人的撤销权行使角度来看,应该取消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仅保留第叁人撤销之诉,结束目前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并行的立法现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撤销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翁川龙.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的主动撤销——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3款出发[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崔玲玲.论民事诉讼中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汪江连,柯丽贞.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之完善——基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4].赵旭.形成对世效抑或既判力扩张: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对执行程序的阻却——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5].范懿.外国公司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承担的对起诉条件的举证责任——对加拿大某公司起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撤销股权质押登记案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9

[6].王莹.福建实现复议零撤销诉讼零败诉[N].法制日报.2019

[7].张鑫烨.撤销诉讼裁判基准时研究[D].湘潭大学.2019

[8].杨璐.论民事诉讼第叁人撤销之诉[D].新疆大学.2019

[9].傅贤国.论案外第叁人撤销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大[J].理论导刊.2019

[10].王明瑞.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中“滥用职权”的认定[D].郑州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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