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质权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质权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质权,融资,应收账款,跌停,襄阳,股权,风险。

质权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乔宇[1](2019)在《罗永浩出质锤子科技部分股权 疑因拖欠质权人研发费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去年以来,锤子科技持续被质疑陷入资金困境,该公司创始人罗永浩也曾多次辟谣。公开信息显示,锤子科技近期两次出质股权。据天眼查信息显示,5月31日,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新增4条股权出质,出质人为罗永浩,质权人分别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06-05)

黄宁[2](2019)在《开走质押车辆并向质权人索赔能否定诈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6年5月16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利息为4000元,同时将自己7万元价格购买的一辆奇瑞牌轿车质押给李某。同年5月24日,张某在其住宅的小区内看见自己质押的车辆,于是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后予以藏匿。事后李某及公安机关询问车辆去向时,张某否认开走该车。后张某以该车丢失为由要求李某赔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李某免除张某的借款及利息,且李某(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9年09期)

郭碧昊[3](2019)在《质权人提前支取质押定期存单问题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定期存单设定权利质押的贷款业务中可能出现贷款先于存单到期的情况。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质权人单方面提前支取定期存单实现债权并不存在障碍。从法理层面分析,质权人能否提前支取定期存单实现债权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虽然提前支取定期存单会使出质人丧失未来获取相应定期利息的权利,但提前支取亦是处分定期存单的一种正当方式,质权人正常行使质权的结果应由出质人承担,存单未(本文来源于《中国城市金融》期刊2019年01期)

陈学敏[4](2018)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效力及数额该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1日,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恒晶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恒晶公司同意将其与襄阳轴承公司所签购销合同项下现在及未来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并于同日办理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8-16)

郭子源[5](2018)在《质权人应综合评估出质人实际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郭子源报道: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潘光伟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把握好结构性去杠杆的力度和节奏,为我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适宜的信贷环境。具体来(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8-06-27)

吴科任[6](2018)在《保千里五位大股东质押股份危矣》一文中研究指出连续7个跌停后,ST保千里股价已逼近(或跌破)前十大股东中5位质押大户所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平仓线。据知情人士透露,ST保千里的复牌,主要是质权人的推动;暴跌之后,质权人预计会两步走完成“自救”——以股抵债、资产重组。逼近平仓线深陷债务(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8-01-10)

费本根[7](2017)在《从质权人角度看建筑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及解决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建筑企业经营普遍比较困难,流动资金普遍不足,与此同时,新项目采取3P模式运作的也越来越多,资金需求量大,建筑企业的融资需求显得尤为突出。建筑企业的主要资产往往是应收账款以及施工设备等,要想融到资金,用应收账款质押进行融资对建筑企业来说是成本最低、最有可能操作的事情。但要想融资成功,就必须满足提供资金方(质押后就是质权人)的要求。本文从质权人角度看建筑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7年07期)

王克听[8](2017)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质权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基于司法判例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法院真实判例的考察,总结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质权人面临的法律风险点。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应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做好融资前的调查工作,签订详细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取得次债务人书面确认和承诺,办理质押登记等。(本文来源于《征信》期刊2017年05期)

陈明彬[9](2016)在《新叁板挂牌企业股权质押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06年批准设立,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场内市场的补充,同时也为新叁板挂牌企业提供更多便捷的融资途径。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如何控制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为了分析质权人股权质押业务的风险防范机制,本文选取了民生银行对新叁板挂牌企业和君商学的案例进行解析。文章首先通过对股权质押业务的梳理,分析新叁板挂牌企业股权质押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几个问题,然后采用案例分析和现场访谈的方法,系统分析了质权人的所面临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本文认为:随着新叁板市场的发展,新叁板股权质押业务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另外质权人可以从尽责调查、项目执行和贷后监管叁个阶段进行风险控制。文章最后对新叁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首先,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增加投资者数量;其次,大力推行做市商制度,适当推出竞价交易制度,活跃交易量;再次,拓宽挂牌企业的融资渠道和完善挂牌企业的转板机制;最后,建议监管机构放宽金融机构参与新叁板市场的条件。(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6-06-30)

赵功庭[10](2016)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中小企业资产中大量存在的应收账款并没被明确纳入可以出质担保的权利之中,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局面长期得不到解决。为了充分发挥应收账款的融资潜能,2007年,立法者在《物权法》中将“应收账款”纳入可质押的权利范围内,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法律上和操作上提供了保障。但是,在《物权法》颁布近十年的时间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并没有像立法者预想的那样发挥出那么大的效能。究其原因,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远比其他实物性资产高,作为理性人的信贷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总是慎之又慎。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脱钩,亟需解决,为了进一步实现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立法目的,笔者从叁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融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风险管控建议。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第一章以及第二章,主要是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及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价值进行分析。这部分讨论到应收账款的界定以及特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沿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分析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价值,并论证我国目前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制度应以交易安全和公平价值为中心去设计。第二部分,包括文章的第叁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首先讨论的是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设立,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订立、效力以及违约救济措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流程、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必要性。其次讨论的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主要从对质权人、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第叁人的效力来讨论。最后讨论的是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主要讨论了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条件、实现的方式以及其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等。第叁部分,即文章的最后一章,这一部分主要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关系的标的、主体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制度叁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从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操作的角度提出笔者的风险管控建议措施。(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04-01)

质权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2016年5月16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利息为4000元,同时将自己7万元价格购买的一辆奇瑞牌轿车质押给李某。同年5月24日,张某在其住宅的小区内看见自己质押的车辆,于是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后予以藏匿。事后李某及公安机关询问车辆去向时,张某否认开走该车。后张某以该车丢失为由要求李某赔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李某免除张某的借款及利息,且李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质权人论文参考文献

[1].李乔宇.罗永浩出质锤子科技部分股权疑因拖欠质权人研发费用[N].证券日报.2019

[2].黄宁.开走质押车辆并向质权人索赔能否定诈骗罪?[J].江淮法治.2019

[3].郭碧昊.质权人提前支取质押定期存单问题法律分析[J].中国城市金融.2019

[4].陈学敏.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效力及数额该如何认定[N].中国商报.2018

[5].郭子源.质权人应综合评估出质人实际风险[N].经济日报.2018

[6].吴科任.保千里五位大股东质押股份危矣[N].中国证券报.2018

[7].费本根.从质权人角度看建筑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及解决途径[J].中国律师.2017

[8].王克听.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质权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基于司法判例的视角[J].征信.2017

[9].陈明彬.新叁板挂牌企业股权质押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D].暨南大学.2016

[10].赵功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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