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民事责任论文-陈王澍

董事民事责任论文-陈王澍

导读:本文包含了董事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董事责任,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过错

董事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陈王澍[1](2019)在《证券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需要向因信赖虚假信息而进行证券交易,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了负有责任的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需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责任的性质、范围以及构成要件并不明确,存在一定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以及董事责任的法理基础,结合境内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了明晰和重构。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中违背了上述义务,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则需要为由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介绍了证券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董事作为公司的内部人,本应由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但在董事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即具有可归责性,需要对第叁人直接承担责任。董事对第叁人责任的性质是法定责任和侵权责任二元并行的,其基础分别是董事的保证和信义义务,及董事不得侵害他人财产的义务。第叁章介绍了证券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董事责任的形式、归责原则以及构成要件。文章通过梳理归责原则、过错、共同侵权等法律制度的概念,并结合《证券法》及《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认为法定责任下董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下董事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由此,虚假陈述中董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叁部分: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主体要件包括“董事负有责任”;主观要件包括法定责任下的“过错”以及侵权责任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要件包括“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此外,该章还介绍了董事、上市公司对外赔偿后的内部责任分摊和追偿权问题。第四章介绍了董事责任限制制度。责任需要承担,但并非没有限制,董事责任亦有限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董事责任免除、董事补偿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缓和董事的责任。董事如牵涉到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如存在董事补偿制度,则公司可以为董事预支律师费等费用,除非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如公司为董事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在不存在除外情形的情况下,投资者还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限制董事责任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需要惩戒具有主观恶性的董事,另一方面可为不具有主观恶性的董事提供风险规避与分散途径,避免挫伤其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公司效率下降,并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李超逸[2](2018)在《董事民事责任与责任追究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的民事责任董事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董事对公司负有一定的义务,违反了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在现代公司中,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只能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而且在行使过程中不得为个人利益滥用权力,不得为规避个人风险降低职责要求,这反映了董事对公司的两个基(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8-10-11)

王天程[3](2018)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我国于2001年将其引入并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然而直至今日,独立董事制度都没能达到人们的预期,更多的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存在。关于如何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许多的专家学者们从激励机制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如扩大独立董事职权,完善行权条件等。但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尽如人意,除了激励机制上的不足之外,独立董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主要强调行政和刑事方面的责任,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则缺乏明确的规定,独立董事在义务和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和执行董事一样的标准。然而,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不论是在法律定位上亦或是在实际的公司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立法上的同一化安排导致了独立董事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完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不仅是为了督促独立董事更加勤勉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避免独立董事承担过重的责任,从而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本文将从惩戒机制的角度入手,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借鉴域外独立董事制度成熟的立法经验,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选题意义,以及国内外学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章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学理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主要阐述了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内涵、性质、构成要件以及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意义等方面的内容。第叁章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现行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现状,总结出我国目前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域外法中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自的代表国家美国和日本进行分析,并总结出能为我国吸收和借鉴的经验。第五章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现存的一些问题,在结合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给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一些建议。本文认为,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应当首先从归责原则入手,确立以过错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认定标准。此外,对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承担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以激励独立董事更加积极地履行职权。(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6-15)

周亚文[4](2018)在《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举措,其监督和咨询的职能对于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大有裨益。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证券市场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股权分散致使大股东的权力被稀释,小股东维权意识逐渐觉醒,这些都预示着独立董事的法律风险日益加重。如何在高风险的公司治理模式下保障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是我们在新时代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正文包含四个部分。导论从叁个发面展开: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导论的提出主要介绍独立董事民事责任领域存在的问题以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以及本文的篇章结构。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与进程以及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梳理我国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界定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范围与分类;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环境下,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几点设想,主要包括董事责任保险和董事责任的免除,此外,作者还对设立独立董事协会对独立董事进行统一管理进行了设想。(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16)

张继红[5](2018)在《论金融机构董事之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监管制度固有的漏洞,预防性监管制度失灵、金融机构破产责任分配失衡,在此背景下完善金融机构董事民事责任机制成为当下破解困局的有力武器。美国司法实践已经倾向于提高董事的注意义务标准、严格限定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从事前监管转向事后救济,其中责任机制的完善系核心环节。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董事责任规制策略,可以发现公司法层面的二元问责机制事实上难以形成有效法律约束,亟需重构金融机构董事的诚信义务,以诚信问责增强司法审查的适用性,同时扩张董事治理责任及建立个人补偿追回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郭婕[6](2018)在《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至今,该制度推动了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但是该制度的效果不大理想。本文将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视角窥视独立董事制度,我国1993年《公司法》未对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及其判断标准做出规定,《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时引入了勤勉义务的概念,明确董事应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本身具有特殊性:独立董事兼职性特点必然导致其对于公司的经营参与程度较低;独立董事必须为公司的外部人士,其对公司信息掌握存在不对称的情况;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与其享有的法定的特殊职权联系起来,立法机关对独立董事赋有特殊期待等。基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特殊设计,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勤勉义务严格责任标准适用于独立董事难免过于严苛,应适当放松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本文将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出发,探究我国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承担理论问题。文中将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分为经营决策义务、监督义务和探询义务等,独立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区分为不当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过失)、怠于行使监督权的行为(故意)、高管的共同侵权行为(故意)叁种类型,本文将以此为主线探讨独立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和限制等问题。然后,对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考察,从现实中总结出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法律责任约束作为一种反向激励,是一把双刃剑,适当的责任约束可以激励独立董事谨慎行事、勤勉工作。换言之,在独立董事违反其勤勉义务的情形下,既不能让违反义务的独立董事逃避法律责任,但是也不能过于加重其责任,应做到张弛有度,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对独立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做出限制。同时,本文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法律规定,探讨适合我国的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国外有关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成熟立法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如美国法上的经验判断规则、日本法上的公司意思自治减免模式等。总之,既不能忽视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亦不应过度加重该法律责任,立法机关应当努力寻找其间的平衡点。(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03-01)

韩国雷[7](2017)在《论董事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与董事的关系应该为一种信托关系,从而使得公司董事在实行职务行为中会有一种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叁人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就是董事承担责任来源,因此董事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基于注意义务的一般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董事利用职务实行的违法行为,第叁人受到的实际损害,董事行为与第叁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董事对自己行为的主观过错。这种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以让董事对第叁人承担直接责任为原则,兼取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9期)

黄馨[8](2017)在《论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发展,二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上市公司数量的激增,证券市场监管相对滞后,证券市场中侵害投资者权利的恶性事件频发,其中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就是表现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董事的职务行为涉及到我国证券市场中各个主体的利益,强调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意义重大,不仅能促进他们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预防和制约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启了司法途径,为投资者寻求诉讼救济提供法律上的理论支持。因此,本文就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展开研究。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入手,概述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追究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梳理美国、日本和德国叁个国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分别从投资者对董事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投资者有独特的诉讼形式和建立董事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叁个方面对有关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中的相关模式进行探讨和分析。第叁部分,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现状及存在的叁点问题。首先指出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然后从投资者追究董事民事责任时前置程序的限制、诉讼形式的不足和董事财力不足以支付投资者损失叁方面提出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不足。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叁点建议。首先提出了完善和扩展前置程序,扩大前置程序的认定主体和明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期间;其次从扩大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修改权利登记的程序、拓展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和诉权范围叁个方面建议改革完善现有的诉讼模式;最后建议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杜炳富,郑喜艳[9](2016)在《公司法视角下的董事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董事在公司占据了重要地位。然而由于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存在不一致性,董事责任与义务成为公司治理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在对相关背景的基础上,阐述了董事对公司和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并对当前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与总结,最后从公司法角度提出叁点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为公司治理提供借鉴,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4期)

郭洁[10](2016)在《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我国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问题,采用比较法、判例法等方法,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结果表明:我国立法在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上,应采用主观过错、董事职务行为、债权人利益受损及因果关系的"四要件"来认定这一责任。(本文来源于《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董事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董事的民事责任董事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董事对公司负有一定的义务,违反了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在现代公司中,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只能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而且在行使过程中不得为个人利益滥用权力,不得为规避个人风险降低职责要求,这反映了董事对公司的两个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董事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陈王澍.证券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9

[2].李超逸.董事民事责任与责任追究机制[N].中华工商时报.2018

[3].王天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4].周亚文.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8

[5].张继红.论金融机构董事之民事责任[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

[6].郭婕.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

[7].韩国雷.论董事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7

[8].黄馨.论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D].辽宁大学.2017

[9].杜炳富,郑喜艳.公司法视角下的董事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6

[10].郭洁.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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