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滥用诉权,投诉举报制度,原告资格,规制路径
行政诉权论文文献综述
徐菲[1](2019)在《投诉举报人滥用行政诉权之规制路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模糊、立法上程序失范、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投诉举报人滥用诉权现象普遍存在,其主要表现在为解决民事纠纷纠缠诉讼,针对同类投诉举报事项的相同处理结果反复诉讼。为了避免投诉举报制度偏离其应有的功能轨道,我们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投诉举报人的滥诉行为进行规制,合理配置有限的公共资源。(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1期)
蒋成旭[2](2019)在《行政诉权处分的司法审查——以行政审判中的息诉承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学理上尚无定论,但行政诉权处分已得到行政审判实践的认可。通过对涉及息诉承诺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进行梳理考察发现,法院存在"诉权可得抛弃"与"诉权不受妨碍"两种相对明确的裁判进路。但诉权处分通常不作为单独的裁判理由,而带有补强性、宣教性说理的色彩;法院往往已对案件作了实质审查,确信纠纷已获实际解决之后,才最终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基于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考虑,对于当事人抛弃诉权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应予以立案审查;是否构成"诉权滥用"应作审慎考量。制度功能上的内在张力,决定了行政诉讼侧重维护公法秩序时,诉权处分的效果应受限制;侧重解决行政争议时,诉权处分的效果则相对显着。(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5期)
张诗媛[3](2019)在《宪法对行政诉权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陆红霞案引发了各地法院对于限制行政诉权滥用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对行政诉权进行了严格的规制。然而从我国《宪法》第51条来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公报案例都存在着违反宪法和上位法、语义模糊以及过度限制的问题。诉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限制应当遵守宪法的规定,依据正当程序,并符合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法院则应当依法审判,审慎地对待行政诉权,鼓励私权与公权的斗争。行政诉权作为行政诉讼的基础,重要性不言而喻,行政诉权的保护及其限制,还有待于诉权入宪、立法规制和司法探索的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 总第5卷)》期刊2019-07-01)
袁钊[4](2019)在《房屋征收中承租人的行政诉权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将城市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范围明确限定为所有权人,排除了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补偿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承租人因房屋征收所遭受的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该行政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其于中央征收立法中却缺乏权利保护的规范依据,承租人只能通过单一的民事途径向所有权人寻求损失补偿。受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常因租赁双方对征收补偿款项的分配问题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致使承租人向所有权人主张征收损失补偿缺乏直接的民事请求权基础,其征收利益最终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保障房屋征收承租人的行政诉权以救济其征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探讨了房屋征收承租人行政诉权保障的基本理论问题。将房屋征收涉及的承租人分类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市场承租人并分析各自特有的权利属性,同时简要分析现行中央和地方房屋征收立法对承租人征收利益与行政诉权的保护情况。接着以利害关系理论为基础深入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并适当借鉴域外关于行政诉权界定的基本知识,为后续保障房屋征收承租人的行政诉权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分析论证了在现行征收工作与行政诉讼程序中保障房屋征收承租人以行政诉权的正当性。承租人因租赁房屋被征收致使其产生搬迁费用、遭受停产停业损失,并且其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投入也难以及时收回,而单一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却难以充分弥补承租人的上述经济损失。结合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对我国利害关系理论进行分析并借鉴域外诉的利益、保护规范等理论,证明了承租人行政诉权的保障具备深厚的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部分裁判中肯定了房屋征收承租人的诉讼资格与征收利益,这些司法突破为进一步保障承租人的行政诉权提供了方向指引。再次,梳理了现阶段房屋征收承租人行政诉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肯定承租人征收利益与行政诉权的地方征收立法与《征收条例》的规定相冲突,部分地区存在征收立法缺失或地方立法的法律位阶较低的情形,无法为房屋征收承租人行政诉权的保障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中央征收立法的规定阻碍司法裁判在承租人诉权保障领域的突破与发展,且对承租人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裁判要旨常以房屋租赁的事实论述作为诉权保障的直接理由,难以清晰界定承租人诉的利益范围。最后针对承租人行政诉权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一,应在修改中央征收立法的基础上,加紧地方征收立法的制定工作并提高其法律位阶,为承租人行政诉权的保障提供明确的规范依据。第二,明确房屋征收承租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肯定情形,在全面保障公房承租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要求市场承租人仅在特定情形下就其补偿利益方可提起行政诉讼。第叁,以不完全列举的形式明晰承租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否定情形。第四,加强房屋征收承租人行政诉权的司法保障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及房屋征收司法解释,同时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合理解释征收立法条文。第五,厘清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诉的利益范围,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王晓儒[5](2019)在《滥用行政诉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权利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原本保障公民行政诉权的制度同样也会导致公民滥用行政诉权行为的发生。滥用行政诉权是指在行政诉讼阶段,行政相对人出于主观恶意,实施客观行为造成不利后果的行为。在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前提下,行政相对人常以牟取法外私利、发泄私愤为目的滥用行政诉权。滥用行政诉权将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行政机关负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鉴于当前针对滥用行政诉权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成果尚未系统化,本文将全面研究滥用行政诉权问题,以期推动立法规制滥用行政诉权问题。对于滥用行政诉权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滥用行政诉权理论,促进相关认定及规制规定的立法落实;有益于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益于促进司法裁判合法化,维护公正司法权威化。本文首先将在梳理国内学者研究滥用行政诉权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滥用行政诉权同滥用民事诉权的差异性,总结滥用行政诉权概念,对滥用行政诉权开展类型化研究。其次,在数据分析滥用行政诉权案件基础上,讨论滥用行政诉权现状,研究滥用行政诉权危害和成因,以此为研究滥用行政诉权规制措施奠定基础。进而,在梳理法院经典案例,总结归纳滥用行政诉权案件法院认定标准基础上,从行为人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行为人实施滥用行政诉权行为及行为人具有滥用行政诉权主观故意叁方面讨论滥用行政诉权构成要件。最后,从健全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制度、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行政诉讼费用、完善立案登记制度、构建经济制裁体系、构建行政诉讼诚信名单六个角度出发,构建我国规制行政诉权制度,完善公民行政诉权保障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5-01)
羊裕川[6](2019)在《行政诉权行使的规范与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权给公民提供一个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的机会,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出台到修订,实践中行政诉权的现状如何?又存在哪些难题?在行政诉权如此重要的时代,因行政诉权行使和权利限度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因素,规范和保障行政诉权成为了迫不及待的任务。且长期以来,诉权一直被过度积极推进而导致忽视了滥用诉权的潜在风险。因此,从反向角度探寻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借以明确诉权行使的规范性。引言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的背景、现状研究和意义,从立法层面上整理了行政诉权的现状研究情况。第一章是行政诉权的基本理论概述,主要涉及行政诉权的起源及发展情况,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行政诉权发展实践和启示,梳理了行政诉权对我国的意义。第二章分析行政诉权行使的依据。总结梳理了当前我国关于规范和保障行政诉权的相关依据,通过理论依据和规范依据了解诉权的来源和现状,之后分析了行政诉权在行使的过程中,现有依据对诉权行使的规范情况。第叁章是行政诉权非正当行使的现状分析与认定。首先,对行使诉权出现的不正当的行为表现进行归纳和概括。其次,对出现行政诉权不正当行使的现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通过实践案例,以法院对非正当行使诉权的认定为基础,研究和阐述当前对行政诉权行使的限度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分析法院对行政诉权行使的态度。第四章是规范行政诉权正当行使的保障。分析行使诉权正当行使的功能,明确诉权的目的和资源有限性,并在当下明确相关规定的立法概念和保障诉权的规定背景下,提出相应的惩戒制度,以期逐渐解决行政诉权非正当行使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4-01)
王钰莹[7](2019)在《行政诉权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权概念是诉讼法的基础理论之一,正是因为其有着丰富深奥的理论内涵,一度被称为诉讼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行政诉权理论多借鉴民事诉权理论而发展。民事诉权概念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经历过多种学说。行政诉权概念亦是如此,其主要观点有:行政诉讼启动说、司法救济权说、行政诉讼权利说、公正裁判权说。各种学说之间争议不断,通过对既有行政诉权概念的梳理,分析每一种学说的合理性与不足。显然,“公正裁判权说”更为合理,即行政诉权是行政活动的权利主体按照法律的预设程序,请求法院对行政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性权利。行政诉权应是一项基本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行政诉权的特点是主体双方角色具有恒定性和权利的不对等性、行政诉权的行使条件较民事诉权更为严格。行政诉权的主体是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并且,在行政诉权内容方面对公正裁判权说进行完善,具体内容有起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获得行政裁判权和获得公正裁判权。但是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具体诉权内容并不相同,原告享有完全的行政诉权,被告不享有一审起诉权。作为现实权利,行政诉权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行政诉权的行使要件。借助诉权层次论提供的分析路径,结合公正裁判权说语境下的行政诉权具体内容讨论行政诉权的要件,即起诉要件、行政争议的可诉性、当事人适格和狭义诉的利益;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在起诉阶段应对原告的起诉要件仅进行形式审查,立案后对其他行政诉权要件进行审查。行政诉权的内涵是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丰富的,行政公益诉权就是行政诉权的发展,性质上仍属于行政诉权;但行政公益诉权又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主体、内容和范围方面。(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4-01)
杨晓萌[8](2018)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作为“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依据吗?——一个基于语义逻辑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没有明确对滥用行政诉权行为进行规范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构成滥用诉权应当十分审慎。目前看来,一些法院倾向于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为"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依据。然而,滥用行政诉权应以享有行政诉权为前提,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又是享有行政诉权的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是滥用行政诉权的前提,如果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根本不享有行政诉权,更谈不上构成滥用行政诉权。因此,法院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认定当事人构成滥用行政诉权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崇文瑞[9](2017)在《行政诉权滥用的司法认定与构成要件——从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陆红霞案判决围绕知情权滥用与行政诉权滥用作了开创性尝试。在认定知情权滥用中,陆案判决借由法院与行政机关对原告的先前告知、引导与释明,完成了从事实到规范"一次惊险的跳跃";在行政诉权滥用认定中,判决基于知情权滥用确立了以"特定行为"为审查标志,以"综合判定"为审查流程的审查模式。但陆案判决存在认定标准"综合化"、诉的利益标准不当、主观心态举证不能等问题。通过具体剖析与切分陆案判决考察的要素,行政诉权滥用的构成要件应当剔除无法证明的内容,同时在保护诉权的理念下重新建构。(本文来源于《公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王璐[10](2018)在《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确保当事人诉权可视为司法改革的核心要点,一般而言,行政诉讼实践中内含"问题导向""理念贯彻"两大推进思路,但若仅注重正面推进势必对其合理性产生干扰,需通过适当逆向思维对其进行推进,从而探寻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限度。文章基于此背景,针对行政诉权合理限度展开探索,以期完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8期)
行政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尽管学理上尚无定论,但行政诉权处分已得到行政审判实践的认可。通过对涉及息诉承诺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进行梳理考察发现,法院存在"诉权可得抛弃"与"诉权不受妨碍"两种相对明确的裁判进路。但诉权处分通常不作为单独的裁判理由,而带有补强性、宣教性说理的色彩;法院往往已对案件作了实质审查,确信纠纷已获实际解决之后,才最终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基于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考虑,对于当事人抛弃诉权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应予以立案审查;是否构成"诉权滥用"应作审慎考量。制度功能上的内在张力,决定了行政诉讼侧重维护公法秩序时,诉权处分的效果应受限制;侧重解决行政争议时,诉权处分的效果则相对显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诉权论文参考文献
[1].徐菲.投诉举报人滥用行政诉权之规制路径探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
[2].蒋成旭.行政诉权处分的司法审查——以行政审判中的息诉承诺为例[J].法学家.2019
[3].张诗媛.宪法对行政诉权的规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总第5卷).2019
[4].袁钊.房屋征收中承租人的行政诉权保障研究[D].安徽大学.2019
[5].王晓儒.滥用行政诉权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9
[6].羊裕川.行政诉权行使的规范与保障[D].甘肃政法学院.2019
[7].王钰莹.行政诉权理论研究[D].郑州大学.2019
[8].杨晓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作为“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依据吗?——一个基于语义逻辑的分析[J].研究生法学.2018
[9].崇文瑞.行政诉权滥用的司法认定与构成要件——从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切入[J].公法研究.2017
[10].王璐.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