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竞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损失,原则,适用范围。
保险竞合论文文献综述
李娜[1](2019)在《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正在不断的扩大,增大了对在职员工的保障,使得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变得更加的成熟。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也在劳动领域开展了关于意外保险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获取赔偿的过程中,两种保险就会存在竞合。员工要想获得合理的赔偿,就应该划清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之间的界限。并且对这两个保险之间的兼容性,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才能为在职员工提供更好的保障。本文就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进行相关的分析和探讨。(本文来源于《劳动保障世界》期刊2019年33期)
姚珧[2](2019)在《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风险社会中,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多元化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随着保险机制的不断完善,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在赔偿责任承担上的冲突日渐明显,二者竞合问题应运而生。在解决相关竞合问题上,由于其涉及到社会法与商法不同法律范畴,立法层面上难以兼顾,相关条文规范处于待填补状况,而国内学界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给付并行问题关注不多,司法实务中也分歧较大。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问题的现状——立法及理论层面的空缺、现实层面的诸多纠纷以及司法实务中混乱的处理模式。第二部分梳理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的立法现状,先从中央立法层面分析论证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的回避,再考察地方法规规章在解决模式上的探索进度,得出较为混乱的结论,最后进行总结归纳,论述立法现状的问题所在。本文第叁部分,则针对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的司法实践现状,从公报案例“安民重”案入手,先对此案进行梳理评析,讨论参考效力及遗留问题,再将国内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处理,将判决中的处理方式分为双重赔偿、总额抵偿与按照款项分别抵偿叁个类别,并加以适当分析。本文第四部分从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的法理分析着手,分别论证二者责任承担主体及范围的竞合状况、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立法目的与功能的异同,进而延伸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与社会实质公平诉求的协调平衡,最后重点分析损害补偿原则对于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五部分前半部分论述“安民重”案裁判模式显然不能覆盖解决这一竞合问题的情况,后半部分则给出笔者个人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路径的具体建议,提出从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类别出发,区分定额保险与补偿型保险,分别适用兼得模式和按项目差额抵偿模式。第六部分为结语,概括总结本文的所有论点。(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10)
朱静波[3](2018)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竞合下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会保险法上的请求权,另一种是保险法上的请求权。二者在发挥各自保障作用的同时也存在部分竞合关系,给实践操作带来一些问题。必须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进行正确的模式选择,才能实现两者的协调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保险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大化实现医疗保险的体系效益。通过对四种模式的比较研究,得出我国医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竞合下社会保险居次赔付顺序的模式选择这一结论。(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期刊2018年09期)
郭丽虹[4](2018)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竞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侵权、保险等多重法律关系,易引发数个保险合同对同一损失承担责任的情形。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重复保险制度构成要件较为严格,难以涵盖实务中的多数保险并存类型。依据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问题的难点。如若不能合理地分配各保险人的责任,则被保险人可能不当得利,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补偿,滋生道德风险;或者各保险人相互推诿扯皮,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这显然与保险填补损失、规避风险的功能不相符合。因此,研究该问题对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协调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填补重复保险的漏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有重要作用。文章除引言、结论外,主要从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保险竞合的界定出发,明确了保险竞合的内涵,比较了其与重复保险的异同,指出了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在投保人、保险利益、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中易出现的保险竞合类型,指出了目前理赔难的原因主要为保险竞合条款的作用有限、保险竞合赔付规则的缺失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健全。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保险竞合的理论依据。一方面,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部分展开,具体分析了不同种类保险的性质与功能;另一方面,以损失补偿原则为依据,阐述该理论的本质内涵、运作机理、适用范围和现实意义,指出了确保被保险人得到完全补偿是先决内容,预防被保险人从补偿中获得额外利益是附属目标,二者不可偏废其一,为保险竞合的解决奠定了法理基础。第叁部分总结了国内外理论界、实务界解决保险竞合的两种方式,分别为依据保险竞合条款确立的解决机制和依据保险种类确立的解决机制,重点关注了美国法上的比例分摊条款、溢额保险条款、不负责任条款叁类保险竞合条款及其冲突协调,论述了以保险类型为基础如何确定各保险人保险责任的顺序、份额,对于我国此类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以公平和效率为根本理念,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竞合的处理原则为: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以合同约定为准则;以近因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和顺序;以责任保险为主,财产、人身保险为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区分保险类型和保险竞合条款相结合的模式,并对完善保险竞合的赔付提出了两点建议,包括将保险的类型划分为损失补偿型与定额给付型,费用补偿型的人身保险也可适用代位求偿权。(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刘忠炫[5](2018)在《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的规则构建——以第叁人原因致害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原因致害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问题,源于现代救济体系对同一损害的不同评价和规范。比较法上存在选择、取代、兼得、补充四种立法模式。我国相关立法呈现出分散化、原则化、矛盾化和地方化的问题,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着眼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相关制度的设计初衷,我国在未来处理此类竞合问题上应采用"有限的兼得模式",《民法典》的编纂为相关问题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李昕阳[6](2018)在《损失补偿原则下的保险竞合及赔付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此遭受损失,那么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且补偿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派生了一系列重要的保险制度,重复保险便是其中之一。我国《保险法》中也对重复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重复保险之外,因同一保险事故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均对此损失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这导致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此时便产生了保险竞合。关于保险竞合,我国在《保险法》上尚属空白。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竞合没有作出规定,由此产生不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金给付顺序和责任分摊的问题,一方面,造成被保险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付,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可能因实际支付的保险金超过其应支付金额而受到损失,从而催生保险竞合的赔偿纠纷案的频发。另外,由于法律的缺失,法院也无法从司法解释等中寻求解决途径,使得各法院对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分摊处理存在差异。若仅凭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来处理,未免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为此,本文在深入了解国内外对保险竞合问题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法解释学方法等,探讨保险竞合的理论基础、成因及构成,试图找到一条既能优先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又能相对公平地平衡保险人之间利益的解决保险竞合纠纷之新路径。第一章主要对保险竞合进行分析和论述。先介绍处理保险竞合问题的理论基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适用范围。进而分析保险竞合的产生原因,从保险合同的各要素出发,找出导致保险竞合产生的主要原因——保单的保险范围存在重迭,以及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身份的重迭。通过与重复保险对比研究,分析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之间的区别,并提出将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进行统一整合的建议。第二章主要研究保险竞合的处理规则问题。首先分析目前我国就保险竞合相关问题进行的司法解释。其次,通过对部分裁判文书的解读,归纳梳理我国实务中解决保险竞合的规则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我国在解决保险竞合问题时面临的困境。第叁章论述从其他保险条款来解决保险竞合问题。通过对国内的其他保险条款的立法和使用现状的分析,指出通过其他保险条款解决保险竞合的必要性。同时引入美国处理保险竞合问题的不同解决原则,并分析其利弊得失。第四章构建我国保险竞合规制路径。当发生保险竞合时,应在维护损失补偿原则基础上,提出尽可能平衡被保险人、各个保险人之间利益的保险竞合纠纷的新思路。同时,建议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示范性商业保险合同等其他措施,以对保险人进行行业指导。(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10)
柴亚炫[7](2017)在《保险竞合适用范围和处理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古以来,中国就有积谷防饥、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各个朝代亦有储粮备荒以赈济灾民的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消除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故而带来的恐惧进而弥补不确定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就当代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而言,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损失方能有补偿,补偿不得超过损失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精髓。其目的在于禁止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之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忧患意识的不断增强,时常会发生投保人购买多份保险,进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对同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此,重复保险制度在此背景下被写进《保险法》。其主要意旨在于规定同一事故造成的同一损失,数个保险人之间的分摊责任,从而使得被保险人获得之赔偿不超过其实际损失,与损失补偿原则之精髓相契合。正是由于法律对重复保险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则必然存在游离于重复保险制度作用范围之外的且同属于数个保险人赔偿同一损失的情形。随着人们对损失补偿原则认识的不断深入,保险理论界中衍生出了一系列的制度体系:保险代位、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等,保险竞合便是其中之一。在实务中,保险竞合之情形日益增多;在个案的解决过程中,保险人该如何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奈之下,只能以惯例或者协商的方式灵活处理,故多个保险人之间相互推诿不予赔偿或因分摊不均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行文的基本逻辑结构为:第一部分:保险竞合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保险竞合的定义、构成要素的分析、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的区别等。第二部分: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结合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的区别,着重分析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在以上两种制度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第叁部分:保险竞合情形在实务中的处理思路。从当今我国立法现状和实务层面切题,探讨我国保险竞合的情形分类,并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就如何处理保险竞合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当前关于保险竞合的立法及研究现状,分析保险竞合在立法中的漏洞以及实务保险合同中保险竞合条款的缺失或定位错误的情况,得出保险竞合制度的完善需遵守循序渐进的思路。先实务后立法,在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中总纳入保险竞合条款,待实务中保险竞合理赔机制运作成熟之后,再逐步上升到法律层面。(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04)
邓彩屏[8](2017)在《铁路保价与运输保险竞合关系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内运输业、保险业强劲发展,铁路保价面临挑战。铁路保价和运输保险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共性和差异性,既具有竞争性,也可以加强合作协同发展。在分析铁路保价与运输保险的共性与差异性的基础上,提出开发全程物流保价产品、开展物流两端服务合作、加强多式联运服务合作、拓新信息资源共享合作等对策,为铁路企业更好地发展铁路保价业务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铁道运输与经济》期刊2017年05期)
李植[9](2017)在《医疗费用保险竞合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们在生活中常常通过购买医疗费用保险为自身健康提供保障,但是在投保时往往对同一损失与多个保险人签订多份保险合同以此来降低损害发生时的风险,这便造成了实务上众多的医疗费用保险的竞合。例如既投保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又投保了商业医疗保险,当因意外导致医疗费用赔付问题时,两者都对其承担责任,如何划分两个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因此不仅要对我国当前关于医疗费用保险竞合的运行予以分析,还需要对国外的相关规定如“约定溢额保险条款”、“约定不负责条款”、“约定比例分摊条款”以及当出现相同或不同条款的保险合同竞合时责任的分配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便对我国责任分配的处理提供借鉴与参考。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和保险运行的现实情况对我国医疗费用保险竞合的处理原则和责任分配提出相关建议,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竞合、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竞合以及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竞合,通过明确保险人责任,对不同情况下的医疗费用保险竞合进行责任分配,以便于出现医疗费用保险竞合纠纷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1)
石红伟[10](2017)在《保险竞合制度之审视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竞合起源于美国的其他保险,中国大陆有关保险竞合的观点基本源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同一损失说"和"同一被保险人说"。基于概念的严谨性和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应以狭义说来界定保险竞合。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包括了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费用补偿性人身保险。应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和处理原则等方面完善保险竞合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洛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保险竞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现代风险社会中,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多元化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随着保险机制的不断完善,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在赔偿责任承担上的冲突日渐明显,二者竞合问题应运而生。在解决相关竞合问题上,由于其涉及到社会法与商法不同法律范畴,立法层面上难以兼顾,相关条文规范处于待填补状况,而国内学界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给付并行问题关注不多,司法实务中也分歧较大。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问题的现状——立法及理论层面的空缺、现实层面的诸多纠纷以及司法实务中混乱的处理模式。第二部分梳理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的立法现状,先从中央立法层面分析论证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的回避,再考察地方法规规章在解决模式上的探索进度,得出较为混乱的结论,最后进行总结归纳,论述立法现状的问题所在。本文第叁部分,则针对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的司法实践现状,从公报案例“安民重”案入手,先对此案进行梳理评析,讨论参考效力及遗留问题,再将国内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处理,将判决中的处理方式分为双重赔偿、总额抵偿与按照款项分别抵偿叁个类别,并加以适当分析。本文第四部分从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的法理分析着手,分别论证二者责任承担主体及范围的竞合状况、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立法目的与功能的异同,进而延伸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与社会实质公平诉求的协调平衡,最后重点分析损害补偿原则对于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五部分前半部分论述“安民重”案裁判模式显然不能覆盖解决这一竞合问题的情况,后半部分则给出笔者个人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路径的具体建议,提出从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类别出发,区分定额保险与补偿型保险,分别适用兼得模式和按项目差额抵偿模式。第六部分为结语,概括总结本文的所有论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竞合论文参考文献
[1].李娜.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9
[2].姚珧.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研究[D].浙江大学.2019
[3].朱静波.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竞合下的模式选择[J].对外经贸.2018
[4].郭丽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竞合研究[D].山西大学.2018
[5].刘忠炫.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的规则构建——以第叁人原因致害为视角[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李昕阳.损失补偿原则下的保险竞合及赔付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柴亚炫.保险竞合适用范围和处理机制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8].邓彩屏.铁路保价与运输保险竞合关系的探讨[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7
[9].李植.医疗费用保险竞合法律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7
[10].石红伟.保险竞合制度之审视与思考[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