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性信息披露论文_余元瑾,张崇胜

导读:本文包含了预测性信息披露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信息披露,信息,制度,全港,规则,财务状况,上市公司。

预测性信息披露论文文献综述

余元瑾,张崇胜[1](2017)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测性信息披露具有相对真实性、预测性以及不确定性,针对其构建的披露制度既要遵从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性原理,也要符合预测性信息披露本身的特殊性。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要从监管者、披露者以及投资者叁个层面出发,采取从严监管的理念,完善顶层制度设计要明确预测性信息的内涵与外延;采用"重大性"标准将预测性信息划分为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信息;构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机制;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下的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张丽娜[2](2015)在《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测性信息是上市公司对未来发展趋势、经营业绩及重大事项等做出的推测。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观察公司未来的独特视角,对投资者的投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预测性信息毕竟是一种推测,往往会与实际结果存在偏差,具有不确定性,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将预测性信息纳入传统的历史信息的法律规则中,无论是对于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其他的证券市场主体都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我国立法中《证券法》与《公司法》没有直接涉及预测性信息的规定,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所制定的一系列信息披露准则性规范中虽然有所涉及却也将预测性信息与历史性信息混为一谈,未做区分,使得我国立法上对于预测性信息的立法规制处于缺失状态。本论文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基于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制度缺失的现实情况下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从理论上分析,预测性信息更加能够反映出证券未来价值走向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弥补证券市场中各主体间信息分布不均的状况,减少投资者为获取信息而投入多余成本,增强证券市场的博弈性,使证券市场的信息能够在各主体间达到一个良性循环。有效市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信号理论反映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正义价值以及效率价值,揭示了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故本文通过对美国预测性信息的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法律框架构建的建议。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安全港规则与预先警示性语言,即为信息披露主体构建一个免责机制以达到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的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也应当将重点放在免责规则的构建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发展成熟,证券主体披露积极性不高,投资者并不符合理性标准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构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应以任意性的指引规范和免责规范为主,并将我国预测性信息的构建分为四个方面:基本指引规则的构建以为证券市场主体提供行为依据,区别于历史信息的虚假陈述的认定规则,安全港规则,责任的承担规则以达到鼓励披露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5-04-01)

孙晓晖[3](2014)在《论预测性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础,预测性信息披露则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最新发展方向。预测性信息披露对提高市场有效性,促进投资者合理规划投资决策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当前证券法律法规在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方面存在很大不足,各项规定体系性不完善,缺乏操作性,造成证券市场中预测性信息披露较为混乱的现状。对于虚假陈述的规制,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免责事由也基本空白,这就造成了虚假陈述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理,投资者权利也难以有效维护。本文在考察当前中国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先进证券法律制度中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认定方法,以期构建和完善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作者认为,应当以预测基础和预测方法为标准认定信息真实性,以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统一重大性的认定方法。同时,本文还研究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重点考察了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中安全港规则和司法判例中形成的预先警示义务、更新义务,分析了各项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本文通过对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认定标准和免责事由的理论分析,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基本情况和立法现状,探讨我国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法律规范的构建。认为应当重点完善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以法律真实判断真实性,以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认定重大性。此外,还应当从预先警示制度和更新义务两方面构建免责制度。在借鉴先进制度借鉴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制度的本土化。(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4-05-15)

杨世鉴,韩传模[4](2012)在《从预测性信息制度变迁看信息披露监管》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测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能够有效地减轻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帮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未来价值作出判断。为了保证预测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而预测性信息的前瞻性和不确定性又使得信息披露的监管难度增加。同时,由于制度背景和市场发育程度不同,中外预测性信息披露在方式、内容及态度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借鉴国外监管方式的同时,应建立适应中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环境的监管模式。(本文来源于《河北学刊》期刊2012年05期)

郭珺[5](2012)在《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预测性信息进行披露,可以减少市场失灵现象,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我国现阶段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预测性信息及其披露原则进行介绍,梳理了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深入分析了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建议,以促进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外资》期刊2012年10期)

黄逸凡,徐铭[6](2012)在《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研究——兼论中国证劵市场“安全港”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降低了上市公司潜在的诉讼风险,是充分尽到诚信义务的信息披露人的保护伞。可以从美国"安全港"各项规则入手,借鉴相关理论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之构想,以期维护信息披露主体之正当利益,规范并鼓励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郭梦媛[7](2012)在《我国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测性信息由于不确定性、主观判断性等特征,很容易被预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成为误导投资者的幌子,出现虚假陈述等问题。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所以预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旦实施了诸如虚假陈述之类的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起必要的法律责任。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在对信息披露权利人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解除预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顾之忧,譬如担心预测结果与实际存在较大误差而遭遇起诉等情况。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只有在预测性信息披露权利人和义务人利益保护之间进行较好地平衡,才能真正持久存续。本文以上市公司天润发展被特别处理化为引子,对证券市场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概述,介绍了预测性信息的定义、内容和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关系。继而从价值和经济两方面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分析,就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作了探讨。最后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症下药,期望本文能对我国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2-05-03)

陈帆[8](2012)在《论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测性信息因其在证券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未来导向性,逐渐被发达证券市场所重视并加以规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存在着认识模糊、制度混乱、救济不力等问题,本文对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实概况加以梳理和反思批判,通过借鉴国外发达证券市场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现状提出适用于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0期)

黄洁[9](2011)在《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行及监管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该制度尚不完善,鉴于其特殊性与重要性,通过探析预测性信息的界定、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现状及其成因,从而找出完善该制度的对策,以促进证券市场的高效健全发展。(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16期)

张晓清[10](2011)在《试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测性信息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起步晚,不够完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文来源于《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预测性信息披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预测性信息是上市公司对未来发展趋势、经营业绩及重大事项等做出的推测。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观察公司未来的独特视角,对投资者的投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预测性信息毕竟是一种推测,往往会与实际结果存在偏差,具有不确定性,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将预测性信息纳入传统的历史信息的法律规则中,无论是对于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其他的证券市场主体都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我国立法中《证券法》与《公司法》没有直接涉及预测性信息的规定,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所制定的一系列信息披露准则性规范中虽然有所涉及却也将预测性信息与历史性信息混为一谈,未做区分,使得我国立法上对于预测性信息的立法规制处于缺失状态。本论文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基于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制度缺失的现实情况下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从理论上分析,预测性信息更加能够反映出证券未来价值走向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弥补证券市场中各主体间信息分布不均的状况,减少投资者为获取信息而投入多余成本,增强证券市场的博弈性,使证券市场的信息能够在各主体间达到一个良性循环。有效市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信号理论反映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正义价值以及效率价值,揭示了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故本文通过对美国预测性信息的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法律框架构建的建议。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安全港规则与预先警示性语言,即为信息披露主体构建一个免责机制以达到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的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也应当将重点放在免责规则的构建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发展成熟,证券主体披露积极性不高,投资者并不符合理性标准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构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应以任意性的指引规范和免责规范为主,并将我国预测性信息的构建分为四个方面:基本指引规则的构建以为证券市场主体提供行为依据,区别于历史信息的虚假陈述的认定规则,安全港规则,责任的承担规则以达到鼓励披露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预测性信息披露论文参考文献

[1].余元瑾,张崇胜.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7

[2].张丽娜.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机制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5

[3].孙晓晖.论预测性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认定[D].北京交通大学.2014

[4].杨世鉴,韩传模.从预测性信息制度变迁看信息披露监管[J].河北学刊.2012

[5].郭珺.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中国外资.2012

[6].黄逸凡,徐铭.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研究——兼论中国证劵市场“安全港”制度之构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7].郭梦媛.我国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

[8].陈帆.论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中财法律评论.2012

[9].黄洁.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探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10].张晓清.试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问题[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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