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预防论论文_吴文苇

导读:本文包含了一般预防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罚,刑法,自动性,有效性,隧洞,不起诉,辩护人。

一般预防论论文文献综述

吴文苇[1](2019)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自确立以来,不管是司法实务还是理论研究均存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认定不清等问题,由此结合刑法理论系统,研究并解决该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显得很有必要。论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和观念的提倡。司法实务中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存在着作为义务认定不清、主体认定不一致、情节恶劣判断标准模糊和教师惩戒权的性质界定不明等问题。同时,由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立法滞后,公民法规范意识和法信赖情感存在缺失,加上精神伤害的不可逆性以及抽象危险犯的属性要求的原因,以积极的一般预防论为视角,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强调本罪预防的扩大化和早期化很有必要。第二部分,在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的认定上,应当采取形式与实质的统一论:结果原因、进程和领域支配说;在此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护与看护义务的区别,即监护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合同委托,看护义务来源于对危险源的支配监督义务、特殊关系产生的看护义务和对危险领域的支配产生的看护义务。第叁部分,在主体的认定上,不管是实务中还是理论上,对于家庭成员、同居者和中小学教师能否成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适格主体存在着争议。首先,应当认为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想象竞合关系,家庭成员具有本罪保证人身份。其次,根据结果原因、进程和领域支配说论证同居者具有监护或看护义务,能够成为本罪的保证人,并且同居者作为次义务人时的不作为也应构成本罪。最后,结合形式与实质两方面分析得出中小学教师具有本罪主体身份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关于“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首先,“情节恶劣”属于量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明确定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应当认为犯罪构成包括质的构成要件和量的构成要件,量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犯罪客观要素,不包括主观要素,所以“情节恶劣”的评价对象只包括客观要素。其次,应当从该罪保护的法益、与行政违法的区别两个方面确定该罪“情节恶劣”的评价标准:“情节恶劣”评价的是侵害被害人人身健康权这一法益范围内的客观情节,不是侵犯财产等其他法益的情节;“情节恶劣”评价的不是达到行政违法程度的客观情节,而是达到刑事违法程度的客观情节。最后,通过列举五种“情节恶劣”的评价对象,具体分析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二者之间量的把控。第五部分,对于教师惩戒权的认定,国内外对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教师惩戒权是基于教育目的产生,其合法性是法益衡量的结果,应当认为教师惩戒权是阻却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同时,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教育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苗馨月[2](2019)在《非法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评价及一般预防》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窃取虚拟财产在学界存在定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关于定性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理论层面而言,这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关系,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且实践中也总结出相应数额认定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虚拟财产种类差异较大,不同种类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手段方式又不尽相同。为了对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进行准确的刑法评价,分别对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窃取行为入手,各自分析认定为盗窃罪的合理之处。同时针对该类犯罪行为提出相应的一般性预防措施,维持正常交易秩序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3期)

陈金林[3](2018)在《如何提升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以食药犯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恶性食药犯罪案件不断涌现,民众对食药安全的信心受挫,严重影响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一般预防效果受惩罚的严厉程度、惩罚的概率、刑罚的可感知度叁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惩罚概率最为关键,而惩罚概率直接受相关群体执法动力的影响。在食药犯罪领域,刑法执行的动力疲软,在被害人、非官方专业力量、执法机关和犯罪分子四个群体的力量博弈中,有助于犯罪发生的力量占据上风。为了应对这种状况,应清除被害人群体对抗、告发犯罪的障碍,增强对非官方专业力量的保护,强化对监管渎职类行为的责任追究,通过多种途径让犯罪分子为犯罪付出代价。食药领域一般预防效果的获得,最终依赖于作为现实或潜在被害人的民众的力量,在制度设计层面,应着眼于清理妨碍他们表达与实现自身诉求的障碍,让刑法变成他们的刑法,而不是针对他们的刑法。(本文来源于《警学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陈伟[4](2018)在《水工隧洞衬砌混凝土裂缝产生原因及一般预防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混凝土裂缝是水工隧洞衬砌施工常见的问题,若处理不及时或裂缝得不到控制不但会造成渗漏还会影响水工隧洞工程的整体结构稳定性和功能性。产生混凝土裂缝的因素有很多,本文主要对裂缝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进行探讨,用以提高水工隧洞衬砌施工的质量。(本文来源于《绿色环保建材》期刊2018年08期)

陈文昊[5](2018)在《积极一般预防与故意内涵的客观化趋势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心理层面事实地理解故意的构造,不仅存在证明困难,而且可能导致个案处理不公。随着责任阶层由心理责任论转向规范责任论,再到近年来功能责任论的勃兴,在责任阶层当中融入预防必要性的考察已经成为不可逆的趋势。出于积极一般预防的需要,责任层面的判断逐渐由行为人标准转向一般人标准。故意的规范化与客观化也成为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趋势,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降低证明要求。另一方面,故意的客观化也可能导致责任主义的违反以及故意、过失界限的模糊,在运用上需要谨慎。(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周光权[6](2018)在《通过刑罚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国内首起“黄牛”抢购软件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令人眼花缭乱的网络空间里,衍生出了各种新型的互联网恶意行为,其中哪些处于法所不禁止的"灰色地带",哪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哪些可能构成互联网犯罪,在判断上难度很大。对制作、提供、销售"黄牛"抢购软件行为的定性就是如此。一、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被告人任景平通过自己建立的针对小米官网手机进行秒杀的QQ群结识了被告人张鹏。后二人商量由张鹏开发一款"黑米"软件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曲直,刘渭,陈晨[7](2017)在《宝鸡检察创新构建青少年立体化预防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近年来,宝鸡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纳入工作总体部署,以“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指导思想,坚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范化、宽缓化、个别化”处理的理念,突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7-12-09)

储槐植[8](2017)在《刑事一体化的思考与探索——评马聪博士《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信条学意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以及人为制造的风险日渐增加,刑法在国家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刑法在国家犯罪治理过程中积极效益的充分发挥,始终与刑法内部结构的合理安排与刑法运行机制的顺畅协调程度有密切关系。为了促进刑法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实现最佳社会效益,我曾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刑事一体化"的构想,即追求刑法内部结构合理,达到刑法的横向协调;同时,必须考虑刑法运行的前(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19期)

孙道萃[9](2016)在《积极一般预防主义的理论逻辑与中国话语》一文中研究指出预防主义包括一般和特殊两个层面。一般预防主义主要以经验有效性与"理性人"为理论假设,长期表现为以威吓主义和心理强制主义为核心的消极一般预防主义。德国刑法理论开启积极一般预防主义的讨论并形成一定的理论形态,积极一般预防主义倡导规范意识培养与规范的有效性及社会有机体认同,但也面临经验有效性检验等问题。国内的规范"忠诚论"及其展开主要因袭德国理论的步伐,行为无价值论导入积极一般预防主义作为新近动向有待观察。(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庄劲[10](2015)在《犯罪中止自动性之判断——基于积极一般预防的规范性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上,通说向来奉法兰克公式为圭臬,但该公式所遵循的心理学标准思路不但违反心理学原理,且会导致不合理的结论。应当坚持规范性标准的思路,即根据中止犯特权之规范目的来判断自动性。中止犯特权之目的是推进积极的一般预防,即通过减免中止犯的刑罚,提倡中止动机所包含的抵御犯罪诱惑的行为选择模式,从而强化国民相应的守法习惯。只有违背犯罪理性策略的停止意思,才是抵御犯罪诱惑的正确的行为选择,才是值得作示范性鼓励的动机。因此,自动性标准须以犯罪理性策略为参考:若行为人的停止决意符合犯罪理性策略,则排除自动性;若停止决意违背犯罪理性策略,则具备自动性。(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5年04期)

一般预防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法窃取虚拟财产在学界存在定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关于定性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理论层面而言,这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关系,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且实践中也总结出相应数额认定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虚拟财产种类差异较大,不同种类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手段方式又不尽相同。为了对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进行准确的刑法评价,分别对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窃取行为入手,各自分析认定为盗窃罪的合理之处。同时针对该类犯罪行为提出相应的一般性预防措施,维持正常交易秩序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一般预防论论文参考文献

[1].吴文苇.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2].苗馨月.非法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评价及一般预防[J].理论观察.2019

[3].陈金林.如何提升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以食药犯罪为例[J].警学研究.2018

[4].陈伟.水工隧洞衬砌混凝土裂缝产生原因及一般预防措施[J].绿色环保建材.2018

[5].陈文昊.积极一般预防与故意内涵的客观化趋势分析[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

[6].周光权.通过刑罚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国内首起“黄牛”抢购软件案评析[J].中国法律评论.2018

[7].曲直,刘渭,陈晨.宝鸡检察创新构建青少年立体化预防体系[N].西部法制报.2017

[8].储槐植.刑事一体化的思考与探索——评马聪博士《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信条学意义研究》[J].人民检察.2017

[9].孙道萃.积极一般预防主义的理论逻辑与中国话语[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

[10].庄劲.犯罪中止自动性之判断——基于积极一般预防的规范性标准[J].政法论坛.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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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防论论文_吴文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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