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罗尔斯和艾丽斯·杨将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首要主题。然而,杨批评罗尔斯基于分配范式对社会结构的理解,将成员物化为单纯的善品占有者而忽略了其行动和交往的意义;分配的逻辑被过度扩展至非物质善品领域而将这些善品不恰当地实体化,从而将产生和决定分配的社会过程与制度性背景置于正义考察的范围之外。杨基于社会过程的视角,将社会结构视为主体间通过行动和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历史结果,要求消除成员间结构性的压迫和宰制关系以保障其自决与自我发展的正义价值。
关键词:社会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 罗尔斯 艾丽斯·杨
罗尔斯和艾丽斯·杨在坚持“社会结构”和“个体间互动行为”道德二元论的基础上,将正义原则运用于对社会一般结构和制度的规范性评价。罗尔斯和杨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构成正义的主要对象和首要主题,其原因在于:个体作为社会合作体系的成员,总是被置于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客观背景和条件下行动,因此,社会的结构和制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体的现实成就和生活前景,这种影响十分深远且始终存在。基于此,正义理论必须根据社会成员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身的积极成就和生活计划来考察和评价社会基本结构。但是,罗尔斯和杨基于对社会基本结构的不同理解和界定,发展出具有差异性的关于正义问题的分析路径和正义话语。前者基于分配的范式,关注社会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成员间的平等分配;后者基于社会过程和社会关系的视角,关注成员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的实质机会与能力。
一、罗尔斯:分配范式下的社会基本结构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理论一开始就必须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建构和评价提供一个普遍合理的规范性标准和原则。“对我们来说,正义在此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6页。在现实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由于资源的中等匮乏以及成员间相互冲突的资源划分要求,社会基本结构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协调有限资源在成员间的合理安排以保障社会合作体系可以长久地持续下去。由此,罗尔斯提出两大正义原则以制约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保障社会基本善品在成员间较为平等的分配,这些基本善品主要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8页。。它们是对任何想要实现自身目标的理性人都普遍适用的有效手段。在罗尔斯看来,只要社会的基本结构实现了成员间基本权利义务、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的合理分配,那么,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能够获得规范性的辩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影响了整个西方的规范性学说和政治实践,不仅包括罗尔斯自身所处的新自由主义阵营,甚至当代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也主要沿用了分配正义的话语,如来自社群主义的米勒和桑德尔,他们不约而同地将分配与正义等同起来。基于此,杨对当代西方正义理论中的主流分配范式进行了审视和批评。
第一,罗尔斯基于分配范式对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解,把物化的理性个体作为人的首要本质,而将社会成员仅仅视为物品的占有者和消费者,因此忽略了社会成员在现实生活中积极行动和交往的社会过程及其意义。罗尔斯将处于原初状态的成员预设为具有理性而又相互冷淡的个体,他们在不知道自身具体善观念的情况下,期望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善品以增加其实现自身生活计划的手段和机会,这样的无知之幕将与个体行动和交往有关的道德价值、行动意义、人际情感等非利益的需求和欲望排除在外,“商议博弈模型拒绝了原初状态参与者之间所有的本真讨论和交互行为”(3)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22页,第28页。。分配范式的正义理论隐含了一种原子论的社会形而上学,个体被视为在逻辑上先于社会关系的孤立实体,而社会是由这些孤立实体聚集而成的静态结构。然而,社会成员作为能动的道德实践主体,不仅仅以所有者和消费者的身份占有社会总产品,他们还是意义和目的的行动者与创造者,在与其他成员互动和交往的过程中主动参与和积极建构整个社会合作体系;他们不仅追求物质财富,也要求自我能力的发展和自由个性的实现,而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成员多重行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制度规则。然而,对个体行动以及行动所处的制度性背景的考察已经超出了分配正义的理论视域。
第二,罗尔斯将社会结构置于分配的逻辑进行考察,事实上就已经将社会结构视为一个既存的、静态的背景前提而不加批判地接受下来了,一旦某种社会基本结构被预设下来,随之而来的便是与之相应的特定财产关系、权力结构和社会地位,而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社会利益在成员间分配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在杨看来,成员间基本善品的分配不是既定政治安排下的具体问题,它直接关涉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这种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一开始就应该被置于正义的视域下获得审视和检验。而罗尔斯基于分配范式的正义理论,却将产生和决定这种分配结果的制度性背景与结构过程排除在正义理论的范围之外。因此,分配正义最多只能矫正作为结果的分配不公正,而对于产生不公正分配过程的制度性根源却无能为力。
第三,罗尔斯将分配的逻辑过度扩展至非物质善的领域而将这些基本善不恰当地实体化。“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更适合从规则和关系运行的角度、而非物品的角度来理解,然而分配的逻辑使得这些方面被过度具体化了。”(4)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22页,第28页。杨认为,权利、机会和自尊等社会非物质的善是个体成员自身享有的一种能力或状态,区别于可计量和可分割的物质善品,这些基本善无法通过量化的标准进行衡量以及人际的比较,也无法通过再分配的手段调节这些善在成员间的占额;同时,社会非物质的善直接关涉成员的行动本身,它产生和作用于成员间互动与交往的动态持续过程,也只有在成员间行动和交往的过程中才能实现。更进一步,社会成员之所以无法实现同等程度的权利、机会以及自尊,其重要原因在于,成员在社会权力关系中处于不对等的位置而导致了部分成员对其他成员决定和行为的支配。然而,权力依旧是通过成员间互动和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建构起来的,它是一种主体间的关系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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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采集是利用摄像机或照相机从真实世界获取数字化图像并储存到计算机中以供进一步处理的过程。镜头拍摄的画面随着其与镜头的距离增大,拍摄物也越来越小;镜头中心不存在畸变,偏离镜头中心越远,畸变越大[8]。因此,在图像采集过程中应使用畸变小的镜头来捕获图像,同时注意使位移最大处在镜头中心,从而避免画面畸变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由北京市多家政府部门联合主办的2004年北京市新世纪汽车维修大赛,在北京交通学校举行,比赛规模更大,赛项技术含量更高,参赛车辆全部是电子燃油喷射发动机,选手自选德、美、日三个车系中的一种,比赛项目涵盖多个电子控制系统,比赛过程包括根据经验检查、借助仪器仪表测量、填写测量数据与诊断结论、排除故障点和书写排故总结。配分的小部分在于选手的修车动作,大部分在于选手的过程记录,因为过程记录可以反映选手的诊断思路是否正确。比赛特点是先诊断、后修车。
二、艾丽斯·杨:基于过程的社会结构
在杨看来,社会的基本结构并非一幅非历史的静态图景,也并非一个不依赖于个体行为的独立实体,它是由各种制度性与规则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构建而成的,是相互关联的社会成员通过彼此间的行为和交往等社会物质文化活动共同产生的历史性结果,这些过程性的社会结构主要包括社会分工体系、决策权力和程序、社会规范等。社会结构随着主体行动和交往过程的发生而产生,随着主体间交往模式和社会关系的转变而改变,它是一个依赖于社会成员行动的持续性动态历史过程。“为了在各种制度背景下强调行为的动力机制,我将这些层面的社会关系更多地指涉为社会结构的过程,而非结构。”(7)艾利斯·马瑞恩·扬:《作为正义之主题的结构》,《国外理论动态》2017年第9期。基于对主体行动以及社会过程的理解,社会结构具有历史性、整体性、客观性、能动性以及反合目的性等特征。
就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言,罗尔斯的不足之处在于,他无法提出有效的手段以保障实质自由和实质权利的优先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区分了自由以及自由的价值,其中自由表现为保障公民权利的自由体系,自由的价值则体现为公民通过自由体系最终实现目标的能力和机会。在他看来,资产和财富的分配不均在一定程度上会侵蚀公民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会进入政治领域而导致政治自由的价值不平等。如何防止经济权力对政治自由的侵害而保障公民实质的自由价值,罗尔斯提出了财产民主制或税收等举措以确保自由价值的实现过程,然后通过差异原则对政治自由价值的不平等结果进行补偿。然而,我们可以看出,基于杨的正义视角,这些举措要么是不充足的,要么在正义原则和社会基本结构已经确立的条件下难以发挥实质作用。因此,可以说,罗尔斯提出了自由的优先性,却无法提出有效的手段来保证自由实质价值的优先实现。并且,即便社会的基本结构在形式上确保了个体的政治自由与权利,当个体由于自身权力或是能力处于不利地位而被排斥在实质性的公共政治参与之外时,公民的自尊也没有最终获得实现和保障。
在改变村民饮水观念方面,既需要村民自身饮水安全意识的觉醒,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引导与宣传。政府要定时派遣工作人员去农村进行饮水安全工作的宣传,采取农村饮水安全试点的模式来吸引更多的村民对饮水安全加以重视,同时也可以对注重饮水安全的家庭进行奖励,普及饮水净水设施等措施来使更多村民关注饮水安全。其次村民自身也要改变观念,牢记不良的饮水习惯所带来的危害,在平时的生活中时刻注意饮用水安全程度。村民可以跟随国家政策购买相应的饮水净水设备,保证自己的饮水安全,也可以观看一些科普性的电视节目,了解更多安全饮水的知识,普及给他人,使先进安全的饮水知识在村民中广泛传播。
由图1可见,随着海水浓度的增加,实验组厚萼凌霄种子的发芽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当海水浓度在1%以下时,发芽率下降趋势较平缓;当海水浓度大于1%时,发芽率下降趋势显著。实验组厚萼凌霄种子发芽率的具体变化为:当海水浓度为1%时,种子发芽率为46.67%,是对照组的93%;在海水浓度为5%时,种子发芽率为36.67%,是对照组的73%;当海水浓度为10%时,种子发芽率为26.67%,是对照组的53%;当海水浓度为20%时,种子发芽率为20.00%,是对照组的40%;当海水浓度为30%时,种子发芽率为13.33%,是对照组的27%;当海水浓度为40%时,种子发芽率为10.00%,是对照组的20%。
此外,社会结构还具有反合目的性。社会结构产生于社会个体的行动和交往过程,然而,个体的行为往往出于自身的目的和动机,当个体按照自身想象的与他人的关系以及他人的预期进行策略性行为和交往而又缺乏协调时,很有可能就会产生与个体预期背道而驰的集体性后果。这种后果不能归咎于个体错误的行为或不正当的公共政策,它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社会成员合乎规范的行为所不自觉造成的。可见,在这个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既是无辜者也是加害者,想要纠正这种反合理性的系统后果,任何置身于这个结构中并进行行为互动的成员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努力干预和改变这些不正义的社会结构过程。
相较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在杨基于过程性社会结构的正义话语中,正义的道德实践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的政治机构,而是包括所有在社会关系、制度和结构中进行互动和交往的行动主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差异性群体,这些差异群体以阶级、种族、性别、性偏好、能力等方面的不同为基础。杨批判社群主义对群体差异的本质主义和同一性理解,她基于关系主义的逻辑强调群体差异是一种“结构性”的差异,它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表达。“社会群体本身并不具有在实质上一致的身份,而是通过各种不同的关系被构建出来的。”(12)艾丽斯·M.杨:《包容与民主》,彭斌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24页,第245页。个体在与他人进行互动和交往的过程中被置于社会结构的某一位置,而处于社会结构中同一位置的成员就被塑造为同一个群体。可见,群体差异更多地体现在成员间的权力结构、资源配置和话语霸权等方面,而与成员间共享的某种自然属性、文化和规范并无直接联系。在杨看来,当差异群体被置于社会结构中的某一位置时,对于自身群体以及其他群体所处的地位和境况,会形成不同于其他群体的视角,同时也会拥有区别于其他群体的历史经验和社会知识,一旦这些视角、经验和知识被包容进公共领域的政治议程,就会成为推动政治民主和社会正义的重要资源。
绝对物,“权力从未确定位置,它从不在某些人手中,从不像财产或财富那样被据为己有。权力运转着。”(5)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7-28页。因此,无论是社会非物质的善还是社会权力,只有将他们置于现实的社会过程基于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模式才能获得理解,一旦将这些基本善和权力置于分配的逻辑之下,就会把他们从其背后的成员间的互动模式和交往关系中独立出来,也就无法揭示出这些社会关系本身所包含的不正义过程如何导致社会成员在权力方面的不对等。
正是基于主体行动以及主体间交往关系意义上对社会结构的过程性理解,杨超越了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分析路径和正义话语,而发展出其独具特色的“差异政治”。杨将个体的“自我发展”和“自决”视为人类美好生活的一般价值,其中,自我发展和自决分别指“(1)发展和运用人的潜力,并表达其经历;(2)参与决定其行为,以及行动所需的条件”(10)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4页,第17页。。杨认为,社会正义理论必须包容这些价值,并关注社会是否能够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为社会成员实现这些价值提供合理的制度性条件。“自我发展”和“自决”两种正义价值对应于两种不正义的社会现实,即“压迫”和“支配”,压迫主要是对个体自我发展的结构性约束,而支配则是对个体自我决定的结构性约束。杨将现实社会中结构性的“压迫”和“宰制”作为其正义理论的出发点,要求正义理论对这些不正义情景进行审视和反思并提出变革的可能性。“社会正义的概念,包括了与潜在的集体决策相关的制度性规则和关系的所有方面,它的出发点是宰制与压迫的概念,而不再是分配的概念。”(11)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4页,第17页。在杨看来,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占有不公并非造成社会成员压迫和宰制的主要原因,而是由于现存的社会过程中存在各种支配性和依附性的结构关系。这些结构性关系在实现某些人行动和交往的可能性,对其赋予特权的同时,也不合理地限制了他人行动和交往的可能性,从而使部分成员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与能力受到抑制和剥夺。因此,社会正义的理论与实践必须在根本上矫正社会结构中压迫性和宰制性的权力关系。
正义实践主体的扩展也自然导致了正义范围的扩大。基于杨对社会结构的理解,正义的范围必须扩展至社会成员日常行动和交往过程中的更为广泛的领域,“政治体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那些共同生活在具有下述特征的结构性关系中的人,即,结构性关系是由各种互动、交易和迁移的过程塑造产生的,它们创造了对于所有那些人而言都无法回避的行动条件。”(13)艾丽斯·M.杨:《包容与民主》,彭斌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24页,第245页。具体而言,由于社会各成员生活于同一个共同体之下,当个体的行为和生活在制度性与因果性上影响其他成员的行为和生活时,他就与其他成员处于正义的关系之中,因此,就必须为其他成员的生活处境和发展状况承担相应的正义责任。在这种意义上,正义的范围就不仅仅局限于政府和国家的政策和行动,还包括了所有与压迫和宰制有关的生活领域,它涵盖了由各种自治性私人社团组成的社会公共领域,甚至包括了如家庭等个体在私人领域的日常互动和交往过程。
三、作为正义之主题的过程性社会结构
杨对罗尔斯社会基本结构概念的批评是有失偏颇的。在罗尔斯那里,权利、自由和自尊等社会非物质的善是不能在成员间进行分配和调节的。事实上,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仅仅适用于第二大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异原则)也就是国家的立法阶段,它主要处理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财富、收入、社会地位和职务等有限善品在社会成员间的划分。一方面,社会基本结构的首要任务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无论是正当相对于善的优先性还是自由的优先性,都已经阐明了社会成员在确立正义原则之后,就必须构建一部相应的宪法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且这种权利和自由具有绝对优先性,它不允许因为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分配等原因而受到侵害,自由和权利只能因自身之故而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罗尔斯将自尊视为社会最重要的善,它关涉社会成员对自身价值和能力的信任。诚然,个体的自尊与其获得的社会地位、财富和收入相关,但自尊的首要基础还是在于社会制度对其成员自由和权利的承认与保障,“平等权利和相互尊重的社会态度在维护政治平衡和保障公民的自我价值方面起着根本的作用。”(1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31页。可见,罗尔斯并非将权利、自由和自尊等非物质的善与社会其他善品混同起来而置于分配的逻辑进行考察。
第四,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主要理解为符合两大正义原则的国家基本法律体系,因而将正义的范围局限于国家权力系统和政府机构等政治公共领域。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政治宪法与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虽然,罗尔斯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一夫一妻制家庭等社会成员间的私人关系也纳入主要社会制度的范围,然而,其两大正义原则的对象最终还是局限于界定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基于此,实施正义原则的道德和实践主体也就局限于国家的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在这里,罗尔斯预设了一个国家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元社会结构,而将正义的考察范围以及矫正正义的斗争局限于国家的公共政治领域。然而,在杨看来,“各种社会结构不是社会的某个部分;与之相反,它们涉及某种看待整个社会的方式,或者体现为理解人们之间关系的模式以及他们相对于他人所拥有的地位。”(6)艾利斯·马瑞恩·扬:《作为正义之主题的结构》,《国外理论动态》2017年第9期。事实表明,除了非正当的国家政治机构和公共决策外,社会成员在日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同样会被置于受剥削、压迫和排斥等不正义的生存境遇之中,因此也应该合法地服从正义的评判。同时,社会成员也可以通过彼此间在公共领域的协商和联合行动直接消除这些不正义的现象,而无须国家的介入。然而,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局限于基本法律框架而忽略了成员之间、成员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交往关系以及其中存在的不正义过程。总而言之,杨正是在对罗尔斯社会基本结构概念进行批判和再界定的基础上建构出区别于主流分配正义的分析路径和正义理论。
社会结构具有历史性。因为,当代社会成员所处的社会结构必定是过去成员共同行动和交往的物质化结果,自然打上了过去实践和文化的符号与印记,这些社会结构成为当代成员行动和交往的背景条件,萨特将社会结构的这一历史特性称为“实践—惰性”。社会结构也具有整体性,“结构还意味着更广泛的社会产物,它们来自既定的制度关系内众多个体行为的集合,而且其后果通常无需考虑任何个人和群体的意图。”(8)S. 劳雷尔·韦尔登:《差异与社会结构:艾利斯·扬的社会性别批判理论》,《国外理论动态》2013 年第4 期。事实上,孤立个体的行为是无法形成社会结构的,孤立个体行为的简单汇集也无法形成社会结构,只有当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和互动相互交织在一起而构筑出主体间的关系网络时,才能形成整体性的社会结构。可见,个体无法凭借一己之力改变社会整体性的结构。
事实上,罗尔斯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建构,其采用了先验主义的方法论原则。具体而言,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是通过以抽象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为背景预设,以两大正义原则为指导建构出来的,他将作为正义之主题的社会结构置于一种理想的规范性原则和纯粹先验的逻辑推演方法之上,这种社会结构一开始就脱离了现实的社会经验和具体情境,而显示出一种先验理性的非历史特征。因此,当社会基本结构通过抽象的逻辑推演而被建构出来时,对于这种静态的意识结果,就已经失去了对其进行反思和批判的立场以及变革的可能性。相反,杨采用社会批判理论的方法而建构其正义话语,她主张从现实的社会制度、政治实践和具体情境出发,以历史和社会语境化的视角对现存的社会关系、过程、结构进行经验性的考察和规范性的反思,发掘其中潜在的正义价值,以这些价值作为规范性标准识别出现实与理想间的张力并进行相应的变革。基于社会批判理论的正义建构方式,杨将社会结构置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实践情境中进行考察,将社会结构视为现实的个人通过行动和交往而产生的具有历史性的结果,这样的行动者既拥有自身的自由意志和能动目的,又受制于社会结构给予他的社会位置和境况。因此,基于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的理解,作为正义首要主题的社会结构就同个体的行动联系在一起,并且对社会结构的理解本身就蕴含着规范性的反思,社会结构为成员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提供合理充分的社会条件构成了成员对社会结构进行评价和检验的规范性标准,个体依据社会结构提供的背景条件积极行动的同时,遵循适当的正义原则与他人相互合作、共同行动,以实现现存社会结构中潜在的规范性价值。
社会结构既有客观性也有能动性。社会结构的客观性强调其对个体的行为和生活具有很大程度的系统约束性。在杨看来,作为正义主题的社会结构,它“决定着处于某种情况中的社会位置的行动与互动的方式,会强化那些规则与资源,而那些规则与资源则有助于所涉及的处于结构性位置中的人们之间的其他行动与互动。”(9)艾丽斯·M.杨:《包容与民主》,彭斌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23页。社会结构有如一个物理空间,成员通过社会交往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而被置于这个物理空间中的不同相对位置,而成员所处的位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能获取的社会资源以及必须遵循的社会规范,这些资源和规范间接地、累积性地影响着个体现在的成就和生活状态,也制约着个体未来发展的机会和程度。然而,社会结构也具有能动性。一方面,社会结构在设定个体行为边界的同时,也赋予了个体某些积极行动的可能性,社会结构为个体行动提供了各种资源和规则,处在社会结构中不同位置的成员利用这些资源以及采取符合社会规则的行动以实现自身的生活计划。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结构又通过个体的行为和交往再生产出来,这些再生产出来的社会结构又成为其他成员行动和交往的背景条件,最终导致了社会结构持续地循环再生。因此,在个体与社会结构中,存在一种双向强化的过程,社会结构塑造着个体的行动,而个体行动反过来又建构着社会结构。另一方面,既然社会结构是社会成员行动和交往的共同结果,那么,社会成员在接受社会结构给予个体行动和交往的可能性时,自然也可以通过共同的行动变革现存的社会结构。
可见,一旦杨将个体的选择、行动和发展的可能性置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进行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就将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和制度背景本身的合法性置于社会正义理论批判和反思的范围之内,从分配正义转向了制度背景正义,而这无论是当代自由主义还是社群主义都难以实现。在杨看来,自决和自我发展的实现需要从根本上建立成员间平等、和谐的社会交往关系。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体间的平等其实质在于“关系”的平等。个体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差异不仅决定与维持成员对资源、物品的占有和分配,还决定社会成员最终实现的积极成就与美好生活的实质机会和自由。基于此,杨关注社会成员在现实的生活中是如何被置于彼此的关系中,以及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个体如何行动和交往以实现自身的自决与自我发展,同时,个体的行动和交往如何影响其他成员自决与自我发展的实现。因此,对个体自决与自我发展价值的考察将被单纯分配正义排除在外的政治议题重新置于正义理论的分析范围之内,这些议题一旦被纳入正义理论的视域之下,就会为反思和质询当代社会压迫性与宰制性的结构性关系提供重要的契机。
同时,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的立场揭示了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的内在一致性,“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15)《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9-1000页。也就是说,物质分配领域的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源于更深层次的物质生产领域中的不平等。事实上,杨对包括社会劳动分工体系等社会过程的分析,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社会分配领域而深入现代社会物质生产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交往的全过程。因此,相较于自由主义将生产视为自然实在而对分配领域的排他性关注,杨从分配正义转向生产正义,使我们更有可能对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所有制形式、基本经济制度进行反思和检验,也就更有可能揭示出当代资本主义将个体置于压迫和宰制等异化生存状况的制度性根源。
相对于自由主义基于分配范式而将对社会结构和制度本身的反思与批判置于正义理论的范围之外,社群主义远离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而走向纯粹文化批判的正义理论也使其忽略了对现存的社会结构与制度背景进行反思和批判。无论是追求“共同善”还是强调“身份差异”的社群主义,都是将社会群体理解为基于自身共同价值、历史和自然属性的文化群体。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正义的要求,无外乎是建构共同体成员能普遍接受的理想和价值,从而培育出共同的公民身份和公民德行;亦或是承认与包容少数群体自身的文化差异和身份特性,从而确保他们文化表达和文化自治的权利。这些正义话语更加远离了对现代社会生产关系和制度背景的反思而走向纯粹的文化批判,它只是在当代资本主义现存的自由民主框架下确保成员间平等的公民资格亦或是寻求少数群体的特殊权利,因此并不诉诸任何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的斗争。并且,基于社群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争论很容易走向文化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从而使正义理论的合法性本身受到质疑而被迫沦为一种意识形态之争。
杨反对社群主义的文化本质主义和身份认同逻辑,而基于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将群体的差异理解为结构性的差异,并将文化差异和结构性差异结合起来共同分析现实社会中的非正义过程。在杨看来,基于文化的差异和基于结构的差异往往是相容的,社会成员间由文化差异所导致的社会冲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发生在存在结构性差异的群体之间,并会因为结构性的差异而被放大。“当群体在一个可以通过与其他群体的等级制关系中获得利益的社会结构中互动时,基于民主和文化的差异就会成为一种种族等级制度。”(16)M.Young, Structural In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in A.S.Laden and D.Owen ( eds),MulticulturalismandPoliticalThe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81.因此,在杨看来,只有消除了社会成员通过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蔑视和支配少数群体文化和价值的可能性时,实质的多元文化平等才能实现。基于此,杨对正义的讨论就不再止步于对多元文化与身份的承认和包容,而是要揭示和超越这种为社会成员带来不对等权力的社会结构性关系,而对这些结构性关系的审视和反思就超出了单纯的文化批判而直接关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总而言之,随着当代资本主义源于生产方式转变而出现的后工业社会、后物质主义等特点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阶层的日益复杂化,现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不再集中显现为基于物质生产和经济利益的阶级冲突,而是由不可化约的多元主体基于各自的特殊身份而发动的反抗运动,这使得用传统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失去了现实的基础也就失去了理论的落脚点。而杨基于社会过程意义上对社会结构概念的再界定并由此构建出的正义理论,在继承马克思的现代社会批判理论的同时,将社会结构不仅置于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剥削关系进行分析,而且通过涉及个体日常生活领域的决策权力以及社会规范等更为广泛和微观的视角来揭示出资本主义结构性关系与规则对个体全方位的压迫和宰制。因此,杨的正义理论不仅切中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性关系的批判性本质,同时也丰富和扩展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逻辑构架与理论视野以适应当代资本主义最新发展的现实状况,既具实质性又具时代性。
两三岁的孩子会对自己和他人的身体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许多孩子喜欢摸自己的生殖器,有时他们也会要求摸妈妈的乳房,跟妈妈一起洗澡。面对这些情况,父母表现出来的态度越坦然,越有利于孩子接收正确的信息。
[收稿日期]2019-07-27
[作者简介]张瑶,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政治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天津 300350
(责任编辑:赵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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