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管辖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管辖权,原则,当事国,法院,仲裁法,协议,大陆法系。
管辖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郝季路,张绍民[1](2019)在《论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基础上,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根据规约内容,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四种罪名的管辖范围。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与运行机制入手,全面阐释补充性管辖原则的法理内涵,进一步探究该原则创新与变通适用的可能路径与方案,以此为我国对待国际刑事法院对案件管辖行为的表态寻求合适立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冯洁菡,邱慧心[2](2019)在《西班牙司法实践对普遍刑事管辖相关原则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西班牙司法机关行使普遍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司法权力组织法》。在司法实践中,西班牙各级司法机关对普遍刑事管辖性质的认定,经历了从绝对性到有限性的演变。在确定普遍管辖适用条件的过程中,在明确普遍管辖是并行管辖的前提下,西班牙通过司法实践发展了辅助性原则,与此同时也进一步解释了立法中对可追诉罪行确立普遍管辖的相关联系性要素。(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刘美[3](2019)在《本土化语境下自裁管辖原则的理性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现行《仲裁法》第20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均有权做出裁定,后者享有优先裁决权。实践中,该条往往被部分当事人利用,通过引入司法程序,恶意拖延仲裁,导致仲裁效率低下,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借鉴自裁管辖理论,结合中国的现实需要,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应当对《仲裁法》予以完善,核心是在保障司法监督效力优先的前提下,明确仲裁庭自裁管辖的次序优先,建立起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的"过滤机制",立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以及仲裁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叁项原则,以期实现本土化语境下自裁管辖原则的理性回归。(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卢笛,周新军[4](2019)在《论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本意是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国际社会对协议选择法院的实际联系原则出现了弱化趋势。其中,大陆法系各国对实际联系原则规定各有不同;英美法系没有规定实际联系原则,而是以"合理性"和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限制条件;《协议选择法院公约》规定无实际联系只是拒绝管辖的例外,并没有认可实际联系原则。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存在统一立法不合理、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协议管辖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对涉外协议管辖进行单独规定、对实际联系的判断标准采取扩张解释。(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王威,邓佑成[5](2019)在《如何在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中处理管辖问题?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八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期刊2019年07期)
覃雪玲[6](2019)在《论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与越南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来,越南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逐渐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其中,关于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立法,借鉴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相关规定。而我国在这一部分的立法存在不足。基于此,文章通过比较观察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和越南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提出关于完善我国仲裁庭管辖权的立法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2期)
凌超[7](2019)在《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保护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法中,各类国际纠纷和摩擦的处理都需要首先确定当事案件的管辖归属。只有确定了当事案件的管辖归属,相关国家才拥有对涉事案件的行动依据。国际贸易中,国家层面的交往和联系日益增长,每个国家都希望对自己内部的各项事务拥有管辖权,在维护自己司法独立的同时还能尽可能地主张经济利益。这就导致当国家利益发生关联尤其是重迭的时候,一国主张的权益可能会涉及到他国主张的权益。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际法中的管辖权逐渐成为各国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介绍管辖冲突中管辖权的几点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今日财富》期刊2019年02期)
林欣宇[8](2018)在《涉外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原则的理性思辨与实践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协议管辖制度中是否要求所选择法院与争议之间有实际联系,理论和实务界一直争议颇大。从我国开创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现实需要和当前法制建设现状出发,在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保留实际联系原则仍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文通过案例阐明,司法实践中,可以在坚持客观联系标准的前提下,对"实际联系"做宽泛的、扩张的解释和认定,尽可能地认可管辖协议的效力,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4期)
何志鹏,鲍墨尔根[9](2018)在《主权与职权之争——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与当事国同意原则关系的争议与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查戈斯群岛咨询案"再一次引发了各界对咨询管辖权与当事国同意原则关系的关注。在这一问题上,国际法院与当事国持不同态度,对当事国同意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存在争议。这一争议的存在不利于咨询制度发挥作用,应探寻其存在的真正原因并解决争议。当事国同意原则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而国际法院虽然否认当事国同意对咨询管辖权的影响,但也为该原则的适用留下了空间。在双方对当事国同意原则的支持与反对背后,存在着国际法院寻求发挥作用与国家寻求维护主权的矛盾。解决争议要以解决矛盾为中心,协调双方的意愿,因此不能单一地支持或反对当事国同意原则。参照实践,可以采取将国家参与咨询程序的习惯制度化,并分情况适用当事国同意原则的方式,解决双方间的争议,促进咨询制度乃至国际法治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林洋[10](2018)在《大陆法系的管辖恒定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恒定是指起诉后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一般所讲管辖恒定,仅是地域管辖恒定,并不包括级别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程序安定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惯例。本文试图对大陆法系管辖恒定的适用客体范围、适用情况范围和适用条件(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0-19)
管辖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西班牙司法机关行使普遍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司法权力组织法》。在司法实践中,西班牙各级司法机关对普遍刑事管辖性质的认定,经历了从绝对性到有限性的演变。在确定普遍管辖适用条件的过程中,在明确普遍管辖是并行管辖的前提下,西班牙通过司法实践发展了辅助性原则,与此同时也进一步解释了立法中对可追诉罪行确立普遍管辖的相关联系性要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管辖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郝季路,张绍民.论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9
[2].冯洁菡,邱慧心.西班牙司法实践对普遍刑事管辖相关原则的解读[J].国际法研究.2019
[3].刘美.本土化语境下自裁管辖原则的理性回归[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卢笛,周新军.论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5].王威,邓佑成.如何在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中处理管辖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J].中国纪检监察.2019
[6].覃雪玲.论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与越南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J].法制与经济.2019
[7].凌超.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保护性原则[J].今日财富.2019
[8].林欣宇.涉外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原则的理性思辨与实践探索[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9].何志鹏,鲍墨尔根.主权与职权之争——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与当事国同意原则关系的争议与解决[J].北方法学.2018
[10].林洋.大陆法系的管辖恒定原则[N].人民法院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