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变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物权,变动,财产,不动产,善意,夫妻,主义。
物权变动论文文献综述
王鑫[1](2019)在《“借名买房”中物权变动的学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房价居高不下,有些人买房不仅仅是为了居住,更多是进行投资。国家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调控,保障基本的居住需求,提高人们的幸福感。但是,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仍有人规避法律的漏洞,出现大量借别人的名而置购房产的情况。(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12期)
景光强[2](2019)在《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之否证》一文中研究指出形成判决之形成力根源于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力在本质上是形成权产生的效力,形成力理论不能为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提供理论支持。形成权之形成力原则上应限于债权领域,形成判决公示上的弱效性不足以支持形成权的形成力涉入物权领域。形成判决未必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给付判决与确认判决亦未必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某种判决能否导致物权变动,不在于其究竟是形成判决抑或给付判决、确认判决,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需求和立法者的选择。导致物权变动之判决类型的多寡,亦不是取决于理论上精确无疑的界定,而是取决于立法与司法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掌控程度,以及对效率与安全辩证关系的动态把握。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尽量减少可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类型,并应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5期)
陈洪友[3](2019)在《一物二卖、无权处分与机动车物权变动中的善意第叁人——以2015年10月浙江省普通高中招生选考科目考试思想政治试题42题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中,一物二卖和无权处分,都可能涉及物权变动中第叁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登记并非生效要件,机动车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原则。仅有登记而无机动车的交付,就不会发生机动车物权移转的效力。未经登记车辆,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生效应以交付为要件而非登记,机动车要构成善意取得,需要现实交付。(本文来源于《中学教学参考》期刊2019年25期)
李嘉[4](2019)在《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处理中,若夫妻双方选择约定财产制的形势,对名下的不动产权属认定可依据婚姻法规定或物权法约定,实现财产权属确定,明确财产关系,并表明不可将登记视作财产产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本文以真实案件为例,基于案件审判结果基础上,分析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讨论结果仅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秦玲[5](2019)在《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法律概念中,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基本上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情况下是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的,但是一旦法律文书生效,物权变动随之发生。我国《物权法》第28条对此作出规定,但是也存在很多的司法解释对物权变动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相应解释的情况。本文就从导致物权变动的具有形成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详细分析一般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况。(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王雪[6](2019)在《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具体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归一方所有"的约定之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待的法律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由于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的法律性质不仅具有合同的属性,还包含了人身关系的伦理价值属性。在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允许其按照约定的方式设定财产的归属和使用,但是不论如何设定,这种约定一方面对内效力需要保护,对外效力需要分情况对待,在充分考虑法律性质、法律条款和社会伦理价值的因素之后,才能实现夫妻双方的约定和社会规则之间形成良好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龙俊[7](2019)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从长远看,物权变动的理想设计方案是: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于物的编成主义的不动产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于人的编成主义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应该区分所有权变动和担保物权变动,并区分机动车、内河船舶与跨国列车、航空器、海船,分采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于各种现实考虑,没有完全采纳上述方案,但是由于登记对抗主义解释上的灵活性,未来仍然可以通过对第叁人的范围做弹性解释,在最终结果上达到类似上述理想方案的效果。(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7期)
张培荣[8](2019)在《论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兼论继承法相关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法应该合理的处理继承问题,采用社会理念优先的方式,协调各项法律之间的关系,保持继承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建立和完善继承相关的程序问题,明确实体权利和程序进行的合理期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周红星[9](2019)在《物权变动形态之体系思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变动采用的是公示要件主义,应当遵循物权变动的区分规则,严格区分原因行为(债权行为)和结果行为(事实行为),并以此为基础设计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设立(订立)、变更、转让、消灭(基于意思的消灭)等变动形态都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债权行为的表达,应为合同变动的基本形态。我国物权变动形态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其内在体系价值,原有理论未能遵循区分规则的内在本质,导致物权变动形态与合同变动形态的混淆,物权法因此丧失若干物权变动的独特性。既有《物权法》将设立作为物权变动形态不能涵摄物权取得的所有类型,将变更和转让并列为物权变动的形态存在语义上的重迭,也没有彰显物权变动形态内在体系价值。对于极具本土特色的物权立法,还应立足于本国立法现实,寻求适当的路径。为此,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将取得、变更、消灭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融入既有的物权立法结构之中。(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9年02期)
周超[10](2019)在《物权法物权变动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自我矛盾,本质上可能是没有认清公示是物权的核心,公示的本质是一种证据存在。没有认识到缺乏证据效力的公示就无法对物权归属"盖棺定论",缺乏证据效力的公示形式就不能成为公示形式。从而无法彻底的对交付(占有)进行否定。而立法者可能也是基于对占有这种形式的矛盾心理而回避了动产物权原始设立(上述叁种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的物权确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7期)
物权变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形成判决之形成力根源于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力在本质上是形成权产生的效力,形成力理论不能为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提供理论支持。形成权之形成力原则上应限于债权领域,形成判决公示上的弱效性不足以支持形成权的形成力涉入物权领域。形成判决未必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给付判决与确认判决亦未必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某种判决能否导致物权变动,不在于其究竟是形成判决抑或给付判决、确认判决,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需求和立法者的选择。导致物权变动之判决类型的多寡,亦不是取决于理论上精确无疑的界定,而是取决于立法与司法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掌控程度,以及对效率与安全辩证关系的动态把握。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尽量减少可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类型,并应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变动论文参考文献
[1].王鑫.“借名买房”中物权变动的学理分析[J].河北农机.2019
[2].景光强.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之否证[J].西部法学评论.2019
[3].陈洪友.一物二卖、无权处分与机动车物权变动中的善意第叁人——以2015年10月浙江省普通高中招生选考科目考试思想政治试题42题为例[J].中学教学参考.2019
[4].李嘉.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9
[5].秦玲.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王雪.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具体适用[J].法制博览.2019
[7].龙俊.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J].法学杂志.2019
[8].张培荣.论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兼论继承法相关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
[9].周红星.物权变动形态之体系思维[J].法律方法.2019
[10].周超.物权法物权变动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