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种形态”的价值基础
1.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的问题,综合纪检监察多种处理方式,对“一般健康”“亚健康”“得小病”“患重病”等不同情形提出了相应的诊疗方案,强调发生小问题就及时处理和约束,防病于未然,治病于初起。其核心和本质是强调抓早抓小,防患未然。其对应的问题严重性递增,所涉及人递减,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综合性考量性质情节、觉悟程度、整改实效等因素,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积极帮助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改正错误。
2.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理念。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出现“苗头”和“倾向”时,就谈话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力求防范腐败问题发生。而对腐败犯罪则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四种形态”中的“红脸出汗”“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重在表明对腐败问题要着眼抓早抓小,坚持预防在前、预防先行,“常态”“大多数”“少数”则彰显了区别对待、系统预防的理念,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既体现了有腐必反、严厉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还表明通过前三种形态对腐败问题的治理,力求将腐败犯罪降低到最低限度。“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这是系统论、控制论等现代科技理论和腐败治理上的深度运用,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基本理念和精髓。
3.符合刑法谦抑的现代法治精神。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紧缩和刑法节俭,即力求以最小的刑法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谦抑包括犯罪范围和谦抑即罪之谦抑和刑罚限度的谦抑即刑之谦抑。罪之谦抑涉及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的区分,只有不正当行为才存在确定为犯罪的可能性。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刑罚之无可避免性,才能确定为犯罪。当出现无效果、可替代、太昂贵这三种情形时,就说明刑罚不具有无可避免性,因而,刑法应当谦抑。其中的“可替代”,即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使不动用刑罚手段,而运用诸如经济制裁,也足以预防或者抗制犯罪的发生,就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刑之谦抑,即国家刑罚权的行使要体现刑罚节俭的精神,防止刑罚过剩与刑罚过度。刑法是抗制犯罪的最后手段,但当存在特定情形譬如出现可替代等事由时,就可以通过其他柔性手段对违法犯罪予以处置,或者降格处理,尽量减少刑法的干预频次和干预程度。腐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从腐败的起因、动机、手段,涉腐行为发生的时间点、频次,涉案金额,涉腐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存在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相交织,以及悔罪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对腐败情节不太严重、主观恶性较轻,能够及时向组织坦白交待,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问题,真诚认错悔过的涉腐行为人,可以通过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或者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方式予以处理,使严重违纪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通过刑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涉腐行为人成为极少数,这正是刑法谦抑的最好体现。
二、“四种形态”的践行
1.线索核查与“四种形态”。要从真实性、严重性、可查性、成案可能性等方面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受理的举报、控告材料,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和综合研判。对反映问题模糊含混,又没有其他线索的,可以采取函询的方式核实;对反映的问题基本事实清楚,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即适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对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且数额较大,或者涉嫌多次违纪违法,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必要采取后三种情形予以处置的,则要启动后续的初核和审查调查程序,待全面核实情况、查清事实和违纪违法情节后,再视情节决定适用后三种情形具体处理。
2.初步核实与“四种形态”。初核的主要任务:一是了解线索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解决好“查不查”的问题,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二是搞清调查对象家族背景及社会关系,交往圈、重点交际对象等,明确立案后的基本调查思路,解决好“查什么”和“怎样查”的问题;三是秘密取证,即秘密获取能够立案的关键证据,可以不拘泥于问题线索反映的人和事,尽可能地了解初核对象履行职责所涉的相关事项和其中的不正常现象,以便发现和挖掘违纪违法事实,掌握第一手资料。经过初核,对不存在线索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的,可以建议对被核查对象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即第一种形态予以结案。
本组新生儿均执行产科常规护理,包括监测、记录新生儿体温、体重、皮肤与呼吸有无异常等,当发现新生儿存在患病表现时,应及时给予病情监护、生命体征监护、给药护理等。
3.审查调查与“四种形态”。对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初核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和刑事责任的,在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后予以立案,由此启动审查调查程序,并着手以下工作。一是组建审查调查组。围绕初核掌握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针对涉及的专业问题,抽调具备相应知识背景和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参与,明确外调组、审讯(谈话)组、综合组、保障组的负责人和成员。二是研究制定审查调查提纲。明确审查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应当注意的问题;逐项列出要查明的涉嫌违纪违法的事实,明确审查调查的切入点、着力点和突破口;列出要收集、固定的证据种类,拟谈话证人名单和谈话时间、地点,拟提取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的单位(地点)和方式,拟查封扣押的物品、账册、金融机构账户等;明确审查调查中拟采取的措施,对拟采取留置措施的,要明确实施的具体时间、确定审查调查对象到案的方式和案例防范措施;明确与审查调查对象谈话的时间、主谈人、要谈的具体问题以及应对措施。三是具体组织实施。在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依纪依规依法实施审查调查措施,对审查调查对象要进行政策法纪警示教育,让其重温入党誓词,唤起其对激情燃烧岁月的回忆,敦促其忏悔交代问题;要分析审查调查对象的教育、职业经历、家族背景,分析其性格的意志特征,因人施策,力求一举突破;调取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要迅速及时,与证人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营造友善的谈话氛围,及时获取并固定好言词证据;综合组要及时汇总外调组、审讯(谈话)组及时补充,同时要对调查取证活动进行指导。四是对全案事实和证据材料从纪律和法律两个维度进行审查调查,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连同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案件审理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审理。
[1]杜维明:《儒家传统与文明对话》,彭国翔编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226页。
三、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做好处置工作
案件审理部门接到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审查报告及案卷材料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从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三个层面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对涉嫌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核,核查被审查调查人违反纪律的种类、证明其违反纪律的种类、证明其违反特定纪律的证据是否查证属实;又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核查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否查清,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合理怀疑是否得到有效排除,是否存在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还要核查被审查调查人是否悔罪悔过,悔罪悔过的程序及相关证据是否收集在案。
经过对全案事实、证据以及被审查调查人主观态度的审查核实,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四种形态"的标准和要求,提出相应处置意见。案件审理部门的处置意见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提请纪委常委会审议后才能具体实施。
S P F级T L R 4基因敲除小鼠7 0只,6周龄,(20.3±2.5)g,雄性,购自南京大学模式动物研究所,合格证号:201800971.普通饲料由湖南中医药大学动物实验中心提供,高脂饲料由上海普路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提供,动物饲养于湖南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SPF级动物实验室。实验过程中,所有研究人员均人道地进行动物实验,严格遵守动物实验的各项伦理条例。
(作者单位:大杨树林业局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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