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单方法律行为论文-周忠海,张卫华

国家单方法律行为论文-周忠海,张卫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单方法律行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义务的渊源,效力根据

国家单方法律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周忠海,张卫华[1](2007)在《试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若干基本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是"国家意图单方引起国际法上的后果的行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既是国家义务的渊源又是国际法的渊源";由于单方法律行为和条约同属国家的法律行为,它们的效力根据应当是相同的,国家意志、善意原则、基本规范、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等都可以作为其效力根据的解释。(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6期)

张卫华[2](2004)在《国家单方法律行为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之间相互交流更为方便了,国家表达其意思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了。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常常通过各种途径发表一些声明,这些声明虽然是国家单方作出的,却可能会具有法律效果,构成国家的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和条约(多方法律行为)一起,组成了国家的法律行为体系。本文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出发,以国家实践为基础,论述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若干问题。 本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问题”。本章首先论述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概念,提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是“国家意图单方引起国际法上的后果的行为”。接着探讨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提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既是国家义务的渊源又是国际法的渊源”,并从对单方法律行为的形式性行为和实质性行为的二重性入手,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最后又论述了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认为由于单方法律行为和条约同属国家的法律行为,它们的效力根据应当是相同的,国家意志、善意原则、基本规范、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等都可以作为其效力根据的解释。 第二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分类”。本章主要谈到了一些学者和国家对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分类的观点。学者们主要依照“实质性行为和内容”或“法律效果”等两种不同的标准对国家单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而各国政府对单方法律行为的分类就显得有些零乱和非体系化了。接着又详细论述了四种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许诺、承认、抗议和弃权。 第叁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般包括形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但对于单方法律行为来说,并没有严格的形式性要求,所以本章主要论述了它的实质性要件。本文提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应当包括:(1)行为者具备作出单方法律行为的能力;(2)意思表示无瑕疵;(3)符合国际法。 第四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释”。本章运用了从一般到具体的方法。首先论述了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提到法律解释有两种基本立场或出发点:主观论和客观论;法律解释和法律行为解释又存在着种种相同和不同之处,而国际法领域(I’egime ofinteI’nationa1 law)中又有着不同于国内法领域(regimeof domestic law)的特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也形成了一些法律解释的规则: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等。接着又具体谈到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释,详细论述了善意原则、探求当事人真实意图、文本解释方法、上下文、准备资料和作出该行为时的情况等解释规则。 第五章:“几种被排除的行为”。国家作出的许多行为虽然具有单方性质,但不一定都构成国家的法律行为,我们所采取的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狭义概念的严格标准也排除了国家以单方形式作出的一些具有重要的意义的行为,本章主要论述这样一些行为。要约、承诺、签署、批准、交存批准书、退约、中止、终止、加入和保留等行为,它们由于和条约的关系,不具备本文定义所要求的独立性,从而不属于本文定义范畴内的国家单方行为;国际法领域中一些和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有关的其它重要行为,包括国家的政治性行为、引起国际责任的国家行为、沉默、引起禁止反言的行为、通知和国际组织的单方法律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这些行为我们也进行了论述。(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4-05-01)

国家单方法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之间相互交流更为方便了,国家表达其意思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了。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常常通过各种途径发表一些声明,这些声明虽然是国家单方作出的,却可能会具有法律效果,构成国家的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和条约(多方法律行为)一起,组成了国家的法律行为体系。本文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出发,以国家实践为基础,论述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若干问题。 本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问题”。本章首先论述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概念,提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是“国家意图单方引起国际法上的后果的行为”。接着探讨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提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既是国家义务的渊源又是国际法的渊源”,并从对单方法律行为的形式性行为和实质性行为的二重性入手,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最后又论述了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认为由于单方法律行为和条约同属国家的法律行为,它们的效力根据应当是相同的,国家意志、善意原则、基本规范、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等都可以作为其效力根据的解释。 第二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分类”。本章主要谈到了一些学者和国家对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分类的观点。学者们主要依照“实质性行为和内容”或“法律效果”等两种不同的标准对国家单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而各国政府对单方法律行为的分类就显得有些零乱和非体系化了。接着又详细论述了四种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许诺、承认、抗议和弃权。 第叁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般包括形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但对于单方法律行为来说,并没有严格的形式性要求,所以本章主要论述了它的实质性要件。本文提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应当包括:(1)行为者具备作出单方法律行为的能力;(2)意思表示无瑕疵;(3)符合国际法。 第四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释”。本章运用了从一般到具体的方法。首先论述了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提到法律解释有两种基本立场或出发点:主观论和客观论;法律解释和法律行为解释又存在着种种相同和不同之处,而国际法领域(I’egime ofinteI’nationa1 law)中又有着不同于国内法领域(regimeof domestic law)的特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也形成了一些法律解释的规则: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等。接着又具体谈到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释,详细论述了善意原则、探求当事人真实意图、文本解释方法、上下文、准备资料和作出该行为时的情况等解释规则。 第五章:“几种被排除的行为”。国家作出的许多行为虽然具有单方性质,但不一定都构成国家的法律行为,我们所采取的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狭义概念的严格标准也排除了国家以单方形式作出的一些具有重要的意义的行为,本章主要论述这样一些行为。要约、承诺、签署、批准、交存批准书、退约、中止、终止、加入和保留等行为,它们由于和条约的关系,不具备本文定义所要求的独立性,从而不属于本文定义范畴内的国家单方行为;国际法领域中一些和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有关的其它重要行为,包括国家的政治性行为、引起国际责任的国家行为、沉默、引起禁止反言的行为、通知和国际组织的单方法律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这些行为我们也进行了论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单方法律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周忠海,张卫华.试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若干基本问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2].张卫华.国家单方法律行为若干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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