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主体论文-杨雅妮

起诉主体论文-杨雅妮

导读:本文包含了起诉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

起诉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杨雅妮[1](2019)在《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各类民事公益诉讼,明确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顺利启动的必要条件。虽然"两高"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做了规范,但遗憾的是,现有规定在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现"两诉"衔接等方面仍存在缺陷,应通过赋予基层人民检察院起诉权、取消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完善"指定管辖"与"管辖权转移"制度以及实现起诉主体上的"两诉"衔接等措施,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进行科学规范。(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6期)

律磊[2](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适格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诸多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令世界瞩目。但与此同时,环境状况恶化所带来的严重问题一直挑战着普通民众敏感而脆弱的神经。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如何有效遏制各种环境破坏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破解的重要命题。鉴于私人能力的有限以及行政监管的“政府失灵”,环境保护的法治化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满足人们环保需求和防止环境破坏的一种制度设计,为世界各国所青睐。毋庸讳言,相较于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是略显迟滞的。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无疑是环境保护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适格起诉主体这一核心问题,民事诉讼法则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一原则性表述呈现,由此引发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适格性的颇多争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适格性问题均在探究之列。基于我国环境保护司法实践之考量,在确认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起诉主体的前提下,应将行政机关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起诉主体之外。同时,公民个人有必要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起诉主体,并降低环保组织作为适格起诉主体的条件。唯此,方能有效建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期刊2019-06-01)

边明慧[3](2019)在《关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主体资格并确定了"有限的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多元化原则",但通过两年以来的实践,发现在现实操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立法后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活动的障碍,进一步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扩大化的可行性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蔡辉[4](2018)在《论我国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民个人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但从立法和司法现状而言,社会组织和机关缺乏提起公益诉讼的动力,实践效果也欠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不可区分、在民诉法颁布前个人通过提起私益诉讼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目的的有益实践、域外诸多赋予个人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立法都说明赋予个人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通过借鉴救济穷尽原则和预防性原则,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可能导致的滥诉等缺陷可以通过设置起诉前置程序的方式得到有效控制。明确赋予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起诉地位,并规定其在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救济后方可向法院起诉,明确规定个人起诉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的审查期限,诉的种类为禁令之诉,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都可以提起,在与其他主体竞合时,应当允许不同主体作为共同诉讼的原告起诉。(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王景[5](2018)在《消费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当前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仅限于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导致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单一化。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消费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可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其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4-24)

余彦,马竞遥[6](2018)在《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二元序位新论——基于对起诉主体序位主流观点的评判》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主体序位问题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归纳,从而发现学界关于原告序位的叁种代表性观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纠偏。通过对已有研究中的合理部分进行有机结合和升华,结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现实情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当坚持新型二元序位制度,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构建起环境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公民个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构建起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起诉主体序位制度。(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8年04期)

陈丽平[7](2017)在《扩大起诉主体严惩贬损英烈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叁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通过立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社会氛围,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对维护公(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12-28)

代成群,郭朋[8](2017)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以起诉主体资格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以"主观诉讼"为原则,为私利益遭受行政权损害的情形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当公利益遭受损害时,存在公利益救济或维护缺失的问题。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为解决保护公益主体缺位问题提供了实践探索依据。由此,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初步确立,公利益维护主体也得以"补位",但实践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并加以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7期)

王泽恩[9](2017)在《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多元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也涌现出许多具有研究价值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例,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发现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狭窄,在实践中消费者借助公益诉讼维权艰难。同时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性,不仅包括现有的利益还包括将来可能获得的利益,享有权利的主体也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致使实践中消费民事纠纷呈现多样化。为妥善处理消费民事纠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多元化势在必行。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集中于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团体、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为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多元化提供参考蓝本。此外,当事人适格理论、诉的利益理论、诉权理论以及诉讼信托理论的新发展释放了起诉主体的范围,将起诉权让渡给那些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为起诉主体多元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因而,我国应该构建一种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模式,赋予消费者个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起诉主体资格,放宽对消费者组织起诉主体资格的限制,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本文来源于《太原科技大学》期刊2017-03-30)

张锋[10](2017)在《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顺位设计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启动的关键,建立在起诉资格前提之上的起诉主体顺位设计是对最优起诉主体的探寻,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协调诉权冲突以及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效果等方面均有所裨益。通过最强公共利益标准与诉讼经济标准的衡量,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起诉顺位,环保社会组织和公民分列第二、叁位。对环境公益诉讼顺位设计标准的把握应当灵活,契合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实践。不同顺位之间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相互协作,合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功能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7年02期)

起诉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诸多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令世界瞩目。但与此同时,环境状况恶化所带来的严重问题一直挑战着普通民众敏感而脆弱的神经。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如何有效遏制各种环境破坏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破解的重要命题。鉴于私人能力的有限以及行政监管的“政府失灵”,环境保护的法治化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满足人们环保需求和防止环境破坏的一种制度设计,为世界各国所青睐。毋庸讳言,相较于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是略显迟滞的。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无疑是环境保护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适格起诉主体这一核心问题,民事诉讼法则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一原则性表述呈现,由此引发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适格性的颇多争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适格性问题均在探究之列。基于我国环境保护司法实践之考量,在确认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起诉主体的前提下,应将行政机关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起诉主体之外。同时,公民个人有必要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起诉主体,并降低环保组织作为适格起诉主体的条件。唯此,方能有效建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起诉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杨雅妮.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J].法治社会.2019

[2].律磊.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适格性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9

[3].边明慧.关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探究[J].法制博览.2019

[4].蔡辉.论我国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的完善[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5].王景.消费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之我见[N].江苏法制报.2018

[6].余彦,马竞遥.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二元序位新论——基于对起诉主体序位主流观点的评判[J].社会科学家.2018

[7].陈丽平.扩大起诉主体严惩贬损英烈行为[N].法制日报.2017

[8].代成群,郭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以起诉主体资格为研究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7

[9].王泽恩.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多元化研究[D].太原科技大学.2017

[10].张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顺位设计刍议[J].法学论坛.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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