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优势地位论文-商鹏俊

滥用优势地位论文-商鹏俊

导读:本文包含了滥用优势地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相对优势地位,规制

滥用优势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商鹏俊[1](2019)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研究:基于PTA期货现货市场案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崛起、国际贸易的不断往来,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求越来越高。虽然我国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驾护航,但却未涉及到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的内容。而如德国等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了规制,成效明显。所以,对这方面的研究,有助于我国关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市场制度接轨,有助于提高我国法治化水平。目前我国以市场势力理论的角度来论述如何衡量、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研究几乎是空白。本文在规制理论的框架下,以反垄断作为规制的指导思想,将市场势力理论融入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之中,解决其无量化指标、模型和方法等问题。通过介绍我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现状及问题,就PTA期货现货案例存在的执法困难等问题,借助规制理论、反垄断理论、市场势力理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同时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数量化评价法等多种方法,对论题进行了全方位深入分析。最后通过案例的启示与运用,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规制,一是要提升政府规制设计的能力;二是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纳入到法律制度;叁是适当采取不对称规制政策;四是加强市场势力理论的应用;五是建立大数据下的风险评估制度。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引起全国人民的重视,特别是立法部门、制定政策部门等单位的重视,早日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立法等规制,让广大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最终维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社会主义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驾护航。(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9-09)

曹阳[2](2019)在《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强制不兼容的类型化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内频现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于上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的竞争优势,裹挟进行强制不兼容的行为,对行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均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对其予以法律规制。由于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诸多有别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质,对该行为认定的范式应有所更新,其中依赖性认定是关键;认定重点应置于对相关主体间依赖性及滥用行为的考察上。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完善,宜采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行业监管法为辅的规制方法;而且要在将该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考察互联网迥异于传统领域的诸多全新特质,多维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合协调好不同条文间的关系,以使规制效果最优化。(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8期)

曹阳[3](2019)在《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成因与危害性的法学思考——兼对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典型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内某些互联网平台滥用其相对于上下游企业与消费者的竞争优势,裹挟他们从事以"二选一"为代表的强制不兼容行为。这些行为有其深层次的成因,需要从市场势力、网络外部性、资产专用性与不完全契约、平台经济与双边市场、依赖性等多重视角加以细致梳理。这些行为对包括相关互联网企业与终端消费者在内的各方合法权益、行业发展以及包括公平竞争秩序与社会整体福利在内的公共利益等均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对其施以必要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为了更全面、明晰地认识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有必要对国内相关典型案例加以总结归纳:其大致可分为综合类和单一类两类,而单一类案例可根据其表观样态具体分为多个子类。上述解析为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判定与法律规制提供了坚实的学理支撑。(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朱静洁[4](2017)在《天猫强迫商家“二选一”行为性质的竞争法认定——基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天猫强迫商家“二选一”行为性质的认定,现行竞争法的认定路径缺乏合理性及科学性。因此,有必要引入以“依赖性”作为起点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在显着减轻原告方举证责任的同时,有效契合互联网市场的新特性,进而对天猫强迫商家“二选一”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在适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认定该行为性质时,需要明确相对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区别,厘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差异。在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作为认定思路,从主体、行为、客体及目的四个方面对天猫强迫商家“二选一”行为性质进行具体认定后,可以明确该行为构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应当受到我国竞争法的有效规制。(本文来源于《网络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曹阳[5](2019)在《互联网领域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互联网平台实施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在多方面均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损害,为维护相关企业合法利益乃至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提升与经济健康发展,确有必要对其施以法律规制。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制应遵循适度干预、谦抑性、合作监管等理论范式。当前我国对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及行业自律管理等层面尚存不少问题。不但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入手,选择以反法为主、辅之以相关行业监管法的整体规制路径,同时注重与其他相关规制条款间关系的统合协调;而且要从细节层面出发,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与行业自律管理等多维度采取具体措施强化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3期)

宋鑫红[6](2019)在《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的竞争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新世纪之初,我国以零售商向供货商滥收“通道费”为代表的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危害,引起业界、学界及政府的高度关注。同时,伴随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状况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出现了诸如互联网企业逼迫用户“二选一”、关闭数据信息等滥用市场相对优势的行为,同样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于2017年完成修改并颁布生效,但在制定这两法过程中,围绕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立法所展开的激烈争论及制度取舍问题,至今依然没有解决,迫切需要展开进一步深入研究。市场相对优势地位,是在市场主体交易中,一方主体依赖另一方主体,且前者没有合理且可期待的可能性转向时,后者能单方决定交易的市场地位。通常,具有这种相对优势地位并不被规制,只有造成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以及减损消费者福利的危害,才会被法律规制。但是,关于对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存在理论争议,主要从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叁个方面提出主张。然而,民商法规制难以保护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规制会造成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因此,建议由经济法对其规制。另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该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模式也不同,有概括性规定与具体性规定,竞争法规定与非竞争法规定,通过分析纳入竞争法规制符合公平自由竞争的理念。对于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竞争法规制的理论探讨,主要从依赖性理论、竞争法理论和双边市场理论进行分析。首先,依赖性理论是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的基础理论,对依赖性的认定要分析更换交易对象的可能性、合理性和期待可能性。其次,对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是从竞争法的角度出发的,因此,从公平竞争理论、平等竞争理论和诚信竞争理论分析这一滥用行为。最后,对网络领域的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运用双边市场理论分析市场相对优势地位,为认定该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路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已通过竞争立法来规制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特别是新兴的网络领域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问题备受关注,且引发诸多新问题,因网络的虚拟性、技术性、隐蔽性和业务重迭性等特征导致的主体不特定、认定困难、举证困难以及危害性蔓延问题;因依赖性理论和双边市场理论以及腾讯、菜鸟网络和美团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引发的竞争法规制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关于中国的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在竞争法律层面上还没有相关制度加以规制。因此,通过立法构建规制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对规制该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存在较大的争议,争论主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还是纳入《反垄断法》规制。本人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要从该行为的本质、执法效果以及《反垄断法》规制的弊端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系统研究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更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继而,为了有效规制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应当构建的竞争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首先,要将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规范内容;其次,明确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依赖性、相对性,以及行为的滥用性和损害性进行分析;再次,确立对应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的具体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最后,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和交易双方的能力,要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姚瑶[7](2019)在《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竞争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以来,且在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频发的背景下,学术界掀起了对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的讨论。相对优势地位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二者在市场力量比较的维度、分析方法和苛责原因上都不同,二者属于不同的理论体系。本文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在于分析理论争议和差异化规制模式,探索该制度在我国竞争法体系中的正确位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会对相对交易人的权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也会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威胁,该行为具有规制的现实需求性。从“需要国家干预”理论来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而民法、合同法等私法对于此种行为的调整是“短视”且无力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纳入竞争法规制是具有必要性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竞争法律的两大核心,但二者在保护市场秩序的价值选择上有所不同,反垄断法的法益保护路径是从宏观到微观,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微观到宏观。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在与反垄断法的价值选择和法益保护路径上都有难以兼容的地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该理论却有不谋而合之处,因此,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内是可行的。在横向比较上,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分别采用了统一规制模式、单独规制模式和解释性规制模式。通过比较分析,日本和韩国的单独规制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因此,在立法上笔者主张采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单独条款来实现规制目的。为减轻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在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应作出明确规定,建立起完善的主体制度和行为制度。为切实保护弱势交易主体的权益,在责任制度上还应确立民事责任的优先性。(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戴龙[8](2019)在《关于《电子商务法》对滥用优势地位规制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的义务规定,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行为。但是,第35条并没有对滥用优势地位的适用范围和违法标准进行清晰的界定,实践中可能导致该条款过度适用或者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适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滥用优势地位规制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明确第35条的适用范围和违法条件,对于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法》竞争规制条款的作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价格理论与实践》期刊2019年02期)

史丹丽[9](2018)在《第四方物流平台滥用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以“丰鸟之战”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引言一、第四方物流平台的反垄断规制概述二、第四方物流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叁、第四方物流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分析四、第四方物流平台滥用行为的认定分析五、第四方物流平台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制建议结语引言随着网络普及和信息技术进步,尤其是国家对农村地区网络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网购用户规模持续壮大、销售额持续攀升。电子商务领域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快递物流需求量的大幅增长,快递行业曾计划于2015年达到年业务(本文来源于《经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吴秀荣[10](2018)在《世界主要国家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及给我国的立法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我国已经讨论多年,有人介绍了德国或日本的相关立法,然而,现有文献在这方面的讨论并不丰富,我们有必要全面、深入地介绍主要国家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立法、执法和学术争论。本文在研究历史文件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美国、日本和德国在民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等领域的相关立法、执法和学术争论,并提出了给我国的立法启示。(本文来源于《中国物价》期刊2018年11期)

滥用优势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国内频现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于上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的竞争优势,裹挟进行强制不兼容的行为,对行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均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对其予以法律规制。由于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诸多有别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质,对该行为认定的范式应有所更新,其中依赖性认定是关键;认定重点应置于对相关主体间依赖性及滥用行为的考察上。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完善,宜采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行业监管法为辅的规制方法;而且要在将该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考察互联网迥异于传统领域的诸多全新特质,多维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合协调好不同条文间的关系,以使规制效果最优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滥用优势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1].商鹏俊.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研究:基于PTA期货现货市场案例的分析[D].浙江大学.2019

[2].曹阳.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强制不兼容的类型化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9

[3].曹阳.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成因与危害性的法学思考——兼对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典型案例分析[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朱静洁.天猫强迫商家“二选一”行为性质的竞争法认定——基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J].网络法律评论.2017

[5].曹阳.互联网领域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坛.2019

[6].宋鑫红.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的竞争法规制[D].郑州大学.2019

[7].姚瑶.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竞争法规制[D].西南科技大学.2019

[8].戴龙.关于《电子商务法》对滥用优势地位规制的适用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

[9].史丹丽.第四方物流平台滥用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以“丰鸟之战”为例[J].经济法学评论.2018

[10].吴秀荣.世界主要国家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及给我国的立法启示[J].中国物价.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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