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70年筚路蓝缕,70年一脉相承。新中国成立70年,我国民族法学理论与民族法治实践一同成长,立足于中国本土问题,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学科的话语体系和学术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民族法学研究会2019年学术年会于6月22日在广西崇左顺利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和青年研究生围绕会议主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为民族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为繁荣民族法学理论研究,广西、湖北两省区民族法学研究会于2019年6月22日在广西崇左举办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民族法学研究会2019年学术年会”。本次会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广西民族法学研究院共同主办,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会议主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5周年民族法治的回顾与展望”进行了学术讨论。
研讨会分为主题发言、民族自治法律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新时代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法治建设专题、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专题四个部分。
一、主题发言
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谢晖主持,广西民族法学研究会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远龙,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严永和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潘红祥分别作主题发言。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原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允武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广西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袁翔珠作为与谈人对三位学者的观点进行了点评。
李远龙指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共同联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认为:第一,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用法律思维和手段来保障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就是其中的纽带,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法可依。第二,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社会关系的各项规范的最高权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可缺少作为顶层设计的宪法支撑。宪法作为母法,其法律构架为其他法律的制度设计提供立法观照。第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处理特殊中央和民族地方关系的基本法律,其重要性在于回应根本法、指引下位法,对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职权配置衔接予以承接与过渡,提供法律框架,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前进方向。第四,自治条例反映民族自治地区的总体法律诉求,为国家调整各民族关系提供实践路径。自治条例贯彻落实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精神与方向,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第五,单行条例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环节,贴近民族政治经济生活,关注民族文化传承,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是法律保障民族地区全面发展的具体落地。第六,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是民族自治地区立法机关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让其更好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更好地与国家新兴政策相适应所制定出的一种变通性、补充性法律规定,其对“铸牢”的重要意义在于,调整各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发展的不均衡,推进“两山论”等国家政策与民族地区发展相协调,适应现代化国家发展需要,实现民族地区经济转型,促进“供给侧”经济结构改革和中华民族共同繁荣。
严永和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着眼,强调少数民族的医药文化传承的重要性,以此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其指出我国现行传统医药政策尚不能满足少数民族医药保护的需要,引进西方制药企业,可能导致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秘方流失,因此,处理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产权保护时间紧迫。传统医药涉及专利著作权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传统医药跟专利法的关系以及传统医药能否申请专利是处理现存问题的难点。这个问题的研究在国际层面、国内层面都有一定的法律根据,也有现实必要。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政府间委员会中,部分专家多次提到要创立特定制度,保护传统医药。
分析60例行静脉溶栓治疗的患者,其中38例为发病后6 h内进行治疗,其血管再通率为89.47%,22例发病后6~12 h治疗患者的血管再通率为72.73%,二者之间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龚战梅和刘灵芝对以上五位学者的发言作了点评,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龚战梅提到许威论文“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枫桥经验就地化解矛盾,不把矛盾交上去,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谈到曾礼的论文里提到的民族共治理论,龚战梅提出共治理论存在一种危险,就是共治可能会导致主体的多样性,可能会分解国家权力。刘灵芝表示谈法治文化经常会谈到民主、人权、平等、公平、正义,民族地区也要守规律,守秩序,当民族地区秩序跟国家的法治文化冲突时,如何调试是一个现实问题;谈到陈路芳文章里的边疆治理时,其指出,不应该孤立地去看待这个问题,不应该过分强调一部分现象。刘灵芝对卢明威的观点表达了认同,指出进行民族法研究,田野调查是很有必要的。
关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山永福以青海河湟地区社火为研究视角,谈论民族习俗文化的法律价值,即河湟社火文化中蕴含着秩序价值、正义价值、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张利利分析了云南瑶族的“祭龙”议事活动,“祭龙”作为民间信仰祭祀活动对村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祭龙”议事通过召开“当家人”会议而启动,会议议程包括商议村寨事务管理办法,制定村规民约等事项,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村民会议的议事决策功能。杨海涛以金秀瑶族自治县坳瑶为例,论证了坳瑶婚丧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差异与融合。黄浩洋以十万大山山子瑶的生活活动为例,论述了瑶族生产法文化的变迁。
二、民族自治法律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潘红祥主持了本专题的研讨,西北政法大学民族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宋海彬,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洁以及西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宋婧分别作了精彩发言,他们主要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自治区立法工作面临的问题、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自治条例与上位法的冲突与协调、民族共同体建构等问题展开交流与讨论。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侯明和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灵芝对三位学者的发言作了点评。
本次会议中,有关新时代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法治建设专题,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五位学者参与发言,分别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许威、中南民族大学2018级法学博士研究生曾礼、广西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路芳、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李淑蓉和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副院长卢明威。学者们围绕民族习惯的适用现状,民族习惯法与司法能动、司法运用,民族法文化与边疆治理、民族共治理论等问题展开研讨。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龚战梅与大连民族大学教授刘灵芝对学者发言作出点评。
在对三位学者的发言进行点评的时候侯明指出,在对我们现有成文法作相应的解释过程当中,厘清它的发展思路,结合民族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使之更适应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需要,更有利于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刘灵芝则提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时,地方与中央分权问题是一个永远解决不了的矛盾问题,必须强调党的领导,在中央领导下做好地方性的单行立法。刘灵芝还提到西方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一直用宪法爱国主义来反对文化多元主义,建议学者们在写作中要熟悉多种意识形态,把它融入写作过程、写作内容中去。
利用其趋性,4月到秋季采茶结束期间可采用规格为20厘米×24厘米的纯黄色诱集板诱杀其成虫,茶园两端分别留1米左右,南北边缘向内分别缩进1米,且分布均匀,20~25张/亩为宜。纯黄色诱集板悬挂的高度因季节的不同而异,春季和秋季悬挂距离茶树树冠蓬面下方20~30厘米处;初夏悬挂距离茶树树冠蓬面下方20厘米至树冠上方20厘米处;盛夏,悬挂距离茶树树冠蓬面上方40~60厘米处[3]。黄色诱集板诱杀成虫的措施防治效果好、安全、无污染,是茶园绿色防控的主要措施之一。
三、新时代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法治建设专题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宋海彬与谭洁都谈到当前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面临着法律位阶与立法程序问题,因而在进行自治条例立法时,与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存在着难以厘清的权力分配问题。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缺乏制度配套。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上,宋婧谈到西方族群政治理论,结合费孝通提出来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观点,作深度的分析。同时,她还谈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路径保障,提出:第一,《宪法》确立国家结构形式维护国家统一;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权利平等。宋海彬和谭洁谈到在推进自治条例立法工作方面,要正确把握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健全有关自治条例立法与实施的法规体系,创设民族立法专家库,提升立法专业化水平。
本专题共有五位学者发言,分别是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山永福副教授、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利利、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杨海涛副教授、三峡大学杨春娥讲师和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浩洋,他们围绕乡村治理、法文化、习惯法与国家法融合展开学术讨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段海风和西北政法大学民族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宋海彬对几位学者的发言作了点评。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值得我们广泛关注,传统村寨面临的保护与发展的困境,也值得我们深思。
根据飞轮的外观情况进行简化,将其默认为一个平面,不计厚度和表面的孔。对同一个驱动点敲击3次,最终接收数据为3次数据的平均值。
关于民族法治建设理论,曾礼论述了民族共治理论的意义、合理性、民族共治与民族自治的关系。民族共治理论出自朱伦的《民族共治论》,自由主义到集体主义思潮的变迁、西方宪政理论的发展为民族共治提供了理论基础。民族共治与民族自治既存在差异又是辩证统一关系,共治是对自治客观造成的民族界限的一种弥合,它指向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它的作用是促使各民族向心力的增强。卢明威对“习惯”“习惯法”“习惯规则”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辨别。陈路芳强调任何法文化都必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又必须符合边疆自然生态、政治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的特点,同时要有利于法治边疆建设,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
研究对象主要以本地某初中、高中为例,且以班级为主要单位,共选取592名学生为研究对象。主要选取不同层次的群体作为研究对象,并结合价值观、自我价值感之间的界定关系进行有效分析。
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问题,陈路芳谈到民族法文化、宗教法文化与法治建设会有发生冲突的时候,例如少数民族地区“石牌大过天”的法文化,当发生冲突时是按照石牌还是国家法律来处理就存在争议。许威谈到在基层法庭存在部分群众轻调解重判决,只重视纠纷解决,忽视程序合法性,过分倚重乡土经验知识,淡化法律纠纷途径等问题。
稻苞虫又叫卷叶虫,常常几年发生一次,导致水稻大幅度减产。成虫为赤褐色的蝴蝶,幼虫危害水稻,稻叶被害后,残缺断落,严重时仅留叶脉,稻丛象刷锅帚一样。特别是水稻孕穗期被害后,幼虫吐丝把稻叶缀合在一起,形成稻穗卷曲,无法出穗,影响产量。
潘红祥以时间为线索对我国民族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从宏观角度作出归纳总结。我国民族法治理论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979年到2011年是民族法学的发展成型阶段,明确了民族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域,属法学领域:论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当性;开展探讨民族立法的文本与实践问题;解析民族自决权和民族自治权的关系;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民族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对多民族国家民族共治现象进行充分阐释;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阻滞因素,提出对策建议;强化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研究;深化民族习惯法研究。2012年至今是民族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阶段,民族法学界在过往研究主题的基础上,呈现出研究内容持续深化、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方法不断多元等新特点。在理论研究方面,民族法学界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以党的民族平等理论对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权益和民族优惠政策的性质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推陈出新的研究和阐释,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治理论和话语体系。研究领域方面,围绕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保障机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科学配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保障、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产权保护、城市化过程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护、民族团结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等一系列中国本土问题展开学术探讨,取得了大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新时代民族法治理论研究要继续强化问题意识,提升民族法学科体系化建设水平,注重多元化研究方法的运用,实现民族法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新突破。
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专题
关于民族地方法治建设实践,卢明威谈到了民族习惯的适用现状,在实践中,民族习惯主要适用在以下几个状态下:一是在行政调解中;二是在民事领域中;三是在农村地区适用;四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主要是本地的基层法官在适用。许威提出广西基层法庭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是法律意识和乡土意识有时候存在一些冲突;第二是服务内容模糊与司法资源过度消耗之间的矛盾,诉讼案件的后续需求具体繁琐;第三是对法官个体因素的过度依赖。李淑蓉谈到了边境民族地区检察队伍面临人员调配不科学、人员综合能力不强、检察官助理思想波动较大、息诉难度大耗时长等问题。
王允武和袁翔珠对三位学者的发言作出了点评,认为三位学者的理论研究高屋建瓴,独具慧眼,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出学术大家对民族法治建设的关注、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李远龙通过“纽带连接、分层铸牢”就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严永和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强调少数民族医药文化传承的重要性,以此促进、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尤其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就特别权利保护相关问题分享其研究;潘红祥总结民族法治70年的历程、经验,展望新时代民族法学未来,重点向大家分享他就民族法学理论与民族法治实践相关问题的研究。王允武提出我们必须坚定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自信,着眼现实问题,不回避基本问题,要吸收不同文化不同制度的优秀因子,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完善民族法制。队伍建设是民族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忽视队伍建设是当前民族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法律人才稀缺,专业不对口成为基层法治发展的阻障,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来推进民族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关于乡村治理、乡村振兴,山永福谈到了民族习俗对乡村治理的启示:民族习俗有利于拓展乡村治理的民主形式;乡村治理必须凝聚基层群众向心力;要重视民间法对国家法的补充作用;探索国家治理模式的基层本土化。张利利谈到了“祭龙”议事有助于弥补村委会自治的不足,实现自治与行政的分离,从而将宗教权威、国家权威与民间权威相结合,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村民自治的民主与平等。杨春娥谈到新时代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振兴的价值分析与路径选择,少数民族村寨振兴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科学价值。当前,少数民族村寨振兴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于地方立法不足、专项法规欠缺、相关立法存在冲突、乡村空心化等问题。另外,乡村传统文化体系日渐崩溃、传统文化过度开发引起“碎片化”等现状也提醒我们要增强村寨经济活力,必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逆城镇化”建设。
关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杨海涛提出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坳瑶婚丧习惯法的重要价值,对其精华部分予以吸收,充分发挥它对国家制定法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客观正视坳瑶婚丧习惯法的不足,积极推动坳瑶婚丧习惯法向现代化的法治方向发展。应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实现二者优势互补、相互融合的良好法治状态。
目前,正阳县已有300多名农村青年民兵参与“正阳牛”植保服务队,全县共拥有136家“正阳牛”打药分队和287台自走式高地隙打药机械、植保无人机6架,产值达1500万元。2018年累计喷药100多万亩,并承接了2018年正阳县部分小麦条绣病的统防统治工作。从此,牛超打响了“正阳牛”植保服务的品牌。
段海风和宋海彬对前面几位学者的发言作了点评,段海风谈到我们研究法律,跟社会学、人类学视角是不同的,不仅要重视观察社会的基层具体现象,还要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不是让民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选择,而是我们应该关注事实,关注现实现象,更要上升到规范,将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是我们所提倡的法学研究。宋海彬表示以上5篇论文都非常充分地展现了民族法学研究、民主法制建设所包含的特殊性、复杂性、深刻性。民族学传统研究分为两大块:一是民族学和社会学、民族学视角和法学视角的交流问题,二是国家政府视角和民间学术视角的交流问题,二者需要相辅相成。在传统文化保护层面,有很多矛盾,一方面,想要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又想把它纳入现代法律规范,这之间存在的冲突也是值得深思的。
本届年会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民族法学界相关论文53篇,经过专家评选,最终确定一等奖5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1篇。
广西民族法学会会长李远龙、湖北民族法学会会长严永和以及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谢晖为获奖代表颁奖,并作会议总结。
[中图分类号]C95-05:D99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227(2019)04-0017-05
DOI:10.16601/j.cnki.issn1002-5227.2019.04.003
[收稿日期]2019-06-25
[基金项目]广西社科一般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问题研究”(15BFX002);广西法学会重大课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问题研究”(GFKT2015A01)
[作者简介]李远龙(1966— ),男,土家族,湖南永顺人,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民族法学研究院院长,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李爽(1993— ),女,河北保定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引用格式]李远龙,李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法治70年回顾与展望[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0(4):17-21.
[责任编辑: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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