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可预见性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司法,原则,标准,法律。
可预见性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张金海[1](2019)在《可预见性规则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安排——以法国与英美合同法的比较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可预见性规则方面,法国与英美国家具有代表性。它们关于该规则的正当性有协议说等不同见解,但均有说服力不足之弊,从而有必要重新评价该规则。在诸要素中,预见的对象与损失发生的盖然性程度内在地具有不确定性。在已经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的背景下,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对适用例作类型化整理,以明确不同类别的损失的可赔性。法国法关于重大过错排除责任限制的规定未给债务人施加沉重的避免风险成本,也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无论将来是否取代或修正可预见性规则,中国均有必要引入排除责任限制的规则。(本文来源于《经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6期)
徐焕然[2](2019)在《可预见性规则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可预见性规则发源于美国,历经被提出、引发热议、前途未卜等,可预见性规则的历史演变过程值得反思,也启示我国对待可预见性规则不可贸然行事。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该规则认识不一,分歧较大,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的做法。文章认为,传统可预见性规则与等同原则协同不足,因过于理想化而难以施行,此外,传统可预见性规则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国策不相融洽,故并非我国的正确选择,必须对美国法上可预见性规则进行再造,以期充分发挥该规则在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的积极功效。(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杨荟莹[3](2019)在《论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食品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相对滞后,尤其在食品侵权领域,实务中关于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的司法裁判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英美法系中可预见性规则是判断因果关系的权威标准,而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领域却没有相关规定,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文章阐述了域外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理论及其在食品侵权领域的运用,进而分析我国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弊端,就此提出引用可预见性规则来判断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高峰[4](2019)在《可预见性规则在合同法中排除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制度,其理论提出时间久远,虽历经百年发展,但至今仍未建立统一明确的理论体系,各国根据对规则价值基础不同的选择,建构功能各有侧重的制度。我国虽从立法上引进了“可预见性”的概念,但由于立法的抽象与概括,也未形成统一的理论认识,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出不同的适用思路,有些案件根本无需或不能适用规则限定损害赔偿范围,却被不当适用,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以建立统一清晰的理论体系,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规范的裁判思路。本文以可预见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排除适用为核心开展研究,对可预见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排除适用的认定进行理论探索。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就法律条文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进行分析,并揭示条文中存在的释义困惑;第二部分通过引入案例并进行对比,体现司法实务中对规则适用存在的不同态度。第叁部分总结了我国理论界针对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中存在问题进行的理论分析,并就相关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第四部分以第叁部分的理论分析为基础,就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可预见性规则排除适用的认定程序进行理论构建,并就程序的完善给出浅薄的建议。首先将规则的本质界定为解释合同合意的手段,其次总结出认定规则排除适用的具体依据,其中包括明确的依据、合同的效力、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价值判断。最后就完善规则排除适用认定程序从制度、立法、司法层面叁个层面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3)
张迩瀚[5](2019)在《我国专利侵权中可预见性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可预见性规则要求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将当时可以预见到的所有等同物写进权利要求书中,否则嗣后不得通过等同原则将其涵盖到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可预见性规则虽然具有使专利权人的权利边界更加清晰的功能,但该规则对等同原则限制过度,与我国当前鼓励研发与投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产业政策相违背,且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因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能否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来源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潘俊[6](2018)在《英美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之溯源、概念与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侵权法领域存在与合同法相似的可预见性规则,用于限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要求侵权人承担不超过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范围。可预见性规则在英美侵权法确立之初主要用于过失判断,后逐渐拓展到因果关系领域并成为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可预见的是可被认识到并可避免的,却不必然是可能的、自然发展的。行为人只对合理预见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具有道德正当性和经济合理性。我国侵权法虽未规定可预见性规则,但司法实践却有切实运用,应当予以肯定。(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郭洁[7](2018)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中的可预见性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确定纯粹经济损失这一动态概念体系中的考量因素,以英美侵权法为背景,采用比较法、判例法等方法,分析可预见性在纯粹经济损失界定过程中的意义,以及需要具体考虑的可预见性内容。结果表明,可预见性是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确定时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这种通过可预见性来界定纯粹经济损失的方法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本文来源于《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严悦熙[8](2018)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可预见性规则是违约损害赔偿限定范围的重要手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可预见性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但只是对国外立法和判例的转述,较为简单粗糙,缺乏实践可操作性。该规则的施行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可预见性规则能否被正确合理地解释与施用直接关系到缔约双方的既得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在法律条文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因此要深入解析,特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可预见性规则,在此基础上剖析我国的可预见性规则的不足之处,比较、参照别国立法的规定、司法的实践和理论的根基,对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审判规则做进一步完善。根据研究的具体内容将本文的结构划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分析了研究可预见性规则的价值意义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对可预见性规则理论溯源的分析。采用可预见性规则的不同国家,对其存在的理论依据都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第叁部分探究了可预见性规则的一般理论构成。本章从预见的主体、时间、内容、标准四个方面,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不同观点,并对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可预见性规则的具体适用。在适用过程中,当事人身份、合同履行地和履行情况以及对价都可能会影响损害赔偿的范围,且在保障违约人责任公平性的同时,也要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限制。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可预见性规则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我国在合同法第113条中正式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但是法条设计过于简单粗糙,在司法实践中多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导致司法裁判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司法和判例中的规定或做法,对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审判规则做进一步完善。第六部分为结论。可预见性规则的施行是为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正确解释和施行可预见性规则能够促进交易效率,鼓励信息共享,实现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与法治发展。(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8-06-01)
梁晓丽[9](2017)在《论CISG损害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要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迄今为止国际货物贸易统一实体法中影响最为广泛、意义最为深远的公约。CISG第74条确立了损害可预见性规则,该规则对预见的主体、预见的时间及预见的认识因素等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促进了可预见性规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广泛使用,既合理限制了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也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快速发展。(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7年08期)
李哲[10](2017)在《论契约理论中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论述可预见性规则理论,其基础在于对主体、时间、内容等要素进行准确剖析和认定,通过对理论界定、法律结构的分析,综合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观点,理论联系实际,根据该规则在司法适用中所遭遇的问题提出其相应的适用模式:一为一般适用,二为特殊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标准应当以两种模式为准,将这两种模式作为两块模板,指引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司法实践。通过分析论证,针对两种模式的不同,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两种方式来解决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03期)
可预见性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可预见性规则发源于美国,历经被提出、引发热议、前途未卜等,可预见性规则的历史演变过程值得反思,也启示我国对待可预见性规则不可贸然行事。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该规则认识不一,分歧较大,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的做法。文章认为,传统可预见性规则与等同原则协同不足,因过于理想化而难以施行,此外,传统可预见性规则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国策不相融洽,故并非我国的正确选择,必须对美国法上可预见性规则进行再造,以期充分发挥该规则在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的积极功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预见性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张金海.可预见性规则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安排——以法国与英美合同法的比较为中心[J].经贸法律评论.2019
[2].徐焕然.可预见性规则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启示[J].法制与经济.2019
[3].杨荟莹.论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食品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的适用[J].法制与经济.2019
[4].高峰.可预见性规则在合同法中排除适用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5].张迩瀚.我国专利侵权中可预见性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6].潘俊.英美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之溯源、概念与逻辑[J].法治研究.2018
[7].郭洁.纯粹经济损失概念中的可预见性规则研究[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8].严悦熙.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8
[9].梁晓丽.论CISG损害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要件分析[J].科学中国人.2017
[10].李哲.论契约理论中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J].山西青年.2017
论文知识图
![类Courier系统的星际链路连接示意图](/uploads/article/2020/01/06/7654ca0a025f9dc845275050.jpg)
![基于流程异常库的异常处理流程图](http://image.cnki.net/GetImage.ashx?id=WJFZ2008120270001&suffix=.jpg)
![3-6优化后的瞬时功率控制逻辑框图...](/uploads/article/2020/01/06/974d2200a6adb8115b05d9a4.jpg)
![一基于规则的瞬时功率控制的流程图](/uploads/article/2020/01/06/6e7955da983fcbe004e8224d.jpg)
![采用星际链路的通信过程](http://image.cnki.net/GetImage.ashx?id=CASH2007S10200001&suffix=.jpg)
![一7价值网络信息共享机制框架](http://image.cnki.net/GetImage.ashx?id=1019237632.nh0009&suffix=.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