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制度论文-王宁

原告资格制度论文-王宁

导读:本文包含了原告资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立法解读

原告资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宁[1](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通过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是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试从国内外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分析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模式,通过我国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概念的厘定,探讨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语言模糊性如何加以明确和完善,从而更好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实现诉讼的制度价值和目标。(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9年21期)

李雅蓉[2](2019)在《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制度恰是在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中应时而生。实务中存在的原告主体资格的单一、对主体资格的限缩、配套激励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较为缓慢。基于“环境权原权”、“公共信托”等理论基础,进一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制度,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张、社会组织自身的适格标准、程序制度的优化等路径。(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3)

韩若男[3](2019)在《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在消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不断繁荣,消费交易几乎发生在公民每天的生活之中,有关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在当今社会,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变得形形色色,不良商家的侵权方式也随之变得五花八门。因此在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案件层出不穷的背景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日渐凸现出来。国外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较为成熟,然而在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各方面依旧处于初级阶段,在立法上及司法上都存有很多的空白点及缺陷。在立法上,我国目前赋予的享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使得那些提起该诉讼享有独特优势的主体未被赋予原告资格,而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又被限制范围。在司法上,实质意义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可指导性案例寥寥无几。可以说我国当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使得众多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案件并未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妥善解决。从早期的邱建东“一块二”官司、叁鹿奶粉事件,再到后来的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事件等等案件可以看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缺陷使得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解决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纠纷成为了一个难题,使得法院也面临着很大的审理压力和舆论压力。因此,我国亟需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在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完善不同原告主体提起诉讼、参加司法程序的配套措施与机制。具体说来,倘若要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那么应当考虑到其提起诉讼的各种不利因素,制定匹配措施及机制来弥补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的劣势和缺陷,并且在鼓励维权的同时还应建立防止其滥用诉权的机制,惩罚滥用诉权的行为;倘若要赋予更多的社会团体组织及机关原告资格,那么应当同时建立防止各组织机关怠于行使诉权、互相推卸责任现象发生的机制。总的来说,在扩大享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应采取鼓励维权、防止滥权及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并且由于消费者个人相对于侵权的生产者、经营者等公司、企业来说,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地位较低,消费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问题使得广大消费者对于维权望而却步,因此在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关的鼓励机制。在社会时代与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不合格、不安全、不符合标准的商品进入市场,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屡见不鲜,最终涉及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及发展空间。本文主要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进行研究,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有关该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概述,首先分析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而介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对有关该课题的各相关概念陈述后进入第二部分。第二部分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当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立法以及司法层面的现状,以此提出当前我国在该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为后文的完善作好铺垫。第叁部分是在论述叙写完当前该制度存在的现状及问题后,在对本国制度了解以后进而探析国外关于该制度的现状及特点,以吸收精华、学习经验。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关于该制度的原告资格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此完成整篇文章。(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杨忠醐[4](2019)在《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作为调整公民权利与行政权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不仅要体现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价值,还要理顺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制衡的法律机制。作为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核心要素之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设置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价值功能。由于原告资格制度解决的是行政诉讼程序的准入问题,将直接影响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与裁判方式的选择。(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9年10期)

郭彦峰[5](2019)在《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注重环境保护,制裁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于设立较晚,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比较严格,导致相当多的主体不具有原告资格。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建议,即放宽社会组织资格条件和赋予公民适格原告资格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徐英兰[6](2018)在《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探究——以检察机关原告资格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其合理性,在正当当事人理论的内涵不断发展,"私权制约"暴露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的当下,检察机关凭借其自身的诉讼优势,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在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诸如司法地方化、案件来源单一、证明责任缺失和诉讼成本负担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促进这一制度更好地发展,必须有针对性地规划出完善路径。(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8年10期)

姜春宇[7](2018)在《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腾飞、改革开放的大步迈进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初见成形。随之而来的不仅是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越来越复杂的市场环境,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侵权纠纷问题。近年来更是有许多事件侵害的不是某一个人的权利,而是一群人的利益,比如说现在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人民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落实依法治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针对个体之间的矛盾,是对小群体纠纷进行处理,但是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社会性行为,还缺乏有关的法律制度可以执行。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比较成熟,能够起到社会管理的作用,但是对于公益性的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针对这一现象如何建立一个维权渠道和诉讼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社会问题。我国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建立了制度,其有条文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叙述,这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说,是走向健全的一步,填补了我国法律上面对公益诉讼规定的空白,是我国法律发展的一个新世界,进一步的完善了我国法律的内容,落实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为现在经常发生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会影响到众多消费者的侵权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维权途径。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利益,区分公益诉讼还是一般的民事诉讼常常是看被侵权者的构成,并不是单单的从数量上做衡量。就消费公益诉讼角度而言,诉讼的原告主体性质说法不一。我们观察了近几年消费者的公益诉讼,发现诉讼主体的定义模糊不清,这种情况是会限制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落实的。在201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从第四十七条开始出现了对公益消费侵权事件原告资格规定的条文,该条文对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比较严苛,究竟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前提条件,是一个引起社会和法律专家广泛讨论的问题。如今的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越来越丰富,发生的公益性的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多,如果所有的诉讼都要指望省级及以上的消费者协会进行,那么消费者维权的时间长,过程杂,经过层层委托也很难将被侵权者的法律请求表达清楚。可见如何明确公益消费诉讼原告的定位已经是现今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本文将通过叁部分对这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概述消费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并从法理上阐明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研究意义,分小节阐述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实践基础以及问题和完善。第二章通过实例分析,对我国现阶段的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由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公益诉讼的原告的资格要求严格、相关原告资格的规定不确切等方面阐述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立法缺陷,并结合司法实践明确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面对的实践困难。第叁章作为重点,主要针对我国立法上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提出完善建议。从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消费者组织诉讼、普通消费者诉讼这四个方向做了重新的规定,并且针对公益诉讼事件,强调了主体的定义和起诉的程序,以实现公正、及时、周到的保护消费公益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9-25)

吕聪慧,刘东阳[8](2018)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中国,公益诉讼已经慢慢地演变成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积极行动,随之公益诉讼开始从学者讨论的理念范围转化到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社会公民的认识不成熟,诉讼方案和诉讼技巧的缺乏使得公共利益的保护岌岌可危。(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9期)

申弋仝[9](2018)在《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开启行政诉讼的基础就是确定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其确定的标准对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有着重要的影响,关系到谁有资格将自己与行政机关之间的问题诉至法院,让法院对其作出裁判。当前,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引起的争论日益增多,由于行政诉讼的原告与社会利益或者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价值取向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原告资格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文章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性质以及现状进行分析,对现存问题进行论述并且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行政权能真正服务于人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7期)

洪泉寿[10](2018)在《域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系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英国在1970年之前,英国在普通私法救济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原告必须“对主张的相关诉求有充分的利益”,即需要证明他比其他人对违法行为有更为攸关的利益关系,否则不得提起诉讼(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6-08)

原告资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制度恰是在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中应时而生。实务中存在的原告主体资格的单一、对主体资格的限缩、配套激励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较为缓慢。基于“环境权原权”、“公共信托”等理论基础,进一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制度,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张、社会组织自身的适格标准、程序制度的优化等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原告资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宁.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

[2].李雅蓉.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D].南昌大学.2019

[3].韩若男.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4].杨忠醐.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价值[J].长江丛刊.2019

[5].郭彦峰.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

[6].徐英兰.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探究——以检察机关原告资格为切入点[J].行政与法.2018

[7].姜春宇.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8

[8].吕聪慧,刘东阳.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构建[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

[9].申弋仝.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8

[10].洪泉寿.域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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