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走私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走私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外,司法,共犯,互联网,罪责,关外,合理性。

走私罪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杰,唐恺亮[1](2018)在《单位犯罪认定的若干问题——以走私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从1987年《海关法》首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犯罪的主体以来,单位犯罪理论快速发展,司法实践广泛运用。但是单位犯罪主体认定在逻辑上存在根本的矛盾关系,司法实践也难以界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这需要对其进行研究,寻找解决方案。通过综述我国单位犯罪的历史渊源、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形,在此基础上参照犯罪构成的理论,创造性地提出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分为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包括形式要件,即单位合法成立;主观要件,即体现单位意志;结果要件,即单位获利。第二阶层,阻却事由,包括成立非法目的阻却事由和成立后违法业务比例阻却事由,以期从逻辑上和标准上清晰界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本文来源于《海关法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王苗苗[2](2019)在《走私罪犯罪对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走私罪犯罪对象决定着走私罪罪名及刑罚的确定。所以,走私罪犯罪对象是走私类型犯罪中最重要的问题。由于走私罪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会源源不断的衍生出更多新型的走私犯罪对象,法律的滞后性在面对这种新情况新问题时,难免会出现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窘境。所以通过对犯罪对象的深入分析,可以清楚其概念和范围界定,掌握其特征和规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因此,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走私罪犯罪对象,意义重大。走私罪犯罪对象是指行为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本文首先从我国《刑法》走私罪条文中列举规定的具体犯罪对象入手,来探求走私罪犯罪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以期益于司法实践。走私罪犯罪对象从概括笼统到具体精细,是我国立法者根据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不断调整,与时俱进的体现。对不同的犯罪对象,规定不同的罪名,匹配与其行为危害相适应的刑罚,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对于同一种走私罪犯罪对象,因我国刑法对其进、出口两个方面做出的不同规定,针对其进口和出口的行为,分别成立两个不同的罪名。如走私文物出口的行为成立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进口的行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类同种对象但不同罪名和刑罚的规定是由走私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决定的,体现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当行为人对其走私的犯罪对象存在认知错误时,应该按照刑法中的具体符合说,在行为人认知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而不应该只是一味的按照实际走私的犯罪对象对其定罪量刑,否则有违我国刑法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虽然,我国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所有禁止进出口的犯罪对象一一在法条中列举规定,但有些比较复杂且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物品的定性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比如:侵权货物、物品的定罪和量刑,应当尽快完善此类犯罪对象定罪与量刑的法律规定,以便在实践中减少司法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杨鸿,张天晟[3](2019)在《走私罪未遂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罪一律认定为既遂,存在着过度缩小走私罪未遂范围的缺陷。本文主张,走私罪在性质上属于行为犯,同时基于行为的客观性和过程性,存在未遂形态的空间。对于走私罪的未遂形态,应从"着手"、"意志以外原因"以及"未得逞"叁个方面进行认定。(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郑珂[4](2018)在《高校代购中的走私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通信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海外代购成为当下高校大学生颇为追捧的购物方式。目前,海外代购已经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的产业链,涉及的商品种类也在不断丰富。但是,由于相关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高校海外代购的乱象尚不能完全得到整治。文章从高校代购中的走私罪入手,研究其概念特征、成立要件,分析其发展的新形势、新特征,并就高校海外代购的出路提出一些设想,以期促进高校中海外代购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8期)

杨筱雅[5](2017)在《互联网海外代购的走私罪风险及其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海外代购市场扩大所涉及的走私罪风险也相应提高,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海外代购的个人主体有符合走私罪主体的可能,走私罪的故意推定制度给代购人带来客观归罪的以及走私罪规制范围与海外代购商品种类重合的风险等。为了避免互联网海外代购所涉及的走私罪风险,有必要从改善海关监管机制,增设合法的保税区、免税店,完善相应的海外代购立法叁个方面入手,综合线上线下多重手段,完善互联网海外代购的监管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期刊2017年12期)

叶小琴,赵忠东[6](2017)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背景下走私罪的立法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流程网络化、物流网络全球化、通关手续简便化等显着特征,可将传统大宗国际货物、物品走私分解为"蚂蚁搬家式"的走私样态。我国现行刑法以犯罪对象为核心构建的刑事法网存在"法益保护不全面"、"定罪标准以‘数额定罪’或者‘数量定罪’为主"等缺陷,对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的走私犯罪尚未形成完善的刑法规制体系。未来应围绕"走私行为"、"走私次数"等要素构建走私罪的刑事法网。(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林雨佳[7](2017)在《对我国刑法走私罪的共犯规定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156条走私罪的共犯规定是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对走私罪的共犯虽然要求"通谋",但是对"通谋"的解释仍然是"共同的走私故意",因此应当认为走私罪中存在片面共犯。注意规定具有排他性,不符合第156条的规定的行为人不宜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排除了不作为的行为人。海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徇私舞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放纵走私罪而非走私罪的共犯。(本文来源于《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孔玫萱[8](2017)在《商业欺瞒走私罪的背后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之间贸易往来越来越多,走私犯罪的情况也愈演愈烈,对国际贸易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媒体揭露的重大走私案件中,其中一些与商业欺瞒有关,犯罪案多,牵连较广,而司法实践中又无适应的规定。本文在研究其形成和产生原因的同时,寻找切实有效的方法来缓解和遏制商业欺瞒走私罪的频繁发生。(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4期)

祖金伟[9](2016)在《走私罪司法认定标准的合理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走私罪是一种经济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对外贸易的机会增多,交通的大大便利,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互补性增强,也使得走私犯罪行为日益猖獗。走私犯罪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税收管理制度,更是严重的降低了国家的实际税收收入,同时也会扰乱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未检验检疫的商品进入国内会影响国民的身心健康等。自我国加入WTO以来,传统的走私犯罪有所减少,但是依然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型的走私犯罪行为呈喷井式的出现,其中以采取各种走私行为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最为突出。因而,以海外代购行为之入罪为视角来研究走私罪司法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及理论法律依据,对于针对新形式的走私犯罪的司法认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部分主要是探讨了传统走私罪的司法认定模式。走私罪是一种传统的故意犯罪,对新型走私犯罪作探讨前,首先,结合了《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学者着作等来论述传统走私犯罪的司法认定方法,主要包括走私罪客体的司法认定、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主体等四方面的司法认定问题。其中主要探讨了走私罪侵害的客体认定,学说有犯罪对象说,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关系说,本文赞同法益侵害说。通过分析得出,走私罪侵害的客体即法益是国家对外的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征收制度;二是走私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主要探讨了走私行为和走私行为方式的种类,重点论述了间接走私行为。再次主体及其司法认定,主要包括自然人主体、单位。着重论述了单位以外的个人与单位共同实施走私行为的司法认定;最后是走私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包括故意中的间接故意,帮助型共犯中的“通谋”司法认定问题。接着分析了走私罪司法认定的特征。首先是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论述了走私行为与一般的商事行为的界限,走私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及一年内曾因走私而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司法认定问题。其次,论述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是走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二是走私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的界限,叁是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界限。第二部分是论述了新型走私罪的司法认定困境:以海外代购为例。开文对海外代购的概念进行辨析,根据概念的界定,把海外代购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涉税代购与非涉税代购,直邮代购和非直邮代购等形式。接着论述了海外代购的发展现状,通过研究得以知道,海外代购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问题,比如扰乱了国内同类商品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论述了海外代购的法律规定现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一定意义上来讲,诱发了海外代购的热潮。最后,论述了海外代购型走私罪司法认定的困境。第叁部分,探讨了海外代购走私罪司法认定。首先分析了传统走私罪司法认定的局限性。通过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学说梳理,进而得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准确概念。其次是分析了走私罪的办理与经济利益挂钩,“以罚代刑”,故意入罪与出罪;再次论述了走私罪认定标准不一,存在着地区差异;最后论述了走私罪认定过程中的罪行不均衡,量刑不一问题。根据传统走私罪司法认定的局限性分析可以得出,在对以海外代购型走私罪司法认定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接着通过以上的分析,来论述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的司法认定模式。首先论述了海外代购型走私罪侵害的客体的认定,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其次,应当明确偷逃应缴税税额的标准;最后论述了海外代购型走私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最后根据上文的的分析,随着社会的变迁,针对新型走私犯罪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走私罪的立法及其体例安排,主要是建议完善走私罪的罪名及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以期通过海外代购行为之入罪条件为视角来解决新型走私犯罪司法认定问题,指导国民理性进行海外代购行为。(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5-01)

张弛[10](2015)在《自贸区内走私罪的认定与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贸区内的海关监管创新对走私犯罪的形势和认定会带来一定影响。关于自贸区在性质上属于"境内关外"的理解是不严谨的,在认定涉自贸区的走私犯罪案件时应予摒除。走私罪所越之境应当是"关境"而非国境,而"关境"本身是可变的。以连续犯形式实施的走私行为,持续到自贸区相关解禁性政策出台的,不应以犯罪论,但基于关税税率变化等事实原因的除外。通过代购的方式大量购买自贸区所设免税店内免税商品销售牟利的,应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论处。(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04期)

走私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走私罪犯罪对象决定着走私罪罪名及刑罚的确定。所以,走私罪犯罪对象是走私类型犯罪中最重要的问题。由于走私罪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会源源不断的衍生出更多新型的走私犯罪对象,法律的滞后性在面对这种新情况新问题时,难免会出现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窘境。所以通过对犯罪对象的深入分析,可以清楚其概念和范围界定,掌握其特征和规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因此,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走私罪犯罪对象,意义重大。走私罪犯罪对象是指行为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本文首先从我国《刑法》走私罪条文中列举规定的具体犯罪对象入手,来探求走私罪犯罪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以期益于司法实践。走私罪犯罪对象从概括笼统到具体精细,是我国立法者根据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不断调整,与时俱进的体现。对不同的犯罪对象,规定不同的罪名,匹配与其行为危害相适应的刑罚,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对于同一种走私罪犯罪对象,因我国刑法对其进、出口两个方面做出的不同规定,针对其进口和出口的行为,分别成立两个不同的罪名。如走私文物出口的行为成立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进口的行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类同种对象但不同罪名和刑罚的规定是由走私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决定的,体现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当行为人对其走私的犯罪对象存在认知错误时,应该按照刑法中的具体符合说,在行为人认知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而不应该只是一味的按照实际走私的犯罪对象对其定罪量刑,否则有违我国刑法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虽然,我国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所有禁止进出口的犯罪对象一一在法条中列举规定,但有些比较复杂且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物品的定性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比如:侵权货物、物品的定罪和量刑,应当尽快完善此类犯罪对象定罪与量刑的法律规定,以便在实践中减少司法争议,提高司法效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走私罪论文参考文献

[1].刘杰,唐恺亮.单位犯罪认定的若干问题——以走私罪为例[J].海关法评论.2018

[2].王苗苗.走私罪犯罪对象研究[D].郑州大学.2019

[3].杨鸿,张天晟.走私罪未遂形态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

[4].郑珂.高校代购中的走私罪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

[5].杨筱雅.互联网海外代购的走私罪风险及其防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

[6].叶小琴,赵忠东.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背景下走私罪的立法反思[J].海峡法学.2017

[7].林雨佳.对我国刑法走私罪的共犯规定的思考[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

[8].孔玫萱.商业欺瞒走私罪的背后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7

[9].祖金伟.走私罪司法认定标准的合理完善[D].吉林大学.2016

[10].张弛.自贸区内走私罪的认定与处理[J].政治与法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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