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之异同

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之异同

论文摘要

证据标准用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能力、要件证据及必要附属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的综合评价,主要涉及证据标准的审查,证据证明力强弱、要件事实融贯性证成与否以及案件整体论证强度的评估。证据标准虽属证明标准评价的第一项内容,但不能因此将二者等同。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在具体内容、是否依存于特定诉讼构造、审查判断主体和评价方式、功能及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区别。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是切实可行且必要的。相反,统一证明标准不但违背了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和价值,而且这一统一不可能真正实现。未来,应打破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一元化格局,构建二元评价模式。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历史考察:从混同到表象分野
  • 三、实质关系辨析:同与不同
  •   (一) 第三层次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具象面孔
  •   (二) 证明标准的“诉讼构造界分说”
  •   (三) 证据标准概念重释
  •   (四) 同与不同——基于具象化的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之辨析
  • 四、统一证明标准与统一证据标准
  •   (一) 证明标准无法真正统一也没有必要统一
  •   (二) 统一证据标准是必要且可行的
  • 结 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熊晓彪

    关键词: 证据标准,证明标准,要件证据,统一证据标准

    来源: 法学研究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18ZDA139)的成果

    分类号: D925.2

    页码: 191-208

    总页数: 18

    文件大小: 232K

    下载量: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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