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无效婚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婚姻,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财产,法院,民法典。
无效婚姻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春霞[1](2019)在《“合体”后的民法典草案如何影响我们生活?》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性骚扰的规定,草案将此前的“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叁次审议稿第八百叁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9-12-24)
钟弋[2](2019)在《浅议无效婚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效婚姻制度的正式确立在2001年,这时关于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修正案才刚刚出台。这项内容的制定,一定程度改变法官们面对无效婚姻时"无法可依"之情况,充分地适应了我国国情,对于双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根据2018年以来涉及无效婚姻的案件之统计和考量,仍能发现现行无效婚姻制度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将探寻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沿革的同时,根据现实情况逐步披露无效婚姻制度现存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吕春娟[3](2019)在《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初探——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中增设的一项制度,它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结婚制度,也改变了司法无据的现状。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尤其是对无过错方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但当前对受害方的赔偿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在分析构建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立法依据的基础上,从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维度提出构建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建议,旨在加强对无过错方当事人人身与财产权益的保护,以契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本文来源于《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哈斯通嘎[4](2019)在《无效婚姻财产纠纷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家事审判也逐渐演化出新的特点。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否准予离婚是家事审判最为棘手的问题,目前,财产归属与分割、债务分担和遗产继承的处理则成为最为疑难复杂的问题,与之相关的条款占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较大比例。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自由婚姻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在婚姻中逐渐发挥其个体作用,从而改变了对传统婚姻的看法;二是随着人们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家庭财产的特点也体现出各种各样的特点。面对这一事实,很多西方国家相继形成了一套相关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是我国立法对这一现象的调整非常匮乏,尤其是关于无效婚姻财产关系的问题越发凸显,相应法条非常稀少且不具有针对性,导致其已经逐渐成为现阶段社会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现阶段司法机关面临的实际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该类问题困难重重。因此,本文将从导入案例并提出相应的问题入手,借鉴国外关于无效婚姻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无效婚姻财产纠纷处理的建议,重点是对财产归属与分割、债务分担和遗产继承。无效婚姻当事人虽在人身权利方面得不到保护,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在财产方面,合理利益应得到充分保护,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1)
段鹏博[5](2019)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国家对违法婚姻的干预方式,与离婚(尤其是诉讼离婚)对婚姻的解除不同,它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道德秩序的利器,也是普通公民维护自身婚姻合法利益的盾牌。但是由于我国设立此制度的时间较晚,立法也较为简略,因此,我国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完善空间。此外,因为社会物质基础的飞速进步,该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如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的侵犯社会公益或个人私益的婚姻形式需要予以规制,因此需要对此予以适当调整。完善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相对于1980年《婚姻法》而言,作为增补的法律规定,当然是立法的进步和完善,但也正是因为该增补条款的仓促,使得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有所不当,需要重新调整,从而更加适应当代实际、适应本土实际。根据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对其中的无效婚姻所包括的所有法定情形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不太适应当下社会的法定情形进行了限缩;对其中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进行了法律逻辑意义上的架构和扩充。第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也需要调整,如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的主体范围需要明确、扩充;再如造成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撤销请求权行使的时间等,应与民法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以便让该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其立法目的。第叁,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规定的完全一致。根据违反公益或者私益的程度不同,以及借鉴法国区分当事人是否对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法定情形的主观意志状态做了区分建议。第四,根据学界对于境外相关立法中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补正制度的研究,结合本土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实际,提出了补正制度构建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申晨[6](2019)在《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界长期以婚姻无效制度对标合同无效制度,但二者的价值结构和立法目标存在重大差异。狭义婚姻无效制度涉及国家对公民婚姻权利的限制问题,可以用比例原则对其正当性进行检验。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相关规则应予废除。婚姻可撤销规则的正当性需经表意人注意义务、婚姻主旨、公共利益叁项标准的检验。通谋虚假婚姻的撤销不符合公共利益,不应准许撤销。欺诈婚姻中,仅在一方刻意隐瞒其患有不宜结婚疾病、有持续性犯罪恶习、性功能障碍或性取向时,婚姻可以撤销。因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造成的错误婚姻,不应准许撤销。婚姻宣告无效的法定财产性后果,应视财产结合是否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分情况予以决定。(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费文彬,黄明强,卢林峰,邓蔚长[7](2019)在《无效婚姻中“妻子”能否以夫妻团聚为由赴港?》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 费文彬 黄明强 通讯员 卢林峰 邓蔚长)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容某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行政复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容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3-26)
杨丽[8](2018)在《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将导致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发生该情况将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应积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完善,尤其是对于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方面,需要加以完善,以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本文从当前的婚姻无效与撤销概念入手,深入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撤销制度进行研究,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4期)
隋鑫[9](2018)在《构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良好的家庭生活关乎社会的稳定、肩负着许多重要方面的社会功能,而家庭的基础是婚姻。人类社会从古至今经历了许多种社会形态,无论是从渔猎社会、母系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还是发展到今天的信息社会,在人类历史上的每一个发展阶段,在世界广阔天地的每一寸土地上,任何一个部落也好、国家也罢,都有着关乎婚姻这一男女两性结合的阐释和规定。针对当前我国婚姻法律法规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制度设计方面的缺失以及司法环节的实践问题,使用实证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课题研究,共分为四章。首先,通过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法理基础对其范式进行界定,分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价值、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其次,根据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分析其成因,并阐述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能性。再次,根据两大法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通过比较借鉴与评析,发现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立法模式及司法实践经验;最后,在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的认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的范围、请求权的行使方式等方面分析基础上,提出关于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18-09-05)
向贝贝[10](2018)在《无效婚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很多,其中婚姻制度举足轻重,而无效婚姻制度又是结婚制度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放眼国外的婚姻法或民法典亲属编,抑或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都对无效婚姻做了规定,可见从古至今这个制度都引起了人们的思考。2001年《婚姻法》针对此问题,设置了无效婚姻制度。如今,由于各种现实背景,层出不穷的无效婚姻现象,如"临时夫妻"、"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等都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婚姻法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应当对无效婚姻制度引起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4期)
无效婚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无效婚姻制度的正式确立在2001年,这时关于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修正案才刚刚出台。这项内容的制定,一定程度改变法官们面对无效婚姻时"无法可依"之情况,充分地适应了我国国情,对于双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根据2018年以来涉及无效婚姻的案件之统计和考量,仍能发现现行无效婚姻制度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将探寻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沿革的同时,根据现实情况逐步披露无效婚姻制度现存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效婚姻论文参考文献
[1].王春霞.“合体”后的民法典草案如何影响我们生活?[N].中国妇女报.2019
[2].钟弋.浅议无效婚姻制度[J].法制博览.2019
[3].吕春娟.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初探——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J].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哈斯通嘎.无效婚姻财产纠纷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5].段鹏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2019
[6].申晨.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J].中外法学.2019
[7].费文彬,黄明强,卢林峰,邓蔚长.无效婚姻中“妻子”能否以夫妻团聚为由赴港?[N].人民法院报.2019
[8].杨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
[9].隋鑫.构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制度[D].沈阳工业大学.2018
[10].向贝贝.无效婚姻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