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抵押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抵押权,民法典,受偿,船舶,优先权,物权,留置权。
法定抵押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永[1](2014)在《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效力及性质的二重性分析——以《物权法》第202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物权法》第202条法律效果的理解有两种学说:"存续说"与"消灭说"。"存续说"对抵押物转让、二次融资产生诸多障碍。"消灭说"是现实使然,也存在相应的立法例,在理论上也不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可将《物权法》第202条解释为第177条第4项的情形。将保证与抵押进行类比的做法无视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模糊了物权和债权的基本界限。第202条规定的期间具有二重性质、二重效力:对于主债权来说是诉讼时效期间,其经过导致债权沦为"自然债";对于抵押权来说是失权期间,其经过导致抵押权消灭。基于抵押权与质押权和留置权本质上的相同性,第202条可类推适用于质押权和留置权,以填补《物权法》的立法漏洞。(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2期)
刘梦菊[2](2007)在《法定优先权对贷款抵押权的冲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商业性信贷业务的开办,农发行越来越重视担保对防范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对新生贷款产品提出了“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制度要求。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法定优先权对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冲击问题已(本文来源于《农业发展与金融》期刊2007年04期)
张晓华[3](2007)在《法定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船舶抵押权是海商法领域比较有特色的制度之一,这项古老的制度对于促进世界航运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研究这一制度对于更好的学习海商法的相关理论知识意义深远。众所周知,船舶主要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这就使得海商法具有极强的涉外性和国际性。由于各国立法存在差异,适用不同的法律产生的判决结果差别很大。为促进国际航运的发展,国际社会自19世纪以来就致力于法定船舶抵押权的统一问题,并陆续通过了1926年公约、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由于我国《海商法》颁布较晚,关于法定船舶抵押权的理论研究还不成熟,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歧义,为司法上的统一也带来了困难。归根结底,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对英美法中的制度“Lien”存在误解,导致对法定船舶抵押权——Maritime Lien的理解存在偏差。本文选择法定船舶抵押权为研究对象,以我国《海商法》为基础,结合国际公约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有关法律,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力求追本溯源,从对“Lien”的探讨来纠正海商法领域所谓船舶优先权的称谓,从而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搞清法定船舶抵押权的性质,在认清法定船舶抵押权的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的内容进行研究。本文第一章首先通过比较分析对法定船舶抵押权进行了正名,指出传统的“船舶优先权”的称谓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其正名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船舶抵押权担保物权的法律性质。第二章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法定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项目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各国法律的规定指出了债权项目的发展趋势。第叁章着重探讨了法定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项目的优先顺位问题,在这部分纠正了优先权项目这一说法,对债权项目的优先顺位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当法定船舶抵押权与其它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对何者优先实现的问题也进行了阐述;为弥补法定船舶抵押权存在的不足,建议设立法定船舶抵押权信息批露制度。第四章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法定船舶抵押权行使的程序问题,并对法定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7-03-20)
宋宗宇[4](2006)在《从优先权角度看完善我国的法定抵押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现行担保物权体系中,抵押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质押适用于动产和权利,而留置权为动产留置权且是法定留置权。与法制发达国家相比,这样的立法安排确实存在相当差距,其中担保方式贫乏以及制度功能缺失,使现行担保制度很难满足我国经(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06年00期)
倪斌,倪洁[5](2006)在《强制执行中法定优先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操作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对于有法定优先权、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的执行。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现实的操作难题。 某公司以房产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800万元(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6-08-15)
李建华,董彪[6](2006)在《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若干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抵押权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在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由于社会背景和知识谱系的差异,分化为以德国、日本和瑞士为代表的叁种立法体例。文章围绕法定抵押权的基础及类型化、公示方法的设计和优先次序的安排等问题,分析和比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系统地阐释了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相关理论,试探性地提出了构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6年02期)
浦纯钰[7](2005)在《论法定抵押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抵押权是工程竣工以后而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抵押权。文章从法定抵押权的概念及法理定性、法定抵押权的成立条件及时间、法定抵押权的法律约束力、法定抵押权与意定抵押权的冲突及其处理几个方面分析,并对我国的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一些看法。(本文来源于《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6期)
梅夏英[8](2005)在《不动产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的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拍卖,并以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偿还工程价款。该条意在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工程款拖欠现象,加大对承包人债权保护的力度,但由于该条规定得过于原则,以致实务部门对于该条所规定权利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5年02期)
易有禄[9](2004)在《法定抵押权和意定抵押权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但对于法定抵押权与意定抵押权竞合时的效力冲突问题却未予明确。本文在比较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阐述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意定抵押权实现的法理。(本文来源于《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5期)
李建华,董彪[10](2004)在《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所规定的在建工程承揽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问题引发了学术界广泛、激烈的争论。本文以该法为出发点 ,在介绍、分析和比较典型立法模式的基础上 ,从可操作性、内在逻辑结构、外在形式美观和法域间的协调等方面进行探讨 ,试探性地提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应当选择的立法模式。(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04年04期)
法定抵押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随着商业性信贷业务的开办,农发行越来越重视担保对防范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对新生贷款产品提出了“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制度要求。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法定优先权对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冲击问题已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抵押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永.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效力及性质的二重性分析——以《物权法》第202条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4
[2].刘梦菊.法定优先权对贷款抵押权的冲击[J].农业发展与金融.2007
[3].张晓华.法定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初探[D].山东大学.2007
[4].宋宗宇.从优先权角度看完善我国的法定抵押权制度[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06
[5].倪斌,倪洁.强制执行中法定优先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操作的探讨[N].江苏法制报.2006
[6].李建华,董彪.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若干立法构想[J].当代法学.2006
[7].浦纯钰.论法定抵押权[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
[8].梅夏英.不动产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的立法选择[J].法律适用.2005
[9].易有禄.法定抵押权和意定抵押权的冲突与协调[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4
[10].李建华,董彪.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J].社会科学战线.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