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论文_刘敏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宣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域外,效力,主义,合同,破产法,制度,债务人。

破产宣告论文文献综述

刘敏敏[1](2017)在《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理论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是进行国际破产合作的前提。在属地主义因过分强调国家主权、忽视国际破产合作而被跨界破产理论界摒弃后,诸多关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新理论纷纷涌现:普及主义、合作属地主义、合同主义以及修正普及主义。其中,修正普及主义顺应全球化趋势,为国际破产合作提供了最可行的方案。(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7年12期)

张佳琪[2](2016)在《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越来越密切。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破产就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而跨国公司的破产就面临着该如何适用法律,该由何法院管辖,以及在域外是否会得到承认,在法院裁定破产后,对于破产企业在外国的财产是否可以用来分配给所有债权人。这些问题都是每一个跨国公司破产时所要面临的问题。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计五章。第一章介绍了破产宣告域外效力制度的历史起源和发展。第二章介绍了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第叁章运用了比较分析法,介绍了破产宣告域外效力认识之分歧,详细分析了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折衷主义的理论基础和优缺点。第四章介绍了当前各国及地区对于跨境破产案件的一些常见的解决措施,主要有:在国内法中规定跨境破产制度;订立双边/多边条约;在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合作。第五章是在前四章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对于中国破产宣告域外效力制度的一些建议。第一,将原先的属地破产主义改为普及破产主义;第二,废除互惠原则;第叁,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不予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情形;第四,采取跨境破产协作议定书的形式。在文章的结尾,笔者呼吁,我国可以借鉴《示范法》等的先进经验,和他国或者地区签订双边/多边条约,促进我国和他国在跨境破产案件中的国际合作,不断完善我国的跨境破产制度。(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04-01)

陈婧[3](2010)在《涉外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问题在国际上属于不断发展的热点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与世界各国经济交往的密切,我国也越来越重视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首次在我国对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进行规定,但至今仍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对涉外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加以规范和约束。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借鉴国际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问题的相关制度。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涉外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问题的产生进行总体介绍,就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问题产生的经济、社会、法律等原因进行分析,并概括的介绍了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理论的叁种观点以及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国际上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问题的立法实践。通过介绍欧盟理事会《破产程序规则》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相关规定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破产宣告域外效力规定,探讨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从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以及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个人破产等特殊破产案件的域外效力叁个方面的实体制度分析,提出涉外破产宣告域外效力制度实体方面需要完善的若干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承认和协助重整、和解等整顿制度以及承认和协助域外破产宣告的程序步骤问题,提出涉外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制度在程序法律方面的完善。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执行性的缺陷,结合对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问题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分析,提出我国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承认和执行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具体程序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宣告域外效力实体和程序制度体系。(本文来源于《广东商学院》期刊2010-06-22)

许江涛[4](2010)在《破产宣告溯及力问题的两种立法模式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破产宣告后对债权人保护的两种立法模式:即破产宣告有无溯及力出发,全面分析对比两种立法模式的优缺点,进而提出我国破产法中应只规定可撤销行为一种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0年17期)

陈婧[5](2009)在《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各国在世界经贸领域的交流的日益频繁,一个破产中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财团的财产常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国家。因此产生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受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要求所影响,产生了叁种不同的立法原则理论,包括:破产属地主义、普及主义、折衷主义。我国20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适用以折衷主义为指导原则,采取实用的有限普遍原则。本文主要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了阐述,论述了在新规定下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新法实施以来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规定存在的缺陷。(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6期)

罗峰[6](2008)在《破产宣告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破产宣告之后债务人沦为破产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由此形成,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宣告在实体上、程序上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企业破产法》实行受理案件作为破产程序开始,即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标志,破产申请一旦为法院审理,即产生一系列程序开始的效力,而破产宣告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性,比如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以及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运作和破产救济管理行为等一系列问题。破产宣告制度在国外立法较为完善,并且具有完备的诉讼机制作为实施支撑,在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救济方面有显着的成效。笔者在具体阐述破产宣告制度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外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现实,提出了具体制度的立法建议,试图在分析我国企业破产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其破产宣告程序及基本原则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体系及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设想。(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08-11-20)

张胜[7](2007)在《破产宣告程序性救济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与修订后的破产法同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正式取消了已施行了近5年的破产宣告申诉(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7年21期)

焦国桐[8](2007)在《论《破产法》中的破产宣告及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出台是继《公司法》的重大修改之后的重要商事立法,是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标志性事件。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行为,是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在破产清算中占据重要地位。《破产法》对应当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法院对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破产清算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都做了相应规定。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此时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职工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名称的变化,意味着性质的改变,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其它当事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力。(本文来源于《运城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孙宏涛,何睿[9](2006)在《浅论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这一规定过于模糊,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而且仅仅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破产清算组一方将会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本文来源于《淮阴工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4期)

何国盈,冯剑晓[10](2006)在《何时下破产宣告裁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何时下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法律没有规定。实务中,有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立即下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同时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太妥当,理由是:     1.从破产法的立法结构上分析,破产程序应当是这(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6-07-26)

破产宣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越来越密切。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破产就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而跨国公司的破产就面临着该如何适用法律,该由何法院管辖,以及在域外是否会得到承认,在法院裁定破产后,对于破产企业在外国的财产是否可以用来分配给所有债权人。这些问题都是每一个跨国公司破产时所要面临的问题。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计五章。第一章介绍了破产宣告域外效力制度的历史起源和发展。第二章介绍了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第叁章运用了比较分析法,介绍了破产宣告域外效力认识之分歧,详细分析了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折衷主义的理论基础和优缺点。第四章介绍了当前各国及地区对于跨境破产案件的一些常见的解决措施,主要有:在国内法中规定跨境破产制度;订立双边/多边条约;在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合作。第五章是在前四章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对于中国破产宣告域外效力制度的一些建议。第一,将原先的属地破产主义改为普及破产主义;第二,废除互惠原则;第叁,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不予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情形;第四,采取跨境破产协作议定书的形式。在文章的结尾,笔者呼吁,我国可以借鉴《示范法》等的先进经验,和他国或者地区签订双边/多边条约,促进我国和他国在跨境破产案件中的国际合作,不断完善我国的跨境破产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宣告论文参考文献

[1].刘敏敏.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理论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7

[2].张佳琪.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D].苏州大学.2016

[3].陈婧.涉外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若干问题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0

[4].许江涛.破产宣告溯及力问题的两种立法模式的比较[J].学理论.2010

[5].陈婧.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

[6].罗峰.破产宣告法律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08

[7].张胜.破产宣告程序性救济之检讨[J].人民司法.2007

[8].焦国桐.论《破产法》中的破产宣告及其效力[J].运城学院学报.2007

[9].孙宏涛,何睿.浅论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影响[J].淮阴工学院学报.2006

[10].何国盈,冯剑晓.何时下破产宣告裁定[N].人民法院报.200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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