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权利,着作,法律,法律保护,权能,作品,数据。
法律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何青洲,李亮[1](2019)在《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义务。从我国学前教育的现状看,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被忽视。对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进行法律分析,发现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存在立法模糊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背后社会利益的分配问题,体现为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体权利与国家责任不平衡;在立法上明确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家庭责任、监管民办学前教育、政府主体责任、财政供给制度等可以促进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护。(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12期)
潘翠云[2](2019)在《民间口头艺术法律保护中传承人权利博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文学艺术因为自古流传,其中大部分都是口口相授,没有文字记载,所以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占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绝大部分比例。民间口头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的族群或国家,传承人并不是其权利主体,但因为民间口头艺术的现存现状,目前在实践当中,传承人的权利与权利主体的权利有所混淆,但基于两者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应当有所不同,但传承人在民间口头艺术的创新性发展中至为重要,也需要赋予其必须的法定权利,如何平衡传承人的权利与非权利,有利于民间口头艺术的传承及发展是文章主要探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12期)
徐磊[3](2019)在《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实然性层面上看,民办高校学生主体受教育的自由和选择权、以及受教育的平等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民办高校管理的相对不规范性可能侵蚀学生的自主性和民主性,并对学生权利的保障和救济造成影响。相较于公办高校,民办高校与学生之间更趋向于"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内部治理结构中利益相关者为视角,将民办高校学生权利分为:作为教育契约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学费安全权);选择权;评价权;参与学校管理权;学生权利救济权。关于学费安全,就法律层面而言,风险隔离机制主要应考虑资金安全和破产风险。构建学生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2卷 总第22卷)——上海市法学会融孚律师事务所文集》期刊2019-12-01)
李慧芳,林鑫慧[4](2019)在《论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以沙县模式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沙县模式是以信托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模式,实践中该模式出现了农户集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不足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模糊,导致实践中难以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为此,为确保农户集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得到真正实现,应将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实行物权保护的债权,以使其在某些特定领域如违约、经营期限等方面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9年32期)
陈超[5](2019)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审查问题——简析生效法律文书中不同类型权利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审查的理解问题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审查的性质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并无具体规定,但按照学界的认识和相应司法文件进行推断,一般认为债权审查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的真实性;拟确认债权性质与数额;相关各类证据的叁性,并严格依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公平为原则,对申报人提出的债权申报进行审查。其目的在于解决申报人的真实性、债权的真实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决(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王君健,和彦杰[6](2019)在《儿童权利本位视角下“法律孤儿”的照顾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近十年对"法律孤儿"、救助机构的跟踪调查,发现"法律孤儿"在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上存在缺失,具体表现为监护养育责任主体不明晰、社会保障与救济存在漏洞、儿童教育与人文关怀程度低、儿童自主选择和表达权受限。通过建构协同发展型儿童福利制度,提供替代性、支持性、发展性和补充性的福利服务能够实现儿童权利补位,以政府主导、机构照管、亲属抚育的行动模式来保障"法律孤儿"权利的实现。(本文来源于《青年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冷罗生,李树训[7](2019)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如何衔接,多种理论学说和实务经验并行。在摒弃结果主义导向基础上,基于权利和义务配置类型不同,各主体间在起诉动力、利害关联、责任风险以及专业程度方面存在差异,显然视其为义务者优于视其为权利者:赔偿磋商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优于被归为权利范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院的法定义务优于被视为其以及环保组织权利范畴的民事公益诉讼。此外,两种制度体系在应用范围等方面也具有较大区别,为实现全面衔接,避开"生态环境"与"环境公益"间的概念纠缠,赔偿权利人以通过转委托方式将其难以确定起诉主体的案件移交环保组织。(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11期)
朱铭婕[8](2019)在《数据权利保护矛盾与法律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梳理了数据应用中原始数据、数据库、衍生数据叁个阶段的法律保护问题,之后对叁个阶段中隐私问题与商业利益的冲突、公共领域数据的负外部性、权利化与公共利益相矛盾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数据应用的不同阶段提出了原始数据阶段中应防止数据垄断保护市场竞争秩序、数据库阶段中运用着作权法奖励知识的努力和独创性、在衍生数据阶段中需要立法防止侵犯公民隐私权等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甘肃金融》期刊2019年11期)
文丽娟[9](2019)在《摄影作品相关权利法律关系亟须厘清》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的摄影作品着作权与肖像权法律问题研讨会上,诸多业内专家围绕一组照片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这组照片中的主人公是演员秦某某,她认为互联网图片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标识“秦某某”的数百张照片放置于(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0-25)
金彦宇[10](2019)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以权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对于即使能做出决策的人工智能,人类依然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学者们对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观点可归为两类:人工智能是法律上的物和人工智能应享有法律人格。以法律权利的构成要素为视角审视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自身并不存在权利所追求的人格、财产和自由等核心利益,其做出的活动不能作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即自由行为。因此,人工智能的自身条件无法满足权利的构成要素。基于权利与义务、责任之间的关系和人工智能的定义,应把目前的人工智能归到主客体二分法中的物的范畴之内。(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动态》期刊2019年10期)
法律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间文学艺术因为自古流传,其中大部分都是口口相授,没有文字记载,所以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占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绝大部分比例。民间口头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的族群或国家,传承人并不是其权利主体,但因为民间口头艺术的现存现状,目前在实践当中,传承人的权利与权利主体的权利有所混淆,但基于两者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应当有所不同,但传承人在民间口头艺术的创新性发展中至为重要,也需要赋予其必须的法定权利,如何平衡传承人的权利与非权利,有利于民间口头艺术的传承及发展是文章主要探讨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何青洲,李亮.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研究[J].经济师.2019
[2].潘翠云.民间口头艺术法律保护中传承人权利博弈研究[J].经济师.2019
[3].徐磊.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法律问题研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2卷总第22卷)——上海市法学会融孚律师事务所文集.2019
[4].李慧芳,林鑫慧.论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以沙县模式为例[J].新西部.2019
[5].陈超.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审查问题——简析生效法律文书中不同类型权利的认定[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6].王君健,和彦杰.儿童权利本位视角下“法律孤儿”的照顾保护研究[J].青年研究.2019
[7].冷罗生,李树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J].法学杂志.2019
[8].朱铭婕.数据权利保护矛盾与法律路径探析[J].甘肃金融.2019
[9].文丽娟.摄影作品相关权利法律关系亟须厘清[N].法制日报.2019
[10].金彦宇.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以权利为视角[J].社会科学动态.2019